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制。
招标承包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在海口市、三亚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在其他县(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少数特殊工程(或保密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议定施工企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凡持有效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
并相应成立省、市、县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中央、省属单位在省会所在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兴建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直接管理。
其他项目由省建设厅委托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二)市、县属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第八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投标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招标全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不法行为。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的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招标工作必须按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列入国家、省、市、县的年度基建计划;(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业经批准;(三)资金已经落实;(四)建设场地、交通、水源、电源等准备工作就绪;(五)持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七)已确定招标形式;(八)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已经审查符合要求。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方投资人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地点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和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帮助建设单位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第四条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的日常管理机构;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方式一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信息,实行公开招标;二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实行议标;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2、工程施工现场位于偏远地区,且现场条件恶劣,愿意承担此任务的单位少;3、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只有一家,或者虽有少量几家,但从专业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角度比较,其中一家有明显优势的;4、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5、主体工程完成后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6、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7、公开招标失败,不宜再次公开招标的工程;8、其它特殊性工程;发包第1、8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优先选择近三年内获得过优质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作为议标对象;发包第5、6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选择原承包单位作为议标单位;近一年内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而被限制承接任务的企业不得作为议标单位三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四对施工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如施工单位具备承建工程的资质条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但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办理了报建手续;二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持有相应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进行审计或验证,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连续施工;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发布招标公告;二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申领发包许可证;三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公开报名投标,经招标单位考察、集体研究,并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推荐八到十二家报名单位,并从中指定投标单位数一般为四到六家的三分之一参加投标,其余三分之二从被推荐单位中随机抽取;四投标单位填写投标申请表,申领投标许可证;五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编写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六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八招标单位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封存投标标书;九编制标底,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十组织评标小组;十一召开招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十二核发中标通知书;第八条投标标书的封存;一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标书,并在标书上签注收到的具体时间,投标单位逾期送达者,以弃权处理;二收标时间截止后,由建筑市场加盖密封章,建设单位代表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将投标标书封存于“太原市建筑市场”指定的封存柜内,由建设单位和建筑市场分别加贴封条,建设单位保管封存柜钥匙;三召开开标会议时,在评标小组、建设单位代表、投标单位代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及纪检、新闻单位的共同监督下,开启标书封存柜;第九条招标文件的内容: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设计单位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二承包范围;三承包方式;四材料供应方式;五预算标底编制的依据;六工期、质量要求;七封存投标书的时间、地点;八评标方法;九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十对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说明;十一召开发标会议、答疑会议及招标会议的时间、地点;第十条标底的编制一标底应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编制;编制标底单位不得为同一项目的招投标双方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二编制标底应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2、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3、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4、标底编制在投标标书封存后进行;三编制标底的依据:1、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2、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3、施工现场地质、水文等有关资料;4、施工方案;5、工程预算定额,间接费用定额及国家、省、市有关价格调整文件的规定;6、适时的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四标底的组成内容:1、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2、工程预算书;3、主要材料用量;第十一条标底审定一审查标底组成内容、计价依据是否与招标文件、答疑资料中关于确定工程造价条款的规定一致;二审查标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三检查工程量计算书,抽查其中的主要工程量,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四审查预算定额执行是否正确,预算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五审查材料差价计算是否正确;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发布的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持以下证件到太原市建筑市场报名参加投标,并提供以下证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提供承包工程许可证或注册备案证件;三企业取费类别证书;四企业法人委托书;五项目经理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投标单位有权自行确定投标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合法、合理要求的承诺;第十四条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 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第十五条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伪造证件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招标会议第十六条招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 招标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第十七条招标会议程序:一主持人招标单位代表宣布开会;二主持人介绍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小组、评标组长、监督小组、纪检监督、新闻监督、工作人员;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四主持人介绍评标办法;五监督小组核验投标许可证,投标单位抽签决定唱标顺序;六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标书封存柜,请评标小组核验标书密封情况;七各投标单位依次报价;八监督小组公布暂定标底,并确认有效报价;九报价有效单位依次陈述施工组织设计并答辩一般不超过20分钟;十招标单位介绍对投标单位的考察情况;十一评标小组评标;十二评标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十三监督小组确认评标结果;十四纪检监督和新闻监督发言;十五中标单位表态;十六评标专家对中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修改意见,由评标组长,建设单位代表签字,交中标单位;十七有关领导讲话;十八主持人宣布散会;第十八条招标会议纪律一参加会议的人员,按时按指定席位就座;自觉将手机、传呼机关闭;不得随意走动、出入会场,不得大声喧哗;听从主持人的指挥;二评委在评标工作中,必须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以公平、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分,不得偏袒任何单位;三如遇本单位或其亲属参加投标时,评委应主动回避;四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会议,视为自动弃权;五开标时应当众验标;六投标单位按抽签顺序依次唱标;七投标单位如有疑问时,须举手申请,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所提问题须经评委集体研究后,给予答复;八投标单位必须按正本宣读标书,不得任意修改标书内容;九如评委违反上述规定,取消其评定标资格;如投标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十如在会议上出现争论和分歧时,由评标组协调解决;第十九条评标小组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一评标小组一般由七人组成,其中建设单位或其委派的评委三人,其余评委从太原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中随机抽取;二抽取评标专家的时间为招标会议前一天下午;建设单位代表填写太原市建筑市场抽取评标专家登记表,招投标管理人员按照建设单位代表填写的编号,从计算机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将抽取到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和姓名打印两份,一份密封装袋,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后,招投标管理人员保存,在召开开标会议时交建设单位启封查验;三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一般为六人,以备通知不到或不能参加时递补;四抽取到的评标专家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通知;第二十条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评标办法一评标采用百分制计分法,得分高者,即为中标单位;二评标办法原则上执行太原市建筑市场工程评标细则,对于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等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商定评标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自行发包工程的;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不正当竞争的;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二非法获取标底的;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的;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年的投标资格;第二十四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8年8月2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五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投标人是指具备投标资格,愿意参加投标的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招标投标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具备法人资格,有明确的招标项目,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二)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完成招标项目的条件。
(三)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投标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布;(二)投标文件接收;(三)投标文件的审查;(四)开标;(五)评标;(六)中标通知书发出;(七)合同签订。
