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合同11-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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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酒店及商业广场景观及绿化项目工程地点: 111111 设计证书等级:乙级

发包人: 111111*********

设计人: 222222222222222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11111111111

设计人: 22222222222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工程地点为 111111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建设单位的整体规划思路和相关指导意见》、《平原城镇园林绿化工程技术规程》(宁夏)、《平原城镇绿化植物景观种植设计规程》(宁夏)、《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单位提供的总体规划参考图》及其他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酒店及商业广场景观及绿化设计㎡。总规划面积㎡。

设计内容包括:景观绿化总平面规划、效果图设计、种植设计、竖向设计、施工图设计

设计阶段分为二个:

第一个阶段: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现状平面图为依据,由设计方提供设计思路。(占总额50%)

第二个阶段:效果图设计、种植设计、竖向设计、施工图设计(占总额50%)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了原始地形图、相关技术资料(已提供)。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及份数、地点及时间

设计文件:景观绿化总平面规划鸟瞰图、效果图设计、夜景图设计、设计总节点图、种植设计、竖向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人于方案审定后5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设计份数:八套

第一阶段交图时间:2012年12月10日,提交景观绿化总平面规划鸟瞰图、效果设计图、夜景设计图、设计总节点图。

第二阶段交图时间及地点:2012年01月30日,提交种植设计图、竖向设计图、施工设计图。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元。一次核定价(收费依据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提交设计方案文件(第一阶段设计图纸)后三天内,发包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元;

8.3设计人提交种植设计图、竖向设计图、施工设计图后三天内,发包人再支付设计费的50%,计人民币元;

8.4项目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后三天内,发包人付完剩余设计费,即设计总费用的10%,计人民币元。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

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及对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等情况,未及时告知设计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除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还应按照设计人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的工作据实增付设计费。

9.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成果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下一阶段工作。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须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工作的,发包人根据实际工作量并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据实结算。

9.1.4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5合同生效后,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按设计总价20%赔偿设计方,作为违约金。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出现9.1.1、9.1.2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十年。

9.2.3设计人对设计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免费修改或补充至符合发包人要求为止,重新提交时间视为设计人提交成果的时间,由于设计人设计出现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设计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逾期15日以上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设计人须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所受损失。

9.2.5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每次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供足额、合法有效发票,且设计人提供的发票务必与国家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否则发包人不予付款且不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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