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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财〔2018〕35号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财〔2018〕35号委直属及预算管理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现将《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2018年9月18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卫生计生委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及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与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当年省财政厅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除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单位采购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二)不准参加投标人及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收投标人任何形式的馈赠;(三)不得提前透露采购信息或采购意向、采购方式;(四)不得制作带有个人倾向性的标书,严禁串通投标;(五)不得透露定标过程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其他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施行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采购资金支付、信息公开和文件管理等工作过程。
第四条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方式决定与执行、项目技术参数需求确定与审核、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项目需求确定与评标定标、签订审核合同、采购经办合同签订与验收、项目验收与采购结算审批、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六条贵州省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发展与财务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制度;(二)负责指导、监督采购责任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三)负责向中国地震局或省财政报送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第八条采购各处室(单位)职责(一)结合实际提交各处室(单位)采购需求;(二)开展市场调研,提出技术要求,配合省地震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保障中心)编写招标(采购)文件;(三)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条纪检监察审计处职责(一)对政府采购可行性论证、市场调研、采购方式选择等前期工作进行监督;(二)受理采购工作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对具体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对政府采购进行财务审计;(四)负责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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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以下标准需要的单位请自行购买,协会不统一发放。
1、整樘门软重物体撞击试验GB/T14155-20082、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15762-20083、天然石膏GB/T5483-20084、塑料术语及其定义GB/T2035-20085、塑料用氧指数法测定燃烧行为第2部分GB/T2406.2-20086、实木复合地板用胶合板LT/T1738-20087、普通装饰用铝塑复合板GB/T22412-20088、平板玻璃术语GB/T 15764-20089、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200810、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9部分:非承重吊顶构件的特殊要求GB/T 9978.9-200811、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8部分:非承重垂直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GB/T 9978.8-200812、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7部分: 柱的特殊要求GB/T 9978.7-200813、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6部分:梁的特殊要求GB/T 9978.6-200814、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5部分:承重水平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GB/T 9978.5-200815、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4部分:承重垂直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GB/T 9978.4-200816、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3部分:试验方法和试验数据应用注释GB/T 9978.3-200817、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器材术语GB/T16662-200818、混凝土用膨胀型锚栓型式与尺寸GB/T22795-200819、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GB/T17656-200820、国家标准GB8076-2008《砼外加剂》应用指南21、低压熔断器第1部分:基本要求GB 13539.1-200822、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6-2部分GB/T14048.9-20082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2部分GB/T14048.10-200824、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2部分GB/T14048.2-200825、成型胶合板GB/T22350-200826、玻璃应力测试方法GB/T18144-200827、玻璃纤维无捻粗纱GB/T18369-200828、砼碳化试验箱JG/T247-200929、砼坍落度仪JG/T248-200930、砼试验用振动台JG/T245-200931、砼试验用搅拌机JG244-200932、砼膨胀剂GB23439-200933、砼抗渗仪JG/T249-200934、砼抗冻试验设备JG/T243-200935、砼含气量测定仪JG/T246-200936、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T24266-200937、纤维水泥波瓦及其脊瓦GB/T9772-200938、先张法预应力砼管桩GB13476-200939、维勃稠度仪JG/T250-200940、土工合成材料土工布及土工布有关产品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方法GB/T13762-200941、土工合成材料术语和定义GB/T13759-200942、土工合成材料取样和试样准备GB/T13760-200943、土工合成材料规定压力下厚度的测定第1部分GB/T13761.1-200944、涂料黏度的测定斯托默黏度计法GB/T9269-200945、涂料中可溶性有害元素含量的测定GB/T23991-200946、涂料中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23990-200947、水性涂料中甲醛含量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23993-200948、水泥砼和砂浆用短切玄武岩纤维GB/T23265-200949、水井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CJ/T308-200950、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木器涂料GB/T23999-200951、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硝基木器涂料GB/T23998-200952、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聚氨酯木器涂料GB/T23997-200953、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金属板涂料GB/T23996-200954、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醇酸木器涂料GB/T23995-200955、饰面石材用胶粘剂GB/T24264-200956、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测定-气体分析法GB/T23825-200957、人造板的尺寸测定GB/T19367-200958、热轧圆