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企业三项基金计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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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三项基金计提规定

外资企业三项基金计提规定

储备等三项基金用途与计提比例
一、三项基金的用途
1.储备基金:弥补企业亏损,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增加资本;
2.企业发展基金:企业发展、经批准转增资本;
3.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用于非经常性奖励,如购建职工住房等。

二、计提比例的规定
1、三类外资企业适用比例对比:
2、《公司法》(2006)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
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外资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外资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外资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摘要】外资企业资金管理是企业经营中至关重要的环节,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通过对外资企业资金管理的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包括资金管理不透明、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方面的挑战。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加强资金预测和规划、优化资金结构以及增强资金监管与风险管控等对策。

提出了加强外资企业资金管理的建议,并展望了外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外资企业资金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指导,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现有挑战和问题,实现资金管理的优化和提升。

【关键词】外资企业、资金管理、问题、对策、资金预测、资金结构、监管、风险管控、建议、发展趋势。

1. 引言1.1 外资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外资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在外资企业经营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资金是企业运转的血液,资金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外资企业通常面临着跨国经营、汇率波动、国际竞争等复杂环境,因此对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良好的资金管理可以帮助外资企业有效地调动内外部资源,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增强竞争力。

外资企业在利润与资金回笼上,也面临更高的盈利压力和管理难度,资金管理的及时与精准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情况。

外资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才能使外资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1.2 外资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挑战外资企业在资金管理上往往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由于外资企业通常需要进行跨境资金运作,汇率波动可能会导致资金成本增加或资金规模受限,给资金管理带来一定挑战。

外资企业在不同国家的财务法规和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这对于资金管理带来一定的复杂性。

外资企业需要同时遵守各国的法规和政策,这可能增加资金管理的成本和难度。

外资企业往往在国际市场上面临激烈竞争,资金管理也需要更加精细化和灵活性。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外资企业需要不断优化资金运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

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

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盈余公积的用途1、用于弥补亏损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

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

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盈余公积的提取实际上是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一种限制。

提取盈余公积本身就属于利润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余公积相对应的资金,一经提取形成盈余公积后,在一般情况下不得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盈余公积的用途,并不是指其实际占用形态,提取盈余公积也并不是单独将这部分资金从企业资金周转过程中抽出。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无论是用于弥补亏损,还是用于转增资本,只不过是在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转换,如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实际是减少盈余公积留存的数额,以此抵补未弥补亏损的数额,并不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也只是减少盈余公积结存的数额,但同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数额,也并不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

最新外资企业财务制度补充规定

最新外资企业财务制度补充规定

外资企业财务制度补充规定【法规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法规分类】财务制度【颁布部门】财政部【颁布日期】19931223【实施日期】19931223【正文】(93)财工字第4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公布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贯彻实施,我们曾发了一些文件,为便于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实施新财务制度,我们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和企业的反映,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特点和管理需要,整理、制订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财务问题,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一)关于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应当作价的问题。

对于投资者投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作价的出资或合作条件,须依法进行资产的作价。

其中,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二)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问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但须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要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会计税务问题问答【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会计税务问题问答【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①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税务上的亏损,但不得超过法定亏损弥补期 限(5 年)
②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弥补账面亏损数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10%),累计达到注册资本 50%以后可不 用再提取
⑤向股东分配利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缴纳合资企业所得税后的利 润需要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 由董事会确定。
Ø 为解决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衔接,2008年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该通知 的第四条规定,2008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 润,在 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
实务上,简单地说,如果公司每年按照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 金(10%),那么经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账面余额就
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数额。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企业所得
税或递延所得税等均会调整计算正确无误的。需要强调的是提取了储备 基金就不用再提法定公积金。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年以后分
配给境外个人投资者的,暂免个人所得税。
4)本次分配的是归属于 2008年以后年度的利润,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境外投资者为法人时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个人投资者是否仍 旧免交个人所得税?
《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 号)规定:从 2006年 1 月 1 日起,中国执行 2005年修订后《公司法》 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 管理。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为没有明确的用途就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 福利基金了;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企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也会定的很低 很低,外资企业则不需要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三金”用途的法律研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三金”用途的法律研究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三金”用途的法律研究一、三项基金的用途1.储备基金:弥补企业亏损,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增加资本;2.企业发展基金:企业发展、经批准转增资本;3.职工奖励与福利基金:用于非经常性奖励,如购建职工住房等。

