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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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交管部门在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交管部门在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交管部门在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10.28•【文号】公交管[1998]278号•【施行日期】1998.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公安部关于交管部门在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通知(公交管[1998]278号1998年10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根据公安部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现就交通管理部门在这场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精心组织,严肃纪律。

开展这次专项斗争,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秩序,保障完成今年国民经济预定任务,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67号)和公安部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公安部和当地公安厅、局的部署,精心组织,积极参与,配合刑侦、经侦、治安、计算机通信等部门,坚决打好这一仗。

在这场斗争中,各级交管部门要严肃执行纪律。

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业务,认真负责,决不允许以辨认不出证明手续真假为借口推卸责任;有关责任人员不得漏查、漏报、故意瞒报机动车档案数据,不得拒绝或拖延协助外地公安机关核查车辆档案;对上级领导违反规定要求办理车辆牌证的,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反映;严禁违反规定上路乱罚款、乱扣车。

对违反纪律人员,要坚决追究责任,该处分的处分,该调离的调离。

二、认真核查,发现线索。

各地要按照10月14日我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打击盗窃、抢劫、走私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准备工作的通知》(公密发[1998]1283号)的要求,及时向各省(区、市)公安厅、局计算机通信部门提供1993年以来已注册登记的全部机动车档案数据拷贝软盘。

公安部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

公安部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

公安部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正文:---------------------------------------------------------------------------------------------------------------------------------------------------- 公安部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1996年9月19日)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现通告如下:一、汽车所有者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

一旦发现汽车被盗被抢,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据实提供被盗被抢汽车的车型、颜色、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接报的被盗被抢汽车的信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将随时在报纸上公布。

二、各地公安机关应在汽车交易市场和汽车修理厂点张贴登载被盗被抢汽车信息的报纸。

汽车交易市场和汽车修理厂点对交易和修理的汽车,必须根据公布的被盗被抢汽车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发现被盗被抢汽车,要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已公布的被盗被抢汽车仍然进行交易或者承修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单位和个人交易汽车,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在国家批准的汽车交易市场进行。

私下交易均属非法交易,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四、在汽车交易市场购买汽车者,应当了解汽车来历,查询所购汽车是否属于被盗被抢汽车,查验汽车特征(车驾号码、发动机号码等),发现是被盗被抢汽车,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核发汽车牌证时,发现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等被人为改变或毁坏等来历不明的汽车,应当一律扣留审查。

对购买的赃车应一律收缴,归还原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购车者自负。

明知是赃车仍然购买的,要依法处理。

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给被盗被抢汽车办理牌证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依照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领回被盗财物,需向公安机关缴费吗?

领回被盗财物,需向公安机关缴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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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 20 ・ 0 1 8 2下
领 回被 盗 财 物 , 需 向 公 安 机 关 缴 费 吗 ?
编辑同志:
去年 9月, 我
的 一 辆 价 值 60 00
读者 余某同志 : 我 国 目前 并 无 领 回 被 盗 财 物 要 向 公 安 机 关 交 费 的 余 某
规定 。打击违法犯罪是公安机关 的应尽 义务 , 向受害人 返还从犯 罪嫌疑人手 中缴获的财物是公 安机关 的法定
职 责 。因此 , 般情 况 下 , 害 人领 同被 盗 财物 是 无 需 向 一 受
司联合下发的 《 于加强被 盗抢 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 关
还工作的补充通知 》 3条规定 :“ 第 对追 回被 盗抢保险
机动车辆 的有 功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 。公 安部门追 回
被盗抢保 险车辆返还保 险公 司或车主后 ,保险公 司应 给予奖励 。具 体 比例应按追 回被盗抢 车辆 的实际价值 ( 即变卖 收人价 ) 计算 。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 1 %奖 0 励, 本省 内追 回的按 1%奖励 , 5 跨省区追 回的按 2 %奖 0 励。奖励 费由退 回赃车 的公安机关领取 , 协作办案 的 由公安机关 内部解决 ,主要 奖励破案有功 人员和提供 线索的人员。”因此 , 如果你所要领 回的摩托车属 于在 盗抢险保 险期限 内被盗 的 ,应 由你或保 险公司依照上 述通知精神 , 向退 回赃车的公安机关 交纳相应 的奖金 ; 如果你所要领 回的摩托 车没有办理盗抢 险或在保 险期 限外被盗 的 ,则领 回摩托 车时就不必 向公 安机关交纳 任何费用。●

