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查处若干难点——以跨国医药公司个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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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商业贿赂追责的难点与对策

跨国商业贿赂追责的难点与对策
2 2 i l } _ I _ 圜纪检监察 2 0。另外 ,对于商业贿赂犯罪者 , A P E C内发达经 济体 比较普遍 的做 法是
同时进行刑事与 民事处理。加拿大对于 涉嫌 商业 贿赂者 ,视 情节轻 重 亓 丁 判处 5 至 l 4年 监禁 ,并处 民事 赔偿 。 日本对
美 罔、芬 兰 、德 国 、法国等 国,在
个 ,各 自从不 同角度对商业贿赂进 行 了
些 发 达 国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相 对 健 全
追 究商业贿赂犯罪刑事 责任时 ,均在处
自由刑的 同时规定 了财产 刑 ( 即罚金或 没 收财产 ) ,体现了对财产刑的重视 ,这 也正是对商业贿赂犯罪属 贪利型犯罪的
『 i I 壅

根据 当前跨国 ( 境) 商业贿赂 在世界范 围内的高发态 势 ,加大刑 罚对涉案企 业
法人的惩 治力度是最 为有效的治理 办法 。但是 目前 亚太经合组 织内 ,由于各经 济体 的法律规 定不相一 致 ,治理效 果受到 限制 , 法律 震慑 力难 以充分 发挥 。
跨 国商业贿赂追责的难点与对策
索 贿 、受 贿 、行 贿 除 了没 收 非 法 所 得 以
外 贸易法 》 、 《 建筑法 》等许 多法律法规
中 ,也从 不同角度对 商业贿赂做 出了规 定。随着 中国经济 开放水平 和国际化水 平 不断提高 ,中因已成 为世界最 大的吸 引外资大 圈及埘外 直接投 资大国 ,在治 理国 内商业贿 赂的同时 ,注重治理跨 困
目前 ,AP E C各 经济体 中,由于经 济发展 水平 和市场 成熟 化程度 的差异 ,

目前 中国没有专 门的 《 反商业 贿赂 法》 ,《 刑 法 》中也没有规定 “ 商业贿 赂

跨国商业贿赂治理机制若干问题探析

跨国商业贿赂治理机制若干问题探析

2017年第5期 总第177期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Journal of Z hejiang Party School of C .P.CN o .5,2017 G eneral No . 177跨国商业贿赂治理机制若干问题探析□ 黄风赵卿摘要:跨国商业贿赂是与各国经济发展历程尤其在经济飞速增长时期相伴的社会问题。

以 英美日韩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实行零容忍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同时,更注重源头 治理与企业合规的内部治理,寻求企业在犯罪预防方面的充分合作。

在处理跨国商业贿赂案件 司法管辖竞合与冲突问题时,应当特别考虑“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将国际合作作为解决相关 管辖冲突的主要方式和法律手段。

打击跨国商业贿赂应当加强在情报交换、调查取证、人员引 渡、资产追缴等方面的国际执法合作与司法合作。

关键词:跨国商业贿赂;治理模式;企业合规;司法管辖;国际执法合作;刑事司法协助中图分类号:D 99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7)05-0114-008全球化和互联网时代,商业贿赂已成为影响国际社会和世界经济的跨国现象。

2016年9月, 习近平主席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二十国集团 (以下简称G 2 0)领导人峰会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的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随着国际力量对 比消长变化和全球性挑战日益增多,加强全球治 理、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是大势所趋。

我国要 积极参与制定反腐败等新兴领域治理规则,提高 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

①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重拳打击腐败犯罪和提升国际反腐领域话语 权,遏制商业贿赂、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责任担当的大背景下,研究跨国商业贿赂治理法律机制问 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跨国商业贿赂的蔓延及主要特征跨国商业贿赂又称“海外贿赂”(Foegn Bnb -ery )、“海外腐败 ”(Foreign Corrupt )、“ 跨国贿赂”(Transnational bribery )、“国际商业贿赂”,顾名思义,是商业贿赂行为跨越国境的实施。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查处研究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查处研究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查处研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查处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世界各地。

然而,跨国公司往往受到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影响,使得他们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

其中,商业贿赂犯罪就是影响跨国公司最严重的风险之一。

本文将就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的查处进行研究,以探讨如何有效避免和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问题。

一、商业贿赂犯罪概述商业贿赂犯罪指的是跨国公司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向国内外政府官员、商业合作伙伴等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无耻行径,破坏了公平竞争,违反了商业道德规范。

商业贿赂犯罪还会损害受贿的国家政府机构和其他合作伙伴的权益,破坏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商业贿赂犯罪存在的原因商业贿赂犯罪的出现是多方面因素的结果。

通常来说,商业贿赂犯罪的存在与跨国公司经营环境的复杂性、不透明性、不确定性等因素有关。

例如:1.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道德标准不同,难以做到全面符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要求。

2.商业竞争压力很大,需要通过贿赂等手段来获取商业机会和优势。

3.管理层控制不严,内部控制不到位,缺少反腐败机制和企业伦理道德防线。

4.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的情况。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商业贿赂犯罪不仅对单个公司及其利益产生影响,也会对整个商业生态体系形成破坏性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商业竞争的破坏。

