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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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为单独设立的企业法人,不得与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也不得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中规定的相应条件,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资格。

第八条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申请手续。

初次申请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应申请暂定级资格。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0.24•【字号】京政办发[1987]152号•【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24日京政办发〔1987〕1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2、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3、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6、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建设⼯程招标投标暂⾏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评标定标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建设⼯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期,确保⼯程质量,降低⼯程造价,提⾼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建设⼯程实⾏招标投标,有利于开展竞争,⿎励先进,鞭策落后,是建设⼯程管理制度的⼀项重⼤改⾰。

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创造条件,积极推⾏。

第三条列⼊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程外,均按本规定进⾏招标。

第四条凡持有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程承包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不论国营的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程项⽬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地区、外部门的中标单位,要⼀视同仁,提供⽅便。

第六条建设⼯程的招标和投标,是法⼈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章招标第七条建设⼯程招标有以下⼏种形式:1.全过程招标,即从项⽬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设备材料询价与采购、⼯程施⼯、⽣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投产、交付使⽤,实⾏全⾯招标;2.勘察设计招标;3.材料、设备供应招标;4.⼯程施⼯招标。

第⼋条全过程招标的主要程序是:1.由项⽬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建议书委托⼏个⼯程承包公司或咨询、设计单位,作出可⾏性研究报告,通过议标选定最佳⽅案和总承包单位;2.总承包单位受项⽬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经审查同意后,由项⽬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审批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3.设计任务书获准后,总承包单位即可按照顺序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招标、设备材料供应招标和⼯程施⼯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九条建设⼯程各种形式的招标,必须具备各⾃的基本条件:1.实⾏建设项⽬全过程招标,要有审批机关批准的项⽬建议书和所需的资⾦;2.实⾏勘察设计招标,要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所需的资⾦;3.实⾏设备、材料供应招标,要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和所必需的资⾦;4.实⾏⼯程施⼯招标,必须有经过批准的⼯程建设计划、设计⽂件和所需的资⾦。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79、89号今,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

未取得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质年检,每年验证一次。

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年检时间和要求,提交相应资料,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在证书“年度考核栏”内加盖年检章。

第五条年检的内容包括:(一)代理机构现状;(二)代理机构年度代理工作业绩;(三)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四)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与社会资信等;(五)代理机构人员情况第六条年检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代理机构自检报告;(二)代理机构年检申请表;(三)代理机构在上一年度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凭证;(四)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五)上一年度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清单(含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七条年检程序(一)代理机构进行自检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连同本办法第六条应提交的资料报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并将结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杭政函〔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0日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推动全市域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上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化建设,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并做好对各区、县(市)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服务标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各区、县(市)应当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工作:一、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三、审查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过去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完成工期情况、施工力量、装备情况、社会信誉等),并将审查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四、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顺安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县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五)使用村(居)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第五条由县级以上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顺安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协调、规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顺安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二)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建设和管理县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四)负责对全县各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业务指导;(五)负责受理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事宜,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六)负责对邀请招标、费率招标及直接发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依据《xxxX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XXX 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规范》,结合军代处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受国家法雷去规、XX有关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信的原则。

以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与条件第四条XX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以及抗震加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大修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实行招标,其中在北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XX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和本《细则》实施,天津、石家庄XX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本《规范》实施。

重要的国防工程、紧急战备工程、特殊保密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等级建设项目的施工,经XX批准可不实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主要条件:年度建设计划已下达;规划许可证已办理;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备;施工条件具备;招标工作组已组建。

第三章招标组织领导第七条XX工程建设立项报批后,根据需要适时组建营建办,协同管理处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前,要及时成立招标工作组,具体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工作组长由招标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财务(审计)和营房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士兵代表、住户代表、老干部代表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

XX分支机构不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XX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特殊情况需委托地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报XXXX级标办批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三)具有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能力;(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二)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且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公开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要求;(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代理资质;(三)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四)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经验。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二)招标文件;(三)招标代理合同;(四)其他相关资料。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内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公告:详细说明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方式、资格要求等;2. 投标函:投标人填写的投标表格,包括投标人基本信息、承诺书等;3. 技术规格书:详细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规范标准;4. 商务标和技术标:详细说明投标人商务和技术方案,包括价格、交期、服务等;5. 合同草案:招标人提供的合同草案,包括合同条款、付款方式等;6. 其他相关附件:招标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如申报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第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在文件中注明清晰的提交时间和地点。

