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程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节约投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投资者、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和投标的行为。
第三条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系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利用自然资源进行工程建设的范畴内规定的有关工程和设施。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范围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应经过招标。
以下情况除外:1.由上级政府投资或安排控制的工程建设项目;2.国家规定的临时性工程建设项目;3.军队、公安等部门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4.单位自行建设、修缮办公内部行政、生活设施等非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人是指需在招标中选择承包商的实体或单位。
第七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合同模板等。
第八条投标人投标人是指根据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符合资格条件并参加投标的实体或单位。
第九条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投标保证金、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方案、工期进度计划及价格等。
第十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缴纳期限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投标人的技术、经济及管理优劣状况等。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招标人应当组成一个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审,制定评审报告。
第四章中标第十三条中标原则中标应当依据评标结果确定,按照评标标准和指标、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招标人确认中标人。
第十四条中标与合同签订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不中标未中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投诉,由招标人组织调查并给出答复。
第十六条版权及工程验收1.中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合同的约定,保证所承揽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质量和实施方案等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2.工程竣工后,应当经过规定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将工程交付使用并给予保修、质保。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ﻫ【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ﻫ【生效日期】1992—12-30ﻫ【失效日期】——--—-————ﻫ【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ﻫ(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ﻫ(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ﻫ(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ﻫ(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渝化医司(2006)112号、(2007)168号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市政、及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引进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包括抢险、救灾项目)。
第四条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责任、权利对等,奖惩分明的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坚持宏观管住、微观放活的原则,充分发挥各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决策参谋作用.第七条坚持按程序开展招标工作,保证招标工作全过程受控。
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基建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
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招标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规定,成立工作组织机构,确定工作程序。
(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三)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并对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研究决策。
第九条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管理部部长兼任.(一)招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标的日常具体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3.指导、协调项目招标工作的开展。
4.负责招标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备案工作。
5.按规定代表集团公司联系协调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标工作的计划、实施方案、请示报告及招标备案资料等。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引言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的操作指导。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1.2.1 工程建设项目:指各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
1.2.2 招标:指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向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发布申请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活动。
1.2.3 投标:指供应商向招标方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书面报价和技术方案。
1.2.4 招标人:指委托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1.2.5 投标人:指有意愿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
1.3 招标投标原则1.3.1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遵循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1.3.2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排斥或偏袒行为。
1.3.3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进行,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2.1 招标准备2.1.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等,确保招标公告内容完整、准确。
2.1.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将招标公告及相关信息发布在指定媒体上,并设定合理的公告期限。
2.1.3 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售卖给有意愿投标的供应商,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2.2 投标准备2.2.1 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提交资格审查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资质、工程业绩、财务状况等。
2.2.2 技术方案准备: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质量管理措施等。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五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投标人是指具备投标资格,愿意参加投标的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招标投标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具备法人资格,有明确的招标项目,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二)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完成招标项目的条件。
(三)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投标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布;(二)投标文件接收;(三)投标文件的审查;(四)开标;(五)评标;(六)中标通知书发出;(七)合同签订。
第十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五)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六)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报价;(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五)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六)相关业绩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二)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资格条件;(三)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是否可行。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招标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所需资金和条件;(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其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和设备;(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代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独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意见。
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公正性,保障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工程建设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并及时发布招标公告;2.公正、透明、公开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招标活动,杜绝非法、不公正、不透明的行为;3.接受投标人的咨询,及时回答疑问,明确投标要求,保证公平、公正、公开;4.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5.依据招标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定金和工程款项,保证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在招标截止前,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交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2.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不得擅自修改、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3.签署保证书,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如有质询或疑问,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但不得影响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5.如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中标人逾期不签署合同或未履行约定义务,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返还定金。