贿赂数额越大,相应的获取利益也就越大,这会扭曲市场竞争,使得公平竞争环境被破坏。

2.对行业发展的阻碍。

由于商业贿赂行为被定义为非法行为,发生贿赂行为涉及到的公司会面临着行业垄断问题,从而阻碍了行业的发展。

3.对国家经济的影响。

由于商业贿赂行为存在,国内外公司竞争的利益会受到损失,政府作为负责经济规划的机构会面临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问题。

四、因应商业贿赂犯罪的政府和商界措施为了解决商业贿赂犯罪问题,政府和商界都需要采取行动。

跨国药企商业贿赂丑闻大起底

跨国药企商业贿赂丑闻大起底

跨国药企商业贿赂丑闻大起底作者:邹伟谭畅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3年第16期邹伟谭畅7月11日,公安部的一则通报成为国内外医药界的一枚重磅炸弹: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GSK中国]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侦查。

葛兰素史克,这家位列世界500强第253位、业内第7位的制药业巨擘,连日来成为海内外关注的焦点。

警方调查有何最新进展?犯罪情节到底有多严重……人们显然想知道更多。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向专案组详细了解案情,面对面采访部分犯罪嫌疑人。

透过已经查明的更多案件细节,一个跨国药企的商业贿赂利益链逐渐清晰,将药价推向虚高的幕后黑手开始浮出水面。

并非“深喉” 医药巨头涉案源自一家旅行社6月27日,GSK中国副总裁兼企业运营总经理梁宏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与梁宏同日被带走的还有GSK中国的副总裁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张国维、法务部总监赵虹燕和商业发展事业企业运营总经理黄红。

这四人被称为GSK中国的“四驾马车”。

一石激起千层浪。

当日,关于GSK中国以及其他跨国药企“内部举报者”“深喉”的传言就开始在业内流传,一时间人心惶惶。

其实,真正使GSK中国进入警方视线的并非传言中的“深喉”,而是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旅行社。

“2006年成立的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临江旅行社’)几乎没做过任何旅游业务,而是只和一些药企打交道”,办案民警介绍。

令人奇怪的是,临江旅行社年营业额却从成立之初的几百万元飙升到案发前的数亿元。

今年上半年,包括临江在内的—些旅行社异常经营活动被公安部在工作中发现。

在有关部门协助下,公安部部署涉案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发现GSK中国及其关联企业存在重大经济犯罪嫌疑。

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公安部明确指示长沙、上海、郑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6月28日、7月io日两次开展集中抓捕,对GSK中国的部分高管和多家旅行社的部分从业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受贿又行贿,旅行社成药企“黑金池”7月13日,在湖南长沙,记者见到了正在接受讯问的涉案人员之一、临江旅行社的法人代表翁剑雍。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合规审查与风险防范探讨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合规审查与风险防范探讨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合规审查与风险防范探讨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将我国作为其经营战略目标实施的核心战场;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机遇的背后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越来越令跨国企业关注的就是商业贿赂所带来的风险,原因在于跨国公司贿赂案件的频繁出现,如xx年雅芳“行贿门”、xx年“西门子案”、2016年“大摩案”和近期的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案等。

合规事件的出现可归纳为三种情形:一是通过外部媒体的曝光,监管机构介入调查;二是通过企业内部调查发现;三是企业内部或者外部向企业合规审查部门或企业高层举报。

通过以上三种情形的归纳,我们不难看出第一种情形所产生的后果是最为严重的,对企业的商誉影响巨大,跨国公司在我国应当开展内部尽职调查,以确保现有合规计划在我国得到正确地理解和执行。

笔者将在下文就商业贿赂相关国内外法律、公约等做一个简单介绍,并就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风险防范与合规治理进行探讨。

一、国内外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文件国内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我国主要有两部法律明确禁止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为实施该法而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

前者规定的贿赂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工商局进行调查,并可能处以行政处罚;后者规定的具有更严重影响的案件由公安部门进行调查,或者由检察院进行调查、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理,定罪后可处以刑事处罚。

国外有关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文件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颁布于1977年,分别在1988年和1998年进行了修订;本部法律有两部分组成,分别是反贿赂条款与账簿和记录条款,目的在于禁止美国企业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外国官员、外国政党或候选人进行非法支付。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路径、危害与扼制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路径、危害与扼制

被调查的

半 以 上 的公 司

25
20 0 9 年 第 7 期
革 与 开放
表示



为开 拓 市 场

曾有 过商业 贿赂行
直 接 付 给 中介公 司
、 、

中 介 公 司 拿 到这 笔


所 引进 的 并 不 只 是 跨 国公 司 的 庞 大 身 躯 西 方 企 业 公 平 公 开 的竞争 精 神 与 商
以 鲜 明 的财 富 规 则 辅 导 和 教 化 着 封
彭木裕获

10
年之 监
” 。

汇 丰银行 的账 户 之 后转交张恩照


闭已久 的中国企业

以 巨 大 的经 济能 量

朗讯 案
3
2004

4
月 朗讯被曝


家 乐福 案
” 。
2007

8
月 法国零


激 活 与 搅 热 长 期 沉 闷 的 中 国 市场

年时 间 中 向 中国 国有医 院 医生 行贿

与 此 同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西 门子 还 通 过贿赂 中国 部分
10
162 3
万 美元现 金 用 来换 取这 些 医 疗机


