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自然人(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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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自然人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 死亡 “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 。 自然人死亡及死亡时间的证明,应以户籍之记载为准。 (二)同时遇难之死亡时间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如果不 能确定死亡完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 分相同的,推定为同时死亡,互不继承遗产。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 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 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 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go next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五、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 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总则第十二条“自然 人的出生和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 他证据足以推翻户籍登记的时间的,以该证据表明的时 间为准。” (二)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 总括保护主义: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 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个别保护主义: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 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 绝对主义: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
第四章民事主体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与公民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款: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 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三条【调整范围】 本法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一)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的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

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或民法人的缺一不可的要素和特征。

(二)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依一国的宪法和国籍法取得该国国籍后,即成为该国的公民,具有了“公民”的身份。

自然人和公民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

联系表现在公民首先必须是自然人,而绝大部分自然人又都具有公民身份。

区别表现在:第一,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是公民;第二,自然人身份是伴随一个人的终身而不会丧失或改变的,而公民身份是可以改变或丧失的;第三,公民是宪法概念,多用于公法领域,而自然人是私法概念,用于私法领域。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出生(一)确认自然人出生的条件出生是指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的独立体的事实。

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胎儿完全脱离母体;2、胎儿出生时为活体。

(二)出生的时间:我国立法尚无规定,也无相应判例及解释。

关于出生的时间有以下学说:1、一部露出说。

以胎儿身体的一部分露出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2、全部露出说。

以胎儿身体全部脱离母体之时为出生时间。

3、断脐带说。

以剪断胎儿脐带之时为出生时间。

4、初啼说。

以婴儿第一声啼哭之时为出生时间。

5、独立呼吸说。

以胎儿能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法定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如自然人无户籍,则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各国民法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约有三种法例:第一种为总括性保护,视胎儿为有权利能力;第二种个别保护,是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为出生者,对其利益加以保护;第三种是在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胎儿将成为婴儿,对其利益给予特殊保护。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死亡(一)死亡的效力死亡意味着:1、使继承开始;2、充分遗嘱的生效要件;3、使生存配偶发生结婚权;4、充分人身保险金请求权的生效要件;5、使遗属发生抚恤金请求权。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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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解释2】不满10周岁,是小于10周岁,不包括10周岁本身。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释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整理好了,记得温故,注册会计师科目中税法和经济法相对来说难度小一些,学习时间不多的考生不妨考虑这样的搭配方案。

其中,会计和税法的联系十分紧密,知识点有一定相似度,比如所得税部分,比较适合一起搭配学习。

1、借款合同的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整理好了,记得温故,税法和经济法相对来说难度小一些,经济法这一科侧重于理解记忆,花费的学习时间相对来说较少,非常适合时间不充足或是学习基础薄弱的考生,如果基础薄弱,可以考虑学习。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考点精讲-第02讲_经济法渊源、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考点精讲-第02讲_经济法渊源、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无效(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

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无真实的意思表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考点0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P9)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该行为。

(4)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欺诈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知识点主要包括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以及经济法的渊源等。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定义、特征和功能。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经济法的重要概念,介绍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此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经济法律事实。

其中,经济法律规范是法律依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而经济法律事实则是直接原因。

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际条约等。

这些渊源的效力等级不同,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或咨询专业人士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的含义一、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

自然人的概念是与法人的概念相对称的,在没有法人制度的时代,也没有“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分。

二、公民与自然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自然人的概念更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公民的概念更多的强调作为权利主体人的社会属性。

在承认公私法划分的国家,自然人属于私法范畴,公民属于公法范畴。

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学说中是将“公民”与“自然人”两个概念并用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的规定,凡是我国公民都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不一定都是我国公民,因为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两个因素:一是主体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二是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开始。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始于出生。

1、出生的条件出生是指自然人脱离母体而成为有生命力的独立体的事实。

必须具有“出”和“生”两个要件。

“出”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体,“生”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后须保持生命。

2、出生时间的确定各国关于认定胎儿出生的时间主要有一下几种做法:一是阵痛说;二是混出说或称一部露出说;三是全部露出说;四是断带说(剪断脐带);五是初声说(第一声啼哭);六是独立呼吸说。

一二欠缺“出”的要件,三欠缺“生”的要件,四忽略了剪断脐带之前已经脱离母体独立存活的情况,五忽略了哑儿不能啼哭的情况,六忽略了胎儿难产时需人工呼吸的情形和胎儿头部先露出的情形。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考点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考点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考点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及法律制度:包括经济法的定义、基本原则、法的特征、法的种类等。

2.公司法:包括公司的定义、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会议和董事会的职权、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等。

3.合同法:包括合同的定义、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合同
的效力及其实现方式、违约责任等。

