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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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工作
浅谈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时期的进展过程中,别可幸免地会浮现各种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别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别断进展,尤其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定方针后,企业改制、社会变革的力度进一步加大,随之而来的诸多社会矛盾自然会别断增多,由此所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也将越来越多。这别仅是现时期,而且是将来一具阶段,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必须面对的咨询题。仔细研究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分析其成因,寻觅出普通规律性,对及时消除各种矛盾隐患、及早解决咨询题,有效幸免其形成大的群体性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人结合近年来我局群体事件处置工作,谈谈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新特点和新动向,并对成因及工作对策做一点个人考虑。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呈现的一些新特点
1、数量增多。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数量来看,呈逐年增多趋势。仅今年上半年,海陵区就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145起,比去年同期上升了64.8%,比2002年上升了近80%,可见其上升的速度惊人。
2、种类繁多。从这几年我局所处置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引起上访闹事的原因几乎无所别及。大到企业改制、征地拆迁、交通事故等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小到邻里纠纷、小区物业管治理、环境污染等,在过去看来一些很别起眼的小事,现在均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如2003年8月,泰州莲花三区部分住户,因对小区物业治理质量和收费等方面别满,集体拒交物管费,最终引发了一场物管中心与小区住户之间的较大规模的群体性打架事件。此外,参与集访的人员身份也呈现多样化,既有农民,又有工人,也有教师、学生、企业军转干等。今年6月,泰州市畜牧兽医学院兽医系三、四年级学生100余人,因对五年制高职毕业证书别满,由东风路向南集队游行去市政府上访。在众多群体性事件中,以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两大起因最为突出。从近年的事情来看,这两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高达整个群体性事件的34%和41%。
3、规模呈扩大之势。今年1至6月份,海陵区共发生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50人以上规模)27起;发生100人以上的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了15起,比去年同期的6起增加了2倍多。
4、行为易于偏激。已由以往普通性的聚拢请愿逐渐进展为“动作型”“偏激型”的集访活动。一些上访人员为达到自身的目的,别惜采取过激的言论和举动,造成一定的社会妨碍,以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如:今年6月份,东郊某厂职工因工厂改制过程中养老保险金的咨询题,除连日封堵工厂大门外,还将该厂领导停放在厂内的一辆轿车车轮全部卸去。
5、组织性越来越强。目前,很多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常常有为首者和活跃分子在其中策划、鼓动、串联,甚至组织和控制。有些群体性事件具有很强的打算性。今年3月份,全市开展建设施工环境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泰东凌窦村部分村民因对拆违工作别理解,而围攻工作组成员。派出所依法对带头闹事者进行传唤教育后,少数人鼓动该村近200名村民涌至派出所,要求放人。今年5月,海陵区塘湾镇刘庄村部分村民因征地补偿费等咨询题,多次到泰州盛和花园建造工地阻工。区政府派出特意工作组对村民们反映的咨询题进行调查、答复、宣传、教育,收效甚微。少数为首分子,在安排村里年老体弱者及妇女儿童到现场阻工闹事的并且,组织有关人员非法集资上访、监视施工现场、明确集中信号和信息传递的办法等,这些都显示了很强的组织性。
6、越级群访增多。
仅今年以来,海陵区就发生越级上访事件119起,占整个群体性事件的81%。其中,去省级部门上访的6起,70多人次;去北京上访的有4起,40多人次。而去年赴省上访人员
仅为20人,未发生去京上访事件。可见越级上访人数成倍上升。今年6月初,刘庄村因征地补偿咨询题一次就有30余人赴京上访。同月,泰东镇北马村8名村民因征地补偿费咨询题,赴北京中纪委、国土资源部进行上访,后又返回省国土资源厅上访。
7、处置难度增大。
由于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少,有时一件群体性事件中甚至多种矛盾相互交错,加上涉及的人数众多,一些深层次的咨询题一时又难以得到完全解决,其矛盾的多向性、复杂性、反复性,以及部分群众诉求的合理性,决定了处置难度将越来越大。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向来被推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最前沿,而公安机关职能的局限性和工作的规范性,使公安机关在处置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中时常感到“鞭长莫及”,或是“爱莫能助”,群众提出的绝大部分咨询题也往往是公安机关无法答复的。大多事情下,公安机关出动警力是以维护现场秩序、操纵事态扩大为主,这种参与形式,往往使公安机关处于“领导别中意,群众有反感”的尴尬境界。
二、原因分析
1、社会转型期别可幸免地会浮现各种矛盾。在打算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社会从封闭向开放转化,生产从传统方式向现代方式转化,各种各样的新事情、新咨询题,必定会产生各式各样的前所未有的新矛盾。经济社会呈现“多元化”的格局,利益分配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信息多媒化及人的思想的多维化等等因素,都可能成为各种矛盾以及各种群体性事件的诱因。
2、群众自我爱护意识增强与其自身的法律素养之间的异步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另一原因。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别断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所提高,自我爱护意识别断增强。但其实,一些地区存在着普法工作流于形式的状况,有很多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别深,理解别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为我所用,片面强调法律法规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别能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有少数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疑惑或别情愿经过法律程序解决咨询题,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别闹别解决”,而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3、群众的思维定势给政府部门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中国老百姓历来就适应于“有困难、寻政府,有矛盾、寻领导”,这是基于他们对政府的信任,并且也形成了一定的依靠性。中国加入wto后,中国政府的职能已逐步向服务转变,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实施未来,政府的职能和行为均有其应有的规范,别再是“万能政府”了。而群众长期的思维定势与“有限政府”之间存在着差距。
4、少数职能部门及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别良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又一具重要因素。有不少群众信访、社会矛盾,彻底可以解决在基层,但是由于我们的一些基层领导在接待、处理的过程中,办法简单,工作疲遢,致使一些矛盾纠纷久拖别决,形成“大哥难”,甚至扩大、蔓延,形成群体性事件。现在年7月2日,姜堰苏陈、於溪等地300多名群众乘船到泰州“光孝寺”敬香时,将船只停违规靠在泰州船闸水域。有关部门的同志别作宣传,别做工作,草率地对这些船只进行扣押,结果造成近200名群众聚拢到海陵西仓路口,拦截车辆,阻塞交通,造成了不行的妨碍。此外,少数基层领导脱离群众,主观臆断,作风粗暴,甚至浮现违法乱纪行为,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引起集访事件。
5、一些政策、规定的别合理性也易于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些地点政府在出台的征地补偿、拆迁补贴以及企业改制中的“买断工龄”、养老保险金标准等政策规定,存在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别统一性和前后规定的别一致性,或是在制订标准时,忽视群体的利益,补贴标准就低别就高,造成群众反感,而导致上访闹事。
三、处置工作对策
1、政策制定要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