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细则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全)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港口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交)工验收。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实施细则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开工备案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五)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均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负责。
交工验收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交工质量评定情况及备案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
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附件1
XX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港口工程质量评定由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港口工程质量评定包括交工质量评定和竣工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和评定打分。
(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与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建设单位应组织对码头工程桩基础和混凝土主要构件(防腐前)、软土地基处理、房建工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测。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检测和检查结果均可作为竣(交)工质量评定依据。
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检查情况每季度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
(四)港口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如下:
1.工程开工后,竣(交)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水深断面图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水深断面图测绘。建设单
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质量评定前10天,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内业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工程质量评定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复核,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复测,工程质量满足规X 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8.12.23
•【字号】浙交办[2008]343号
•【施行日期】2008.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
问题的意见
(浙交办〔2008〕343号)
省港航局:
你局《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港航〔2008〕402号)收悉。对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和招投标管理等问题,经商省发改委相关部门,现就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开工备案和项目管理主体等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经商省发改委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问题
(一)初步设计审批
针对交通运输部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发改委《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文在初步设计审批方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落实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港口建设管理职责,凡列入省审批、核准的水运交通项目,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联合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由省交通厅出具审查意见送省发改委批复,并在批复中明示施工图的批复单位;省
审批、核准为其它项目配套的水运部分,由省交通厅出具针对水运部分的行业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组成部分。
(二)竣工验收
针对目前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文在竣工验收方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切实提高港口和航道建设质量,原则同意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和航道,其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为其它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如电厂配套码头、石化配套码头,修造船配套码头、船坞,粮库配套码头等工程),其港口工程部分委托省交通厅组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项验收。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含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作细则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含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航道工程
竣工验收)审查工作细则
为加强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审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许可行为,制定本细则。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5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17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三)《福建省航道条例》(2009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四)《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
(五)《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六)《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1月7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七)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号)附件2的行政审批第二项。
二、审查流程
收件人窗口(或网上)收件承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核
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核准
三、审查内容
办理条件:
(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1.港口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竣工质量评定合格);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标准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重点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方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方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方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那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大、中修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
本细那么所称的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竣工质量检验〕两个阶段。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
〔一〕国家有关规定;
〔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
检验〔评定〕标准、标准、规程;
〔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四〕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那么。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
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四〕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到达设计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
〔五〕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平安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外表缺陷已按标准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
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舟山港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为规范舟山港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各有关职能
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趴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指南》、《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舟山港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一、交工验收工作程序:
l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要求建成;
(2)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未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3)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和省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5)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及省的相关规定实施质量监督,经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意见书;
(6)质量鉴定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已经全部落实完成;
(7)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2、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代表参加并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资料进行全面验收。
3、交工验收组职责: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某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验收职责
验收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验收工作
验收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验收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对验收结果负责 验收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 性
验收资料管理
04
资料整理
验收资料分类:工程资料、质 量资料、安全资料等
资料收集Biblioteka Baidu按照分类收集相关 资料,确保齐全、准确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的修改、补充由领导小 组负责。
实施日期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实施时间由省 交通运输厅确定
适用于本省所有港 口工程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 题,应及时向省交
通运输厅反馈
THANK YOU
汇报人:
验收程序:自检、初验、复验、 终验等环节
验收结论:合格或不合格,如 有问题需整改后再验收
验收标准与要求
02
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满 足使用功能
施工工艺:符合规范,保证工 程质量
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保 证工程质量
安全环保: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保证工程安全
验收要求
工程质量:符 合设计要求, 满足使用功能
提交竣工验收 承诺书,承诺 工程符合国家 和地方相关标 准和要求
0
0
0
0
1
浙江水运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浙江港航
附件1
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港口工程质量评定由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港口工程质量评定包括交工质量评定和竣工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和评定打分。
(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建设单位应组织对码头工程桩基础和混凝土主要构件(防腐前)、软土地基处理、房建工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测。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检测和检查结果均可作为竣(交)工质量评定依据。
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检查情况每季度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
(四)港口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如下:
1.工程开工后,竣(交)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水深断面图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水深断面图测绘。建设单
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质量评定前10天,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内业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工程质量评定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复核,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复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9〕16号文《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政府《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验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投入正常运行并生产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或提供合格服务的重要环节。
任何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公用,民用建筑项目和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从简办理。
第四条项目工程竣工质量综合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或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项目,或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自检、政府检查和验收三个环节,验收结果以政府检查的结果为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组织港口工程的自检、政府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自检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组织港口工程的自检。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自检,检查港口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质量控制、安全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自检结果报告提交
政府部门。
第三章政府检查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组