银行防盗抢应急预案

银行防盗抢应急预案

一、目的和意义为加强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员工应对盗窃、抢劫等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银行及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行各网点、分支行及分行,适用于各类盗窃、抢劫等突发事件。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银行防盗抢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全行防盗抢应急工作。

2. 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小组:(1)现场处置小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理,包括人员疏散、制服歹徒、保护现场等。

(2)安全保卫小组:负责现场安全保卫,维护现场秩序,确保人员和财产不受损失。

(3)信息报告小组:负责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4)医疗救护小组: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救治和转运。

四、应急响应1. 发现盗窃、抢劫等突发事件时,现场处置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通知应急指挥部。

(2)迅速疏散现场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3)制服歹徒,防止其继续作案。

(4)保护现场,防止犯罪证据被破坏。

2. 安全保卫小组应采取以下措施:(1)维护现场秩序,确保人员和财产不受损失。

(2)协助现场处置小组制服歹徒。

(3)配合信息报告小组向上级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3. 信息报告小组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以下信息:(1)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性质。

(2)现场处置情况。

(3)受伤人员情况。

4. 医疗救护小组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转运。

五、后期处理1. 现场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证据。

2. 根据案件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3. 对涉及的人员进行追责,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培训和演练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防盗抢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3. 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不断完善预案。

七、附则1. 本预案由银行防盗抢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查获的处理流程

关于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查获的处理流程

关于被盗、抢车查获后的处理流程根据分公司的合规管理要求,为规范理赔流程,广州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对公安机关查获的我司承保的被盗、抢车辆作如下处理流程:一、公安机关查获被盗、抢车辆,通过公安系统网或其他途经确认是我司承保后,电话通知我司(或转由被保险人来电通知),广州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安排专人(损余物资管理员)受理,并作好相关登记。

二、查获被盗、抢车辆的跟进、领取、移交1、损余物资管理员与查获被盗、抢车辆的公安机关核实车辆身份及相关车辆检验手续。

2、协商确定奖励费用损余物资管理员根据有关规定与查获被盗、抢车辆的公安机关协商破案奖励费,上报核赔,并作赔案。

3、领取查获的被盗、抢车辆广州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安排人员代领取破案奖励费,到查获被盗、抢车辆的公安机关领取被盗、抢车辆(同时拿到励费收据、查获经过、车辆痕迹鉴定报告、物品返还清单等相关资料),出差省内的预报部门经理,出差省外的须预报公司分管老总,需预借出差费用的可按公司相关借款流程向财务借款。

4、移交领回的被盗、抢车辆领回的被盗、抢车辆属公司财产,广州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综合办公室移交,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5、报销差旅费、车辆检修费和归档出差人员按报销流程填好报销单(相关领导签名),连同领车单据、奖励费收据、车辆移交手续等相关凭据交到理算核赔作赔案,并归档。

三、综合办公室按公司相关规定再移交相关部门组织拍卖被盗、抢车辆,所得款项冲减赔款。

四、损余物资管理员作好查获被盗、抢车辆登记后应把查获之事通知到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查获的被盗、抢车辆应优先归还被保险人。

1、我司不需支付奖励费且尚未支付赔款的,由被保险人自己去公安机关取回查获的被盗、抢车辆。

2、我司需支付奖励费且尚未支付赔款的,由我司安排人员同被保险人一起到查获被盗、抢车辆的公安机关领取车辆或由被保险人先垫付我司与公安机关商定的奖励费给公安机关自己领取车辆,再拿齐相关资料(奖励费收据、查获经过、车辆痕迹鉴定报告、物品返还清单等)到我司索赔奖励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财产保险公司:前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专项检查,发现各经营财产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争业务、上规模,普遍存在违规支持无赔款优待、委托代理机构和个人出具保单的现象。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导致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效益急剧下降,直接威胁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为整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秩序,规范车辆险经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电车辆保险条款中“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

