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了生态保护和修复而划定的特定区域,其主要功能是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为了保障生态公益林的持续发展和保护,需要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进行规范和制定。
一、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生态公益林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贡献,同时也要考虑到生态公益林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
1. 生态公益林的面积补偿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类型和功能,制定相应的面积补偿标准,以保障生态公益林的持续发展和保护。
2. 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考虑到生态公益林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贡献,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态效益补偿,以激励农民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3. 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补偿标准,在保障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的基础上,兼顾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给予相应的经济效益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实施方式。
1. 政府主导的补偿方式,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力度,确保补偿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2. 多方参与的补偿方式,除政府补偿外,还可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3. 完善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保障措施。
1. 法律法规的保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程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宣传教育的保障,加强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促进农民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3. 技术支持的保障,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技术支持,提高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
综上所述,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第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一)补偿对象。
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管护人员;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部门);3.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协调工作的乡镇政府、村委会。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拨付第四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
(一)损失性补偿: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
资金直接支付给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补偿对象。
2.省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用款单位。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第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一)补偿对象。
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2.省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用款单位。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4.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细化编列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具体分配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分配计划表中应分别列明省、市、县下达的计划数。
5.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个人帐户,将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其个人帐户内。
(二)管护经费。
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省统筹经费。
1.管护人员经费:(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18%专项用于补助管护人员经费。
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2)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管护人员经费标准。
广东省省级以上公益林结合森林质量分类差异化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广东省省级以上公益林结合森林质量分类差异化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工作部署,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优化差异化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打造公益林高质量林分和优美林相,保障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合法权益,推动公益林生态效益转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推行省级以上公益林差异化补偿制度,进一步调动全社会保护和建设高质高效公益林的积极性,优化林分结构,持续改善林相,提升森林质量,加快实现绿水青山高颜值和金山银山高价值,全面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生态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生态优先,统筹兼顾。
以建立完善森林生态补偿长效机制为目标,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保护已确立补偿关系的连续性,发挥生态补偿的“指挥棒”作用,结合森林质量状况进行差异化补偿,构建生态补偿、生态保护和森林品质提升的有机统一体。
(二)分类补偿,激励导向。
通过完善分类补偿引导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广大林农提升森林质量、加大公益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用制度确保生态受保护、林业增效益、林农得实惠。
(三)优化结构,合理布局。
科学确定分类差异化补偿的公益林范围(区域),对林相好、森林质量高,且布局合理的公益林给予较高的补偿。
三、补偿办法(一)区域划分。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省级以上公益林划分为以下3个区域:1.特殊区域。
是指需要严格保护和管控的区域,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区域。
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除外)及民族地区、雷州半岛生态修复区、新丰江林管局管辖的新丰江水库库区,红树林。
其中,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作为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原则上列入特殊区域。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生态公益林作为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广泛开展于我国各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加强生态保护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补偿资金来源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环境保护税;•相关企事业单位捐赠;•其他合法渠道的资金。
3. 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设立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负责补偿资金的收支、统计与报告、监督与检查等工作。
同时,鼓励地方设立相应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并与管理中心形成良好的衔接关系。
4. 补偿资金的使用原则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合理使用原则:补偿资金应合理用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维护和建设等方面。
•专款专用原则: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稳定原则:补偿资金应确保安全、稳定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浪费。
5. 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态公益林建设:包括植树造林、绿化修复、防护林网建设等。
•生态公益林管理与维护:包括巡护管理、病虫害防治、林地规划等。
•生态公益林科研与培训:包括相关科研项目资助和人员培训经费。
•生态公益林宣传与教育:包括宣传推广活动、教育培训等。
6. 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和审批程序应遵循以下流程:1.申请: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补偿资金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金额等信息。
2.审批: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申请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符合规定的申请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资金支持。
3.拨付:管理中心按照拨付计划,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的账户中。
4.监督与检查:管理中心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7. 补偿资金的监督与评估为了保证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应进行定期的监督与评估工作。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作者:谢菲管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摘要生态公益林对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是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的“稳定器”。
