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8
•【字号】清府办〔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
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的通知
清府办〔2021〕10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已经七届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和审核等各项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期制定和废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8日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计划
注:上述24件,除少数文件草案已拟出或已审查、经判断属于规范性文件外,绝大多数拟制定的文件草案尚未拟出,这些尚未拟出的,只是从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拟制定市政府文件的名称、内容简介等大致判断拟制定文件属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拟出后,如发现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转按非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处理,如部分文件由政府部门印发,建议转按部门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处理)。
清远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拟中止、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注:上述10件均为拟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拟中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已经六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0日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清远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市政府所属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可以使用“决定”、“命令”、“办法”、“规定”、“规则”、“细则”、“通知”、“通告”和“公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粤安监[2015]104号文件的通知-清府办函〔2015〕116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结束——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粤安监﹝2015﹞104号文件的通知
清府办函〔2015〕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尾矿库注销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安监〔2015〕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粤安监[2015]104号文件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7.21
施行日期
2015.07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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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清府办[2007]78号【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26【实施日期】2007.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07〕78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为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计划,认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并认真进行督促检查。
(一)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要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与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
(二)建立消防工作评价体系。
各县(市、区)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考评范围,进行定期考核。
市政府制定《清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每年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市消防联席会议组织实施。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查验收情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查验收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清府办[2012]7号【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1.19【实施日期】2012.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查验收情况的通报(清府办〔2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印发全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验收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1〕191号)的要求,2011年12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4个检查组,对全市8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
总体上看,全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消防工作进一步夯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防火形势持续稳定,8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均未发生亡人火灾事故。
根据综合考评,经市政府同意,全市8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全部验收合格,予以摘牌。
其中,英德市望埠镇、清城区石角镇、连州市西江镇3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验收结果优秀,给予全市通报表扬。
现将各地整治工作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做法和特点(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制订出台了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将整治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逐级明确督办责任人。
各地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成立了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及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农村、社区依托村委会、居委会成立了消防办公室、村居消防站,构建了一级抓一级、齐抓共管的局面。
英德市、清城区、连州市等地领导定期带队到重点地区现场办公、检查部署整治任务,镇上层层包干,抽调人员脱产分片负责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强力整治。
各地紧密结合旧城区、旧厂房、旧村庄“三旧”改造和农村自来水改造工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等专项治理,通过建立和推广示范街、示范片、示范点等活动,发动全社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逐步解决各地传统制造行业存在的火灾隐患,努力使火灾隐患整治由高压态势向常态化转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清府办〔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七届第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3日清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和落实政府、部门、社会单位和公民消防安全责任,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的无缝对接和全面覆盖,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广东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清远市辖区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界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十二五”消防工作规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十二五”消防工作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清府办[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十二五”消防工作规划的通知(清府办〔201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十二五”消防工作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清远市“十二五”消防工作规划为推进全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消防工作回顾和当前形势“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全市消防工作成效明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缔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是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完善。
《清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稳步实施,市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初步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现火灾“零死亡”,初步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格局。
二是城乡抗御火灾能力稳步提升。
县级以上城市及重点镇(中心镇)全部编制消防规划,新建消防站营房3个、新增消防车13辆、消防器材1.2万件(套)、市政消火栓347个,新建专职消防队25个、义务消防队534个,组建消防志愿者队伍52支、队员4300人。
三是公共消防安全环境持续优化。