一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10%”的规定。

二、取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连续两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15%;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20%”的规定。

三、被保险人申请机动车辆险“无赔款优待”时,必须出具上年该车辆无索赔记录的保单正本。

不能提供清洁保单正本的,保险公司不得给予“无赔款优待”。

四、被保险人转到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如上年内该机动车辆无赔款,亦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但必须同时出具上年清洁保单和前一家保险公司的无赔款证明。

五、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基准费率的10%,即以基准费率的90%作为本年度的费率。

六、获得“无赔款优待”的保险车辆,当年发生赔款,下一年度必须取消优待费率,调回基准费率。

七、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在上年度内只要其中任一险种发生赔款,保险公司对该投保人不得给予无赔款优待。

被盗抢机动车辆理赔程序指南

被盗抢机动车辆理赔程序指南

被盗/抢机动车辆理赔程序指南
由于当前社会治安比较复杂,机动车辆被盗/抢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对于被盗/抢的机动车辆拥有人来说,为了挽回损失,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是必经的程序.为了帮助被盗/抢机动车辆拥有人尽快完成保险索赔
事宜,就被盗/抢机动车辆办理保险理赔的相关程序,作如下介绍:
1、被盗/抢机动车辆出险后,应立即向事发地公安机关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作好现场查勘工作,同时,保留受案单位出具的报警回执;
2、出险后48小时内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一般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卡上有记载,如果保险单或者保险卡丢失,可通过当地114查询台查询),并配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处理相关事宜;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在省级以上报刊上登载寻车启示或遗失声明,通过社会各界帮助查找车辆,同时保留该登载的报纸一份,在保险理赔时交给保险公司;
4、向被盗/抢车登记所在地地税局报停《车、船使用税》、公路规费征稽所报停《公路规费》,以避免费用继续产生,并保留受理单位出具的证明,理赔时交给保险公司;
5、车辆被盗/抢三个月后,到案发地受案派出所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一般为受案派出所所属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办理该车的侦察结果证明;并在车辆登记机关(即该车登记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6、自车辆被盗/抢三个月后,并已经完成以上手续,可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7、在办理理赔过程中,应带上被盗/抢机动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剩下的车钥匙、车辆最后一次使用人的驾驶证件、身份证件;如果最后一次使用人不是被保险人的,还需带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如果被保险人为法人,则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组织代码复印件,且提供单位的银行账号办理理赔;只要相关手续完备、证件齐全,保险理赔的办理就十分顺利了。

公安部关于加强同盗窃汽车犯罪作斗争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同盗窃汽车犯罪作斗争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同盗窃汽车犯罪作斗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1.09.14•【文号】公通字[1991]82号•【施行日期】199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加强同盗窃汽车犯罪作斗争的通知(1991年9月14日公通字[199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几年来,盗窃汽车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危害日趋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这类案件全国立案2682起,比1988年的364起上升6.4倍。

今年1至7月全国立案2480起,比去年同期的1312起上升89%。

发案较多的是北京、广东、新疆。

其他多数省、区这类案件也呈明显增多趋势。

犯罪分子大多结伙作案,流窜作案,连续作案,而且手段不断翻新。

有的甲地作案,乙地销赃,快盗快销;有的能盗则盗,盗不成则抢;有的先约好买赃人,甚至按照买主要求的车型、牌号去盗;有的将所盗车辆改头换面销赃或拆卖零件。

有的甚至形成盗窃、运输、销赃“一条龙”的职业犯罪团伙,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盗窃汽车犯罪情况日趋严重的主要原因,从客观上讲,一是盗窃汽车能获取暴利,对犯罪分子有很大的诱惑力;二是车主防范意识薄弱,乱停乱放汽车的相当普遍,有的汽车防撬盗性能很差,犯罪分子唾手可得;三是销赃容易,有些单位和个人贪图便宜低价购买赃车,给犯罪分子销赃开了方便之门。

