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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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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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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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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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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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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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标题: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增强招标投标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竞争性,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定部门”)应当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发布、传输、存储、管理、查阅、交互、处理和归档等全部环节电子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保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及时性和可靠性,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安全性,保护投标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规定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基本规则第七条电子招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不得折衷或者绕过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性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招标程序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电子招标应当实行网络公开和实名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整的招标文件网上发布系统,设置相应的电子招标规则、投标方式及其他信息,公示招标公告和许可证。
第十条电子招标中,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中标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成交价应当和招标文件规定相符。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等合法的招标网站公开辟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互联网、电子通信网、电子数据交换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和评标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规则,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充分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并确保投标人的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中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技术规定和数据格式。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电子方式发布。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标准、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平台或者其他指定的采购平台发布招标文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应当说明招标投标活动采用的电子方式,以及技术要求、数据格式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并在采购平台上公开。
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依法诚信投标,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以电子方式递交,确保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不能再进行修改或撤回。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和存储,并确保文件在评标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公正、公平、公开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
第四章签订合同第十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通知中标人签订合同。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保障电子招标投标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保证数据的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系统构成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构成。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实现在线监督的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系统。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九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招标或直接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资格预审招标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直接招标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四章加密与证书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加密技术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三条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证书进行身份认证。
第五章文件递交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递交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送递交成功的确认信息。
第六章开标评标第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评标活动应当在保密的环境中进行,评标专家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章信息安全第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数据电文的安全、完整、可追溯。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文件制作、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评标、中标公示等过程。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招标资质;(三)设立符合电子招标投标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具备正常运行和维护的能力;(四)具备保障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数据安全的能力;(五)能够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六条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经济实力;(三)注册并获得相关的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系统账号。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附件是指配套本办法使用的相关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附件:1.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制度;2. 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规程;3.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操作指南;4.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数据备份和恢复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2. 计算机信息系统:指由计算机硬件、软件和通信设备等组成的用于存储、传输和处理信息的系统。
3. 评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比较,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4. 中标公示:公开发布中标结果的通知,使各方了解中标人选。
第十三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技术问题:招标人和投标人可能因为技术不熟悉或操作不当而遇到问题,可以提供技术培训和支持,以提高其技术水平。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第2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监察部部长:马馼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013年2月4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11-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物资采购等领域。
二、术语和定义1. 电子招标投标指将传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信息和流程通过电子手段实现的招标投标方式。
2. 电子招标平台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并提供电子招标投标服务的机构或平台。
3. 招标人指发起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4.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并提供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5.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格书、技术要求等相关信息的文件。
三、电子招标投标流程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通过电子招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资金、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时间等。
2. 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招标平台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
3.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组织专家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资金实力、经验等。
4. 中标公告招标人通过电子招标平台发布中标公告,公告包括中标单位名称、中标金额、中标理由等。
5. 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洽谈,并最终签订合同。
四、所涉及附件1. 附件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申请表2. 附件二:电子招标投标流程图3. 附件三:电子招标平台使用手册4. 附件四:投标文件模板5. 附件五:中标通知书模板6. 附件六:合同样本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
2. 政府采购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
3. 建设工程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一系列活动,实施工程项目的过程。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加强信息化管理,依法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电子招标投标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商品采购、服务采购等。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依法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设施和网络条件。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保证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和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利。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人的要求和标的物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规模、工期、质量要求等。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投标人如不符合资格条件,将被招标人拒绝参与投标。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准确的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信封、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经济条件等。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后进行投标文件的开标工作。
第五章评标与中标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规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中标候选人应当进行资信评估和商务谈判。
第二十条最终确定中标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六章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和服务效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配置,推动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改革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第三条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招标人组织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并依法按程序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进行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等环节的操作。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流程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流程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公告等环节。
...第六章附件1. 公告发布模板2. 投标文件获取申请表3. 投标文件递交确认书4. 开标记录表5. 评标报告范本...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政府采购或工程建设活动中发布招标公告并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组织。
2. 投标人:指对招标公告进行投标报名并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 开标: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拆开投标文件并录入相关信息的过程。
