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陕建发〔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55号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韩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长庆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是重大民生工程,做好城镇人口和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对于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解决缴存职工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科学谋划,切实明晰工作目标一是明确管理服务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对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全国住建工作和全省住建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陕政发〔2021〕1号文件要求,坚持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线,以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提高个贷率和离柜率、降低逾期率,扩大缴存覆盖面,实施“互联网+公积金”,提升群众满意度为重点,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是紧盯个贷率等年度任务。
对标对表全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2021年全省个贷发放额359亿元,个贷率达到81.6%,归集住房公积金609亿元,实际缴存职工达430万人,支取住房公积金360亿元等目标任务,强化推进措施,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三是编制“十四五”专项规划。
按照部省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各管理中心也要编制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对“十三五”期间住房公积金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研究提出本地区“十四五”期间住房公积金发展思路、原则、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如期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荆政办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4号)精神,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一)调整机构设置。
根据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将各县(市、区)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为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各县(市、区)设立的办事处。
(二)理顺人事关系。
办事处人员编制由市编办按照精简、效能原则,结合现有住房公积金资金规模重新核定后统一管理。
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核定人员编制择优选用,移交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其养老保险等社保关系仍留在当地社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
对未移交人员,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妥善安置。
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实行双重管理,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征求地方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二、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一)明确管理方式。
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要求,办事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管理费用供给渠道不变,增值收益互不侵占。
办事处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仍存在当地受托银行,其增值收益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用于地方政府的住房保障事业。
办事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管理费用预决算由各办事处提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和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一)放宽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
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积极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延政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延政发〔200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3年建立以来,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基本规范,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和使用效率逐步提高,有效地支持了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消费。
但在资金归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单位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存在着私存、少缴、不缴或随工资发放住房公积金等违规现象,给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规范管理带来一定影响。
各县区、各行业、各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着缴存比例、基数不统一,归集覆盖面较低,执行政策随意性大的问题,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下称《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县区、各行业、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认真做好各自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延安市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集体、民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定1-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二、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财政供给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5%,企业参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6•【字号】晋政发[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2]14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为了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修改并重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省级监管(一)建立省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恢复并充实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增加省审计厅、省编办为成员单位,作为我省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并履行省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职责。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政策,协商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
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建设厅厅长、财政厅厅长任副组长,审计、编办、监察、人事、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地)应当设立以市长(专员)为组长的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于7月1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
(三)依法设立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
依法设立省级(市、地不设)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是贯彻《条例》和《通知》精神,建立我省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为此,在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山西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管办”)牌子,具体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组织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淄政办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全市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认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后,我市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还比较低;二是各区县、企业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不统一,标准不一致;三是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的监督执法主体,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资金管理和运营仍存在风险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使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二、规范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规定。
(一)缴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5.13•【文号】国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印发后,各地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地区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现象,资金管理分散;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已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2002年3月24日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0•【字号】湘政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2]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制度。
各市、州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代表缴存职工的利益,由三部分组成,即:政府负责人和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
有关专家占1/3,职工代表占1/3,缴存单位代表占1/3。
职工代表名额,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缴存单位代表要兼顾机关、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县(市、区)。
长沙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有省直单位、铁路和监狱系统的代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市、州人民政府聘任。
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超过30人,其他市、州在25人以内。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具体职责是:推荐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及时提出更换建议;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听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听取财政、审计。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宣政办秘〔2017〕25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宣政办秘〔2017〕2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依法强化管理,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1.明确缴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人社局要密切配合,监督全市各用人单位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条款,并为在职职工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办事的评价内容。
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劳资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非全日制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自主缴存者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3.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3•【字号】渝府发[2006]124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切实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整改工作的通知》(建金管〔2006〕190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深得民心的一项重大政策。