从主观上讲,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转籍、变更手续时,对车辆来历证件审核不严,或不能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致使一些赃车取得合法牌照。

有些军队和公安、武警单位还随便将军车、警车牌照借出,为犯罪分子运赃销赃提供方便。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打击盗窃汽车犯罪活动缺乏认识,把盗窃汽车视为偷开汽车玩耍,不予立案侦查,因而放纵了犯罪分子。

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公安机关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对流入本地本单位的赃车采取庇护态度,以各种“理由”扣押赃车不退或索要赎金。

汽车被盗保险公司理赔后又被找回案例

汽车被盗保险公司理赔后又被找回案例

汽车被盗保险公司理赔后又被找回案例李某购买了一辆新车,按新车购置价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综合险并附加盗抢险。

一个月后,李某的车停在自家院内不慎被盗。

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免赔20%后赔付给李某。

2.案情分析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将车出售或拍卖,如所得价款多于赔款,多余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否则,不予考虑被保险人的要求。

当时适用的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对失窃车的赔偿是这样规定的:“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条款将找回失车后的选择权交给了被保险人,即要么被保险人选择要车,要么被保险人要赔款,想要回20%的免赔损失是不可能的。

被保险人势必要在找回车辆的实际价值与保险赔款之间进行权衡比较。

如果找回失车的价值高于赔款,那被保险人肯定选择要车;若车辆实际价值低于赔款,被保险人就会放弃要车。

相信如此简单的道理谁都明白。

那么保险条款为何要如此设计呢?旧车的评估也许不像新车那么简单,况且评估价和拍卖价也不一定会相同。

为避免被保险人放弃残车后又发现其拍卖价高于赔款而带来的纠纷,条款对此可以起到约束的作用。

但保险人是否根据该条款就可以拥有车辆的全部权益呢?很显然,条款混淆了保险代位追偿和委付的概念。

当保险损失是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人在赔偿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即为代位追偿。

而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种特殊赔偿制度。

保险标的推定全损后,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移交给保险人,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部赔偿的行为即未委付。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委付的做法。

即要么保险人将车退还被保险人收回赔款;要么在赔偿后获得该车的全部权益,也不论该车拍卖价值是否高于赔款。

保险公司盗抢险赔付准则

保险公司盗抢险赔付准则

保险公司盗抢险赔付准则
保险公司盗抢险赔付准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被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

2.保险车辆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失窃,没有构成全车被盗,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整个保险车辆被盗后,经由公安部门立案,在三个月以上仍未找到者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负责全额赔偿。

4.若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公安部门将被盗抢车辆查获,保险公司可按规定予以赔偿。

此外,盗抢险的赔偿金额也与保险金额有关。

一般来说,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不单独列明,而是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作为盗抢险的保险金额。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保险金额和相关证据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盗抢险的赔偿范围可能因保险合同条款和具体约定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购买盗抢险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赔偿金额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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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盗抢处置预案

车辆盗抢处置预案

一、预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然而,近年来,车辆盗抢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车辆盗抢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提高预防和打击车辆盗抢犯罪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车辆盗抢案件的发生。

2. 做好车辆被盗抢后的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恢复被盗抢车辆,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群众的损失。

3. 加强与公安机关、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车辆盗抢犯罪的合力。

三、预案组织机构1. 成立车辆盗抢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车辆盗抢处置工作。

2. 设立车辆盗抢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四、应急处置流程1. 报警处理(1)车辆被盗抢后,车主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提供以下信息:车辆信息、被盗抢时间、地点、嫌疑人特征等。

(2)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出警,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2. 救援处置(1)车主应立即联系救援公司,请求救援车辆和人员到场。

(2)救援公司接到请求后,应立即安排救援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和救援。

3. 保险理赔(1)车主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报案并办理理赔手续。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迅速核实案件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4. 法律追诉(1)公安机关对车辆盗抢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被盗抢车辆被找回后,公安机关应依法追回,并返还给车主。

五、预防措施1. 加强车辆防盗设施建设,提高车辆防盗性能。

2. 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3. 加强驾驶员安全意识教育,提高驾驶员防范车辆盗抢的能力。