文章以史密斯的政策执行过程模型为理论分析工具,从理想化的政策、目标群体、执行机构及环境因素方面对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补偿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执行过程模型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59-02一、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现状生态公益林是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
广东省的生态公益林建设始于1985年。
据统计,截至2007年,广东省同有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5308万亩,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9.9%,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32.1%。
从广东省林业局网站了解到,2010年该省将每年投入1000万元抚育金启动森林抚育示范工程,对生态公益林中的中幼林特别是近年来重点生态工程的新造林地实施抚育,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抚育和管护模式,更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公益林的整体生态功效。
但是,广东省生态公益林保护方面也存在补偿标准偏低、建设经费投入不足、地方生态林建设配套补偿跟不上等问题。
二、以T.B.Smith的政策执行过程模型分析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一)T.B.Smith的过程模型简介美国政策科学家史密斯(T.B.Smith)在其《政策执行过程》一文中提出了有名的过程模型。
史密斯的过程模型包括理想化的政策、目标群体、执行机构、环境因素四方面。
史密斯用“处理”一词来表示对政策执行背景中各组成部分内部及彼此之间的紧张、压力和冲突的反应。
(二)基于T.B.Smith的政策执行过程模型的分析1.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的理想化政策分析从中央政策的角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策》(中发[2003]9号)、《森林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7•【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已经1998年10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
具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休憩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工业环保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安排的林业资金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不少于30%。
(二)省每年安排治理东江、北江、韩江水土流失经费中,用于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生物措施经费不少于25%。
(三)省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东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
(四)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生态公益林建设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广州生态公益林条例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黑体为增加部份,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份)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生态公益林的计划、建设、爱惜和治理,发挥生态公益林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保障城市生态系统平安的功能,加速生态文明建设,增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稳、爱惜生物多样性等知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进展为主体功能,要紧发挥公益性作用的丛林、林木和林地,。
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公益林。
(一)防护林:水源修养林,水土维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护路林,其他防护林;(二)特种用途林:国防林,实验林,种子林,环境爱惜林,风光林,文化纪念林,自然保留林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计划、建设、爱惜和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实行统一计划、严格爱惜、合理补偿、科学利用经济补偿、分类管护的原那么。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的计划、建设、爱惜和治理,应当纳入市、区各级人民政府丛林资源爱惜和进展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生态公益林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市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爱惜、治理、补偿和利用工作是本市生态公益林的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治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计划建设、爱惜、与治理、补偿和利用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爱惜、治理和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
国土、计划、打算进展改革、财政、环保、农业、水利务、园林、旅行、公路交通、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同实施本条例。
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为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按照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力度,通过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给予适当补偿,增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有效调动其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可持续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逐步推进。
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激励型财政机制和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衔接,把生态保护与保障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机结合,促进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按照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生态要素、资源禀赋特征和发展要求,综合各地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以及自身条件因素,采用不同的生态补偿标准。
(三)奖补结合,重在保护。
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的原则,充分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根据维持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相当水平的需要,对其予以合理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激励。
三、补偿范围省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对生态地区给予补偿和激励。
补偿资金按县(市)测算,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须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一是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生态发展区域;二是属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下简称生态区);三是位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建制县(市)。
按照生态保护等级,将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国家级生态区,即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第二类为省级生态区,即属于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林业局2009年10月26日以粤林〔2009〕173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
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
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面积平衡。
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
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
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
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
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
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粤林[2009]17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林业局2009年10月26日以粤林〔2009〕173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
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
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
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生态公益林建设质量和落实生态公益林的效益补偿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实施意见》、《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各县(市、区、场,下同)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年度自检、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和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的检查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实行县级全面自查和省、市级抽查的两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检查验收时间和方式一、检查验收时间县级自查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编写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自查报告,并上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和资金管理机构,抄送广东省林业勘测设计院,以备省、市抽查验收。