织港口工程的政府检查。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对港口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质量控制、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2010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技术改造、养护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专用航道的工程质量鉴定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核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核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
(一)国家有关规定;
(二)交通运输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规范、规程;
(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四)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
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
第八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检验合格;
(四)建设单位已经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预验收,且预验收合格;
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港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
国家港口安全和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验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辖区内所有港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
1. 申请验收:港口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向交通部提
交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工程竣工报告、设计文件、施工记
录等。
2. 验收准备:交通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准备工作。专
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
验收。
3. 现场检查:验收专家组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包括
建筑物、道路、泊位、设备等方面的检查。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
能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和解决。
4. 技术评估: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进行港口工程项
目的技术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设计是否合理、施工过程
是否符合规范等方面。
5. 验收报告: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结果,编写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包括对工程建设单位的评价、存在的
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6. 验收决定:交通部根据验收报告,对港口工程项目做出验收
决定。验收决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的项目可以投入使用,不合格的项目需要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四、验收标准
1. 工程质量:港口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相关的建设标准,达到国
家建设质量要求。
2. 设计文件:港口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合理、完整,符合工程
实际要求。
3. 施工规范:港口工程施工必须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4. 设备完备:工程建设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满足港口工程的建设和运营需求。
港口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港口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引言
港口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验收是确保港口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和满足质量要求的关键步骤。本文档旨在提供一套规范,以指导港
口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规范
1.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严格按照港口工程设计
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环境保护要求。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识,并按照要求进行警示和防护措施。
4. 施工设备和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5.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并记录相关数
据和结果。
质量验收规范
1. 港口工程竣工前,应进行全面的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结
构安全性、材料质量、防护措施、工程完整性等方面。
2. 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
行业标准进行评定。
3. 验收结果应书面记录,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方签字确认。
4.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重新进行验收直
至合格。
结论
本文档提供了港口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的规范要求,旨在确保
港口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达标。港口工程相关方应严格按照这些
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工作,确保港口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规范的修订和更新,以适应行业的发展
和需求。
港口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一、验收依据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3、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
4、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说明书;
5、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验收条件
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三、验收程序
1.质量自检—施工单位质量自检合格;
2.质量检验—监理单位质量检验合格;
3.质量鉴定—质监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4.交工验收——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申请,项目法人组织;
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篇: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证航道工程安全有效运行,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航道工程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三条[验收规定] 航道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第四条[工作原则]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客观、规范。
第五条[验收阶段] 航道工程验收原则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枢纽和通航建筑物工程,可增加阶段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指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面验收。交工验收是指对航道单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的验收。
阶段验收指当枢纽和通航建筑物工程建设进行达到一定关键阶段(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试通航等),为便于后续工程开展而进行的阶段性的验收。第六条[验收管理] 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负责。阶段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负责。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交通部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1.10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1年第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公告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为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 125-1—2021,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其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syportal/sybz)查询和下载。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月10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
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表
编号:
说明:备案所需资料附后,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3
—1 —
港口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附件4
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表—2 —
位名称、开工日期、质量评定日期以及交工验收组织情况、工程概况、工程质量评定及备案情况、有关问题的建议和处理意见等。工程概况应包含建设依据、建设规模与技术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量,投资执行情况等。
—3 —
××××工程竣工报告
编写单位:
编写日期:
—4 —
前言:简要叙述工程前期工作情况和工程要点。
第一章工程概况
1.建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注明文件文号、名称和时间等。
2.地理位置:概括描述相对位置并注明经纬度。
3.自然条件:地形、地质、水文和气象等主要特征。
4.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能力和总投资。
5.建成的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6.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7.开、竣工日期。
第二章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概述招标、投标情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第三章工程建设情况
详细叙述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总量、开工和完工时间、主要设计变更内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施工工艺等;工程事故的处理;对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应着重说明其结构特点、特殊使用要求和建设情况,同时附工程建设项目一览表。
单项工程建设情况的内容按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章节顺序编写。
第四章工艺设备
叙述主要工艺流程,机械设备和工作车船的数量及其性能
—5 —
参数、制造厂家和供货、安装和调试情况,同时附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五章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档案
概述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档案资料归档的情况,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第六章工程监理
概述监理工作情况以及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第七章交工验收和工程质量
概述交工验收情况。根据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备案情况,综述工程质量以及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概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第九章竣工决算
概述竣工决算情况以及审计意见。
第十章生产准备及试运行
概述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工作情况和试运行情况。
第十一章问题和建议
竣工验收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实反映并提出建议意见。
附港区形势图、总平面布置图及能够反映工程特点的部分图片。
附件6
—6 —
××××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编写单位:
编写日期:
—7 —
一、建设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工程管理机构设置、招标投标情况、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科研和新技术应用情况、交工验收情况、管理措施及经验等。
二、主要设计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设计范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设计变更及变更理由,设计服务,总结设计经验与体会等。
三、主要施工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施工范围、主要施工工艺、施工管理措施、施工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施工中发生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控制,总结施工经验与体会等。
四、主要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概述监理范围和内容、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依据、监理主要工作、监理平行检测结果、核验施工自检结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包括建设内容、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存在哪些缺陷、施工中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评价、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总结监理经验和体会。
五、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概述质量监督概况、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自检体系、监理单位抽检体系、动态管理)、—8 —
监理工作监督检查、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质量行为、存在问题处理结果及工程质量的意见)、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评价、对建设单位管理情况的评价、监督工作体会。
—9 —
附件7
× × × ×工程
竣工验收鉴定书
工程验收委员会
年月日
—10 —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四、建设单位、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五、建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注明文号、名称和时间)。
六、建设规模: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能力和投资。核定实际建成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和进出港口航道等级。
七、工程投资: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工程投资以及经审计的竣工决算。
八、开工、完工日期:
九、工程建设主要内容:概述各单项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以及机械设备和工作车船数量、名称等。
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工程质量评定报告以及备案情况,综述单位工程质量及工程总体质量等级。
十一、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全面评价;综述工程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等专项验收结果;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投入使用提出要求。
十二、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