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开展“一畅两会”、建筑消防设施、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三小”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有效提高了全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和参与热情,火灾形势总体平稳。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7〕20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办(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清远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巩固近年来我市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至2008年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至2008年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清府办[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至2008年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清府办[2009]14号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清府办〔2007〕78号)和《清远市县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考评量化标准》(清府办〔2007〕63号)的精神,2009年3月30日至4月3日,市政府组织市监察、公安、安监、财政、建设、规划、消防等单位,分四个组对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在2007至2008年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了考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考评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07至2008年度,各级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工作,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注重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根据当地实际,把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各乡镇(街办)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层层落实责任;着力改善各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市政消火栓及消防站建设、消防车辆、消防装备配备、消防宣传教育等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有较大提高;主要领导带头参加各类消防安全活动,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提高全社会防范二、主要特点(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
各地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清府办〔2007〕78号)和《清远市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逐级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和细化了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大部分县(市、区)定期组织人员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较好地落实了政府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年度内组织召开的消防工作会议均在2次以上,及时研究解决消防经费、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宣传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清府办〔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3〕2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实施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四章认定与管理第五章运行和改造第六章技术措施第七章激励措施第八章执法和宣传第九章附则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用地、用水、能源、建材等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环节,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建筑方针,推动绿色建筑加快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工业园区,下同)按照省、市提出的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及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本辖区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并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清远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清远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清府办〔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清远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219号令)、《关于切实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社会公益性质及做好其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粤公意〔2015〕8号)、《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公意〔2016〕2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贯彻落实2016年10月14日市政府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现就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流程及要求作进一步明确:一、工作流程(一)申办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由各政府专职消防队所在的镇(乡、街道办)人民政府向所属县(市、区)公安机关递交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申请书(附件1),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审批,出具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批文(附件2)。
(二)申办政府专职消防队验收。
由各政府专职消防队所在的镇(乡、街道办)人民政府向所属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递交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申请书(附件3),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要求进行检查、审批,出具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合格批文(附件4)。
(三)申办政府专职消防队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各政府专职消防队所在的镇(乡、街道办)人民政府准备包括成立和验收合格批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事业单位章程、专职队队长任职通知(附件5)等资料,向所属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要求进行审批,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查验收情况的通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查验收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清府办[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查验收情况的通报(清府办〔2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印发全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验收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1〕191号)的要求,2011年12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4个检查组,对全市8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
总体上看,全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消防工作进一步夯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防火形势持续稳定,8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均未发生亡人火灾事故。
根据综合考评,经市政府同意,全市8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全部验收合格,予以摘牌。
其中,英德市望埠镇、清城区石角镇、连州市西江镇3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验收结果优秀,给予全市通报表扬。
现将各地整治工作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主要做法和特点(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制订出台了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将整治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逐级明确督办责任人。
各地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成立了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及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农村、社区依托村委会、居委会成立了消防办公室、村居消防站,构建了一级抓一级、齐抓共管的局面。
英德市、清城区、连州市等地领导定期带队到重点地区现场办公、检查部署整治任务,镇上层层包干,抽调人员脱产分片负责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强力整治。
各地紧密结合旧城区、旧厂房、旧村庄“三旧”改造和农村自来水改造工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等专项治理,通过建立和推广示范街、示范片、示范点等活动,发动全社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逐步解决各地传统制造行业存在的火灾隐患,努力使火灾隐患整治由高压态势向常态化转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清府办[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清府办(2009)50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施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反映,电话:3375543。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正确处理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清远市范围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本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周密组织,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清府办[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0]28号)清新县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现将《清远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清远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治第二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粤办函〔2010〕77号)的精神,清新县太平镇被省政府列为全省第二批20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之一,进行挂牌督办。
为切实抓好省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进行整治。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采取“辖区政府负总责、主管部门各负其责、有关部门依法督促”的办法,落实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责任制,集中消除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和谐清远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曾贤林同志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杨红同志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祝万和等市消防联席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整治工作督导组,杨红同志兼任督导组组长,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的督办和指导。
