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及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安装、拆卸等单位。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公众号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6/202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改革主要内容(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
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
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具体压减情况如下:1、工程勘察资质。
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工程设计资质。
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施工资质。
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建质[2015]87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18
【实施日期】2015.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的
通知
(穗建质〔2015〕878号)
有关单位:
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是防范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事故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抓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经研究,我委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2〕952号)中实行“现场双确认”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发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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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粤建质函[2011]427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42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促进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重要性当前,部分建筑施工、监理安全生产工作薄弱,主要表现在这些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以包代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监理工作制度在施工现场得不到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得不到保证,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监理人员不到位以及安全监理走过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有较大的关系。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要充分认识所肩负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于企业领导层的重视,增强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忧患意识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省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检查督促,狠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能力。
二、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有的职责包括5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强广州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住建局、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夯实应急抢险队伍基础,提高队伍应急处置、抢险救援能力,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广州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8日关于加强广州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应急管理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处置、抢险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广州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夯实应急抢险队伍基础,提高队伍应急处置、抢险救援能力,实现应急抢险队伍的统一调度指挥,快捷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划内由住建系统监管的在建项目施工企业应急抢险队伍组织的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培训教育、物资设备储备、训练演练、考核检查等工作。
三、目标任务深化应急抢险队伍建设规划,逐步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行、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建筑领域突发事件的特点,依托本市施工企业组建应急抢险队伍,承担本市建筑工程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任务。
加强应急抢险队伍管理,完善应急抢险队伍的管理措施,坚持“主动预防、严格管理、提高能力,积极抢救”的工作原则,夯实应急抢险队伍基础,认真做好应急抢险队伍体系建设、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完善装备、训练操练、预案演练等工作。
四、工作措施(一)完善应急抢险队伍体系建设1.各项目施工企业要以正式文件的明确应急抢险队伍的组建、人员任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业 加 强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认 真 排 查 治 理
地 风险评估 和安全布局 、防灾设施规 轨道交通工程等 为重点 ,督促 施工企
划 、应 急 通 道 和 紧 急 避 难 场 所 规 划 ,
一
、
强 化红 线 意识 ,全 面 落实 安 提 高城市 防灾能力 。要将 保障城市安 深基坑工程 、隧道支护结构 、建筑起
全 作为城市 总体 规划 和城 市新区 、开 重机械 、高大模板 等部位和环 节存在 各地 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 部门要始 发 区等 相 关 规 划 审查 审核 的 重 要 内 的安全隐患 ,落 实高处坠落 、物体 打
为认真贯彻 中央领导 同志指示精 要 对 基 础 设 施 支 撑 能 力 和 建 设 条 件 作
神 ,落 实全 国安全 生产 电视 电话 会议 出评价 。对 土地 、水 、能源和环境等 四 、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坚决
工作部署 ,切实加 强安全生产 管理工 关系城市 安全生产 的要素进行专项研 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关键词 :企 业综合 实力 管理机制 开拓经营 中图分 类号 :F 2 7 0 , 7 文献标识码 :B 技术创新 企业品牌
文章编 号:1 0 0 2 — 3 6 0 7( 2 0 1 4 )0 3 — 0 0 0 6 — 0 3
时下 建筑 安装业市场形势严 峻、
局 、 市 政 市 容 委 , 天 津 市 城 乡 建 设 交 在安 全 生产工作上带 好 头、 作 表率 。 通 委 、水 务 局 、规 划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交 通 委 、 规 划 和 国 土 局 、 水 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住宅小区工程项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住宅小区工程项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住宅小区工程项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有效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确保我市在建房屋住宅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质量水平,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市房屋住宅小区工程项目质量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建房屋住宅小区工程。
二、检查时间从即日起至2019年5月底。
三、检查方式检查分为各参建责任主体自查、各监管单位普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查3个方面同步开展。
(一)各参建责任主体自查。
全市各类房屋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好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强和完善自身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在建施工项目全面排查,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二)各监管单位普查。
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要加强本次检查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检查领导小组,对所监管的房屋住宅小区项目工程质量开展普查,区域内重点工程、出现较多质量投诉的住宅小区工程、竣工待验收工程等要进行重点核查,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督促参建主体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查。
我局将结合2019年度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综合检查工作(相关要求详见穗建质〔2019〕622号文件),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组织原则,在全市抽取不少于20项房屋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开展检查,组织检查组对各区落实此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08•【文号】建司局函质〔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司局函质〔2020〕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4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建筑工程品质提升为主线,以建筑施工安全为底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改革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一)贯彻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指导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有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试点,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各区(含广州空港经济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市建筑业联合会、市政工程协会: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转发你们,我委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贯学习,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要求;落实好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尤其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甲乙双方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危大工程的管理,抓好住宅项目质量控制;在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曝光。
二、根据省住建厅的统一安排,我市作为省的试点城市,请市建筑业联合会、市政工程协会协调协会内做的好的企业,开展《手册》试点工作。
各试点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对《手册》进一步细化,将好的做法和经验手册相结合,制定可操作、简洁明了、易执行的实施手册,进一步推广全市。
三、请各区住建局协调辖区内现场施工做的好的工地或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在全区进行推广。
四、各牵头单位请于11月20日前,将试点单位名称报我委;从2019年1月开始,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试点成果报我委。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1月13日——结束——。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穗建规字〔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41号各有关单位:为继续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我局对《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局以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9月11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含综合管廊)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或广东省计量认证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或其他省级计量认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与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在资质许可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接受检测业务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6.14
•【字号】粤建规范〔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督促相关建设单位认真抓好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于12月31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4日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邮箱:*************.cn)。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粤建法[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法〔2012〕11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规范工期确定行为,保障合理施工工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7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
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广州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安全生产一直都是城市发展的重中之重。
为了确保广州的安全生产,广州市政府一直积极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是广州市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旨在明确各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加强对其履行责任的监督和检查。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并对其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内容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是广州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各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清单详细列举了各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了责任的内容、范围和具体要求等。