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4981-200959、桥梁球型支座GB/T17955-200960、平板玻璃GB11614-200961、泡沫塑料和橡胶表观密度的测定GB/T6343-200962、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JG/T255-200963、木塑装饰板GB/T24137-200964、木材硬度试验方法GB/T1941-200965、木材吸水性测定方法GB/T1934.1-200966、木材物理力学试材锯解及试样截取方法GB/T1929-200967、木材物理力学实验方法总则GB/T1928-200968、木材顺纹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T1935-200969、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试验方法GB/T1938-200970、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试验方法GB/T1937-200971、木材湿胀性测定方法GB/T1934.2-200972、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T1936.1-200973、木材抗弯弹性模量测定方法GB/T1936.2-200974、木材抗劈力试验方法GB/T1942-200975、木材横纹抗压试验方法GB/T1939-200976、木材横纹抗压弹性模量测定方法GB/T1943-200977、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T1931-200978、木材冲击韧性试验方法GB/T1940-200979、磷石膏GB/T23456-200980、浸渍纸层压秸秆复合地板GB/T23471-200981、浸渍胶膜纸饰面秸秆板GB/T23472-200982、金属及金属复合材料吊顶板GB/T23444-200983、金属材料裸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GB/T230.1-200984、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4部分GB/T231.4-200985、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GB/T231.1-20098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T15316-200987、建筑装饰用铝单板GB/T23443-200988、建筑遮阳篷耐积水荷载试验方法JG/T 240-200989、建筑遮阳产品机械耐久性能试验方法JG/T 241-200990、建筑遮阳产品操作力试验方法JG/T 242-200991、建筑用遮阳天篷帘JG/T 252-200992、建筑用遮阳软卷帘JG/T 254-200993、建筑用遮阳金属百叶帘JG/T 251-200994、建筑用橡胶结构密封垫GB/T23661-200995、建筑用曲臂遮阳篷JG/T 253-200996、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23451-200997、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GB/T23932-200998、建筑用安全玻璃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GB15763.4-200999、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GB15763.3-2009100、建筑物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及采暖供热量检测方法GB/T23483-2009 101、建筑外遮阳产品抗风性能试验方法JG/T 239-2009102、建筑涂料涂层耐洗刷性的测定GB/T9266-2009103、建筑涂料涂层耐碱性的测定GB/T9265-2009104、建筑结构裂缝止裂带GB/T23660-2009105、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GB/T23450-200910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107、检查井盖GB/T23858-2009108、混凝土道路伸缩缝用橡胶密封件GB/T23662-2009109、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GB/T23449-2009110、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GB/T9756-2009111、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224-2009112、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第2部分JC/T564.2-2008113、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第1部分JC/T564.1-2008浙江省建筑工程检测协会 2009.12.7。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5.09•【文号】公治[2012]240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2]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2 年 5 月 2 日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将于 201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为认真做好两个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
两个标准的发布实施,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标准的实质精神,采取多种形式,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
要加大对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民警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全面掌握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知识,熟记相关条文并能准确运用。
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社会宣传工作,使涉爆从业人员了解两个标准的主要内容,增强自觉遵守执行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支持、配合、监督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活动。
二、以贯彻执行两个标准为契机,全面清理整顿爆破作业单位。
各地要按照《条例》和两个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开展爆破作业单位清理整顿工作。
(完整版)某某局机关自行采购管理办法.docx
某某局机关自行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规范自行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关于转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济财采【2017】80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各科室(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预算额度万元以上,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单位自行采购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
具体包括: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含)的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含)的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济宁市财政局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协议供货(定点商城),同一底层品目采购限额标准为1 万元;定点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标准为10万元;定点服务,同一底层品目采购限额标准为3万元;协议供货(定点商城)、定点采购外的,货物、服务类同一底层品目采购限额标准为20 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单项或批量限额标准为50 万元;工程单项或批量限额标准为100 万元;服务单项或批量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50 万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货物类,包括家具、公务服装、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硒鼓、碳粉、墨盒、色带、复印纸)、音视频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电梯、消防设备、图书及其他货物等;工程类包括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装修装饰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防系统工程、智能卡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灯光音响工程、视频(电视、电话)会议室建设工程、消防工程、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电梯安装及其他工程等;服务类是指信息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印刷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车辆加油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租赁服务、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住宿和餐饮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审计服务、业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 99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四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