官员 获得 了价值
亿 美 元 的地 铁 工 程
8 38

场 的商业 贿赂案不断 上 演 麦 肯锡


而 且牵涉 到
构购买 德普公 司 的产品
恩照 会面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研究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研究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研究一、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事件回放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关人员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跨国公司在民众心目中树立了经营规范的良好形象,我们很少把商业贿赂与跨国公司联系在一起。

然而,近年来所曝出的一系列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事件使得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贿赂活动逐渐浮出水面。

不久前,有德国媒体称,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西门子非法贿赂支出资金已超过10亿欧元,而其在中国的业务中,50%的生意都有贿金的影子,存在违反公司反腐败规定的行为。

8月20日,西门子总部发言人安德里亚斯·施瓦伯也承认西门子中国市场的确存在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从此开始,西门子便陷入“贿赂泥潭”,并使得该公司的“贿赂门”事件在中国市场不断升级。

西门子中国商业贿赂案还未水落石出,8月25日,法国零售巨头家乐福中国区又曝出采购环节商业贿赂案,8名涉案管理人员因收“黑钱”被司法机关拘留。

此前,8月15日,麦当劳香港董事总经理刘士成因涉嫌贿赂罪也被香港廉政公署拘留。

在2007年5月11日,有媒体报道宝洁公司曾陆续向已被取缔的全国牙防组“捐款”1000万元人民币,用途不明。

跨国公司在华类似违法行贿事件时有发生。

从先前的朗讯案、德普案、再到IBM案,到2006年11月13日,“张恩照案”尘埃落定,与张曾服务的建行有业务往来的跨国IT巨头IBM、安讯、日立等公司,在华也卷入行贿丑闻之中。

另外,在今年1月19日,上海首起商业贿赂案告破,涉案企业包括麦肯锡上海公司、麦当劳中国公司、捷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ABB中国公司、上海ABB公司、富士施乐、惠尔浦等7家跨国公司。

[1]可见,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贿赂行为并不是个案,而是存在普遍性,目前被曝出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丑闻只是冰山一角。

一时,社会各界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议论得沸沸扬扬。

中国商业贿赂问题研究:以跨国公司为例

中国商业贿赂问题研究:以跨国公司为例

中国商业贿赂问题研究:以跨国公司为例前言商业贿赂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它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重大的破坏和影响。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然而,中国也面临着严重的商业贿赂问题。

本文将以跨国公司为例,研究中国商业贿赂问题。

背景商业贿赂是指公司或个人以非法手段向他人提供金钱、礼品或其他利益,以换取商业上的特定待遇或收益。

商业贿赂现象在中国历史悠久,尤其在改革开放以后的市场经济发展中更加突出。

中国商业贿赂问题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1.行业范围广泛:商业贿赂在中国几乎涵盖了各个行业,包括建筑、能源、医疗、教育等。

2.涉及人员众多:商业贿赂不仅涉及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还涉及到政府官员、中间人等多个角色。

3.形式多样:商业贿赂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直接给予金钱、礼品等物质利益,也包括提供服务、提供资源等非物质利益。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问题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问题尤为突出。

一方面,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活动规模较大,与政府和企业的合作频繁,因此面临更多商业贿赂的机会和风险。

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在本国的法律和道德标准与中国存在差异,这使得他们更容易陷入商业贿赂的境地。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官员贿赂政府官员贿赂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常见的商业贿赂行为之一。

由于政府在中国市场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跨国公司需要与政府官员进行合作和沟通。

在这一过程中,商业贿赂成为一种常见手段,旨在获取优先待遇、政策支持或市场准入等利益。

2. 媒体贿赂在中国,媒体在舆论引导和信息传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跨国公司可能通过贿赂媒体人员,获取有利的宣传报道或者干预舆论走向,从而获得更好的商业机会。

3. 商业合作伙伴贿赂为了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和订单,跨国公司可能通过贿赂商业合作伙伴,获得他们的合作支持和资源调配。

这种商业贿赂行为在供应链和采购领域尤为常见。

4. 业务部门贿赂业务部门贿赂是指跨国公司内部业务部门的员工通过贿赂来获得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或者优先权。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例分析概要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例分析概要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例2003年9月,默沙东中国公司单方面解雇了杭州、广州两地工作的20多名中国区副总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这些员工“假以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娱乐费”(违规给医生提供娱乐,违反了默沙东公司内部的《规范执行公司商业道德准则》(英文简称为SOP 。

这些被解雇员工对此强烈不满,称他们所进行的会务活动符合默沙东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了默沙东内部审批手续,默沙东中国公司“捏造理由”是为实现在裁员时逃避赔付之实(默沙东与所有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24年,一旦裁员公司将支付高额赔偿。

部分被解雇员工纷纷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直接将默沙东告上了法院,截至目前,初裁以及一审被解雇员工均获胜诉. 默沙东未曾预料,中国裁员不仅惹来官司,并且还遭遇各方非议,近期,质疑默沙东的报道接踵而至。

正如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高级公务事务主任丁燕宁所言:“现在我们都在为危机公关而头痛。

”7月16日,默沙东部分高层特意从香港来到广州与媒体见面,试图澄清裁员风波的真相。

一位默沙东的在职员工很疑惑地告诉记者:“裁员本是每个公司都会经历的正常的事情,不知道为什么这件事情会闹得这么复杂。

”不断翻新的商业贿赂?为什么裁员官司不断升级?被解雇员工之一的范小姐在今年6月底的一审判决中胜诉,将获得默沙东公司近48.6万元赔付。

她很感慨地说:“当我们离开了默沙东再来看默沙东,会发现它的许多日常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严令禁止的不正当行为。

