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货物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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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ﻫ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ﻫ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ﻫﻫ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ﻫ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ﻫ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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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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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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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7部委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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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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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货物的招标与投标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就工程建设项目中货物的招标投标办法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于相关各方了解并遵循相应的规定。
一、招标程序1.制定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在提交招标请求后,以书面形式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2.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向社会公告本工程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招标人联系方式等。
3.投标文件的递交:潜在投标人应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签署相关文件确认。
二、投标文件的内容1.投标文件包括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投标价格、对标的货物的描述、技术规格、交货周期、售后服务等信息。
2.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要求交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其投标的诚意和严肃性。
3.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应明确表明其投标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0天。
三、评标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评标工作应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投标人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2.价格与质量并重:除了价格因素外,货物的质量、性能、交货周期、售后服务等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
3.专家评审:招标人应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中标与合同签署1.中标通知: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2.合同签署: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署正式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交货等义务。
3.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交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以上即是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详细介绍,希望对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货物招标有所帮助。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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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ﻫ铁道部部长:刘志军ﻫ交通部部长:张春贤ﻫ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ﻫ水利部部长:汪恕诚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ﻫ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ﻫ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ﻫ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ﻫ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XXX公司建设工程及工程有关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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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建设工程及工程有关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公司在建设工程及工程有关货物、服务方面的采购管理,规范相关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 0016-201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时,所涉及的建设工程及工程有关货物、服务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指导、管理公司及下属单位采购管理委员会的采购管理工作;(三)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管理有关要求,将采购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提交公司决策会议审议;(四)负责招标(比选)方案、招标(比选)文件审查工作。
第五条公司成立采购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采购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并进行审计后评价。
(二)负责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各相关采购管理单位和部门应予以配合。
(三)负责对采购活动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落实,并视情况提出相应处罚建议。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六条公司采用的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比选和单源采购三种方式。
第七条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 万);(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 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 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法(3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法(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6b0c040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2b.png)
第1篇一、引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法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对所需货物进行公开招标的法律规范。
货物招标是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程序,选择优质、价廉、符合项目需求的货物供应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货物招标的概念、原则、程序、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货物招标的概念货物招标是指招标人(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需求,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投标货物进行评审、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行为。
三、货物招标的原则1. 公开原则:货物招标应当公开进行,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法定媒介发布,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投标。
2. 公平原则:货物招标应当公平竞争,不得歧视任何供应商,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
3. 公正原则:货物招标应当公正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货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4. 诚实信用原则:货物招标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有欺诈、串通等不正当行为。
四、货物招标的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需求,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信息。
2. 投标人报名:有意向的供应商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参数、售后服务等内容。
4.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5. 开标: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公开宣读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内容。
6. 评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货物进行评审。
7.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
工程建设货物招标办法(3篇)
![工程建设货物招标办法(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8d51ca5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65.png)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选择招标方式。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时间,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公告或者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二)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三)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四)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六)投标保证金;(七)联系方式;(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五)资格审查资料;(六)技术文件;(七)商务文件;(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人。
三、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进行虚假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2013050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
![2013050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0ccde75c27d3240c8447eff4.p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公告(2013修订)(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财政部,铁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发文日期:2013年03月11日施行日期:2013年05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招标 2 第三章投标 6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7 第五章罚则9 第六章附则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条各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2005年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2005年第27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532961214791711cc79172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 27 号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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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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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完整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此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XXX、XXX共同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规避招标。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也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总之,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评审标准;六)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证明文件;七)投标人应当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缴纳方式和退还条件;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验收标准、价格计算方法、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根据需要提供货物的样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得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法确定中标人。
评审应当公正、公平、透明,不得有利益输送、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价格等内容履行合同。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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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一、前言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程序(一)招标文件的发布1.招标人应在有关媒体、政府采购网站等公开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同等模式下设置2-3家最高信誉度的媒介作为招标人经营媒体选择。
2.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获取方式、投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办法及质量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招标人联络方式等内容。
同时应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有关通知,并注明在该网站上公示时间的期限。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条件要求及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人规定的格式编制,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印章。
2.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如发现有虚假资料或者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下调其标价优先选取其他投标人的标书。
3.投标人必须经过资质审查,并获得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保证金。
(三)开标环节1.开标会议应由招标人主持,同时应邀请有关监督机构和专家代表观察。
2.开标会议的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会议开始前应当对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登记,确认现场参会单位名称、代表人员及其身份,并发放相关会议资料。
3.招标人在会议上解读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并对疑问进行解答。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进行评分等操作。
4.开标会议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评标委员会应当评出最终中标单位,并公示中标结果。
(四)签订合同1.中标单位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时按期完成工程建设项目。
2.中标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真实有效、符合规定及质量要求,并按照合同要求提交发票和票据等相关文档。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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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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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专业项目和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专业项目和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依法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专业项目和货物是指:(一)专业项目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包括空调、消防、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室内外装修工程(包括高档装修、内外墙涂料、玻璃幕墙等)、钢结构、土石方和基础工程等。
(二)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包括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钢材、水泥、木材、砂石、商品砼、建筑门窗、防水材料、涂料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电梯、空调、消防、变配电、弱电、给排水、采暖、电照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建设工程专业项目和货物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空调、消防、电梯、建筑智能化等设备安装工程,土石方、基础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变配电、弱电、给排水、采暖、电照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装饰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玻璃幕墙、钢结构、内外墙涂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建设工程用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专业项目和货物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专业项目和货物招标实行预登记制度。
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结束后,招标人须填写《建设工程专业项目和货物招标预登记表》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专业项目和货物招标预登记表》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总承包中标人名称、专业项目名称、应招标重要设备材料名称、计划招标时间等。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b373de32f12d2af90242e6cf.png)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已撤销)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3.03.11【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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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第十条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预审邀请书;(二)申请人须知;(三)资格要求;(四)其他业绩要求;(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