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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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修改版]

【浅谈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陪审制度[修改版]

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古代希腊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国,就有过处理普通案件的公民陪审法庭。

陪审员每年一任,由抽签产生,发给公职津贴。

陪审法庭的判决,由公民陪审员投票多数决定。

但是这种形式并没有广为流传。

相反,在裁判是与非、罪与非罪的方法上,古代欧洲广泛实行所谓“神明裁判法”和“决斗裁判法”。

由于“神明裁判法”和“决斗裁判法”的明显谬误,在中世纪法兰克王国,就浮现了一种裁判法,即由行政长官或者法官在当事人的邻人中,选择最熟悉事实并最可信赖者若干人,令其发誓并就其所知陈述事实真象,以供裁决依据。

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国后也把法兰克人的这种裁决法传入英国。

从亨利二世开始,英国又逐步采用挑选若干名地方议员或者地方上有法律知识的人组成大陪审团(通常是12名或者16名)作为法庭的一个机关,就当时所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向法官提供情报,裁决“表面上证据确实的案件”。

在13世纪时,英国大陪审团中又开始分出小陪审团。

前者的职责主要是在庭审前确定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和是否要向法院起诉,后者则是在庭审中,从事实方面裁判被告是否有罪。

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都肯定陪审制度,并赋予它以新的意义,强调每一个人都有权利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甚至提出“人民代表参加审判”的口号,企图以陪审制作为从封建主手里夺取司法权和保障新生资产阶级利益的一种手段。

在取得政权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陪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项规定:“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应由陪审团审判”。

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者不名誉罪的宣告,唯发生于陆海军中或者发生于战时或者国难时服现役的民团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修正案第6条还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由发生罪案之州或者区域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西方国家的陪审制,普通都采用英国的两种形式,即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确保了被告的公正审判和证据的合法性。

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并发表判决。

下面将在1200字以上对美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首先,美国的陪审制度保障了被告的公正审判。

陪审团由十二名公民组成,他们是由法院从候选人名单中进行随机选择的。

陪审团成员是普通的公民,他们代表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利益,能够理性思考和公正判断。

陪审团的成员被要求完全中立,不能有偏见或对案件有任何倾向。

这样的设定使得陪审团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确保被告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

其次,陪审制度还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法官和律师会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来判断哪些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

律师会就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了庭审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有助于司法系统作出准确的判断。

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也有助于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成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能够参与到司法决定中。

这种参与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认可。

公民能够亲身体验和了解司法过程,对司法决策更加了解和信任。

这种参与和信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同时也增加了被告对司法决策的接受度。

然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陪审制度的费用过高,给法院和被告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由于陪审制度涉及到陪审团成员的选取、他们的费用和酬劳等问题,导致庭审的开销很高。

这部分费用需要由被告或者庭审双方承担,给弱势群体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陪审制度的程序过长,导致了案件的延误和庭审周期的延长。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总的来说,美国的陪审制度在保障被告公正审判、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 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 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 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

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

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

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

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

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

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1.选举的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

浅谈人民陪审制度

浅谈人民陪审制度

浅谈人民陪审制度一、陪审制度的沿革陪审制度是国家的审判机构允许公众参与案件审理过程的一种制度,是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古雅典和罗马。

在公元前4世纪,古雅典国家的著名政治家梭伦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改革制度就是设立了“公民陪审法院”,规定陪审法官可以在年满30岁的公民中选举产生,轮流参加案件的审理。

比如雅典国在审判苏格拉底时,就是由五百多名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民众陪审员进行的。

在古罗马,司法审判活动也属于公民大众,这种民众集体审判制度体现了“民主政体”的原则,符合“主权在民”的思想。

持这种观点者认为:一个国家的主权者,只能是由缔结者个体组成的共同体,即国家权利只能属于作为国家主权者的人民,只能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行使,包括国家的审判权。

这种学说也包含了人民陪审制度的思想渊源。

但是、司法意义上的陪审制度,真正起源于英国,后来为许多国家所沿用,逐渐发展成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两种形式。