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尽快实现应建尽建,使更多的职工享受应有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规范缴存要求,严格缴存比例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从《条例》公布之月(1999年4月)起为职工补缴(补缴时间计算不超过单位成立之日)住房公积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9.17•【字号】青政办[2004]165号•【施行日期】200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6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维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提高职工住房保障能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职工住房消费的重要意义。
要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防范风险。
要进一步加强宣传,为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
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权利和义务,低息的政策优势以及个人贷款程序,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高广大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积极性。
二、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努力扩大覆盖面各地要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有针对性地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多方筹措资金,于2004年年底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凉府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凉府办发〔2018〕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认真落实“住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多样化购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凉山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际,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年限和借款人偿还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限不超过所购住房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将住房公积金偿还期限调整为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二、调整部分县贷款额度。
将普格县和甘洛县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至为30万元。
三、调整单笔贷款额度的确定。
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倍数挂钩,挂钩倍数为20,即单笔贷款额度等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加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20,单身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共有权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其享有分额申请,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四、调整贷款人查房规定。
贷款人查房需提供购房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的查房证明。
五、调整又提又贷政策。
缴存职工在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在付完总房款20%首付款后,可以先提取不超过总房价10%的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再申请不超过总房价70%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宅的停办又提又贷政策。
六、调整异地贷款政策。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近年来,住房问题成为了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保障公积金安全运营和合规使用,财政部决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财政监督管理。
本通知将阐述财政部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要求和制度措施,旨在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强化财政监督责任财政部将督促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落实财政监督责任,确保按规定、合法使用住房公积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财政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
同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政监察,对涉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和考核。
二、完善制度建设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财政部将制定相关制度和政策,并及时向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通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
同时,财政部将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保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完善性。
三、强化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将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系统和数据监测系统。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的全面监控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财政部还将加强对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信息系统的监督,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流通的畅通。
四、加强风险防控财政部将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出现的风险问题的监督和处理力度。
严厉打击和处理各类违规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同时,财政部将定期组织专项审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的审计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财政部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广大市民普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并解答市民的疑问和困惑。
同时,借助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信息,方便市民查询和了解。
结语:财政部将继续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财政监督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运行和合理使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2•【字号】青政[2002]67号•【施行日期】200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2002]6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制(一)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以下统称州、地、市)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分别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各地管委会应在今年11月中旬之前完成组建工作,组建情况要报省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管委会实行委员制。
各地要按照3个“三分之一”的要求推选管委会委员,要注意委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管委会委员要由州、地、市政府(行署)聘任,委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对缺乏责任心、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管委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州(地)、市政府(行署)提议解聘。
委员总数一般不超过25人,西宁市可增加到30人。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经全体委员推举,按规定程序上报,州(地)、市政府(行署)聘任。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三)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可以由州、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或建设部门承担,但不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鲁政办字[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把便民利民作为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坚持分类推进,适应各地、各单位不同情况和职工不同需求,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坚持创新创优,努力改进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监管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二)目标要求。
到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个人贷款逾期率控制在1.5‰以下;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经办网点实现合理配置,消除县级经办网点空白;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各城市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资金精细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资金收益率、风险准备金充足率和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贡献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全面建立,资金安全完整得到有效保障;行业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一)明确缴存范围。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多措并举提高资金使用率,使公积金政策真正惠及民生
金融观察51多措并举提高资金使用率,使公积金政策真正惠及民生杨国英摘 要: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制度创新、政策调整为支撑点,以规范管理、风险防范为着力点,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落脚点,积极调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严格防范贷款风险,扎实推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资金使用率 贷款管理为惠及民生、服务大局、支持广大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制度建设及工作重点进行了调整。
一、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制度创新与政策调整 (一)加强制度创新,积极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及时调整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通过放宽贷款条件(缴存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最高由35万元提高到40万元)、降低贷款首付比例(由30%降为20%)、放宽首套住房的认定(已还清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可享受首套房政策优惠)、增加承诺人选择(可用承诺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贷款额)、提高月还款额占月收入的比例(统一改为月还款额不超过余额收入50%)、放宽月收入的认定(银行发放流水可做工资收入证明)、延长贷款年限(到退休后5年)等,降低了贷款门槛,减轻了贷款职工负担,最大限度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稳步提高了公积金个贷率。
(二)落实防控措施,切实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管理。
按照建立以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为核心的工作机制要求,严格落实贷款业务风险防控措施。
通过修订完善一系列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工作机制和措施,建立科学严谨的奖惩机制和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加强了对合作单位的管理,提高了贷款业务管理规范化水平,明确逾期贷款催收垫付责任主体,个人贷款逾期率始终控制在0.0058‰以内。
(三)坚持服务导向,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着眼于为缴存职工解难题、办实事、服好务,积极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惠民服务措施。