2.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层级管理。
清单通过明确各个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划分了不同层级的责任,确保了责任层层递进、层层压实。
3.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和检查。
清单规定了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监督和检查流程,包括了监督机构、检查内容和频率等。
4.明确责任追究的机制。
清单明确规定了责任主体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方式和惩罚措施,强化了责任的可追究性。
二、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重要性1.明确责任分工,厘清责任边界。
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明确规定了各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了责任的模糊和交叉,确保了责任的明确和落实。
2.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明确了各个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职责,提高了各个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使他们能够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应急能力。
3.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落实。
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通过规定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了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了责任的落实和履行。
4.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的效能。
广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各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优化安全生产环境,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粤建规范[2018]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8.02.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实名管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2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2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
如:隧道、涵洞、地下管沟(道)、地坑、地窖、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桩、地下室等。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由相应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不安全不作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在地下有限空间进行挖掘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在作业前向施工单位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广东省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机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采取约谈、公示、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等措施的行为。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记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单位和人员违规量化记分第五条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具体记分分值见附表1、3、5、7、11、14。
第六条对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具体记分分值见附表2、4、6、8、9、10、12、13。
第三章量化记分的统计第七条一个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80分;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总分值分别为5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4.19•【文号】建质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4月19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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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规字〔2020〕3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10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不得压缩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各项目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架构,每月至少召开1次质量安全生产分析会,并定期组织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建立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履责情况考核机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对上述资料进行现场复核;临近建(构)筑物、管线设施、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开工前,应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在改建(改造)项目中,对大型的拆除工程,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委托具备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和费用。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项方案按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严格履行与相关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监管项目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做好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协调工作,对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实行监管。
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协议签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责令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停止施工通知书,并书面报告(紧急情况应电话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配合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人员履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向建设单位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上报监理周报,如有重大安全隐患,应反映到监理周报中,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控进行监督。
监理单位应参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方案论证专家(从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库聘请)、施工单位(或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到工地现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专家、施工单位(或分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施工台账进行监管,核对相关票据,跟进专款专用的落实情况;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对不涉及主体结构施工的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同时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需明确一个专业分包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按照施工总承包的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应按规定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人员履责情况考核机制。
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辨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施工进度及时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械设备、高处作业平台等重大危险源,应落实安全风险评估,按节点制定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按专家论证报告落实整改,落实危险源施工现场公示和超前防护措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地下工程和深基坑、高大支模等支护体系的位移、变形进行观测。
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的实名制信息,强化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每日班前教育。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专项的安全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须落实到位,实行专款专用。
安全措施费与工程进度款分开单独申请支付,接受检查。
确因必要而增加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经申报审核程序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履约能力管理考核机制。
督促分包单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安全隐患的整改;督查分包单位项目人员的到位情况等。
对分包单位存在屡禁不止的管理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制专业承包工程的专项方案,建立满足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人员架构,强化每日班前教育,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安全检查制度;负责专业分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安全隐患的整改;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强化每日班前教育,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安全检查制度,建立班组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施工单位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十四条检测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网、安全帽、钢管扣件等安全类检测一并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监管平台在线监管,实时传输报送检测数据。
第二十五条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高大支模等支护体系安全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应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涵盖相应监测项目和参数;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数据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监管平台;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及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每个监管项目应安排2名或以上监督员负责质量安全监管,可聘请专家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复检。
第二十七条监管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员按照施工进度节点和现场安全状态定期开展监督抽检,对重要节点验收的组织、程序等进行监督。
利用建设工程“一张图”系统管理,加强对监督项目参建单位的履责行为管理,限时完成整改闭合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信用评价机制,依据不同企业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
对信誉差、能力弱的企业及诚信排名靠后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应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动态确定和区分重点与一般监管对象,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督、不同程度的监管;建立动态的重点监控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应作为项目检查执法和日常监督的重点,加大抽查频次和抽查力度。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监管项目的安全隐患按级别进行监管,对本单位技术力量无法保证安全的或整改不力无法消除隐患的,应逐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挂牌督办,并组织专家进行排查,指导参建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组织现场排险,逐级上报。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广州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与评价标准》、《广州市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关于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推进项目绿色施工和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提升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改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抽查制度;强化对工程安全设施的质量、关键安全生产节点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运用较多部位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并将其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处理有关投诉。
第三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建设业主、施工、监理企业的警示约谈机制及通报机制;对管理中发现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告知城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