这两种不同的陪审方式虽然在陪审人员的选任、陪审员的职权、对案件的影响等方面有不同的区别。

但是、无论何种形式的陪审制度都对追求司法公正和效率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因陪审制度是民主法制的产物,我国长期处在封建统治时期,陪审制度没有生存的环境,所以陪审制度发展的较晚。

只有在清朝时期,一些封建知识分子中的有识之士和受资本主义民主思想影响的政治家提出了民主政治的要求,这些主张直接影响了立法。

沈家本于光绪三十二年主持完成的旧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首次结束了我国封建社会历代法律程序法和实体法一体的现象,因袭了资产阶级的立法原则,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公开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尽管这部法律因遭到各省督抚的反对而未颁布,但是其首次提出了陪审制度,开创了我国陪审制度的先河。

之后,1949年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在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法律实行陪审制度”。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首先,陪审员的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是由法院从社会公民中抽取酌定案件事实的法庭组成员,不设休庭,由法官主持审判,并对案件定议。

陪审员的选聘工作由具体审判机关进行,并经审判机关的同意,由抽签选取。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是随机从一般公众中抽选出来的,受到质疑的一方可以对陪审员进行挑选或排除。

陪审员组成时的抽选方式确保了公正和中立,而陪审员的选择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其次,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负责与法官一起合议,并参与案件的裁决。

陪审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决定。

陪审员的决定也能对判决案件产生影响,尤其在一些涉及重大犯罪和重要民事纠纷的案件中。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职责更加明确,他们负责决定被告的有罪与否。

陪审团拥有投票权,必须达到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决定。

这种制度体现了一种对公民参与的信任和尊重,而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对于陪审员的权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陪审员的数量不同。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只有1名陪审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通常有12名陪审员,这样的人数可以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较多的陪审员可以代表更多的社会意见和观点,减少个体的主观偏见,确保审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中国,陪审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制度也比较简单。

陪审员只需年满2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前科,并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即可。

他们通常不接受专门的培训,而是根据法院的需要或者自愿参与陪审员的工作。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资格要求更加严格,通常要求陪审员具有选民资格,高等教育程度,并接受专门的培训。

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陪审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保证他们能够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最后,陪审员的隐私权不同。

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的隐私权较少得到保护,他们的个人身份和信息可能会被暴露出去。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第一篇:浅谈陪审团制度07级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2*021浅谈陪审团制度“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

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

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 。

(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

德国法中称为“gesch)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分析案子,结果自然会比较公正,其结果也比较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也解决了对法官不信任的问题。

既然信任、接受,又怎么会上访呢?四是有助于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

参加了陪审团,不仅在开庭前要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受法律专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的关系。

特别是在讨论判决的过程中,是一次最好、最生动、最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陪审员从一个个具体的案子中,懂得了法律规定了什么?他为什么违法了?怎样才是不违法的?违法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加,无形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

在我们正处在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的今天,陪审团制度的做法、意义无疑对我们是一种极好的启示。

六、结语可以预见的是,陪审团制度并不会因为其出现的劣势而招致废止,它必将在争议中不断前行,常言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价值,吸收其中所蕴涵的民主、正义、分权的理念,权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来改革我国目前流于形式的人民陪审员制,使人民陪审员制更好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1]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2*.[2] 由嵘.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 张飞舟、蒙振祥.外国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4]《美国历史文献选编》.新华出版社.第 45、152 页.[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2*年版.[6]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良果译.商务印书馆.202*:315.[7]肖建国.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院系: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专业3班姓名:李晓平学号:202*4101001385第三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法学院刘学斌202*417461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观赏陪审团系列电影有感欣赏一系列关于陪审团的电影,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特别是陪审团制度。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一、陪审制度概述1.陪审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就是有陪审员参加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2.美国陪审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概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实质上讲,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对事实进行裁决,又适用法律。

美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形式。

大陪审团负有起诉的职能,小陪审团则在审判中裁决案件事实。

陪审团被视为美国宪政民主的关键组成部分,《美国宪法》、《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等法律法规对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作出了完备详细的规定。

二、中美陪审制度比较1.中美陪审制度的相似点1.1司法民主价值司法民主要求社会成员参与司法,并且通过“参与”来达到制约、监督司法的目的。

而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柱石之一,它“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陪审员参加审理,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1.2司法公正价值维护司法公正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与司法公正相对立的则是司法腐败。