”也许正是因为这种视角的不同,范小姐与其他被解雇的员工纷纷与老东家算账,不断检举、揭发默沙东的各种“违规行为”,而最初在裁员理由中涉及的学术推广会则成为了他们手中的证据。

范小姐说:“我和这批被辞退的同事们都认为,默沙东频繁的学术推广会绝大多数的目的是要影响这些医疗机构和医生对其产品采购和药品处方行为,是为了增加销售量,由于涉及向医院、医生或酒店支付场地费、聚餐和点心费、差旅费、赞助费及赠送各式各样的礼品,所以与给回扣没有实质区别。

从某公司浅谈跨国公司商业贿赂

从某公司浅谈跨国公司商业贿赂
从 某 公 司 浅 谈 跨 国 公 司 商 业 贿 赂
于彭高兰
摘 要 :2 0 1 3年 7月,某公司投 资有 限公 司被曝光行贿 受贿事件 ,随即包括 莱公 司部分 高管在 内的超过 2 0名 药企和旅行 社工作人 员
被 警方立案侦查 。本文 以巢公 司贿赂案件为案例 ,深究跨 国公司在 华商业贿赂 的前 因后 果 ,探讨我 国为何难 以发现跨 国公 司的商业 贿赂, 从 中得到启 示,为我 国以后治理跨 国商业贿赂案件提 供宝贵经验 。 关键词 :商业 贿赂 ;跨 国处方药 、疫 苗和消费 保健 品四个领 域 , 因其领先 的制药技术 ,在业 界~直享 有极 高声誉 。但 2 0 1 3年 7月 ,其 部分高管 因涉嫌职务侵 占、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经济犯罪 ,被 警方立 案侦查 。案发后 ,公安机关 已对某公司和相关旅行社涉案 的犯 罪嫌疑人 依法采 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 2 、案情 简介 2 0 1 3 年的上半年 ,以梁宏 为首 的某公 司高管 与临江 旅行社 等 多家 旅行社 “ 合作 ” ,由旅行社承接某公司 的部 分会议 、培训等项 目 ( 该些 项目 涉嫌假造 ) ,再 由旅行社通过 虚报项 目、费用 ,虚开 发票等 手段从 某公司处套取 现金 ,然后再返还给某公司 的部分高管。这些钱 部分进入 高管腰包 ,部分则用 于向政 府 部 门官员 、医药 行业 协会 、基金 会 、医 院、医生等行贿 。那些虚开 的发票在经过财务部认可之后便转 化为企业 的行政 成本 ,这些成本 助推 了药价虚高 ,并最终 由消费者埋单。 3、案件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 院 1 9日 依 法对某公 司 和公 司高管对 非 国家工作 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案进行不公开开庭 审理 ,当 日宣判 。某 公司被判罚金人民币 3 O 亿 元 ,这是迄 今为止 中国开 出最大罚 单 ,被告 被判有 期徒刑 二到四年 。 4、跨国公 司何 以在 中国热衷行贿 在我们的潜意识 中,像跨 国公 司这样庞大 的公 司,他们 的经营应该 是 比较规范的 ,虽然在其本 国及其他 国家也有行贿活动 ,而跨 国公司在 中国行贿的程度 、范围要严 重得 多。数据显示 ,跨 国公 司在中国的商业 贿赂案件呈现上升趋势 ,1 O 年 内中国至 少调查 了 5 O万件腐败 事件 ,其 中6 4 %与 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而接受调查 的近一半 的跨 国公 司表示有 过商业贿赂。为什么跨 国公 司到了中国就大肆行贿 ?问题 只能从我们 自 身来找 。比较表面的结 论是 ,我 国的市场 环境不太好 。 社 会监督 不力 , 法律和体制不完善 ,导致跨 国公 司的机会 主义盛行 。 方面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化虽然 已经进行 了近 四十年 ,而且还 不断开放和发展 , 但政 府控制 、管 制经济活动 的权力依 然广泛 而强大 。 政府控制着绝大多数 最重要 的资源 ,而且政府常常会设置种种 的准入 门 槛进行限制 ,同时也可能制定 了种种不合理 的监管规则 。因此 ,企业要 想正常经营获得利润 ,就肯定有求 于政府 。另一方面 ,政 府官员权力 巨 大 ,但没有得到严格的监督 ,权力行使是否公正难 以进行 界定 ,而且受

从法律角度谈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

从法律角度谈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

从法律角度谈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摘要]近几年,在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事件频发,而且呈日益泛滥之势,已经并正在危害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反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刻不容缓。

文章从从法律角度谈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

标签: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制度贫困大量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的频发表明,在我国曾几近绝迹的商业贿赂呈蔓延泛滥之势。

商业贿赂已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毒化了我国的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

滋生了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成为腐蚀我国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的“毒瘤”,成了我国社会的一大公害。

可见,反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及其危害1.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行为表现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手段可谓包罗万象:有明礼暗贿的,如各种“回扣”、“劳务费”(包括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宣传费”;有以购代贿的,如为实权人物子女安排到母国或其他关系国留学、工作、考察或观光浏览,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和实权人物自己私下开办的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行贿”等;以赌博(故意)输钱代贿的;以及五花八门的“性贿赂”,等等。