4.劳动法:包括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争议的解决等。

5.税法:包括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的分类、税务登记与纳税
申报、税款的计算和缴纳、税收征收的程序和法律责任等。

6.金融法:包括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金融市场的组织形式、
金融市场的监管等。

7.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的
基本概念和法律制度。

8.侵权责任法:包括侵权的基本概念、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侵权形式的分类和法律责任等。

以上仅是经济法考点的一部分,具体内容还需参考相关教材和考试大纲。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三章自然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死者的人身利益保护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 16周岁的小华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闲着, 16周岁的小华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闲着, 偶尔给他人打零工赚一些钱。2008年 偶尔给他人打零工赚一些钱。2008年5月14日, 14日, 小华因没钱玩游戏,在向父母要钱遭拒后,趁家 中无人,便到马路上喊来收购旧家电的于某到家 中,将自己的一台电脑低价卖给于某,共得款480 中,将自己的一台电脑低价卖给于某,共得款480 元。小华父亲张某回家发现电脑不翼而飞,经询 问,得知是小华卖给了收破烂的。几天后,张某 找到于某,要求返还上述电脑,于某拒绝。 请分析以下问题:(1 请分析以下问题:(1)小华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2 力?(2)小华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如何认定? (3)小华是否有权出卖自己的电脑?
2.利害关系人须向法院提出申请 顺序:( 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 配偶;( 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孙子女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3.法院须依法定程序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 的日期。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 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宣告为死亡的法律 制度。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间 (1)在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须满4年。(2)因 在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须满4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因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 可能生存的, 不受该2年的限制。 可能生存的, 不受该2年的限制 。 ( 3) 战争期间 下落不明的, 从战争结束之日起须满4 下落不明的, 从战争结束之日起须满 4年 。( 1) 配偶;( 配偶; ( 2) 父母 、子女;(3)兄弟姐妹、 祖父 父母、子女; ( 兄弟姐妹 、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试题题库-—2016年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易错知识点和串讲通关知识点总结精华版

试题题库-—2016年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易错知识点和串讲通关知识点总结精华版

中级经济法重难点及易错知识点第一章总论【疑惑点1】自然人VS法人表1-1表1-2、“以外”,不包括本数。

【疑惑点2】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单方行为VS多方行为(合同)、民事行为1.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1)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事实行为,指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

2.单方行为VS多方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3.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疑惑点3】无效VS可撤销VS效力待定【提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还是可撤销?根据《民法通则》无效,根据《合同法》可撤销;相对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的,但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疑惑点4】条件VS期限1.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期限是“必然要发生”的事实;★案例★(1)条件:2015年10月1日王老五结婚,2015年12月12日妻子去世等;(2)期限:2015年10月1日,妻子去世时。

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未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成就(体现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

【疑惑点5】滥用代理权VS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1.可否代理2.滥用代理权VS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表1-5区别关键前者“仲裁协议效力不确定,有异议”,后者“仲裁协议有效”。