遏制司法腐败的办法当然很多,但完善陪审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则至少应当是一条有效途径,尽管它不是根本之道。

1.3司法实践价值有些陪审员具有某种专长或有利于正确审理案件的其它优势,吸收他们参加审理,可以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从而增强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3.中美陪审制度不同点的比较3.1中美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的不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始于英国1066年,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公元1164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居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作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就是见证人制度,证人即为陪审员。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

所谓陪审制度,就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请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力。

即在一定的审判管辖区从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加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

为了使陪审员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官或法庭应告知陪审员该案将适用那些法律。

陪审制度最初建于社会还不发达的时期,那时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简单的诉讼; 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代陪审制在西方国家运作各具特色,从中不但可以发现源于不同法律传统的司法制度的差别,而且还可看到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之间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结果。

我们可以从中为我国的陪审制度探讨出更为合理的道路,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献出微力。

现就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中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一、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 、古希腊、古罗马古希腊和古罗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

就司法制度而言,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采用过奴隶主或自由民集体裁决的模式。

例如,在古希腊的众多城邦国家中,斯巴达和雅典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

其中,前者采用贵族政体,后者采用民主政体,但是二者在其司法活动中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斯巴达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

长老会议由28人组成。

成员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产生。

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就要进行“审判”,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陈述,并做出裁决。

由此可见,那些贵族代表实际上都是共同裁决诉讼的法官 [1]。

雅典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

当地居民发生诉讼纠纷的时候就要召开民众大会来进行裁决。

这等于说全体自由民都是法官。

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着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
增强司法透明度
中外陪审制度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参与审判过程,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减少了法官滥用职权的可能性。
监督司法权力
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他们的参与能够反映出社会的价值观和公众对司法的期望,有助于确保司法决策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
反映社会价值观
中外陪审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在美国陪审制度中,陪审团负责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并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陪审团作出的裁决通常是最终结果,法官会根据陪审团的裁决作出判决。此外,美国还实行了辩诉交易制度,即控辩双方在开庭前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以减少审判时间和费用。
起源与演变
陪审团组成
审判程序
法国陪审制度起源于13世纪,当时国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提高司法效率,开始在王室法院中引入地方贵族和市民代表参与案件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逐渐发展并普及到全国,成为法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特色之一。
起源与演变
陪审团组成
审判程序
04
中外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陪审员选任
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报中级人民法院任命,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备案。陪审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人民法院培训合格。陪审员任期为五年,期满后可以再次被任命。陪审员一般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常住居民中选任。
03
外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
起源与演变
陪审团组成
审判程序
英国陪审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时期,当时英国殖民者将英国陪审制度引入到北美殖民地。随着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和联邦制的建立,美国开始逐步建立起自己的陪审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
美国陪审团的成员通常由当地社区的公民自愿报名参加,经过筛选和审查后组成。陪审团成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教育程度、品行和社会经验等条件。

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一)

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一)

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一)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的陪审制度将更加规范与完善。

本文试图介绍和比较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起源与发展、陪审制度的功能以及弊端。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早期的陪审制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奴隶制雅典和罗马时代。

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

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

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约是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

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

现代陪审制从严格的司法制度上讲,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

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

陪审团最早被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

在此基础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

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

陪审制很快成为英国的一种主要的诉讼方式。

英国的陪审制在其司法历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他许多司法制度与之相配套发展起来。

但由于陪审制本身存在的固有的缺陷,时至今日,陪审制已今非昔比,日渐衰微。

1948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一、介绍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正审判和民主参与。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组成方式、功能和争议等方面,对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进行全面深入地探讨。

二、历史发展2.1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英国陪审团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12世纪。

当时,陪审团是由当地居民组成的,负责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对被告进行起诉。

这一制度起初主要用于解决土地纠纷和刑事案件。

2.2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形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形成受到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影响,但也有自己的特点。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民事案件。

这一制度在美国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被视为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方式。

三、组成方式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组成方式有所不同。

3.1 英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在英国,陪审团由12名成员组成。

陪审员的选拔是随机进行的,通常是从选民名单中抽取。

陪审员必须是18岁以上的英国公民,没有犯罪记录,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

3.2 美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在美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因州而异。