四、中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依据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交付验收;2.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招标人的款项,若逾期支付,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4.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招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2.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文件的组成和要求、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投标文件的评审方法、招标合同的主要条款、保证金和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内容;3.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通过国家或地方级财政部门的官方网站发布,同时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生效日期】1992-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依据《xxxX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XXX 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规范》,结合军代处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受国家法雷去规、XX有关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信的原则。
以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与条件第四条XX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以及抗震加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大修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实行招标,其中在北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XX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和本《细则》实施,天津、石家庄XX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本《规范》实施。
重要的国防工程、紧急战备工程、特殊保密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等级建设项目的施工,经XX批准可不实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主要条件:年度建设计划已下达;规划许可证已办理;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备;施工条件具备;招标工作组已组建。
第三章招标组织领导第七条XX工程建设立项报批后,根据需要适时组建营建办,协同管理处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前,要及时成立招标工作组,具体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工作组长由招标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财务(审计)和营房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士兵代表、住户代表、老干部代表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
XX分支机构不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XX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特殊情况需委托地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报XXXX级标办批准。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对于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减少不正当竞争,提高投标各方的参与积极性和竞争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招标方式,如询价、竞争性磋商等。
三、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所有投标人都有平等参与的机会,评标工作必须公正公平。
2. 法律依据原则:招标投标工作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 真实性原则:投标人的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信,不能虚假夸大。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1.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地址等。
2.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包括注册资金、工程经验等。
3.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4.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时间。
五、投标人的资格审查1. 投标人必须在截止时间前提交相应的资格文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2. 投标人的资质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
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必须公开透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必须予以拒绝。
六、投标文件的评审与中标结果公示1. 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技术方案、施工计划等。
2. 投标文件的评审必须公正、公平,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3. 投标文件评审的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标得分和中标结果。
4. 中标结果的公示必须明确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和工期要求。
七、中标结果的确认和合同签订1. 中标人必须按照中标结果确认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保证金、承诺函等。
2. 中标结果确认书必须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确认后方可进行合同签订。
3. 合同的签订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效力。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三)具有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能力;(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二)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且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公开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要求;(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代理资质;(三)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四)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经验。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二)招标文件;(三)招标代理合同;(四)其他相关资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保护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省政府批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和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组织、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市场和政府协同发展,依法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进行,依法受到监督,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公示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招标函、投标标书、标书费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布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以书面形式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范围、工程规模、工期要求、资格预审、投标人资格要求等。
第八条招标文件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并收取标书费。
第十条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应签订购买确认书,并按规定交纳标书费。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投标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工程业绩、施工能力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依法公示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三条投标人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与评审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按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递交截止时间前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结果应公示。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评定中标人,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工程建设领域是一个涉及大量资金和资源的高风险行业,为了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条件1. 参与招标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2. 计划参与招标的企业应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状况、资质认证、过往工程质量等情况。
3. 招标企业应提供齐全的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
三、投标文件1. 投标文件应包括企业概况、经验介绍、工程方案、工期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人员配备及资质证明等内容。
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得出现虚假信息或夸大宣传。
3. 投标文件提交后,不得随意修改,如发现材料不符或虚假信息,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参与资格。
四、评审与中标1. 招标人应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2. 评审结果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工程建设的需求进行综合考虑。
3. 评审结果确定后,招标人将公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方进行项目合同的讨论和签订。
五、监管与罚则1. 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确保各项程序和要求的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企业的参与资格、要求赔偿损失等。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正当招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培训与交流1. 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行业培训和经验交流,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2. 施工企业应积极参与培训和交流活动,跟随行业发展的步伐。
七、附则1. 本办法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和统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市场秩序。
各相关企业和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共同维护工程建设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建筑工程来说,任何一个细节都关系重大,要做到最好才是关键。
本店铺就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生效日期】1992-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工程质量、节约资源、提高效率,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平竞争,降低经济风险,提高项目整体质量。
二、招标文件准备2.1 招标文件编制2.1.1 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封面、招标文件索引、招标文件正文、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投标人信用评价指标、投标报价表等部分组成。
2.1.2 招标文件的编制原则招标文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2.2 招标公告发布2.2.1 招标公告的内容招标公告应包含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等关键信息。
2.2.2 招标公告的发布途径招标公告应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包括报纸、互联网、官方网站等,以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三、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投标书、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部分组成,每一部分应详细阐述相关内容。
