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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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的基本概念

一、对外贸易、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过境贸易

对外贸易(ForeignTrade),亦称“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货物、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因此,提到对外贸易时要指明特定的国家。如中国的对外贸易等;某些岛国如英国、日本等也称对外贸易为海外贸易。对外贸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开始产生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更加迅速。其性质和作用由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决定。

对外贸易,从商品移动方向,可分为三种贸易形式:

出口贸易(ExportTrade),是指一国将生产和加工的商品运往他国市场出售。

进口贸易(ImportTrade),是指一国将外国商品输入本国市场销售。

过境贸易(TransitTrade),凡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商品要通过第三国国境,对第三国来讲,就是过境

贸易。

出口贸易与进口贸易是就每笔交易的两面而言,对卖方国家而言,是出口贸易;对买方国家而言,就

是进口贸易。

一国在一定时期(一年、半年或一个季度)出口值与进口值之差额,称为贸易差额。出口值与进口值相等,称为贸易平衡;出口值大于进口值,称为贸易顺差(又称出超);出口值小于进口值,称为贸易逆

差(又称入超)。

复出口(Re-export),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复进口(Re-import),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

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一国在同类商品上既有出口也有进口,如该类商品出口量大于进口量,叫做净出口;反之,该商品出

口量小于进口量时叫做净进口。

二、总贸易、专门贸易

这是以国境和关境作为标准对对外贸易所作的划分。

总贸易(GeneralTrade),许多国家以国境为标准划分进口与出口,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进口;凡离开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出口。前者叫做总进口,后者叫做总出口。总进口额与总出口额之和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有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独联体国家及东欧国家。

专门贸易(SpecialTrade),与总贸易相反,许多国家以关境划分进出口的,凡进入关境的商品一律列为进口,凡离开关境的商品一律列为出口。因此,当外国商品进入国境后,暂时存放在保税仓库,尚未进入关境,不列为进口。只有从外国进入关境的商品以及从保税仓库提出,进入关境的商品,才列为进口。专门进口额加专门出口额即为专门贸易额。在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采用这种划分方法的有:德国、

意大利、瑞士等。

联合国所公布的各国贸易一般都注明是总贸易额或专门贸易额。

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

这是以对外贸易的商品内容为标准对对外贸易所作的划分。

货物贸易,是指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种类繁多,为便于统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所属的统计委员会将战前国际联盟制定的《国际贸易统计简明商品目录》进行修订,改编成为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分别在1960年和1977年进行了修订。该标准分类把国际贸易商品共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基本项目。这10大类商品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为(0);饮料及烟类这(1);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为(2);矿物燃料、润滑油有关原料为(3);动植物油脂及油脂为(4);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为(5);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口为(6);机械及运输设备为(7);杂项制品为(8);没有分类的其他商品为(9)。在国际贸易统计中,把0到4类商品称为初级产品,把5到8类商品称为制成品。

服务贸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跨境交付);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服务部门包括如下内容:商务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经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旅游与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他未包括的服务。

知识产权贸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包括如下内容:版权、商标、地理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的信息等。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即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知识产权使用权的一种贸易行为。广义的还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是指附有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视

听产品、音像产品、文学作品等的贸易行为。

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认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的。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的管理权直接掌握和控制在国会手中。该对外贸易管理权是通过制定法律、批准条约、决定征税以及掌握开支等方式行使的。行政部门则负责外贸法的实施和执行。美国政府中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机关决不只由商务部负责,它同时还设有其他部门共同负责,主要有美国贸易代表以及一个独立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还专门设有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和二审的国际贸易案件。美国总统作为行政最高长官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权力,他可以直接介入贸易事务并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采取措施,在是否采取保障措施、贸易禁运、贸易制裁等方面享有最终决定权。

美国对外贸易法的内容丰富而具体,仅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就达1000多页,其内容涉及贸易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进口救济与贸易秩序,包括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调整援助、市场扰乱、不公平贸易做法和非经济原因的进口管制;出口促进与管制,包括301条款制度和贸易促进、出口管制。日本政府的贸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日本贸易会议、经产省、大藏省、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等。但日本贸易会议的主席由内阁总理大臣亲自担任,其成员包括经产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外务省、运输省等重点省大臣、日本银行及进出口银行总裁、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经济企划厅长官等组成。日本的特点是总理亲自处理,重要部门联手共管外贸。

欧盟负责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的主要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欧盟的行政机构) 、欧盟理事会(欧盟的执行机构) 、欧盟议会(代表欧盟的公民) 和欧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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