其名目之繁多,花样翻新之快,形式之隐蔽,令魔术师汗颜。

商业贿赂已经成为许多行业(尤其以医疗、金融等行业最为普遍)、许多跨国公司公司竞争制胜的“法宝”。

2.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危害(1)破坏了我国市场交易的秩序,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

它使市场机制、市场规律作用受阻;使诚信者沦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正不压邪、国货斗不过洋货、李逵打不过“李鬼”的“逆向淘汰”现象。

(2)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跨国公司一边倾斜,资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跨国公司,从而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失灵,并极有可能导致我国企业(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逐步丧失。

(3)滋生了我国官员的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成为经济犯罪的温床。

它使市场竞争变成了贿赂、人情和关系网的恶性博弈:部门主管领导、购销人员,以及部分政府官员等“关系人”,受利益驱动,到处插手、收受贿赂,甚至置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于不顾,无所不用其极。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存在的根源及对策分析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存在的根源及对策分析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存在的根源及对策分析作者:刘书兰周玲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1年第1期■ 刘书兰周玲武汉纺织大学随着中国参与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日益加深,国际跨国公司进一步争夺中国市场的竞争不可回避。

而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不断滋长,不但会损害中国市场信用,降低中国的竞争能力,而且还严重影响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

因此,如何清除这一危害“市场信用”的毒瘤,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需要下功夫解决。

一、近年国外企业商业贿赂案件回放1978年12月13日,在新中国成立后绝迹了30年的可口可乐和中粮总公司达成协议,重返中国。

此后,全球知名的跨国公司相继进入中国市场,这其中包括德普、AGA、朗讯、IBM、西门子、丹尼森、瑞辉等。

这些公司不仅带来了投资,更被寄望于将市场经济中公平、公开的竞争精神与商业伦理也植入中国市场,因此也被渴望成功的中国企业奉为偶像。

如今,这些曾经的偶像在中国市场先后被卷入一件件的商业贿赂案中。

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在华企业涉及商业贿赂问题一直引入关注。

从2005年美国司法部处理德普、朗讯贿赂案,到2008年底庭外和解的西门子案,到2009年7月力拓侵犯中国企业商业机密案,再到2010年美国司法部根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指控戴姆勒(DAIMLER)“为获得海外合同而舞弊及篡改账本”案,在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法庭正式开庭。

另外,一份由美国司法部确认的CCI(美国控制组件公司)系列行贿案于2010年7月公布,爆出中国有19家大型企业涉嫌受贿,而一度给中国带来信心与荣耀的中石油、中石化也再次进入了受贿名单。

一份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起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教授对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案件进行了梳理(见表1),按照中国媒体曝光的案件,和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司法部网站披露的文件逐一核实,最终确定11家跨国公司的在华行贿行为遭到美国制裁。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治理对策研究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治理对策研究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治理对策研究【摘要】本文主要研究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治理对策,包括背景、现状、对策、实施和效果等方面。

在将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引入,引发读者的兴趣。

在详细分析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治理的背景和现状,提出应对措施并探讨具体实施方法,最终评估对策的效果。

在总结研究结果并提出建议,为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治理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研究,有望为相关领域提供新的见解和解决方案,推动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治理的改善和规范化。

【关键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治理、对策、研究、中国、效果、结论。

1. 引言1.1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治理对策研究引言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治理对策研究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和地位不断提升。

在这种背景下,一些跨国公司往往会面临商业贿赂问题,给企业和整个市场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如何有效地治理和防范商业贿赂已成为跨国公司在华经营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研究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治理的对策,探讨如何建立有效的机制和措施来防止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通过深入分析不同背景和情境下的案例,结合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希望能够为跨国公司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在接下来的将分析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治理的背景和现状,探讨不同的对策和应对措施,以及对这些措施的实施和效果进行评估。

结合各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案例分析,本文将总结出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治理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方向,为相关企业和决策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治理对策研究背景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活动日益频繁。

商业贿赂在跨国公司经营中依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商业贿赂不仅违反道德底线,也违反了国际商业准则和法律法规。

在中国,商业贿赂也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跨国公司在华面临的商业贿赂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中国的商业环境相对复杂,法规不够完善,容易出现乱象。

中国商业贿赂问题研究:以跨国公司为例

中国商业贿赂问题研究:以跨国公司为例

中国商业贿赂问题研究:以跨国公司为例论文关键词:商业贿赂跨国公司制度安排论文摘要:近年来所曝出的一系列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事件使得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贿赂活动逐渐浮出水面。

跨国公司在华频繁暴光“贿赂病”,凸显出我国在立法、监管以及市场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造成了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而且严重危害到了我国民族企业、创新型经济的发展,蚕食了我国的经济资源、恶化了经济环境,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一大公害。

可见,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已迫在眉睫。

应尽快完善国内立法,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强化监管和惩罚机制,尽量减少寻租机会避免灰色交易发生,并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现象,净化商业环境。

一、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事件回放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关人员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跨国公司在民众心目中树立了经营规范的良好形象,我们很少把商业贿赂与跨国公司联系在一起。

然而,近年来所曝出的一系列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事件使得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贿赂活动逐渐浮出水面。

有德国媒体称,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西门子非法贿赂支出资金已超过lO 亿欧元,而其在中国的业务中,50%的生意都有贿金的影子。