一般情况下,陪审团由6至12名成员组成。

陪审员的选拔也是随机进行的,通常是从选民名单或驾驶执照名单中抽取。

陪审员必须是18岁以上的美国公民,没有犯罪记录,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

四、功能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4.1 公正审判的保障陪审团是被告人的同行,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通过听取证据、进行讨论和投票,对案件作出决定。

陪审团的存在可以保障公正审判,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

4.2 民主参与的体现陪审团制度体现了民主参与的重要性。

普通公民通过成为陪审员,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决策的过程中。

这种参与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提高司法公正的程度。

五、争议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5.1 判决的主观性陪审团的判决可能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陪审员的个人经验和价值观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够客观。

这一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文大全]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文大全]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文大全]第一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引言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有选择性地邀请少数非法律工作者的普通民众参与自身的案件审判过程的制度。

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称谓有所不同,我国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英美则叫陪审团制度。

二者在普通民众积极参与、保证审理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公开等方面具有的一致的作用,只是在影响审判结果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有所差别。

相比较来说,国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陪审员,其意义多是陪同审理,共同见证职业审判人员的公开审理行为,而往往无权干涉判决结果;而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参与公民则有一定的权力裁决嫌犯有罪或无罪,其权力更实际一些。

二、英美陪审团制度英美陪审团制度历史十分悠久,并且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特征。

早期的陪审制度带有封建王权色彩,通常是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一个政治信息的渠道来源,而当前的陪审制度则已经相当成熟,沉淀为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具有突出的政治司法功用和时代民主特征。

现代的陪审制就像“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这一精妙的比喻出自英国著名法官丹宁之口。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政治价值1.政治参与价值托克维尔曾这样说到:“陪审制度的实质就是赋予了少数人民代表一定的法官地位和司法权限,也就是将管理社会的权力分散到了代表全体公民的少数人民身上。

”这些陪审员们借由陪审不仅是对司法过程的积极参与,同时他们的陪审实际上是对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行使,已经触及到了国家政治的层面。

2.权力制衡价值它是法官与陪审团的相互制约。

首先,陪审团参与审判裁决,是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防止诉讼当事人受到不当处理;其次,由于陪审团并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因而它对相关案件的参与必须依赖于职业法官的专业引导。

另外,在一定层面上它还是国家公权与人民主权的平衡,因为民众参与司法、政治,实际上也是国家机器运转的一个组成部分。

3.对国民性的塑造价值托克维尔曾阐述到:“不管陪审团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均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国民性的塑造。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摘要】中外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通过一定数量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保障司法公正和民主。

本文通过对中外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特点比较,探讨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向。

发现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陪审员素质不高、陪审员权利意识不强等。

为了推动我国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在提高陪审员素质、加强陪审员培训等方面进行完善。

从中外陪审制度的启示中可以看到,陪审制度对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国也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

【关键词】中外陪审制度,历史发展,特点比较,存在问题,完善方向,启示,推动发展1. 引言1.1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中外陪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安排的形式,旨在确保对被告的审判过程更加公正和客观。

在中外各国法律体系中,陪审制度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具体运作方式和实践效果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中外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特点比较以及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方向进行探讨,旨在探讨我国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并提出推动我国陪审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陪审制度的完善将成为推动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一环。

2. 正文2.1 中外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外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陪审团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他们被选派来听取案件并提出裁决。

在罗马帝国,陪审团成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而且陪审团的规模也相对较大。

在中世纪欧洲,陪审制度逐渐发展并得以继承。

在英格兰,陪审团成为了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在法国和德国等国家,陪审制度也逐渐形成并得到实践。

随着时间的推移,陪审制度在欧美国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被视为司法制度的基石之一,并在其宪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中外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不断在实践中得到完善和强化。