第五条采购员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 3-5年轮岗一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成立局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办公室局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局机关纪委相关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办公室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第七条采购领导小组职责(一)审批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二)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三)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四)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六)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局党组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二)审核和汇总各科室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三)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四)负责局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工程、安保、保洁绿化服务、办公设备维护服务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五)协助采购科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六)管理全局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七)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八)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九)采购文件归档管理;(十)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15篇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15篇办公用品管理制度1一、为了响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使办公物资管理和使用合理化,本着厉行节约,满足需要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二、办公用品分为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和日常办公用品。
低值易耗品包括计算器、笔、纸、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胶水、电池等。
固定资产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复印机、服务器、办公桌等。
三、物资采购:1、办公用品的采购,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属特殊物资经局长室同意可由申购部门自行购买。
申购物品应填写物品申购单,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
2、物资采购由办公室负责,并采取以下方式:1)定点:按照区财政局招标定点单位进行采购。
2)定量:对油墨、纸张、一次性水笔、笔芯等动态调整,保证常备物资的库存合理性。
3)特殊物品:属区财政局规定招标范围内物品,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
其它物品坚持比质、比价原则进行采购。
四、办公室根据物资分类,进行不同的领用和管理方式,建立个人物资使用保管台帐,记录、使用、维修、保管登记情况。
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并做好造册登记和发放登记。
个人保管物品:计算器、U盘、订书机等物资,如有损坏遗失,须提出申请报局长批准,才能重新配备。
实物资产:每人所使用计算机、打印机等资产,须妥善维护,正确使用,如确需维修,提出申请,请确认,报请局长室批准。
五、人员离职时,必须向办公室办理办公物品归还手续。
六、根据办公室对各人的领用,使用情况和设备物资维修、遗失记录,核算各人办公成本,年终进行统计汇总,评选先进个人。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2为加强本公司办公用品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规范流程,明确责任,倡导健康优质、绿色环保、勤俭节约的现代办公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用品分类办公用品分为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非消耗性办公用品、消耗性办公用品1、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如:办公桌、办公椅、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汽车等;2、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计算器、电话机、订书机、打孔机、剪刀、纸刀、白板等;3、消耗性办公用品,如:笔记本、签字笔、圆珠笔、铅笔、橡皮、胶水、复写纸、钉书钉、笔芯、公司印刷品、墨盒、复印纸、传真纸、水性笔、白板笔等;二、办公用品的申购1、公司各部门分别在每年3月10日/9月10日前,根据部门实际需要制定《半年度办公用品采购计划》,经部门主管签字后,填写《器材申购单》,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总经理审批后,交供应部统一购买;2、各部门申购办公用品时,需要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分管领导进行签字;3、各部门临时采购的急需办公用品或者超出半年计划范围的办公用品,由所在部门主管填写《器材申购单》,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急需采购或超出计划的原因,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总经理批准后交供应部统一购买;4、新入职员工,在入职当天发放配套的办公用品,如在入职后一个月内辞职,必须将领取的办公用品全部退回;5、新入职行政人员,办公室发放的配套办公用品包括:中性笔、笔记本、文件夹等常用物品。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1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全面提高社会工作服务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供参照适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市辖区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制定、采购方式、信息公示、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等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适用原则】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遵循突出公益、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强化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购买主体】市、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主体。