省、市级抽查于每年10月至12月进行。
二、检查验收方式(一)县级自查1.对于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内容逐项检查验收。
2.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综合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及当年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检查。
(二)省、市级检查验收1.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内容逐项验收,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项目建设面积的30%。
2.其它面上生态公益林建设及生态公益林综合管护情况,每年抽取10--15%的县进行检查验收。
凡被抽中的县,对面上造林将进行全查;对综合管护情况,则在被抽中的县中抽取30%的乡镇,最后在被抽中的乡镇中抽取2-3个行政村进行综合管护全查。
第五条检查验收人员的组成及要求一、人员组成:县级自查:由县(场)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会同计财、林政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补偿资金,是指国家为保障公益林生态功能,对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1.3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补偿资金分配2.1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配,按照公益林面积、生态功能重要性、管理成本等因素进行。
2.2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2.3 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应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补偿资金使用3.1 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3.2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3 补偿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2)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签订合同;(4)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5)项目验收;(6)结算补偿资金。
四、补偿资金监管4.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律责任5.1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七、补偿资金申请与审批7.1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申请补偿资金,应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公益林补偿资金申请表;(2)公益林权属证明材料;(3)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工作总结;(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穗财规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3号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广州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3月20日广州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本市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35号)、《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粤府办〔2014〕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和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经济发展受到约束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公益林和基本农田的保护补偿,分别适用《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四条生态保护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通过政府主导、区域内统筹等补偿方式实现绿色、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由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园林、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全市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生态保护补偿年度计划及生态保护补偿范围调整等重大事项。
2024年 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2024年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公益林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公益林资源,我国制定了公益林效益补偿政策,对公益林进行补偿资金的分配。
以下是为2024年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确保各地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一致性,按照公益林面积、生态区位、生态效益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2.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制定差异化的补偿标准,体现生态效益的差异。
3.重点突出:对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等关键区域的公益林,加大补偿力度。
4.动态调整:根据公益林建设、管护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二、分配对象1.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管护单位。
2.从事公益林建设、管护、保护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三、补偿标准1.基础补偿:根据公益林面积,给予每亩一定的补偿。
2.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公益林的生态区位、生态功能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生态效益补偿。
3.管护费用补偿:对从事公益林管护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发生的管护费用给予补偿。
四、分配方式1.直接分配:将补偿资金直接分配给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管护单位。
2.项目支持:对重点区域、关键项目的公益林建设、保护、管护等,通过项目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3.奖励机制:对在公益林建设、保护、管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资金监管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定期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本方案旨在合理分配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提高公益林建设、保护、管护水平,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7•【字号】粤办函〔2020〕219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司法厅、财政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7日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中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等9部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以及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与磋商、损害修复监督管理、赔偿资金管理、信息公开、事件报告等。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是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省内跨地级以上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其他生态环境损害,由损害结果发生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管辖。
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赔偿权利人可指定其所属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承担相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相关职责部门),代表赔偿权利人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与磋商、诉讼、损害修复监督管理、赔偿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广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17年修订)《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经济补偿办法》《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公益林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由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财政投入组成。
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与市级、区级财政安排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将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面积、范围和等级等因素,编制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方案和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预算,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支付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市审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区级配套部分,足额、按时支付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进行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财务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审核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规范和监督集体留用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经济合作社负责制定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落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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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