浅谈中外陪审制度

浅谈中外陪审制度

中于国王 ,陪审制度也逐渐消亡 。法 国最初 的陪审制度 的监督机制 ;建立 陪审制度应有 的配套制度 。
是直接 沿用英 国的陪审 团制度 。1808年法 国 《刑事预 审
法 典 》废 除控告 陪 审 团制 度 ,恢 复之前 的检 察 官公诉 【参考文献 】
制度 。1845年 法律规定合议庭 由9名法官和3名 陪审员组
团的 审判权 力有 所 下 降 ,陪审 团参 与 审判 的案 件范 围 真正 开展 陪审制度 。
有 了一 定 限制 。20世纪70年 代后 ,简 易 陪审制 的兴起
对此 ,提 出以下建议 ,以期对我 国陪审制 度的完善
和刑事 案件 中采取不一致裁判 的原则 导致 陪审制度开始 有所 帮助 :恢 复陪审制度 的宪法地位 ,制定专 门法规保
(二 )我 国陪 审制 度 的现 状 与 完善
的审判 中发挥 了重 要 的作用 ,缓 解 了 当时刑事 诉讼 法
纵观历史发展 ,我国陪审制度经历 了从辉煌到衰弱
律 的残 酷性 。19世 纪 中期后 ,陪审制 开始 出现 衰弱 迹 的风 雨颠簸 。50年代初期 ,我国宪法虽 然规定 了陪审制 象 。19世 纪后 期 陪审 制度状 况更 加惨 淡 ,此 时 国家 颁 度 ,但 它不 是现 代意 义上 的 司法制度 。新 中国成立 之
义社会得 以盛行 。而现代意 义上 的陪审制度则起 源于英 审制 度。然而清王朝的瓦解导致 了该法 未能予 以施行 。
国,发展于美 国。”虽然现代 陪审制度起 源于英国 ,但 陪审制度虽 然随后 由民国政府 提出过 ,但是没 有得 到实
是并非土生土长
度 。18世 纪末 19世纪初法 国的陪审制度随着德法 战争 引 国人 民陪审 员制度 的改造[J].民事论 坛(理论 法学),2001,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陪审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共同参与判断案件的质证和推定事实的一种司法制度。

陪审制度在很多国家都得到应用,这种制度的实质是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通过一定数量的公民,代表了社会舆论和对公正司法的期待,参与审判过程,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中外陪审制度存在的核心意义在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公正性。

首先,陪审制度在判决的过程中,直接融入了公民的智慧和正义感,防止了个别法官的权力滥用和判决的错误。

陪审团的成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有不同的职业背景和生活经验,他们能够以公正的眼光审视案件,从多个角度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条,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其次,陪审制度能够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让被告人和全社会都能够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给予被告人更多的公正和权利保障。

在我国,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朝时期的《大清律例》,但在现代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并不广泛适用。

在我国刑事案件中,一般采取的是专业法官制度,即由专业法官负责审判案件,而不需要陪审团的参与。

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确保专业性和高效性,但也有可能造成司法的一些问题,比如判决结果可能缺乏公正性和公信力。

因此,在我国完善陪审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作用,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公正性。

首先,可以适度扩大陪审团的组成人数,增加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士的比例。

这样能够更好地保障判决的多样性和精确性,避免个别法官的错误和偏见。

其次,可以加强陪审团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审判能力。

这样能够确保陪审团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不同陪审团成员之间的差异性和主观性。

最后,可以增加陪审团的决策程序,采取多数表决的方式进行判决,以避免个体陪审员的偏见和主观因素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总之,陪审制度在中外的司法实践中都有其独特的意义和作用。

在我国的司法中,可以适度借鉴外国的经验,完善和发展陪审制度,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陪审制度改革探析

