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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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若干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鹤政[2005]45号
【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9
【实施日期】2005.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若干规定的通知
(鹤政〔200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规定》已经第十六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鹤壁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支持下列企业和项目:
(一)利用企业生产的废弃物或副产物作为原料的生产企业。

(二)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并分选及其他垃圾资源化企业。

(三)进行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试点的企业。

(四)生物发电、煤矸石发电、掺烧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煤矸石烧结砖、粉煤灰综合利用、电厂脱硫等项目。

(五)可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社区回收网络建设项目。

(六)企业及农村建设的大、中型沼气工程。

(七)将畜禽粪便经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转化为有机肥料,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规模化企业。

(八)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规模化企业。

(九)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以及其他重大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使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降低幅度较大,效果明显。

(十)国家、省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

第二章资金支持政策
第三条设立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筹措500万元,用于扶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的发展,其中50万元作为奖励,20万元作为工作经费,30万元作为前期费用,400万元用于循环经济项目贴息。

另外,市科技局每年拿出三分之一的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对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墙改基金进行核算,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符合专项资金用途的循环经济项目建设。

资金由各有关部门分头管理。

第四条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征收企业排污费,并根据企业投资循环经济项目减少污染排放核减相应排污费。

经过审批,可以在循环经济项目开工建设时开始核减并规定投产减污期限。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循环经济列入政府扶持的重点领域,设立相应的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在三年内分别从分级设立的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规模化沼气和秸秆气化等综合利用工程建设。

第七条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重点扶持,在安排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

第八条对从事循环经济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循环经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削
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市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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