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条【承接主体】依法成立的、业务范围包含提供专业社工服务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具有未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严重失信行为不良记录;未通过年检或未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具备其中一项情形的,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六条【购买范围】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需在国家和我市鼓励发展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服务、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16个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范围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苏府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4日苏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第三章承接主体第四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五章预算管理第六章承接主体确定方式及程序第七章合同及履约管理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九章信息公开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发改、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司法、审计等部门,加强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购买主体第五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公务机票管理办法
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务机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务机票管理,提高公务机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控制差旅费用支出,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机票指公司职员工因工作需要购买的航班机票(以下简称“机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中心,各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自行制订适应本单位的机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机票的订购、改签、退票、费用报销等工作,并设订票专员负责机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订购机票条件、舱位标准(一)申请订购机票条件:1.集团中心主管级别(含)以上人员因公出差。
2.公司职员出差旅程单程超过IOOO公里。
3.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时,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同意,集团中心主管级别以下人员可申请订购机票:D公司统一安排出行。
4)陪同重要客户出行。
5)紧急出差其他交通工具无法满足时间要求。
6)机票价格不高于高铁/动车二等座票价。
7)其他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特殊情况。
(二)乘坐舱位等级标准:(-)申请机票订购流程:1.由于机票越早订购价格越优惠的特性,乘机人应提早安排出行计划,在保证工作、出行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选择最低价格航班。
2.机票申请人在确定出差时间后,应于出发前两天通过OA系统或以《机票预订申请表》(附件1)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须关联OA系统《出差申请》。
3.机票预订申请时需完整提供乘机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航班等信息,主动跟踪审批进度并告知订票专员。
属多人同行的,需在同一申请单中列明同行乘机人。
4.如确因时间紧急,机票申请人经所在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先订票,但需于返回公司当天补办申请手续。
5.订票专员根据机票订购信息及要求,及时与申请人做好航班的查询、确认。
6.订票专员向与公司签订协议的票务公司订购机票,出票后将机票确认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7.订票专员在出票后负责登记台账,以备票务查询及报销对账。
(二)审批程序:1.乘机人属集团中心负责人级别(含)以上人员,经集团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人确认,由订票专员订购机票。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哈财采〔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哈财采〔2019〕35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哈尔滨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2019年1月16日哈尔滨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带★、▲符号不设限额的项目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不执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执行,由采购单位自行购买。
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三、集中采购目录国家政府采购的品目名称及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 号)确定(可在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品目”栏目中查询或下载)。
我市集中采购目录见下表:(一)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二)集中采购目录内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也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8]156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8〕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昆明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政府性贷款及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条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篇1)一、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采购。
自行采购办公用品的不予报销其采购资金。
二、办公用品的分类本制度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分为一般办公用品和特殊办公用品两类。
一般办公用品指单位价格100元以下的日常办公消耗性用品,如笔、本、纸、碳粉等;特殊办公用品指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办公用品以及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的非消耗性用品。
三、办公用品的采购1、一般办公用品的.采购在每月月末由办公室依据库存及办公用量情况提出采购计划,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集中购置;特殊办公用品的采购,由所需部门填制《办公用品申购单》(需部门经理签字),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买,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领导审批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
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办公用品采购要严把采购物品质量,做到秉公办事,货比三家,择优选买,不从中谋取私利,并做一《办公用品报价对比分析表》报总经理审批。
3、认真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用品,不准直接使用。
四、办公用品的领取1、一般办公用品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使用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到办公室文秘室签字领取。
2、特殊办公用品需由使用部门填写《办公用品请领单》,经本部门经理签字转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至办公室文秘室办理领用手续。
五、办公用品的管理1、要认真做好新购物品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要建立办公用品管理台帐,做到入库有手续、发放有登记。
2、各表单至办公室文秘室领取。
六、报销规定及程序1、报销时,发票必须附有申购单,否则不予报销;2、未经办公室确认,自行采购办公用品的不予报销其采购资金;3、所有报销单必须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4、经办人办公室主任复核会计审核财务经理审批董事长出纳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自董事长签字之日起实施。
【政府采购系列知识】【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法律程序指南【简版】