招标文件应当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形式进行发布。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发布在招标网站、报刊媒体等渠道上,确保广大投标人能够获取招标信息。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要求第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经济、信誉等要求。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投标人不得串标、串通、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第四章投标评审和中标结果公示第十条投标评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小组由专业人士组成,对投标人的技术、商务、价格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中标结果应当经过招标人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的基本信息、中标金额、服务期限等。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履约第十三条招标人对中标人应当进行合同洽谈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基本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0万元以上(区县<自治县、市>建筑面积800 平方米以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发包:(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四)国家及市重点工程;(五)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六)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七)住宅工程;(八)移民工程;(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企业业绩和合理报价等条件综合评价择优定标。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违法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冀建建[2001]209号]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冀建建[2001]209号]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冀建建[2001]20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依法、科学和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建设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执法监督。

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的关系。

国家机关、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不得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

第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冀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第八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工作的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参加招标代理活动。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应当接受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杭建市发[2006]567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67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二)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三)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高度3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相关招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进行有效内部控制,保障国有资产和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范围.本办法管辖范围特指公司内所有生产、办公等各项工作涉及的各类主辅设备、物资材料、耗材,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组织保证.公司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和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日常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每次招标的评标工作。

具体名单另行发文.第四条招标金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委托,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进行招标。

第五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按主体可划分为公共平台内招标和平台外招标,按形式可划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第六条公共平台内招标。

需进入公共平台内招标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根据招标办的相关规定,对新建项目中地质勘察、设计、土建施工和监理等工程项目的发包,必须进入市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公共平台外招标.达到招标要求,但未达到平台内招标要求的,进行平台外招标。

第八条以下情况不违反所在地政府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经热电集团批准,可以进行平台外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采用公开招标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影响生产安全的。

(二)热网开发建设,采用平台内招标影响工期,严重影响及时向新增热用户供热的.(三)其他经认定平台内招标会严重影响安全性、经济性情况的.第九条以下情况向集团监管部门说明后,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代替招标。

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各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新建规〔2020〕5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各地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招标人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装配式建筑项目、绿色建筑项目、采用BIM技术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招标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自主确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可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详见附录2)。

招标人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条件。

第五条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以及项目招标时所处的设计阶段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招标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二)招标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工期、投资限额等的明确要求,设计指标要点、有关建设标准、技术标准、验收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提交要求;(五)评标办法和标准;(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明确投标人资信要求,明确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的编制深度,工程总承包报价的编制方法和要求;(七)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施装配式技术及要求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肇庆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电子、通信工程)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负责:(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word文档可编辑(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结)决算的评审,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

—3—(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七)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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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安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县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五)使用村(居)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第五条由县级以上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顺安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协调、规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顺安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二)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建设和管理县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四)负责对全县各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业务指导;(五)负责受理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事宜,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六)负责对邀请招标、费率招标及直接发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

第八条纪委监察、审计、发展计划、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依法履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顺安县招投标中心,是县本级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统一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

基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申请、投标报名等工作;(二)统一发布招标信息、中标公告;(三)负责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提供场所和相应的服务;(四)负责直接发包工程项目的受理、查验和核对;(五)负责县招标投标综合评审专家库的使用;(六)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条凡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进场交易。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一条有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进驻县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便民服务。

第二章招标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应该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招标的,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第十三条费率招标应严格控制。

因特殊情况需采取费率招标方式的,参照第十二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履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勘察、设计、监理、设备供应等招标的具体条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书;(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包括中标候选人公示);(九)按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规章的工程技术、造价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及其各项要求、投标人须填写的内容及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市、县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和顺安县网上以及县招投标中心场内和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查,在县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接受标底编制的单位不得承接参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的编制业务。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在开标前标底必须保密。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招标人按规定在县招投标中心发布招标信息。

接受投标人报名,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重新发布招标信息。

第二十六条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不准参加招投标;未中标的,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

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送达县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签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书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书。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书。

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书,为无效的投标书,招标人不得签收。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在报名前存入县招投标中心设立的银行统一专用帐户。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7工作日内退还。

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更正、补充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或者补充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

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县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其他主要内容。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规定的身份证件和证书。

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参与监督。

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会、或规定应到会人员未到会、或未在规定时间到会的,均视作放弃投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开标时,投标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不得进入评标:(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三)投标书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四)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书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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