用和管理,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17年修订)《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经济补偿办法》《广东省省级生态公
益林经济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
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
公益林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由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财政投入组成。
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与市级、区级财政安排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将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
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
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面积、范围和等级等因素,编制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方案和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预算,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执行预算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支付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市审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区级配套部分,足额、按时支付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进行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财务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审核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规范和监督集体留用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定期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经济合作社负责制定生
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落实生态公益林经济补
偿的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依据“按区位、分级别”的
原则,结合生态公益林的等级、质量、生态效益等因素,分为Ⅰ级、Ⅰ级和Ⅰ级三个等级标准。
Ⅰ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Ⅰ级生态公益林是指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其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Ⅰ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Ⅰ、Ⅰ级以外的市级生
态公益林。
2017—2019年按照Ⅰ级150元/亩·年、Ⅰ级100元/亩·年、Ⅰ级8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补偿。
2020年在2019年补偿标
准的基础上提高6%。
2020年后,经济补偿调整标准由市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鼓励各区按照不同生态区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
在不低于全市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标准
和扩大补偿范围。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以生态公益林界定书为依据,但补偿范围、面积和等级等要素,以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核定的最新森林资源数据为准。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经营者:
(一)生态公益林未发包和流转的,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国有、集体林(农)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生态公益林林地的,补偿对象是承包者;
(三)依据合同流转生态公益林经营权的,按照合同约定
确定补偿对象;合同未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
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据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生态公益林界定书、流转合同等,核定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对象。
并将生态公益林经
济补偿对象名单在生态公益林所在自然村和村(居)民委员
“ 会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集体林权改革后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生态公
益林,其经济补偿资金分为按股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
员和集体留用两部分:
(一)按股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部分,从化区、
增城区、花都区和白云区不得少于经济补偿资金的 80%、黄
埔区、天河区、番禺区和南沙区不得少于经济补偿资金的
90%。
(二)集体留用部分,可用于集体购买办公用品经费,三
防值班、召开会议、宣传、一卡(折)通”工作等管理经费,村
民的社保、医保、慰问、扶贫等经费,以及治安、卫生、乡村
基础设施建设等集体公益事业经费。
国有林(农)场的生态公益林,其经济补偿资金应用于对
生态公益林部分的保护和建设方面,包括护林人员开支、办
公用品和护林设备购置、造林和抚育、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
治、宣传、林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等,不得用于弥补办公
楼、住房等基建开支。
第九条
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依据广州市一般性转移
支付的程序和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已核定的最新森林资源数据中生态公益林的面积、范围、等级和补偿资金总量,告知辖区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农)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经济合作社等。
市属林场的年度生态公益林面积、范围、等级和补偿资金总量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经济合作社于每年
6月底前,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分
配方案,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经村民会议表决、公示等程序后报镇政府审核。
集体在制定分配方案时,不得损害占少数的自留山、责任山和经营者的利益。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自留山、责任山和经营者部分的分配方案。
结合村委任职年限,经集体同意,分配方案可固化一定
年限,不需每年报送。
(三)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核实分配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核实各区报送材料后,单独编制下一年度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报送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五)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会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100%的预算金额提前告知各区。
经济补偿资金在下一年度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批复后进行支付。
年度经济补偿资金预算经报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在当年9月底前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核实结果进行清算调整。
第十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采用“一卡(折)通”制度和方式,直接支付经济补偿资金至补偿对象:
(一)补偿对象为单位或个人的,支付至单位和个人的“一卡(折)通”银信账号;
(二)补偿对象为集体的,支付至符合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要求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户主“一卡(折)通”银信账号;
(三)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人均补偿不足1亩/人的,
经村民会议表决、集体申请和区人民政府同意,可支付至符
合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集体的银信账号。
集体统筹其余
集体收益后,于年度分红时作统一支付。
补偿对象可自行选择收取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支
付的银行。
第十一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
应在收到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当年需将经济补偿资
金支付至补偿对象。
第十二条因生态公益林发生纠纷、经济补偿分配方案未落实、经济补偿账号信息失真失效等原因,其生态公益林
经济补偿资金可不予支付。
发生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未能及时支付的情况,执
行《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档案管理
制度和考核问责制度。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管理
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年度生态公益林要素、分
配方案、银行支付凭证、经济补偿对象签收等核心环节如实
记录、造册、存档、备查,实现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十四条因重复支付、森林资源数据变化等情况导致
多拨付的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金,应按资金原渠道退回。
未按照规定发放和使用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或者
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的,依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
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弄虚
作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依据《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入森林综合管护区的森林、林木、林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市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