【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法律程序指南【简版】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省级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关于2018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府购买服务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梳理内容如下:一、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一)政府采购及非政府采购类别组织实施机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主要项目包含:1、A类品目:A01家具、A04办公设备、A06音、视频设备、A08空气调节设备(包括A0801空调机、A0804空气净化设备)A09电梯、A13消防设备2、B类品目:B03装修装饰工程、B04房屋修缮工程、B05园林绿化工程、B06安防系统工程、B07智能卡系统工程、B08通信系统工程、B12消防工程(包括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及安装、水系统消防设备及安装、气体灭火系统设备及安装等)、B13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B14电梯安装3、C类品目:C01信息技术服务、C02法律服务(包括法律诉讼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C04维修和保养服务(包含C0401办公设备维修、C0402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0403空调、电梯维修和保养服务)、C07物业管理服务、C08公务用车租赁服务】由部门、单位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具体采购限额标准:同一预算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货物类50万元、服务类100万元(工1.预算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但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1(二)政府采购方式序号方式条件备注1公开招标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和服务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工程类:同一预算项目下,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招标标准为单项合同200万元,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标准为单项合同100万元,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为50万元)。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2)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 92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近期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 31号),我厅对《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苏财购(2022) 6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2) 6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江苏省财政厅2022年10月18日附件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备注:①本目录的编码和品目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 31号)制定和解释。
②目录以内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类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有关规定执行。
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框架协议采购相关规定、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③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7) 53 号)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IOO万元;苏州市(含所辖县区)、其他设区市本级50万元;其他县(市、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7•【字号】浙财采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联系人:冯华,联系电话:*************。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2月27日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非政府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策略
非政府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策略作者:王志刚来源:《今日财富》2024年第02期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来,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健全,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运作管理越来越规范,在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不断提高,非政府采购项目在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中占比越来越高,从而带来一定的采购和财务风险,如何加强和规范非政府采购管理亟需引起重视。
基于此,本文针对行政事业单位非政府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策略进行重点研究。
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两类,集采目录加限额标准,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划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
集采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由采购法约束,集采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采购行为由各单位内部控制来约束。
限额标准下非政府采购的金额和规模不断扩大,采购风险隐患增加,非政府采购行为亟待规范。
一、非政府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一)限额标准调整频率高幅度大从上表来看,近几年限额标准几乎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频率高幅度大,导致非政府采购项目在各单位的占比越来越高,甚至一些小单位除了购置办公设备外,几乎就没有政府采购项目,全部是非政府采购,这就给各单位非政府采购行为增加了管理难度。
一是调整频率高,导致各单位要根据限额标准的变化,非政府采购方式等内部制度也要频繁地重新修订。
如某单位2021年根据限额标准制定的50万元以下的采购方式:10万元以下采取询价方式;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采取竞争性磋商;30万元至50万元邀请招标。
2023年随着限额标准由50万提高到100万元,其采购方式也要相应调整。
二是限额标准逐步提高,导致非政府采购的金额和规模不断扩大。
以笔者所在部门一家事业单位为例,2020~2023年三年来,除购置固定资产外的采購项目外,其他类型采购共计11次206.70万元,且全部为服务类项目采购,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只有2020年一笔40万元,如按2021年以后的标准,这笔也属于限额以下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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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以下标准需要的单位请自行购买,协会不统一发放。
1、整樘门软重物体撞击试验GB/T14155-2008
2、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15762-2008
3、天然石膏GB/T5483-2008
4、塑料术语及其定义GB/T2035-2008
5、塑料用氧指数法测定燃烧行为第2部分GB/T2406.2-2008
6、实木复合地板用胶合板LT/T1738-2008
7、普通装饰用铝塑复合板GB/T22412-2008
8、平板玻璃术语GB/T 15764-2008
9、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2008
10、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9部分:非承重吊顶构件的特殊要求GB/T 9978.9-2008
11、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8部分:非承重垂直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GB/T 9978.8-2008
12、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7部分: 柱的特殊要求GB/T 9978.7-2008