20XX年8月20日,西门子总部发言人安德里亚斯·施瓦伯也承认西门子中国市场的确存在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从此开始,西门子便陷入“贿赂泥潭”,并使得该公司的“贿赂门”事件在中国市场不断升级。

西门子中国商业贿赂案还未水落石出,20XX年8月25 Et,法国零售巨头家乐福中国区又曝出采购环节商业贿赂案,8名涉案管理人员因收“黑钱”被司法机关拘留。

1.中国市场的巨额商业利润诱惑是跨国公司走上行贿之路的诱因。

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和利润空间,很多跨国公司难以在中国式商业形态下独善其身,因此,贿赂自然成为其打开商业大门的一把金钥匙。

中国商业贿赂问题研究:以跨国公司为例

中国商业贿赂问题研究:以跨国公司为例

中国商业贿赂问题研究:以跨国公司为例论文关键词:商业贿赂跨国公司制度安排论文摘要:近年来所曝出的一系列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事件使得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贿赂活动逐渐浮出水面。

跨国公司在华频繁暴光“贿赂病”,凸显出我国在立法、监管以及市场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造成了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而且严重危害到了我国民族企业、创新型经济的发展,蚕食了我国的经济资源、恶化了经济环境,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一大公害。

可见,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已迫在眉睫。

应尽快完善国内立法,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强化监管和惩罚机制,尽量减少寻租机会避免灰色交易发生,并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现象,净化商业环境。

一、在华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事件回放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关人员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跨国公司在民众心目中树立了经营规范的良好形象,我们很少把商业贿赂与跨国公司联系在一起。

然而,近年来所曝出的一系列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事件使得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贿赂活动逐渐浮出水面。

有德国媒体称,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西门子非法贿赂支出资金已超过lO 亿欧元,而其在中国的业务中,50%的生意都有贿金的影子。

20XX年8月20日,西门子总部发言人安德里亚斯·施瓦伯也承认西门子中国市场的确存在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从此开始,西门子便陷入“贿赂泥潭”,并使得该公司的“贿赂门”事件在中国市场不断升级。

西门子中国商业贿赂案还未水落石出,20XX年8月25 Et,法国零售巨头家乐福中国区又曝出采购环节商业贿赂案,8名涉案管理人员因收“黑钱”被司法机关拘留。

1.中国市场的巨额商业利润诱惑是跨国公司走上行贿之路的诱因。

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和利润空间,很多跨国公司难以在中国式商业形态下独善其身,因此,贿赂自然成为其打开商业大门的一把金钥匙。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对策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对策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对策一、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现状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们过去很少把这一问题与跨国公司联系在一起,因为在中国民众的心目中,跨国公司往往意味着经营规范、诚实守信、质量可靠。

但近年来所出现的一系列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典型案件使中国民众对于跨国公司的形象产生了怀疑,同时也使众多跨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贿赂活动浮出了水面。

2021年11月,朗讯中国向北京市反贪局提交了一份长达800页的文件,就其公司在中国运营中涉嫌向有关中国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进行了汇报,其中涉及到中国几大电信运营商。

2021年5月,美国司法部发表调查报告,认为美国DPC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 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

2021年 5月,有媒体报道宝洁公司曾陆续向已被取缔的全国牙防组“捐款”1000万元人民币,用途不明。

2021年 8月,法国零售巨头家乐福中国区曝出采购环节商业贿赂案,8名涉案管理人员因收“黑钱”被司法机关拘留。

2021年7月,美国司法部通报了CCI行贿案及相关涉嫌企业的名单,CCI全球工厂销售总监承认:从2021年3月到2021年8月,为了获得订单,他的手下和代理人支付总计100万美元给中国国有企业官员,公司因此获得利润约500万美元。

2021年8月,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4名员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件中涉及买卖知识产权、倒卖原材料、高薪挖角、倒矿套利等行为,所提出的经济损失额度高达7000亿人民币。

这些著名跨国公司在中国所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影响了跨国公司自身的声誉,干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更重要的是引起了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不利评论,进而影响我国国际形象。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例2003年9月,默沙东中国公司单方面解雇了杭州、广州两地工作的20多名中国区副总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这些员工“假以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娱乐费”(违规给医生提供娱乐),违反了默沙东公司内部的《规范执行公司商业道德准则》(英文简称为SOP)。

这些被解雇员工对此强烈不满,称他们所进行的会务活动符合默沙东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了默沙东内部审批手续,默沙东中国公司“捏造理由”是为实现在裁员时逃避赔付之实(默沙东与所有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24年,一旦裁员公司将支付高额赔偿)。

部分被解雇员工纷纷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直接将默沙东告上了法院,截至目前,初裁以及一审被解雇员工均获胜诉.默沙东未曾预料,中国裁员不仅惹来官司,并且还遭遇各方非议,近期,质疑默沙东的报道接踵而至。

正如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高级公务事务主任丁燕宁所言:“现在我们都在为危机公关而头痛。

”7月16日,默沙东部分高层特意从香港来到广州与媒体见面,试图澄清裁员风波的真相。

一位默沙东的在职员工很疑惑地告诉记者:“裁员本是每个公司都会经历的正常的事情,不知道为什么这件事情会闹得这么复杂。

”不断翻新的商业贿赂?为什么裁员官司不断升级?被解雇员工之一的范小姐在今年6月底的一审判决中胜诉,将获得默沙东公司近48.6万元赔付。

她很感慨地说:“当我们离开了默沙东再来看默沙东,会发现它的许多日常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严令禁止的不正当行为。