1.(1)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资料【绝密】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资料【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主体(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国家内容权利义务积极、消极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人身表二、法律事实分类内容标准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等)表三、法的形式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法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仲裁协议形式必须书面!效力(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表六、民事诉讼适用范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审判制度(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执行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普通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管辖(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⑵港口作业纠纷;⑶继承遗产纠纷共同管辖“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普通2年特别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最长20年【注意】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中止(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中断(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判决生效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二审“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表七、行政复议复议范围复议事项(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排除事项(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3)抽象行政行为复议程序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复议机关一个婆婆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俩婆婆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本级复议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链接】税务行政复议: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注意1】不得收费【注意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复议决定(1)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2)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3)决定种类包括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4)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强制执行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表八、行政诉讼诉讼范围受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受理(1)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注意】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仲裁一裁终局原则与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同(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依然可以起诉)诉讼管辖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一般情况“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特殊情况“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诉讼程序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表九、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主刑种类期限数罪并罚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有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无期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主体劳动者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用人单位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建立关系“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签订合同形式书面(例外:非全日制用工)订立时间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不签的后果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新增)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补偿、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效力生效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诺成)无效前提已经成立法定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后果自始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表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带薪年休【注意】看累计工作年限(1年起步,10年分界)假满1年不满10年5天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带薪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享受寒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满10年不满20年10天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满20年15天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注意】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换工作不影响享受假期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部分人放假节日有工资无加班费平时加班150%周末加班200%法定休假日加班300%不支付加班费的罚则先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特别注意】计算加班费时需扣除正常工资(2013年新变化)扣工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表三、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得约定【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注意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约定工资的80%”;“最低工资标准”不满3个月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无固定期限服务期单位出钱培训且有凭证服务期长合同顺延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计算已履行服务期比例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保密协议可以约定,但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及竞业限制无效在签订时“必须有补偿条款”否则就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协议当然无效失效在条款有效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支付补偿金,或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补偿金,“经劳动者催要后仍不支付”表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定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谁也没错试用期3天,非试用期30天随时通知解除单位错误在先,但不严重(补偿)无需通知即可解除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甚至威胁生命(补偿)单位提前通知解除谁也没错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随时通知解除“试用期”或劳动者有过错经济性裁员单位经济原因(补偿)终止合同期满、退休或享受养老待遇、一方驾鹤西游排除事项常识高危职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在医学观察期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孕、产、哺乳期记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偿金法定情形【注意】无论合同解除还是终止,只要不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无过错且非主动提出离职就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单位的社会责任!年限看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基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特别注意】只有劳动者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情况下才受到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限制法律后果(1)双方劳动关系消灭(2)单位应出具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转档(3)合同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表五、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2013新增)集体合同订立主体工会(上级工会指导下的劳动者)与企业生效要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劳动行政部门,自其“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争议解决由“工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劳务派遣派遣(用人、输出)单位(1)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2)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3)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不得克扣报酬用工(输入)单(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位(2)告知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注意1】劳务派遣三性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注意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表六、劳动仲裁基本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非一裁终局)劳动仲裁不收费参加人当事人(1)劳务派遣(2)承包(3)单位驾鹤西游⑷集体合同当事人代表劳动者一方“10人以上”推举“3至5名”代表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为其指定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两地申请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注意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有地域管辖问题【注意2】两地申请指争议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两地申请,区分立案在先原则申请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方式书面、口头均可(与经济仲裁区分)开庭开庭并“公开”、执行仲裁庭制、适用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与调解裁决终局裁决涉及钱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合同必备条款争议【注意】终局裁决非一裁终局原则,对终局裁决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诉讼(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只是生效时间不同)生效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非终局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表七、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订立合同不订立合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超过规定、扣押证件、收取财物履行合同单位不按期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解除或终止合同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履行支付补偿金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加”付“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就不再支付补偿金)表【区分】“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支付补偿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表八、基本养老保险(2013新增)类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组成单位缴费部分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也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补贴部分缴费单位缴费20%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个人缴费8%享受条件年龄条件一般情况男60女职工50女干部55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男55女45工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50女45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5年九、基本医疗保险(2013新增)类型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缴费6%单位缴费的30%转入个人账户【注意】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个人缴费2%享受条件定点、定围(急诊、抢救除外)支付标准支付区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起付线)~年平均工资6倍(封顶线)支付比例90%【注意】自付费部分由三块组成:(1)起付线以下的部分(2)区间内自己负担的比例部分(3)封顶线以上的部分不支付的医疗费用(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由第三人负担的;(3)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医疗期【记忆口诀】躲得过初一躲不过“15”;不管三七“21”先看累计工作年限(10年分界),再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分界)累计计算期累计工作年限不满10年医疗期×2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上医疗期+6【友情提示】一定看清题目问法!医疗期待遇(1)工资标准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3)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4)医疗期满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表十、工伤保险(2013新增)缴费由“单位”缴纳(同生育保险)工伤认定应当认定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注意】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视同工伤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注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疾病非工作造成)不认定自找停工留薪期待遇(1)工资待遇“不变”(2)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3)期间“12+12”(4)评定伤残等级后,转为享受伤残待遇(5)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注意】与医疗期待遇进行区分劳动合同的解除1~4级不得解除;5、6级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7~10级合同期满或经本人提出可以解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表十一、失业保险(2013新增)缴费单位:2%个人:1%享受条件已缴保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必须同时满足)领取缴费年限:1年起5年分领取期限:12、18、24个月(没有15和21)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险金≤最低工资标准停止领取就业、当兵、移民、退休、无求职需求表十二、生育保险(2013新增)缴费由“单位缴纳”比例不超过1%;(工伤保险也仅由单位缴纳)待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无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非本人平均工资)【注意】生产、流产均可享受表十三、违法责任(2013新增)用人单位不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应缴社会保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主管及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不缴费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不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骗保(1)责令退回(2)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表一、支付结算的办理要求分类三票一卡结算方式出票日(1)“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无效,银行不受理期(2)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签章(1)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2)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更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要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伪造与变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表二、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核准制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增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生效日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中级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汇总

中级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汇总以下是中级经济法基础必背的知识点汇总,涵盖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以及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1.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2.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具有指导性、规范性、保护性、管理性和制度性等特点。

二、经济法的法律主体1.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2.法人: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能享受与自然人相同或类似的权利和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指各类非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经济法的法律行为1.合同: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约定,具有约束性和相互法律效果的行为。