4. 加强与公安机关、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车辆盗抢犯罪。

六、应急演练1.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实战能力。

2. 演练内容包括:报警处理、救援处置、保险理赔、法律追诉等。

车辆盗抢风险预案方案模板

车辆盗抢风险预案方案模板

一、预案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车辆盗抢案件也日益增多,给车主和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车辆盗抢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降低车辆盗抢案件发生率;2. 提高车辆被盗抢后的找回率;3. 减少车辆盗抢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4. 提高公安机关打击车辆盗抢犯罪的能力。

三、预案组织机构1. 领导小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车辆盗抢风险防范工作。

2. 实施小组:由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等组成,负责具体实施车辆盗抢风险防范措施。

3. 应急小组:由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等组成,负责应对车辆盗抢事件。

四、预防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车辆盗抢防范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2. 完善监控设施:在车辆停放区域、交通要道等地方安装监控摄像头,提高监控覆盖范围。

3. 加强巡逻防控:公安机关加大巡逻力度,提高巡逻频率,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

4. 强化车辆防盗措施:鼓励车主安装防盗装置,如防盗锁、防盗器等。

5.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等共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车辆盗抢信息。

五、应急处置措施1. 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

2. 保护现场,对被盗抢车辆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

3. 向被盗抢车辆车主了解情况,协助其报警。

4. 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以下措施:a. 对被盗抢车辆进行追踪;b. 查找嫌疑人,收集证据;c. 与周边社区、企事业单位、公安机关等部门协作,共同打击盗抢犯罪。

5. 案件侦破后,及时通知车主,协助其追回被盗抢车辆。

六、后期处理1. 对案件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完善防范措施。

2. 对被盗抢车辆车主进行心理疏导,协助其恢复正常生活。

3. 对案件涉及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七、预案实施与监督1.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车辆盗抢风险防范工作,将本预案纳入日常工作。

被盗车辆查获未还超三月保险公司当赔_1

被盗车辆查获未还超三月保险公司当赔_1

被盗车辆查获未还超三月保险公司当赔车辆被偷以后,公安机关在外地查获,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将车带回。

这时,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车主“全车盗抢险”的损失呢?2003年11月30日,王先生的一辆黑色轿车不翼而飞。

2004年3月,被盗汽车在新疆被发现时,已易主好几次。

被发现时,这辆车为当地人高某所有,他在车辆被偷以后,公安机关在外地查获,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将车带回。

这时,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车主“全车盗抢险”的损失呢?2003年11月30日,王先生的一辆黑色轿车不翼而飞。

2004年3月,被盗汽车在新疆被发现时,已易主好几次。

被发现时,这辆车为当地人高某所有,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下了这辆“黑车”。

公安机关派员去新疆提车时,因高某阻挠未能及时提取成功。

苦等了好几个月的王先生,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为他投保了全车盗抢险。

根据车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在三个月以上,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未获者,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王先生认为,自己的轿车经公安机关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自己仍然未获得该车,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但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赔款。

他们认为,王先生失窃的车辆虽然还没有追回,但公安机关实际上已经掌握了该车,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保险责任。

双方意见相持不下,最后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导致双方出现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车险条款的理解出现了差异。

投保人认为,“立案侦察未获”是指车辆失窃者未能获得车辆;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应指公安机关。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同时又有《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当投保人王先生和保险公司就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理应作出对王先生有利的解释。

追保通知范文

追保通知范文

追保通知范文追保通知。

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信任与支持。

为了更好地保障您的利益,我们特向您发送此份追保通知。

根据我公司的数据统计,我们发现您的保险保额已经接近了最低标准,为了避免出现保险不足的情况,我们建议您及时追加保险保额,以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能够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追保的好处有以下几点:1. 提升保险保障水平,通过追加保险保额,您可以获得更全面的保险保障,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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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一份追保通知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和防范盗抢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告-粤府[1994]4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和防范盗抢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告-粤府[1994]4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和防范盗抢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告正文:---------------------------------------------------------------------------------------------------------------------------------------------------- 关于打击和防范盗抢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告粤府[1994]41号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稳定社会治安,保障经济发展,打击和防范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一、凡有盗窃、抢劫机动车辆,销售、窝藏赃车,制造、贩卖假车辆牌证行为的人,在1994年5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予以从宽处理。