”也许正是因为这种视角的不同,范小姐与其他被解雇的员工纷纷与老东家算账,不断检举、揭发默沙东的各种“违规行为”,而最初在裁员理由中涉及的学术推广会则成为了他们手中的证据。

范小姐说:“我和这批被辞退的同事们都认为,默沙东频繁的学术推广会绝大多数的目的是要影响这些医疗机构和医生对其产品采购和药品处方行为,是为了增加销售量,由于涉及向医院、医生或酒店支付场地费、聚餐和点心费、差旅费、赞助费及赠送各式各样的礼品,所以与给回扣没有实质区别。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查处若干难点--以跨国医药公司个案为视角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查处若干难点--以跨国医药公司个案为视角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查处若干难点--以跨国医药公司个案为
视角
李红
【期刊名称】《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00)006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背景下,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愈演愈烈。

基于跨国公司不同行业特征和管理制度,商业贿赂手段多样化、复杂化、隐蔽性增加了案件侦办难度与困惑,国际国内社会对跨国商业贿赂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合作愈加重视,将有利于对跨国贿赂的防范与制裁。

【总页数】6页(P19-24)
【作者】李红
【作者单位】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92
【相关文献】
1.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现状、域外治理及借鉴 [J], 王志祥;刘婷
2.一部以新视角研究跨国公司全球战略新发展的学术精品——《基于共同演化视角的跨国公司战略与产业集群互动研究》评介 [J], 杨蕙馨
3.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查处若干难点——以跨国医药公司个案为视角 [J], 李红;
4.跨国公司利润转移视角下的服务贸易外汇监管难点与对策 [J], 王锐娟
5.跨国公司盈利中心的培育与财务管理——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系列谈之二[J], 朱元仁;王学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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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法律适用】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犯罪查处若干难点—— 以跨国医药公司个案为视角李 红(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背景下,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愈演愈烈。

基于跨国公司不同行业特征和管理制度,商业贿赂手段多样化、复杂化、隐蔽性增加了案件侦办难度与困惑,国际国内社会对跨国商业贿赂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合作愈加重视,将有利于对跨国贿赂的防范与制裁。

关键词: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医药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16)06-0019-062016 年 11 月第 6 期November 2016No.6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沃尔玛、朗讯、百事可乐、西门子、德普、UT 斯达康、摩根斯丹利、家乐福、强生、多美滋、葛兰素史克、力拓、美国辉瑞制药、雅芳、IBM……,几乎每年都有跨国公司①在华涉嫌商业贿赂的丑闻爆出。

近五年来,从沃尔玛向中国官员行贿10余万元人民币,到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再到戴姆勒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中国三家公司官员行贿近260万欧元,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之风愈演愈烈。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案件呈现出数量多、规模不一等特点,而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SKCI)涉及商业贿赂一案②(以下简称GSK 案)最具典型性与严重性,该案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我国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贿赂手段。

因此,本文将重点以GSKCI 等医药领域案例为视角对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和查处进行分析探讨。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贿方涉及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国内外高管,受贿方涉及东道国官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跨国公司基于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商业背景,商业贿赂手段花样层出不穷,除传统手段外,经常采取支付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组织出国考察、研讨会等更隐蔽的方式,或者送领导子女出国、赞助出书、安排工作以及和官员私下开办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行贿”等方式,甚至有时通过境外途径输入行贿资金,以越来越隐蔽的方法规避中国现行法律,犯罪主体及犯罪手段的复杂多样,导致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的难度增大,收稿日期:2016-07-20作者简介:李红(1973—),女,北京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研究。

① 跨国公司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

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即: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② 葛兰素史克中国行贿事件是2013年7月我国爆出的一个药品行业的行贿受贿事件。

涉及此事件的主要厂家葛兰素史克利用贿赂手段谋求不正当的竞争环境,导致药品行业价格不断上涨。

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部分高管被依法立案侦查。

透过已经查明的更多案件细节,一个跨国药企的商业贿赂利益链显现出来。

为此需要不断开拓新的查证视角和途径。

一、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涉及罪名庞杂,国内外法律适用尴尬并存商业贿赂犯罪不是一个罪名,也不是一类法定罪名,而是对商业贿赂现象进行的高度概括。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八种罪名,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如GSK 案囊括了大多数罪名(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但除了前两个罪名,其他涉嫌罪名并没有追究。

跨国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不是普通的国内主体,而是从事交易的跨国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及其交易相对方,其在中国发生的行贿行为往往受到母公司所在国的追查。

2005年至2011年,因在中国涉嫌商业贿赂,至少有16家跨国公司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或美国司法部追究,目前这16家公司已经跟SEC 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

在中国行贿并受到美国 1977年《海外反腐败法》①(以下简称FCPA)制裁的跨国公司中,美国德普公司是第一家,朗讯是第二家。

根据FCPA,虽然不具有美国国籍,或非在美国注册,但是在美国发行证券或者主要业务所在地在美国的所有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商、持股人,如果在美国境内利用邮件或州际商业的任何工具或腐败手段或采取任何手段来继续提供支付、支付的允诺,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或提供礼物、给予的允诺,或授权提供任何财物给任何外国官员或者政党,取得任何不正当利益都是违法行为,美国司法机构均具有管辖权。