一是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允许外地缴存职工到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二是取消贷款强制性担保收费,取消了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的规定,减轻了贷款职工负担,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职工利益;三是明确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下发了《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承担主体的通知》的要求,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由各受委托银行承担,不再由借款人交纳,减轻了借款人的负担;四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工作的要求,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查证主体的通知》,要求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查询由各受委托银行负责,为借款人提供了更多便利;五是妥善解决部分职工因信用不良记录较多影响申请贷款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调整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在防范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对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进行明确,最大限度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六是稳步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制定出台了《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七是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经中心研究决定,下发了《关于取消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保证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合作开发企业交纳保证金政策,对已经交纳保证金的开发企业,符合退还条件的一次性退还。
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建议与对策
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建议与对策自2015年以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简化业务办理流程,资金使用效率有所提高。
但与全国相比,我省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仍然偏紧,办理手续复杂,结余资金规模较大,制约了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
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监管处按照厅党组部署,组织人员就如何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形成如下报告.一、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现状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始于1992年,1995年以后达到普及。
目前,缴存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为17%,其中单位12%,个人为5%。
住房公积金使用主要指个人提取使用,包括购房、建房、大修、装修、租房和归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退休、出国定居、因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死亡提取。
(一)消化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初见成效,缴存余额开始下降。
1993年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省逐步推行,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逐年快速增长.近5年(2011-2015年9月),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1172。
10亿元,是前20年缴存总额742。
58亿元的1.58倍。
缴存余额按照缴存比例的增速逐年增长.2013年调整缴存比例前,年均增长超过25%。
2013年按照国家要求,陆续将单位缴存比例下调到12%,年均增速趋缓,但仍超过17%.自2015年扩大个人提取使用以来,消化资金库存较为明显.陕西省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变化比较表(金额单位:亿元)(二)提取政策公开透明,提取量稳步增加,消化库存资金开始提速。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主住房和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用于非住房消费的提取包括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出国定居、退休、死亡。
近年来,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额持续增长。
由2010年的66。
61亿元,增加至2014年末的147.86亿元,翻了一番。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5〕13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5〕13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营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一)缴存范围。
鄂州市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要落实《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加强非公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扩面、将劳务派遣人员、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并应先行建立起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职工全额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各单位不得超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加强行政执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
对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设立公积金账户手续、少缴或欠缴的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曝光。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一)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是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职工办理。
二是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可凭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也可支付规定额度内的商品住房租金。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办字[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8〕57号)市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邢台市支行、银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保〔2008〕93号)和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金管〔2008〕4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保〔2008〕93号)和省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金管〔2008〕430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制度建设、查处违规行为为重点,规范运作,确保资金安全,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构建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治理重点通过专项治理,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和使用效率;加强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履行职责,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防范资金风险,妥善处理国债风险资金,全面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
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6]89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15
【实施日期】200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
我市自1993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全市已有18万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42.39亿元,提取、使用14.04亿元,发放购房贷款25.38亿元,对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房
分配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调整住房消费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还不完善,覆盖范围、缴存比例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开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偏低。
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和谐绍兴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抓好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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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受 益,带动扩大有效投 资,不断 提升新型 城镇化水平,为保 障和改
善 民生、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作 出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 民银行
大贡献。
2 0 1 5 年9 月2 9 1 3
2 0 1 5 房地 产
ZHEJ I A NG RE AL EST A TE
四、全 面推 行异地贷款 业务。缴存职 工在缴 存地 以外地 区购房,可按购 房地住房 公积 金个人住 房贷 款 政 策向购房地住 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 申请个 ^ 住 房贷款 。 缴 存地和 购房地住 房公积 金管理 中心应相 互配合,及 时出具、确认 缴存证 明等材料,办理 贷款手续 。具体
民生工作突 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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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 中央 政治局常委、国务 院总理 李 克强作 出重 要批 示。批 示指 出 : 棚 改 寄 托 着 千万住 房 困 难 家庭 改
善居住条 件的希 望,是推进 以人为
资待遇 向网点工作人员倾斜 。要充分 利用受托 银行业 务 网点优 势,方便缴存 职工就 近办理住 房公积 金提取
和贷款手续 。 七 、加快改造 升级信息系统 。各地住房公积 金管 理中心要 根据政 策调整和流程 优化 的需 要,加快 改造 升级住房 公积 金管理信息 系统 ,建立集 1 2 3 2 9 服 务热 线 、短信 、微信 、手机 A P P .网上业务大 厅等 功能于
一
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重要 内容和抓 手。近年 来在各方共 同努力下’棚
改 取得 重 大 进 展。但 行 百里 者 半
九十'在现 有基 础上继续推 动棚改 并 带动新 型城 镇化,包括有关配套
和地下 基础设施建 设等,面临的挑
战 更多,任 务更艰 巨。各级政 府要
按 照党 中央、国务院统一部 署,以
体 的综合服 务平 台,推 进办理 网上业务,为缴 存职
工提供高效便捷 的服务。
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 把棚
改放 在民生工作 的突 出位置 ,进一 步 围绕 重 点难 点、抓 住 “ 硬 骨头” 矢力攻坚 ,进 一步加 大财税 金融支 持力度、创新机制 吸引社会 资本 参 与 ,进 一 步严格 资金 和项 目监管, 确保 工程 质量,不折不扣地按期完 成既 定任务,让更多 的住房 困难群
八 、建立考核 问责 制度。各 级住 房公积金 监管部
门要加强 对城 市住 房公积 金管理 中心业 务考核,将 住 房公积 金资金运 用率或住房 公积 金个人住房贷 款市场
占有率作为重要考核 指标 ,考核结果 要通报设 区城 市
人 民政 府,并作 为考核住 房公积 金管理 中心负责人的 重要 参考。住 房公积 金资金运 用率或住房 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 市场 占有率低 的城 市,要对住房 公积金 管理 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 约谈和问责。 本通知 自2 0 1 5年 1 0 月 8日 起执行 。
决策参考
李克强:
把 棚 改放在
办 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 五、简化 业务审批要 件。缴存 职工 申请住 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贷 款、同意根 据本人住 房公积 金 月缴 存额 推算 其月收 入 的,不需 单位 出具职 工收 入证明。缴存 职工租住商品住 房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除身份 证明 、 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 其它证明材 料。 六 、提高管理 效率和服 务水平。各地 住房 公积金 管理中心要优化内部人员配 置,增加 网点工作 ^ 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