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惩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来历不明的机动车辆。

凡属非法的汽车、摩托车交易场所,一律取缔。

买卖赃车的,一律无偿追缴,发还给失主或予以没收。

三、经批准允许经营机动车辆的单位,不得购销来历不明的车辆。

购销赃车的,一律无偿追缴,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其销出的赃车被无偿追缴后,由该销售单位负责赔偿买主的经济损失。

四、凡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机动车维修厂点,一律取缔。

任何机动车维修厂点,不得改装推销赃车,未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批准,不得为车主喷改车身颜色和凿改车架、发动机号码。

违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严禁无牌汽车、摩托车上路行驶。

拥有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车辆必须停驶,并在1994年4月15日前到当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登记(合法购买的摩托车因限制入户而未领牌证的除外),听候处理。

逾期不登记或登记后还没有处理继续上路行驶的,一律扣查。

六、公安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可疑车辆的检查。

机动车辆驾驶员(含各特种车辆)要主动配合,带齐车辆证件,自觉接受检查,不得拒绝检查和强行冲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保发[1994]139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保发[1994]139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保发〔199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1992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发〔1992〕301号文件)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盗窃保险机动车犯罪,积极追查失窃保险机动车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年来,盗抢机动车辆犯罪案件急剧增多,导致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对被盗抢的保险机动车辆的赔款已达8亿多元。

为进一步切实做好追查、归还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加强被盗抢保险车辆的侦破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同盗窃汽车犯罪斗争的通知》(公通字〔1991〕82号)和《关于转发加强打击盗抢机动车辆犯罪活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公通字〔1994〕28号)的要求,对被盗抢机动车辆案件及时立案侦察,加强破案、追赃工作。

保险公司接到报失后,对有疑问的案件,可向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查询,公安机关应提供方便。

二、做好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返还工作。

返还被盗抢的保险车辆要掌握两条原则:一是被盗抢的保险车辆在3个月以后追缴回来的,应无偿归还保险公司;二是被盗抢3个月内找回的保险车辆,应立即通知车辆承保公司,并及时将车辆返还车主。

三、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构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正文:----------------------------------------------------------------------------------------------------------------------------------------------------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为加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以下统称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一、消费者购买车辆,应当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编码、超标电动自行车。

车辆持有人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对持有车辆登记、上牌后上路行驶。

二、依法严厉打击盗窃车辆以及明知是被盗车辆而收购、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明知”是被盗车辆:(一)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法交易场所销售、购买的;(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三)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

三、依法整治非法设立的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易市场,依法惩处非法设立的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业主。

旧车辆交易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旧车辆交易业经营者未依法查验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旧车辆交易人信息、交易车辆信息的,依照《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字[2007]28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字[2007]28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字[2007]28号)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近年来,自行车的被盗问题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感,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最近省公安厅等六部门制定下发了《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各市规划、房管、城建部门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要严格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市规划局要做好城市规划工作,落实自行车存车处的规划,监督指导规划的实施。

各地在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中,要从考虑群众的需要、方便群众生活要求出发,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合理规划配置公共设施的自行车存放处;在城市居住区和居民小区的规划编制中,要采取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自行车存车处,并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

自行车存车设施应做到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各市规划局要做好规划的公示和实施监督工作,要加强公众参与,使群众能够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城市规划的内容,监督规划的实施。

二、各市房管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企业在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要增强责任意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体系,推动安全防范综合措施的落实。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贯彻“预防为主,人防、物防、技防三者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安全防范服务能力和水平。

车保险免责协议书

车保险免责协议书

车辆保险免责协议书甲方(车辆所有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鉴于甲方已向乙方投保车辆保险,为明确双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免责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1. 甲方已向乙方投保车辆保险,乙方已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