根据该法,海外行贿对象包括任何外国政府官员、任何外国政党官员、任何外国政府、政党官员的候选人、国际公① 为了遏制美国公司或企业的海外行贿行为,重建公众对美国商业系统的信心,维护美国在国际上的形象,美国国会于1977年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FCPA),其后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重要修改,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以及相关个人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

② 2010年,美国司法部公布的一份文件显示,中国国内有19家企业卷入美国控制的跨国行贿案,仅大型央企或其旗下企业就超过10家,该文件还详细披露了各家公司涉及的受贿金额及具体的受贿人名单,但对于这些已经披露的案件,无任何公开的信息表明受贿方受到了中国法律制裁。

共组织的任何官员、任何知道通过其向上述任何官员的支付或者许诺支付的其他人。

FCPA 并不要求行贿行为的目的得逞,提供或者承诺行贿即构成违法行为。

由于美国对海外贿赂行为宽泛的管辖以及东道国属地属人管辖权,美国对海外商业贿赂的法网密而不漏,但根据FCPA 规定,该法只能制裁行贿方,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受贿方行为应由中国法律制裁。

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所在地在中国且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该企业的国籍是中国,其行贿行为也发生在中国。

但往往由于该子公司的母公司或母国审计发现贿赂问题后才反馈到中国国内,案件的处理大多停留在母国的追究与处罚,如美国朗讯公司因违反FCPA,被美国司法部和SEC 处罚,却没有公开的信息显示受贿的中方人员受到了中国法律的处罚,[1]这让我国司法陷入尴尬与被动。

从媒体公开的各种报道不难发现,被FCPA 调查的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件基本上都有一个共同点:跨国企业受到了FCPA 的严厉处罚,而受贿的中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鲜有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②。

据2015年1月发布的中国首部《反商业贿赂蓝皮书》 报道,GSK 案件把中国反商业贿赂法推到了国际公众的视野。

有舆论认为GSK 案件是一个政治性案件,不能代表中国政府打击商业贿赂的决心。

有人指责中国政府执行反商业贿赂不公开透明,GSK 案件的处罚没有详尽合理的解释。

有人认为很难遵守中国反商业贿赂法,因为法律没有清晰的诠释,而执法也不公正公平。

特别是工商部门作为主要的反商业贿赂行政执法部门在全国各地的执法并不统一,有些合理的商业行为也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中国对于政府执法没有有效的监控。

以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为例,德普构成单位行贿罪,最终却是因为违反FCPA 而向美国缴纳罚金。

天津德普1991年至2002年长达十多年期间向中国公立医院医生共计行贿约合162.3万美元的现金,此外根据SEC 资料,西门子公司在中国的行贿时间跨度长达5年。

跨国公司行贿时间如此之长、数额如此巨大,中国的执法部门却未发现,与其说反腐执法能力令人生疑不如说执法决心之弱。

跨国商业贿赂犯罪对我国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其挤压了其他资金流入,破坏了自由公平的国际市场要素,因此打击、抑制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是保障我国经济安全、维护司法权威和形象的必然要求。

世界500强跨国企业在华子公司中,因触犯中国法律而站上中国法庭被告席的,GSKCI是第一家。

2014年9月19日长沙市中院依法对GSKCI和马克锐(英国籍高管)等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马克锐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到三年,GSKCI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亿元,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开出的最大罚单。

[2]GSKCI由于母公司在英国,且该公司在美国纽交所上市,所以GSKCI子公司涉嫌犯罪的行为不仅仅受到中国法律管辖,同时也受到英国、美国法律的管辖。

在GSK 案中,中美相关政府部门首次步调一致调查跨国医药企业商业贿赂行。

[3]但GSK案在单位行贿犯罪层面及其他可疑罪名查处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案涉及的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及相应受贿者的查处未见报道。

另外,由于行贿、受贿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初期并不能很快确定犯罪主体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相互交织以及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推诿管辖,增加了案件的侦查难度,降低了案件侦破效率,还可能导致因管辖不当而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制约了反商业贿赂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关联多领域和产销环节,证据线索突破是关键近年来我国针对工程建设、医药购销、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商贸流通五个重点领域或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集中治理。

行业不同、经营特点存在差异,决定着不同的经营运行模式,因此在商业贿赂案件查处过程中,首先需要掌握涉案公司所属行业的经营特性和运行模式,进而找准案件调查的切入点,如工程建设涉及的商业贿赂案件中,信息发布、标书制订、专家抽取、合同签订、工程监理和工程款支付等是必须关注的重要环节。

以本文研究的切入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重灾区医药购销行业为例,其主要涉及生产(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经营销售企业)和消费(医疗单位)三个环节。

普通的产销企业内商业贿赂一般通过查账就能发现案源,医疗单位则比较复杂。

GSKCI运营总经理梁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药品注册、价格、医保、招标等多个关节都需要打通,[4]这表明在跨国药企行贿案的背后,存在着一系列与之相关的利益链条。

GSK案涉及生产厂家——有定价权的某政府部门官员——决定药品、医疗机械进医保或进新农合的某政府部门官员——招投标环节的评委专家——经销商——医药代表——医院院长、主管副院长——药剂科——诊疗科室主任——有处方权医生——统方——仓库,上述完整的医疗食物链均被“潜规则”侵染,各个链条逐利者贪婪地瓜分、侵吞患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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