陪审制度改革探析
陪审制度改革探析
2023-11-07
contents
目录
• 陪审制度概述 • 陪审制度的价值与意义 • 陪审制度改革背景与挑战 • 陪审制度改革措施与实践 • 陪审制度改革成效与展望 • 其他国家及地区陪审制度比较研究
01
陪审制度概述
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01
02
03
英国起源
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11 世纪的英国,当时作为国 王的耳目,用来监督行政 官员的权力使用。
促进民主意识
陪审制度有助于培养公众的民主意识。陪审员通过参与审判 过程,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民主制度的运作和法治原则,同 时也能提高公众对民主制度的理解和认同。
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加司法透明度
陪审制度通过让公众参与司法过程,使司法决策更加公开、透明。这种透明度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 可,提高司法公信力。
加强陪审员管理
03
建立健全陪审员管理制度,确保陪审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和制
度化。
完善陪审制度运行机制
明确陪审员职责与权利
保障陪审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陪审员在案件审 理中的积极作用。
规范陪审程序
完善陪审程序规则,确保陪审制度在案件审理中的有效实施。
加强陪审制度信息化建设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陪审制度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未来陪审制度改革将进一步优化 陪审员选任机制,提高陪审员的 代表性和专业性,确保其能够充 分代表公众利益和意见。
加强陪审员培训和 管理
为了提高陪审员的专业素养和职 业道德,未来将进一步完善陪审 员培训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其履 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扩大陪审制度适用 范围
未来陪审制度改革将在现有基础 上进一步扩大陪审制度的适用范 围,逐步实现公民广泛参与司法 过程的愿景。

中西陪审制度发展

中西陪审制度发展

中西陪审制度发展
首先,中式陪审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早在汉代,中国就有了民众参与审判的制度,称为“百姓参断”或“百姓陪审制”。

这种制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让普通百姓参与审判,来减弱法官的权力,增加公正性和普遍性。

在隋唐时期,陪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审判群众的陪审制”。

这种制度规定了陪审团的组成和操作程序,更加强调了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陪审制度在明清时期达到了较高的发展水平。

而在西方,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民主制度。

古希腊有一种叫做“陪审法庭”的制度,通过一定的随机抽样方式,将一部分市民参与到法庭审判中,以确保公正和客观性。

古罗马时期,陪审制度发展得更为完善,并且在千余年的封建时代持续存在。

这种制度在中世纪欧洲各国得到一定程度的传承和发展,并成为了现代西方陪审制度的基石。

中西陪审制度在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中国,陪审团一般由陪审员和证人组成,陪审员负责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

而在西方,陪审团由12名或更多普通公民组成,他们需要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并在案件证据和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做出最终判决。

此外,中国的陪审制度更多地注重精英专家的意见,而西方则更注重民众的直接参与。

总的来说,中西陪审制度的发展都是为了维护公正和削弱政府权力。

中式陪审制度早在古代就形成,并在历史发展中逐渐完善,但目前已基本废除。

而西方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发展至今已在西方法治国家中得到广泛应用。

两种制度在具体操作上存在差异,但都以公正和民主为基本原则,通过民众的参与来限制政府权力。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

中外陪审制度浅谈——兼论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及完善陪审制度是指将非专业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审判程序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兼顾司法公正和民主参与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公民参与刑事案件审判,增加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本文将就中外陪审制度对社会的意义以及如何完善我国陪审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陪审制度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陪审制度通过引入民众参与,确保了司法过程的公正性。

在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具备平等地位,不受法官或检察官的干扰,可独立思考和判断。

他们的参与使判决结果更具公正性,减少了个别法官的主观因素对判决的影响。

此外,陪审团的作用还在于提供公众和被告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对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起到了保障作用。

其次,陪审制度对于民主参与有着重要的意义。

陪审制度使公民在司法程序中具备了直接参与的权利和责任。

陪审团的组成通常来自于社会的广泛代表,他们通过公开选拔或抽签方式进行产生。

这样的选拔方式从一定程度上确保了陪审员的客观公正性。

陪审员既是被控告人近距离接触的代表,也是公众利益的代表,他们既关注个人的权益,也关注社会公正的实现。

陪审制度的引入使公众能够参与司法程序,它既是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也是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机制。

在我国,陪审制度在刑事审判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国刑事审判一直以来以法官为中心,尊重法官的专业意见和权威性判断。

然而,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和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引入陪审制度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需求。

陪审制度能够增加司法程序的公信力,避免部分法官的个人偏见或非法操作对判决结果的影响,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另外,陪审制度也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程序的参与感和认可度,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

这对于增强社会稳定和公民意识形态的认同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要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和选拔问题需要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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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陪审制度浅谈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

所谓陪审制度,就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请几位公民组成一个陪审团,暂时给予他们参加审判的权力。

即在一定的审判管辖区从公民中选出或指定几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加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在辩论后做出自己的判断。