2.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免责事项,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免责事项1. 以下情况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免责事项:(1)车辆被盗抢后,甲方未在第一时间报警,导致无法追回车辆。

(2)车辆因维修、保养、改装等原因导致的事故。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违反交通法规、超速、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

(4)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

(5)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或乘客的个人行为导致的事故。

(6)保险单中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2. 甲方在投保时已知悉上述免责事项,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三、赔偿处理1.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 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赔偿。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请注意: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签订协议前,请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协议内容。

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人士。

对人保公司理赔后又找回的丢失盗失机动车辆处置的几种审计方法

对人保公司理赔后又找回的丢失盗失机动车辆处置的几种审计方法

对人保公司理赔后又找回的丢失盗失机动车辆处置的几种审计
方法
杨东波
【期刊名称】《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
【年(卷),期】2001(000)008
【摘要】最近,我办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本级、营业部及原某支公司审计过程中发现,已理赔后又找回的丢失盗抢机动车辆管理较,存在将这部分车辆不入帐用于自用形成帐外固定资产,或用于变卖将收入不入大帐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我办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以下三种方法审计这部分车辆的处置情况,取得了一定成效。

【总页数】1页(P9)
【作者】杨东波
【作者单位】审计署郑州特派办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65
【相关文献】
1.人保财险秦皇岛市分公司周到神速理赔获客户好评 [J], 王建华;李永春
2.人民保险公司假理赔的表现形式及审计方法 [J], 王孝军
3.机动车辆投保有窍门:—从保险公司理赔胜诉案谈起 [J], 唐湘礼
4.人保财险秦皇岛市分公司全力做好理赔工作 [J],
5.中国人保财险伊犁分公司公开承诺 4项措施提升理赔服务质量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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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
保发[1992]301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机动车辆被盗案件大幅度上升,保险公司为此支付了大量赔款。

虽然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追查归还被盗保险车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为了做好被盗保险车辆的追查归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打防结合,遏制机动车辆被盗案件的上升势头。

二、保险车辆失窃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一经查获,应当抓紧依法追缴,并尽快返还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

具体办法包括补充费用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分公司和公安厅、局协商制定。

对于跨地市案件的补充费用的比例或数额,可由地、市公安、保险部门协商解决。

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公安部将经常沟通情况,研究对策,协调全国追查、归还被盗保险车辆的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应
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做好此项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协商解决。

四、对被盗的机动车辆,无论是否投保,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都必须立案侦查,不得拖延不办。

1992年10月10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
作的补充通知
保发[199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2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发[1992]301号文件)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盗窃保险机动车犯罪,积极追查失窃保险机动车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年来,盗抢机动车辆犯罪案件急剧增多,导致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对被盗抢的保险机动车辆的赔款已达
8亿多元。

为进一步切实做好追查、归还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被盗抢保险车辆的侦破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同盗窃汽车犯罪斗争的通知》(公通字[1991]82号)和《关于转发加强打击盗抢机动车辆犯罪活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公通字[1994]28号)的要求,对被盗抢机动车辆案件及时立案侦察,加强破案、追赃工作。

保险公司接到报失后,对有疑问的案件,可向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查询,公安机关应提供方便。

二、做好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返还工作。

返还被盗抢的保险车辆要掌握两条原则:一是被盗抢的保险车辆的3个月以后追缴回来的,应无偿归还保险公司;二是被盗抢3个月内找回的保险车辆,应立即通知车辆承保公司,并及时将车辆返还车主。

三、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

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

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

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四、开展全国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信息交流。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事务协作中心,负责开
展追查被盗抢保险车辆工作,汇集各分、支公司的信息定期发布。

此中心总站设在总公司财产保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中支公司相应设立分站。

各分站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切实开展工作。

对于总站定期通报的被盗抢保险车辆信息,公安刑侦、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关注,有条件的可输入电脑。

五、建立举报制度。

各地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加强联系,设立举报电话,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查找消息,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查找工作。

六、做好机动车辆的管理和防范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通过加强机动车存放场所的管理,和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尤其是高档机动车采取安装防盗防劫装置等措施,严防机动车被盗被抢。

199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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