副市长曾贤林、清新县副县长李向武同志为整治工作督办人,太平镇镇长邹早银同志为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清府办[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07〕34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消防局拟定的《清远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清远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工作部署,着力整治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公安部《关于传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07〕11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曾贤林副市长副组长:温国伟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林金球市公安局副局长雷李军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成员单位: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安监局、市规划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气象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处长黎振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3367806、3363577)。
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对防火工作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领导。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清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清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四)其他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市政消火栓建设规划要纳入城乡供水和消防专项规划,报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在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市政道路时,道路设计单位应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规划设计,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依法依规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市政消火栓的投资计划。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进行年度结算,并予以保证。
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并统一招标施工建设。
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规划、交通、住建、消防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水务部门同时要督促供水企业(施工单位)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市政消火栓的改建、补建、维护经费,由各县(市、区)水务部门每年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水务部门,专款专用。
第六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验收情况的通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验收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清府办[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验收情况的通报(清府办[2009]38号)清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有效推动清远市东城街道办事处辖区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的落实,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局、市消防局等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杨红带队,于2009年9月29日对东城街道办事处辖区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对照《清远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初步验收评分标准》逐项评分,验收得分为96分。
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成效显著(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部署迅速。
东城街办辖区被省政府列为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挂牌督办以来,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列为党委、政府的首要工作。
成立了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班子成员全体参与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班子会、动员会、分析汇报会,查找根源,研究部署,深入推进;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成立了专门的整治工作办公室,抽调专人全脱产抓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把全街划分为莲发片区、青云片区等6个火灾隐患整治责任区,各片区由班子成员分片包干,市、区督导组包干挂点督导。
为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各级领导对东城街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对该项工作定期过问督导,形成了整治工作任务层层包干、责任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广泛宣传,强力造势,氛围浓厚。
东城街办坚持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始终,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成立了200多人组成的消防志愿者队伍,为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等“五进”活动大造声势。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清府[2013]3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清府〔2013〕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桥头堡”战略为主线,大力推进公共消防安全服务均等化,从设施、装备、队伍、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消防基础性建设,改进我市消防工作,为建设“平安清远”“幸福清远”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到2015年,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亿元GDP火灾损失率低于0.04‰;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基层消防组织建设普遍建立,达到万人拥有消防人员数(包括公安消防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不少于3名,中小学消防知识课程开设率达到100%;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人员死亡率控制在0.19/10万以内。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一)强化政府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和督导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将消防工作列入常务会议的专题进行研究部署。
要推进消防安全“网格标准化”管理工作,细化三级网格管理人员的职责任务,分类制定管理标准,落实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各项保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服务及时”的消防管理动态监管网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2年清远市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2年清远市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清府办[2012]82号【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27【实施日期】2012.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2年清远市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2015年清远市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7日2012-2015年清远市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防火条例》关于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落实全省面向乡镇(街道)检查考核项目第28项关于森林防火责任制度考核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一、责任制建设(占10分)(一)纳入政府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
县(市、区)对乡镇(街道)制定森林防火考核办法、乡镇(街道)对村(居)委制定森林防火考核细则,森林防火要占政府工作考核分值,森林防火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全面工作考核一个等次。
占4分。
(二)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村小组、村民、租山造林业主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制定奖罚措施,明确责任。
占3分。
(三)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
乡镇(街道)、村(居)委、村小组、租山造林业主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防火责任人,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占3分。
二、机构与队伍建设(占15分)(一)县(市、区)建立护林消防大队,配备5-10名队员,承担火源管理、队伍管理、森林防火行政执法、隐患排除、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县(市、区)建立50人以上的专业扑火队伍,驻地要规范建设,配有风力灭火机(每5人2台)、背负式水枪、水泵、二号工具等扑火机具。
占5分。
(二)乡镇(街道)健全林业部门承担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乡镇(街道)建立护林消防中队(又称镇级专业扑火队伍),按每5000~10000亩1人的标准配备护林消防人员,并根据《森林法》第十九条,由县(市、区)、乡镇(街道)发任命书,其中镇级5~10人,其余护林人员纳入村(居)委管理,制定管理措施,按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其责任区内火源管理、隐患排除和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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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清府办[2014]70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2
【实施日期】2014.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第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
清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四)其他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要纳入城乡供水和消防专项规划,由水务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工程进行论证立项时,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和水务管理部门参加。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
关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