为了使陪审员能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官或法庭应告知陪审员该案将适用那些法律。

陪审制度最初建于社会还不发达的时期,那时提交法院审理的案件只是一些简单的诉讼; 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代陪审制在西方国家运作各具特色,从中不但可以发现源于不同法律传统的司法制度的差别,而且还可看到法律移植和本土文化之间产生的耐人寻味的结果。

我们可以从中为我国的陪审制度探讨出更为合理的道路,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献出微力。

现就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以及中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一、国外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一) 、古希腊、古罗马古希腊和古罗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

就司法制度而言,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采用过奴隶主或自由民集体裁决的模式。

例如,在古希腊的众多城邦国家中,斯巴达和雅典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

其中,前者采用贵族政体,后者采用民主政体,但是二者在其司法活动中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斯巴达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

长老会议由28人组成。

成员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产生。

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就要进行“审判”,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陈述,并做出裁决。

由此可见,那些贵族代表实际上都是共同裁决诉讼的法官 [1]。

雅典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

当地居民发生诉讼纠纷的时候就要召开民众大会来进行裁决。

这等于说全体自由民都是法官。

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

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

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

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

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2]。

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

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及陪审制,和现代民主政治及陪审团殊为不同,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个体一面从属于群体,一面却享有作为个体独立性,享有自由。

但在古希腊民主政治中,个体是完全从属于群体的。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也属于民众大会。

虽然那些暴动、叛乱和杀害奴隶主等重大刑事案件由临时设立的专门机构(类似于后来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大陪审团)负责调查案情,但是最终的裁判权仍然归民众大会。

公元2世纪,罗马共和国设立刑事法院,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离。

不过,这种刑事法院仍具有民众集体负责的性质,因为法官都从公民中选举产生(一般为贵族或富人),每年改选一次,而且每个案件都要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

[3]这种集体裁决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西方国家奴隶主民主制度的特点,而且其中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

但罗马帝国的消亡使得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没能生长起来。

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陪审”还不具备现代陪审制度的涵义,但它是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国家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直接民主的体现。

正是这个文明的源头为欧洲的法律文化种植下民主的种子,形成了欧洲法律文化中由外行参与司法程序的传统,对后来欧洲法律和文化的影响意义深远,并通过欧洲对世界地区产生影响。

后来,西方陪审制度的发展中心也就从欧洲大陆转移到了英国。

(二)、英国英国是英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之一,但是陪审制度并非在英国土生土长起来的,而是从欧洲大陆传来。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部队渡过英吉利海峡并很快就征服了英格兰,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

威廉在决定用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人的同时,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

开始时,陪审团仅用于涉及王室权利的诉讼之中,而且陪审团仅具有证人的功能。

后来,陪审团也用于对个人纠纷的审判,而且其职能也不断扩展和变化。

1164年,亨利二世在其领导的司法改革中颁布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克拉灵顿诏令》。

按照该法令的规定,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找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

陪审员有义务就案情及被告人是否有罪宣誓作证。

1166年,亨利二世再次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窝藏罪犯、纵火等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由陪审团提出。

10年之后的《北汉普顿诏令》又增加了一些必须由陪审团提出指控的罪名。

这些法令明确规定陪审团的职能包括提出指控和参与审判,因此当时的陪审团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起诉陪审团又是审判陪审团。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敏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

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另一种陪审团。

它由12名当地居民组成,其职能是参加审判,协助法官认定案情和做出裁决。

与此同时,法令还规定原来设立的那种陪审团不能再参与审判,只负责案件的调查起诉。

这个法令就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

由于起诉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12人至23人,而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12人,所以前者又称为大陪审团,后者又称为小陪审团。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二者的职能有明确的划分。

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决定应否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在审判过程中协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4]。

大陪审团在英国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

但是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所以大陪审团只剩下预审职能。

20世纪初,治安法官又逐渐接过了大陪审团的预审职能,所以审判前设立大陪审团的情况在英国日益减少。

1948年,大陪审团彻底退出了英国司法制度的历史舞台。

小陪审团的命运比大陪审团要好。

但是它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下降。

目前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

17世纪以来,英帝国在向外扩张的同时把陪审制度带到了美洲、亚洲、澳州和非洲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地区。