第十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五)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六)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报价;(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五)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六)相关业绩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二)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资格条件;(三)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是否可行。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经第十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招标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所需资金和条件;(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其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和设备;(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代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独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意见。
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内容导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
6、(二)招标申请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形式(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
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依据《xxxX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XXX 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规范》,结合军代处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受国家法雷去规、XX有关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信的原则。
以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与条件第四条XX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以及抗震加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大修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实行招标,其中在北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XX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和本《细则》实施,天津、石家庄XX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本《规范》实施。
重要的国防工程、紧急战备工程、特殊保密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等级建设项目的施工,经XX批准可不实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主要条件:年度建设计划已下达;规划许可证已办理;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备;施工条件具备;招标工作组已组建。
第三章招标组织领导第七条XX工程建设立项报批后,根据需要适时组建营建办,协同管理处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前,要及时成立招标工作组,具体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工作组长由招标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财务(审计)和营房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士兵代表、住户代表、老干部代表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
XX分支机构不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XX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特殊情况需委托地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报XXXX级标办批准。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1.编制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完整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2.招标文件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介绍、投标文件内容和组织、标底文件等。
3.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保证技术要求清晰明确,标底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成本估算规范。
三、招标公告的发布1.招标人应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公告的发布渠道和时间。
2.招标公告应包含的基本信息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投标截止时间等。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技术方案、预算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3.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五、开标评标1.开标评标工作应公开透明,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开标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3.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六、中标结果的公告1.招标人应及时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其他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
2.中标公告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项目概况等。
七、合同签订和履约1.招标人应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的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变更管理等事项。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八、违约处理1.如中标人在合同执行中出现违规行为,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
2.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招标人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不予接受其投标。
九、监督管理1.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纠正。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引言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的操作指导。
本办法适合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1.2.1 工程建设项目:指各类建造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
1.2.2 招标:指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向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发布申请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活动。
1.2.3 投标:指供应商向招标方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书面报价和技术方案。
1.2.4 招标人:指委托建设单位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1.2.5 投标人:指故意愿参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
1.3 招标投标原则1.3.1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遵循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1.3.2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排斥或者偏袒行为。
1.3.3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进行,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2.1 招标准备2.1.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等,确保招标公告内容完整、准确。
2.1.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照像关法规和规定,将招标公告及相关信息发布在指定媒体上,并设定合理的公告期限。
2.1.3 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售卖给故意愿投标的供应商,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2.2 投标准备2.2.1 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提交资格审查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资质、工程业绩、财务状况等。
2.2.2 技术方案准备: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质量管理措施等。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工程质量、节约资源、提高效率,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平竞争,降低经济风险,提高项目整体质量。
二、招标文件准备2.1 招标文件编制2.1.1 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封面、招标文件索引、招标文件正文、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投标人信用评价指标、投标报价表等部份组成。
2.1.2 招标文件的编制原则招标文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2.2 招标公告发布2.2.1 招标公告的内容招标公告应包含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等关键信息。
2.2.2 招标公告的发布途径招标公告应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包括报纸、互联网、官方网站等,以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三、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投标书、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部份组成,每一部份应详细阐述相关内容。
3.2 投标文件的递交要求投标文件应按要求的形式和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需符合要求。
四、评标和中标4.1 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明确具体的评标指标和权重,并发布于招标文件中。
4.2 评标程序评标程序应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资格审查、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等环节,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
4.3 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方式包括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发送中标通知书等。
五、合同签订和履行5.1 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人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工程内容、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条款。
5.2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招标人应按时支付款项。
六、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招标文件封面模板- 招标文件索引模板- 投标书模板- 技术方案模板- 施工组织设计模板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法:指引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三)具有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能力;(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二)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且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公开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要求;(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代理资质;(三)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四)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经验。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二)招标文件;(三)招标代理合同;(四)其他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法人组织等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领域内的招标和投标活动。
三、招标文件编制(一)招标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工程建设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主体及建设工程的名称、性质、规模、地点、建设期、工程造价估算及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2.招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标准及流程;3.投标人投标条件、投标范围、投标方式及投标文件要求;4.设计文件的要求;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求;6.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要求和评定标准;7.招标人与工程承包商应进行的合同约定内容清单;8.招标人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义务;9.其他招标文件制定相关事项。
四、资格审查(一)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查,并以审查结论告知投标人。
(二)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资格审查要求及程序进行审查,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规定格式填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二)投标文件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1.投标书;2.投标保证金;3.投标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4.投标人资格证明;5.投标人近三年内相应工程的业绩情况证明。
(三)如投标人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一律视为无效。
六、投标保证金管理(一)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在招标人要求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二)招标人应当对收到的投标保证金进行妥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侵占。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保护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省政府批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市场和政府协同发展,依法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进行,依法受到监督,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公示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招标函、投标标书、标书费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以书面形式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范围、工程规模、工期要求、资格预审、投标人资格要求等。