3.2 投标文件的递交要求投标文件应按要求的形式和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需符合要求。
四、评标和中标4.1 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明确具体的评标指标和权重,并公布于招标文件中。
4.2 评标程序评标程序应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资格审查、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等环节,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
4.3 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方式包括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发送中标通知书等。
五、合同签订和履行5.1 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工程内容、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条款。
5.2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招标人应按时支付款项。
六、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招标文件封面模板- 招标文件索引模板- 投标书模板- 技术方案模板- 施工组织设计模板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法:指引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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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的招投标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环境绿化、建筑材料、设备、配件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与工程有关的以下发包与承包,应须进行招标:(一)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勘察、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特殊的产品或服务,供应者不足3家,用招标方法不能引发竞争的,采用其他方法采购。
第六条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招标,投标报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不具备工程量清单报价条件的,可采用费率招标的方式。
第七条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八条对金额较大材料、大型设备,可采用技术招标和价格招标分开的方式,分两次招标。
先根据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确定几家符合要求的入围投标人,再组织入围投标人进行价格投标,采取低价中标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招标的组织机构和程序第九条公司成立招标小组,负责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招标小组对公司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十条招标小组由分管经理担任组长,基建处处长任副组长并组织招标工作中的基础工作,成员由土建、安装技术管理人员和材料设备采购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招标小组主要行使下列职能:(一)根据本办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二)安排招标日程,编制、发放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三)审查投标人资格;(四)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考察;(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七)组织签订合同,进行合同谈判,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八)协助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验收物品、落实售后服务等事宜;(九)收集、整理、反馈招标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招标工作的程序:(一)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审查;(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五)向合格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召开评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九)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小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做好确定招标范围、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放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开标、评标、授标和签订合同的工作。
第十四条招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法律规定需要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小组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3—5家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
从中选择1家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也可以采用竞争报价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费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时,除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投标人收取合理的招标文件工本费外,不得再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收取,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收。
第四章招标第十九条招标小组会同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标明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经总经理签署后形成正式招标文件,正式招标文件由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指定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服务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小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小组应收集相关资料,并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社会信誉等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考查,向三个以上具备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发放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并收取一定的押金和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投标价的2%左右,解标后未中标者立即返还,可与中标者协商将投标保证金作为合同保证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必要时,组织潜在的投标人踏勘现场及答疑。
第二十六条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招标小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评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开标由招标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所有招标小组成员参加,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及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11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指定人员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库中抽取,监察、审计等相关机关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及时更换评标人员。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招标项目可以编制标底,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开标以前确定。
招标参与人员不得泄露任何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应当保密的内容,如标底、标底编制机构和人员及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价格、质量等要求,但招标文件已经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小组应及时汇总评标结果,大额项目的招标,将中标候选人及相关资料报公司经理审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七条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招标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任何有关招标文件的评审内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的情况。
第六章签订合同第三十九条定标后,招标小组应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得有实质性的区别。
第四十条中标单位因不可预见原因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先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和类型确定缴纳数额,以保证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不受损失为原则,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30%。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招标小组有权将合同授予其他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签订合同时,招标小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采购货物的数量予以增减,但不得变更单价。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他人。
第七章合同管理第四十五条所有合同均由招标小组审核,由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四十六条合同盖章时,经办人须持基建处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合同原件要求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第四十八条相关人员要做好合同的保密工作,需要借阅合同的,只能在档案室统一借阅,并进行登记,借阅人对合同内容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合同签订后,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工作。
第五十条合同执行期间或合同约定保修期内,若发生货物、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安装调试达不到质量标准,以及使用中发生质量问题,技术指标不稳定等情况,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应及时取证,并约请供货方协商索赔、换货或维修。
第八章监督和违规处理第五十一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参与人员应自觉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大额项目的招标,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代表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小组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司领导报告:(一)干预招投标活动的;(二)对评标人员进行暗示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三)索取、收受投标人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招投标参与人员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小组或招标人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泄露标底及其他内部应保密的资料的;(二)与投标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小组、招标小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串通投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后发现的,中标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招标投标人员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公司监督部门投诉。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