13、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6部分:梁的特殊要求GB/T 9978.6-2008
14、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5部分:承重水平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GB/T 9978.5-2008
15、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4部分:承重垂直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GB/T 9978.4-2008
16、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3部分:试验方法和试验数据应用注释GB/T 9978.3-2008
17、建筑给水排水设备器材术语GB/T16662-2008
18、混凝土用膨胀型锚栓型式与尺寸GB/T22795-2008
19、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GB/T17656-2008
20、国家标准GB8076-2008《砼外加剂》应用指南
21、低压熔断器第1部分:基本要求GB 13539.1-2008
22、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6-2部分GB/T14048.9-2008
2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2部分GB/T14048.10-2008
24、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2部分GB/T14048.2-2008
25、成型胶合板GB/T22350-2008
26、玻璃应力测试方法GB/T18144-2008
27、玻璃纤维无捻粗纱GB/T18369-2008
28、砼碳化试验箱JG/T247-2009
29、砼坍落度仪JG/T248-2009
30、砼试验用振动台JG/T245-2009
31、砼试验用搅拌机JG244-2009
32、砼膨胀剂GB23439-2009
33、砼抗渗仪JG/T249-2009
34、砼抗冻试验设备JG/T243-2009
35、砼含气量测定仪JG/T246-2009
36、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T24266-2009
37、纤维水泥波瓦及其脊瓦GB/T9772-2009
38、先张法预应力砼管桩GB13476-2009
39、维勃稠度仪JG/T250-2009
40、土工合成材料土工布及土工布有关产品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方法GB/T13762-2009
41、土工合成材料术语和定义GB/T13759-2009
42、土工合成材料取样和试样准备GB/T13760-2009
43、土工合成材料规定压力下厚度的测定第1部分GB/T13761.1-2009
44、涂料黏度的测定斯托默黏度计法GB/T9269-2009
45、涂料中可溶性有害元素含量的测定GB/T23991-2009
46、涂料中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23990-2009
47、水性涂料中甲醛含量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23993-2009
48、水泥砼和砂浆用短切玄武岩纤维GB/T23265-2009
49、水井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CJ/T308-2009
50、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木器涂料GB/T23999-2009
51、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硝基木器涂料GB/T23998-2009
52、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聚氨酯木器涂料GB/T23997-2009
53、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金属板涂料GB/T23996-2009
54、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醇酸木器涂料GB/T23995-2009
55、饰面石材用胶粘剂GB/T24264-2009
56、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测定-气体分析法GB/T23825-2009
57、人造板的尺寸测定GB/T19367-2009
58、热轧圆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4981-2009
59、桥梁球型支座GB/T17955-2009
60、平板玻璃GB11614-2009
61、泡沫塑料和橡胶表观密度的测定GB/T6343-2009
62、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JG/T255-2009
63、木塑装饰板GB/T24137-2009
64、木材硬度试验方法GB/T1941-2009
65、木材吸水性测定方法GB/T1934.1-2009
66、木材物理力学试材锯解及试样截取方法GB/T1929-2009
67、木材物理力学实验方法总则GB/T1928-2009
68、木材顺纹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T1935-2009
69、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试验方法GB/T1938-2009
70、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试验方法GB/T1937-2009
71、木材湿胀性测定方法GB/T1934.2-2009
72、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T1936.1-2009
73、木材抗弯弹性模量测定方法GB/T1936.2-2009
74、木材抗劈力试验方法GB/T1942-2009
75、木材横纹抗压试验方法GB/T1939-2009
76、木材横纹抗压弹性模量测定方法GB/T1943-2009
77、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GB/T1931-2009
78、木材冲击韧性试验方法GB/T1940-2009
79、磷石膏GB/T23456-2009
80、浸渍纸层压秸秆复合地板GB/T23471-2009
81、浸渍胶膜纸饰面秸秆板GB/T23472-2009
82、金属及金属复合材料吊顶板GB/T23444-2009
83、金属材料裸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GB/T230.1-2009
84、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4部分GB/T231.4-2009
85、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GB/T231.1-2009
8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T15316-2009
87、建筑装饰用铝单板GB/T23443-2009
88、建筑遮阳篷耐积水荷载试验方法JG/T 240-2009
89、建筑遮阳产品机械耐久性能试验方法JG/T 241-2009
90、建筑遮阳产品操作力试验方法JG/T 242-2009
91、建筑用遮阳天篷帘JG/T 252-2009
92、建筑用遮阳软卷帘JG/T 254-2009
93、建筑用遮阳金属百叶帘JG/T 251-2009
94、建筑用橡胶结构密封垫GB/T23661-2009
95、建筑用曲臂遮阳篷JG/T 253-2009
96、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23451-2009
97、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GB/T23932-2009
98、建筑用安全玻璃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GB15763.4-2009
99、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GB15763.3-2009
100、建筑物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及采暖供热量检测方法GB/T23483-2009 101、建筑外遮阳产品抗风性能试验方法JG/T 239-2009
102、建筑涂料涂层耐洗刷性的测定GB/T9266-2009
103、建筑涂料涂层耐碱性的测定GB/T9265-2009
104、建筑结构裂缝止裂带GB/T23660-2009
105、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GB/T23450-2009
10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
107、检查井盖GB/T23858-2009
108、混凝土道路伸缩缝用橡胶密封件GB/T23662-2009
109、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GB/T23449-2009
110、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GB/T9756-2009
111、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224-2009
112、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第2部分JC/T564.2-2008
113、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第1部分JC/T564.1-2008
浙江省建筑工程检测协会 200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