二、计提比例的规定1、三类外资企业适用比例对比:※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年)(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及“三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

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

[转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三项基金”的若干问题

[转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三项基金”的若干问题

[转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三项基⾦”的若⼲问题原⽂地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三项基⾦”的若⼲问题作者:蓝调的胖头鱼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三项基⾦”的若⼲问题问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职⼯奖福基⾦、储备基⾦和企业发展基⾦(统称为“三项基⾦”)的若⼲问题:1.新《公司法》⾃2006 年1 ⽉1 ⽇起⽣效。

在新《公司法》⽣效之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计提盈余公积⾦,还是继续按照原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计提三项基⾦?如果继续提取三项基⾦的,提取⽐例如何确定?在提取职⼯奖福基⾦时需关注什么问题?2.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三项基⾦的,应当在何时进⾏提取三项基⾦的会计处理?3.外商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外商投资⼦公司提取的职⼯奖福基⾦如何列报?4.我们在审计中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项基⾦或盈余公积提取不符合相关法律和⾏政法规规定时,能否提出审计调整建议?解答:1.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公司法》下是否需要计提三项基⾦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处理新《公司法》与原先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的问题。

⽬前《公司法》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政法规对利润分配中盈余公积或三项基⾦计提的相关规定如下:(1)《公司法》第⼀百六⼗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公司法定公积⾦。

公司法定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提取储备基⾦、职⼯奖励及福利基⾦、企业发展基⾦,提取⽐例由董事会确定;⋯⋯”。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和职⼯奖励及福利基⾦。

外商投资企业三项基金的计提及会计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三项基金的计提及会计处理问题

2 .目前《 公 司法 》 和涉及 外商 投资企 业 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资经 营企业 的储备 基金 的提取 没有 最 低 比例 限制 ( 但一 般 理 解不 能为零 ) 。
根据《 财政 部关 于< 公 司法 ) 施 行 后 有 关 企 业 财 务 处 理 问
对 利润 分配 中盈 余公 积或 三项基 金计提 的相关 规定 如下 :


外 商投 资 企 业 在 新 《 公司法》 下 是 计 提 三 项 基 ’
根据上 述规定 , 在新 《 公司法》 生 效 之后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金, 还 是 计 提 盈 余 公 积
是按 照公 司法规 定 提取 盈 余公 积 还 是按 原 外 商 投 资 企业 相
外 商投资 企业“ 三项 基金” , 是指 外 商投 资企 业 按原 外 商
事会确 定 I . . …・ ” 。
( 法定盈 余公 积 、 任意盈余 公 积) 。
三、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计 提 三 项 基 金 的 会 计 处 理
1 .根 据 《 企业 会计 准则—— 应用 指南 》 的附录《 会 计科 目 和主要账 务处 理 》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提 取 的 储 备 基 金 和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应 当在 “ 盈余 公积 ” 科 目核 算 ; 职 工 奖 励 及 福 利 基 金 在
的问题 。
二、 外 商投 资企 业计提 三项 基金 的 注意事项
1 .如果 外商 投资企 业继 续 提 取 三项 基 金 而不 是 盈 余公 积的, 该 企业应 完全遵 循外 商投 资企 业关 于 三项 基金 提 取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三 项 基 金 的 提 取 比 例 由 董 事 会 在 符 合 原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自行 确 定 , 对 中 外 合

外资企业是否可以在税前计提“三项经费”

外资企业是否可以在税前计提“三项经费”