但是在多数国家内,陪审制度仅用于少数严重刑事案件。

19世纪中叶以后,很多国家又都相继放弃陪审制度,唯有美国仍然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

目前,英国刑事法院审理可诉罪的一审案件时,必须有由12名陪审官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否则,审判无效。

但是审判过程中有陪审员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义务的,不受土2个人数的限制。

在英国,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只有一种陪审团,即由12人组成的审理陪审团。

1933年王座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只有一半使用陪审团。

1933年《司法实施法》第六条规定对民事案件基本上不采用陪审审判制度,把要求陪审团的权利限于诽谤、文字诽谤、恶意控告、非法拘留、勾引、违背婚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申请时才使用。

即使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法官认为审理需要长时间的审查书证、账目或需要就地调查证据,就能拒绝使用陪审团的申请。

除上述案件外,是否使用陪审团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上诉法院曾作出下述判决,即除有特殊情况外,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不使用陪审团,这是因为70年代的两件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中陪审团作了金额过高的损害赔偿的决定。

王座庭受理的案件中,人身伤害案件占大多数,因此,上诉法院的判决又进一步地加快了民事陪审制度的衰落。

在这以后,该庭使用陪审团的案件很少很少。

除王座法庭外,民事案件几乎没有使用陪审团的。

高等法院的枢密法院虽根据1858年法律有使用陪审团的权力,但该庭从未使用过。

郡法院虽有权使用8人组成的陪审团,但是由于费用太高亦极少使用。

[5] 陪审团在英国走到这样的地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使他们重新考虑革命时期为了争取同盟军而提出来的一些口号和根据启蒙时期的原则建立的一些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

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社会各方面因素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一些有利于保护人权的制度受到了怀疑和限制。

这种情况不只是英国一国,也不仅限于陪审这一种制度。

这种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趋向性潮流是陪审制度在英国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审理需要专业知识。

科学的发展,使得一些案件的审理需要某些专业方面的知识,而现在确定某一案件的陪审团成员的方法常使一些外行来充任鉴定这些证据的法官。

伦敦大学的经济学教授戴文斯曾撰文记述了他当陪审员的经历,一个案件就因为陪审团的一半成员对指印证据的科学性持怀疑态度,无法做出裁断而终将被告释放。

另外,陪审团构成的不确定性,同一种案由不同的人组成陪审团审理,其裁断可能有所不同,也难免带来一些混乱。

有人研究,对被告人,青年人往往比老年人有更多的同情;体力劳动者做出的决定不同于白领阶层,妇女常与男子有别。

这样,被告方便利用要求回避以得到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团,带来了一些弊端。

第三,犯罪率不断上升,诉讼增多,司法机关迫切要求缩短诉讼时间以减少案件的积压。

而陪审由于要选出陪审员,要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评议、作裁断等过程, 无法达到协议则解散该陪审团,召集一个新的陪审团。

这样往往使诉讼旷日持久,两方面产生了尖锐的矛盾。

而且现代社会生活带来了许多证据简单的犯罪,如与交通有关的一些犯罪,在这类诉讼中,陪审团形同装饰品。

另外,许多陪审员本身似乎对他们的职务也不感兴趣,因为虽然有津贴和收入损失的补偿,然而耗费许多时间的审判还是常常给他们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于是陪审制度在英国没落下去。

(三)、美国陪审制度的宪法保障现代的陪审制度虽然诞生于英国,但它的充分发展和运作却在美国。

从美国的殖民革命史和建国史中,可以看到陪审制度在美国的地位和作用。

在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陪审制度成为美国人民民主权利的象征,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载入美国宪法中。

从此,陪审制度在美国生根,成为美国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已经历了200多年历史。

美国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民人权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诉讼中的权利提供宪法性的保障。

17世纪初期,在北美定居的英国移民把陪审制度也带到了殖民地的司法体系中,而且与英国的发展顺序一样,首先出现的是大陪审团。

1635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

1641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也建立了大陪审团。

然后,其他殖民地也都相继确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

大陪审团由当地居民的代表组成。

各殖民地对大陪审团的组成人数规定不一,最少的5人,最多的23人。

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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