4. 评标: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第八章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技术故障:在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电子平台故障导致无法顺利进行。
解决办法:及时联系电子平台服务提供商,并尽快修复故障,确保活动能够正常进行。
2. 投标文件遗失:投标人可能会因人为原因导致投标文件遗失,影响投标活动的进行。
解决办法:建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后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和备份文件,以便证明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3. 投标人缺乏电子招标投标知识:有些投标人可能对电子招标投标流程和操作不熟悉,导致操作失误。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文档模板]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进行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发布第三条招标人应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予以公开。
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货物、服务的基本情况和需求;(二)招标的条件、要求和评标方法;(三)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要求;(四)投标人应具备资格文件;(五)预算金额;(六)供应商注册信息;(七)保证金及退还规定;(八)招标时间、地点和方式;(九)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发布,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三章招标投标的报名及资格审查第六条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名并提交投标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
第八条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人应充分听取投标人的意见,并依法公示资格审查结果。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第九条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条招标人应及时向已报名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通知,并在规定媒体上刊登。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并将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组织开标,公开抽取出席开标的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在开标过程中,遇到投标文件不齐全或有其他问题的情况,招标人应及时予以指正,并通知投标人进行补正。
第六章投标文件的评标和中标第十五条投标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第2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监察部部长:马馼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013年2月4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文档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公正透明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并发布相关违法行为信息。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以及与本办法相关的措施、规则,由八部委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的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章、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附件一:电子招标投标申请表附件二:电子招标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附件三:电子招标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
2. 公正透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所有投标人在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机会。
3.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利用电子通信技术和互联网平台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艰难及解决办法:1. 安全问题:由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大量信息的交互和传输,可能会面临信息安全的威胁。
为此,应加强相关技术和网络设施的保护,确保招标投标信息的安全。
2. 技术难题: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可能会遇到技术操作问题,例如不熟悉电子招标平台的使用方法等。
相关机构应提供技术培训和支持,匡助投标人解决技术难题。
3. 法律法规问题: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投标人可能会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法律条款的理解艰难。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规范电子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国家利益,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互联网和相关信息技术进行招标投标的活动。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进行。
国家将统一建设、维护并监督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运行,保证平台的安全、稳定和公正。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管理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当建立精确的用户身份验证机制,确保投标人、招标人的身份真实可靠。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当具备保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可追溯性等安全特性。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当提供完善的操作指引和技术支持,保证用户的便捷使用。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信用状况等。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标准。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详细描述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商务方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标书和资格证明文件两部分,标书包括投标函、技术方案、商务方案等内容。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到指定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投标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开标过程应当录音录像,并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员组成,评标结果应当公布并记录。
……第六章中标和履约第二十五条中标结果应当向投标人和招标人公示,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中标通知书。
国发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使用电子方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进行。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确定适当的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网站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密产品和数字证书,保证招标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密产品和数字证书,签署电子投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招标文件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实时性。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保证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程序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的程序应当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政府采购网、本行业门户网站等规定的媒体上,并及时回答投标人的问题。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公布中标单位名单。
第四章违法违规责任追究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违约金:(一)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评标等环节的;(二)投标人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未符合规定的;(三)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标人责令改正,并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等处理:(一)通过技术手段妨碍网络安全的;(二)泄露或者篡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信息的;(三)以虚假的身份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1. 引言1.1 目的1.2 合用范围1.3 定义2. 招标投标程序2.1 招标预公告2.2 招标文件的制作和发布2.3 投标准备2.4 投标文件的提交和开标2.5 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2.6 签订合同和履约3. 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3.1 招标公告3.2 招标文件的组成3.3 技术要求3.4 价格要求3.5 风险控制要求3.6 合同条款4. 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4.1 投标文件的组成4.2 技术方案4.3 经济报价4.4 资格证明文件4.5 商务和法律文件5. 招标投标的电子化管理5.1 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搭建和维护 5.2 电子招标投标流程的规范化5.3 电子招标投标的数据安全和保密5.4 电子招标投标的信息公开和监督6. 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6.1 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6.2 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7. 附件附件一:招标文件模板附件二:投标文件模板附件三:合同范本附件四:技术规范附件五:资格证明要求附件六:价格报价表格附件七:风险控制措施附件八:投标保证金格式8. 法律名词及注释8.1 招标法- 招标人:指需求招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投标文件:供应商提交的包括技术方案、经济报价等的文件- 中标人:在招标评审中获得中标资格的供应商8.2 合同法- 履约: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签订合同:供应商和招标人签署正式的业务合作合同- 合同条款:合同中具体约定的权责和条款9.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艰难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繁琐解决办法: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实现线上投标文件提交艰难2:投标过程中信息泄露风险高解决办法:加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安全保护措施,限制权限访问艰难3:评标过程不公正解决办法:建立独立的评标委员会,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10. 文档结尾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招标文件模板- 附件二:投标文件模板- 附件三:合同范本- 附件四:技术规范- 附件五:资格证明要求- 附件六:价格报价表格- 附件七:风险控制措施- 附件八:投标保证金格式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招标法- 招标人:指需求招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投标文件:供应商提交的包括技术方案、经济报价等的文件- 中标人:在招标评审中获得中标资格的供应商- 合同法- 履约: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签订合同:供应商和招标人签署正式的业务合作合同- 合同条款:合同中具体约定的权责和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 艰难1: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繁琐- 解决办法: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实现线上投标文件提交- 艰难2:投标过程中信息泄露风险高- 解决办法:加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安全保护措施,限制权限访问- 艰难3:评标过程不公正- 解决办法:建立独立的评标委员会,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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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布时间: 2013-03-25 16:44:44 来源:国家发改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第九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第三章电子招标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第十九条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第二十条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电子投标第二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九条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第三十条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
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鼓励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主体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和公布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解密、开启、评审、发出结果通知书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六)合同;(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第四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
鼓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布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布并允许下载下列信息:(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取得相关工程、服务资质证书或货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营业范围及年检情况;(三)取得有关职称、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姓名、电子证书编号;(四)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情况;(五)依法公开的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