外商投资企业拆迁补偿收入如何入账计算税收
咨询 我 是 外 投 企 因 政 设拆 要, 公 将 分 产 迁, 前 公 与 关 公司 一 商 资 业, 市 建 迁需 我 司 部 资 拆 目 我 司已 相
部门达成拆迁赔付补偿协议 ,请问我公 司收到 的该 拆迁 赔偿款 应如何入账计算缴税? ( 山东省 王慧娟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外 商投 资企业和 外 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 , 应将上述搬 迁补 偿 费收
入加 各 类拆 迁 固 定资 产 的 变 卖收 入 减 除各 类拆 迁 固定 资 产 的折 余价 值 及 处 置 费 用后 的 余额 , 入 企 业 当期 应 计 纳税 所 得 额 , 计算 缴 纳 企 业 所得 税 。
整? ( 川省 四
解 答 根据我国 现行税法的 规定, 投资企 有关 外商 业和外国企 业可以 按照国家的 规定 有关
为其 雇 员 提
存 医疗保 险基金、住 房公积金、退休 保险基金等基金( 以下 简称三项 基金) 。此外 ,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
还 可 以根 据 现 行 财 务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标 准 , 提 职 工教 育经 费、工 会 经 费。除 此 之 外 ,企业 不 得 在 税 前 预提 计
5 财会学 习 2 0 . 4 06 1
提取 准备金或其他预提 方 式发生 的费用均不得 在税前扣除。 因此 , 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 的规 定预提 的费用
余额 , 在申报 纳税时应作 纳税调整 , 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 。 以, 依 所 对于贵 企业这种不 能及 时取得 发票 的费用,
在会计上可 以预提 ,但是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 时一般会被主 管税 务机关要求作 纳税调整 。

国内外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详解!(必读)

国内外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详解!(必读)

国内外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详解!(必读)展开全文原文来自:中国基金业协会“国内外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总结及反思”基金业绩报酬是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的业绩表现并依据基金合同规定的计算方式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业绩奖励,其目的是激励基金管理人更好的运作基金的投资,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投资收益,从而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

伴随着2014年私募基金的蓬勃发展,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这一概念进入了投资者的视野,渐渐被公众熟知和关注。

本文总结了目前国内外较为普遍的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并参照国际常用做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对国内私募基金行业的稳步发展有所帮助。

总结目前业内实践经验,业绩报酬计提要素主要包含计算标准、计提时点、计提对象和扣减形式四个方面。

目前国内外私募基金常见的业绩报酬计提多采用高水位算法为计算标准。

在此计算标准的基础上,通过与其他三个要素的组合,国内外形成了多种的业绩报酬计提类型。

一、国内私募产品业绩报酬整体情况(一)关于业绩报酬提取的相关规定《基金法》修改之前,私募基金主要以为信托公司等通道做投资顾问方式发行阳光私募或者以设立有限合伙形式来管理基金。

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相关规定最早出现在中国银监会2009年印发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中,其中明确要求业绩报酬提取仅在信托计划终止日,且以盈利为前提。

随着新《基金法》首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改变以往担任投资顾问的角色,自主发行产品,真正担任基金管理人,同时承担基金管理人的相应法定职责,私募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应当到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

然而,目前包括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券商资管、期货公司资管等在内的私募产品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尚无明确规范。

(二)国内主流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及特点根据计提资产的对象来分,国内目前较为常见的业绩报酬计提类型分为两种模式共计六种方法。

两种模式为基金资产高水位模式和单客户高水位模式。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1.季度预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同时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

例:某中外合资公司,计划全年盈利10万元。

按季预缴所得税:10×1/4×33%=0.825(万元),财务人员作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8250货:银行存款——人民币户8250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例1.某中美合资企业的中国总机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取所得100万元,中国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它的瑞士分支机构同年获取所得折合人民币20万元,如果瑞士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30%,已缴瑞士政府所得税折合人民币6万元。

计算居住国中国政府在直接抵免下应征所得税税额:首先计算该合资企业抵免限额:200000×33%=66000(元)居住国中国允许直接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瑞士政府的所得税税额为60000元。

计算居住国中国政府直接抵免下应征所得税税额:(1000000+200000)×33%-60000=336000(元)注意,上述应缴所得税实际上包括了居住国中国行使居民管辖权,就来自非居住国的所得补征税额为:(33%-30%)×200000=6000(元)若该合营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了税收滞纳金和罚款10000元,向受益单位直接捐赠款100000元,在管理费用中多列招待费5000元,则应调增当年应交所得税:(10000+100000+5000)×33%=37950(元)根据以上计算,该合资企业全年应纳所得税为:336000+37950=373950(元)该合资企业全年已预缴所得税:1000000×33%=330000(元)应补缴所得税:373950-330000=43950(元)冲减应交所得税和补交税款差额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395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3950向税务机关补缴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3950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43950如果全年预缴所得税大于全年应缴所得税,多缴之数可留待预缴下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1、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即将与内资企业合并,与此有关的费用计提方法也将会有变化,所以还是等新法颁布后,按新的执行吧。