2.律师事务: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律师的代理或协助完成的法律事务。

3.证券交易:指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的行为。

4.物权行为:指权利人依法对物的支配和利用所进行的行为。

四、经济法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返还义务、修缮义务、赔偿义务等。

2.行政责任:指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

3.刑事责任:指违反刑法的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人依法进行刑罚。

五、经济法与经济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做出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了证券市场,规范了证券市场的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对不动产、动产和其他权益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法律制度。

六、经济法的实施机关和监督机构1.实施机关:主要负责经济法的制定、解释和实施工作,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2.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包括行政监督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等。

初级经济法 第五章-2 个人所得税

初级经济法 第五章-2 个人所得税

【章节讲义】16年《经济法基础》考点整理,持续更新!知识点:个人所得税一、纳说人个人所得税的纳说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个人或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税目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共分为11个应税项目【计税方法】【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常用级数】(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应税率(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四)稿酬适用适用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其中,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得来源的确定】【特殊规定】工资、薪酬所得1、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2、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4、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税目5、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6、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7、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认知、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本税目计税2、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劳务报酬所得1、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成绩突出的非雇员,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所得税2、在校生参与勤工俭学所得,按照“劳务报酬”征税稿酬所得1、除专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作品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按本科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取得的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得3、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本科目征收【每次收入的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

第二章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和公民1、自然人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公民概念:是宪法上的概念。

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二者外延的区别如以下逻辑关系式:公民(多数自然人)+无国籍人=自然人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这是首要特征;二是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所以不可转让、不可抛弃。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对“出生时间”的理解要重点掌握。

依《民通意见》第1条,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效力顺序){测试案例}:关于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有关证明文件,根据其优先效力,下列排列或表述正确的是(单选):A、医院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B、户籍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C、其他有关证明、户籍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D、其他有关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E、以上所列各类证明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正确答案:B。

注意:民事权利中关于胎儿的应留份额问题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对胎儿的应留份额保护制度(是《通则》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例外规定)。

案例:甲、乙为夫妻。

甲有父母丙、丁。

甲死亡时,未留遗嘱,其妻乙正怀有胎儿。

问:甲之财产如何分割?答案:依《继承法》第28条及第10条,甲之遗产原则上分为4份,即乙、丙、丁各一份,予留一份给胎儿。

但因为该规定是以推定胎儿为活体作出的,所以胎儿出生时可能会有三种情形:①胎儿为活体:予留份额属于该胎儿,由其母乙监护保管;②胎儿为死体:予留份额失去意义,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该予留额。

即:以死者甲为被继承人,以乙、丙、丁为继承人,再分配予留给胎儿的这份。

③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比如出生后,哭了一声后便窒息死亡):此时被继承人为胎儿,继承人为其母乙一人(《继承法意见》45条)。

什么是自然人自然人的法律特征

什么是自然人自然人的法律特征

什么是自然人自然人的法律特征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

这是一个法律概念。

相信大家都不太了解自然人的概念,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自然人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自然人的法律定义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代表着人格,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

公民属于政治学或公法上的概念,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叫做公民。

自然人的分类各国民法典都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以及丧失这种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有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能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

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为有效法律行为的人。

他们不能因其所为法律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般包括:幼年人;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经法院宣告为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对无行为能力人都设置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等权利(见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

公民已达到一定年龄而未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

上述两种人,统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法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三节__自然人

第三节__自然人

第一分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一、自然人的概念 •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 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 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 从形式上看,公民与自然人似乎为同一 概念,但实际上二者所使用的领域和所表 示的权利状况均不相同。公民,是指具有 某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第二分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 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 (一)法定性 • 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律加以确认。 • (二)差异性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人的意思能力为基础 的,包括合理的认识能力与判断能力。 • (三)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 (四)全面性 •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 七、监护权的内容 •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 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可见,监护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 (二)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财产的管理人,有权管理被监护 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 财产。 • (三)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 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 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 1 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 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 1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 2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五讲 自然人

第五讲 自然人

第五讲自然人学习本讲要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分类、住所的概念、监护的概念、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了解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监护的确定,住所的确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更换与撤换,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首先要求法律确定其法律上的地位。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就是自然人在民法上的地位问题。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本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不是同一概念,两者的比较,表现了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但其本身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已经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

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实际具有的并为法律所保障实现的利益,亦即民事权利直接体现的是利益而不是负担(即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

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取得、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根据民事主体自己的意志而确定的。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自身不可分离,对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既不可以放弃,也不可以转让,他人也无权对之进行限制或剥夺。

对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自由放弃或转让,有关机关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或某些人身权)进行限制或剥夺。

合同中的自然人是什么

合同中的自然人是什么

合同中的自然人是什么一、借款自然人是什么法律常识:借款自然人是指进行借款的自然人,而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自然人可以进行借款,借款之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合同中的自然人指哪些一、合同中的自然人指哪些合同中的自然人指的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合同保全的目的是哪些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一)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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