第八条招标文件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并收取标书费。
第十条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应签订购买确认书,并按规定交纳标书费。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投标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工程业绩、施工能力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依法公示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三条投标人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与评审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按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递交截止时间前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结果应公示。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评定中标人,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工程建设领域是一个涉及大量资金和资源的高风险行业,为了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条件1. 参与招标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2. 计划参与招标的企业应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状况、资质认证、过往工程质量等情况。
3. 招标企业应提供齐全的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
三、投标文件1. 投标文件应包括企业概况、经验介绍、工程方案、工期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人员配备及资质证明等内容。
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得出现虚假信息或夸大宣传。
3. 投标文件提交后,不得随意修改,如发现材料不符或虚假信息,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参与资格。
四、评审与中标1. 招标人应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2. 评审结果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工程建设的需求进行综合考虑。
3. 评审结果确定后,招标人将公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方进行项目合同的讨论和签订。
五、监管与罚则1. 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确保各项程序和要求的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企业的参与资格、要求赔偿损失等。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正当招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培训与交流1. 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行业培训和经验交流,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2. 施工企业应积极参与培训和交流活动,跟随行业发展的步伐。
七、附则1. 本办法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和统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市场秩序。
各相关企业和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共同维护工程建设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0.18•【文号】建设部令第82号•【施行日期】2000.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0月8日经第3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OOO年十月十八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设标适用本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并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效益。
本办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工程特点,制定执行。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监督机构等。
二、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 招标范围和方式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2.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及时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3. 报名和资格审查投标人报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并提供相关资料。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4.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管理投标保证金,并及时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三、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 资格要求和文件准备投标人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符合招标人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2. 报名和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等内容,并按要求密封。
3. 保密和竞争行为投标人应保护招标文件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招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遵守竞争行为的规范,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争取中标。
4. 评标和中标评标过程应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投标人应配合评标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解释。
四、监督和管理机构的职责1. 监督招投标活动监督机构应监督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处理投诉和争议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争议,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3. 发布监督结果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结果,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依法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场内招标活动的相关文字、音像、电子资料备查,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招标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进场交易规定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五条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诚信档案及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和人员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守法、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其建设项目的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履约情况评价。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0号令)的相关规定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督促和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资格审查第七条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复杂和大型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非复杂和大型项目施工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其他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确定。
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设立的项目建设机构可建立预选承包商库。
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应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应当采用以下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一)采用非综合评估法评标的。
1.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应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1)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2)从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每标段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3)从通过资格预审的所有投标申请人的业主综合评价和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中每标段择优确定不少于12家成为正式投标人。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1.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应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2.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大于12名且不超过18名时,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从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
3.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大于18名时,取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或择优不少于18家并随机抽取不少于12家为正式投标人。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招投标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必要条件设臵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设臵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除经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
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臵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臵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
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同类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臵业绩要求。
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臵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或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臵一个指标要求,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三分之二。
满足资格合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2家的,招标人应当降低资格条件,否则认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资格条件未设臵业绩要求,潜在投标人少于12家的除外。
建设方案经市政府批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提出超越前款之外的条件,招标人应对指标设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设计招标项目,凡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均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二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结果及资审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公示的资审报告可以隐去资审委员会成员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其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三章招标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提出与标准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臵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臵资质要求;(二)在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三)在投标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四)资格条件要求二个或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六)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七)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九)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十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拒绝受理或者作无效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七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文件应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发布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十九条施工招标工程应设臵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
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
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招标人应按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部分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设计项目招标应采用限额设计,工程费限额应当在招标公告时公布。
招标人不得设臵最低招标控制价,既不得设臵总价最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设臵单价最低控制价。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
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本市辖区内中央托管工程和省管工程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省工程造价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
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