2、税后提取的企业福利方面的基金,应当列在“盈余公积—公益金”中。

3、新会计制度中还有“应付福利费”科目。

按旧的企业所得税细则规定,内资企业其中余额可以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而外资企业的规定是,在计提比例内据实列支,也即余额要冲转回费用。

这个估计在两法合并后也将有所改变。

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利润分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盈余公积——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不过我没有找到“必须计提”的依据。

我们理解上述外资企业税后提取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不适用国税函〔2008〕264号文的规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可在上述“应付福利费——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余额中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可以用作增资吗?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可以吗?《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

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者增资。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属于所有者权益吗?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不属于所有者权益,属于负债。

外商投资企业已计提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可否冲回?请将档案号一并写出。

谢谢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属于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依照相关档案不能冲回。

有关三项费用的计提的说明

有关三项费用的计提的说明

问:我公司是⼯效挂钩企业,计提三项费⽤的基数是计⼊成本的⼯资计划还是实际发放的数额(当年批准的可以发放的⼯资和动⽤的⼯资结余额)?
答:新所得税法规定:第三⼗四条企业发⽣的合理的⼯资薪⾦⽀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资薪⾦,是指企业每⼀纳税年度⽀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的所有现⾦形式或者⾮现⾦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资、奖⾦、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资,以及与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出。

新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第四⼗条 企业发⽣的职⼯福利费⽀出,不超过⼯资薪⾦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条 企业拨缴的⼯会经费,不超过⼯资薪⾦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的职⼯教育经费⽀出,不超过⼯资薪⾦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0(000)003
【摘要】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通知: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

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总页数】1页(P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
【相关文献】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J],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J],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的规定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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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资总额组成内容及提取三项基金的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资总额组成内容及提取三项基金的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资总额组成内容及提取三项基金的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0.11.13•【字号】京财贸[1990]2193号•【施行日期】199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资总额组成内容及提取三项基金的基数和比例的通知(京财贸(1990)2193号1990年11月13日)市属各外贸进出口公司:为便于做好会计达标升级和决算编审工作,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现将我市外贸企业工资总额组成内容及提取三项基金的基数和比例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工资总额的组成:(一)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二)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资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工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年终奖等。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a、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高温作业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

融资性担保公司三项计提的政策及帐务处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三项计提的政策及帐务处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三项计提的政策及帐务处理目前,绝大部分担保企业均遵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了三项准备金:①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②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③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从提取比例来说,现行的规定是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字[2001]77号)等规定,即“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从合理性来讲,这是基于一定的假定,即假定一年中担保额均匀分布,且均为一年期,整体上可看作担保费收入在当年配比了50%的费用与风险成本,还有50%应与下一年度的费用与风险成本相配比。

这与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一年周期实际情况是接近的。

如果大部分担保业务周期不是一年期,则应合理确定未到期责任准备的回转周期。

最准确的做法是:按每一笔担保业务的实际风险周期计提与回转未到期责任准备。

从理论上讲,如果在下期发生担保代偿损失,应将上期已计提的准备作为损失的抵减项目;如果下期担保责任期已过,未发生担保代偿损失,则应将上期提取的准备转回,确认为一项收益。

但实际工作中,由于日常业务量很大,如果分别每个合同作如此处理,将带来很大工作量,不便于操作。

因此,办法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从营业费用列支,在会计期末实行差额提取。

帐务处理举例如下:●1月末:借:营业费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200,000贷:未到期责任准备200,000●5月末:借:未到期责任准备100,000贷:营业费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100,000其他月份帐务处理略。

大部分担保公司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实行差额计提,这样做的好处是:①可以享受全额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②在担保业务增长时可以补提准备金不足部分;③当担保业务萎缩时,已计提的准备金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的部分可以转为当期收入。

二、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费收入确认以后,所担保的义务并未随即履行,担保风险将随着担保业务周期的完成在当期与以后期间逐步释放或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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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chenyan2004发表时间:2007-12-24 18:42:45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外资企业可以不提企业发展基金)。

储备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企业发展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其账面余额不得减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企业的财产。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

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执行新制度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科目余额,应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即成为盈余公积的三个明细科目。

企业对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是:先补亏,后提取,再分配。

如有需要,企业也可以在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储备基金用于分配,因为储备基金也属于公司股东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用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转增外方股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可以退还其已纳所得税的40%。

外商投资企业用税后计提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奖励给职工时,应并入职工当月薪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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