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重点预习(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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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精讲班第21讲讲义

预防燃烧爆炸事故采取的主要措施

【大纲考试内容要求】:

1.掌握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预防燃烧爆炸事故采取的主要措施;

2.熟悉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3.了解与防火防爆安全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教材内容】:

4.预防燃烧爆炸事故采取的主要措施

1)民用爆破器材

(1) 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工艺技术应是成熟、可靠或经过技术鉴定的。

(2)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贮存的企业,应制定能指导正常生产作业的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3)可能引起燃烧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根据危险程度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卸爆、应急等措施。

(4)所有与危险品接触的设备、器具、仪表应相容。

(5)有危及生产安全的专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6)预防火炸药生产中混入杂质。

(7)在生产、贮存、运输时,不允许使用明火,不得接触明火或表面高温物;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在工艺资料中应作出明确说明,并应限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且遵守用火细则。

(8)在生产、贮存、运输等过程中,要防止摩擦和撞击。

(9)要有防止静电产生和积累的措施。

(10)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所有电气设备都应采取防爆电气设备,所有设施都应满足防爆要求。

(11)生产、贮存工房均应设置避雷设施,所有建筑物都必须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

(12)在火炸药的生产中,避免空气受到绝热压缩。

(13)要及时预防机械和设备故障。

(14)生产用设备在停工检修时,要彻底清理残存的火炸药;需要电焊时,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外,还要采取消除杂散电流的措施。

2)烟花爆竹

烟火药制造过程中的防火防爆:

(1)烟火药原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

(2)粉碎应在单独工房进行,粉碎前后应筛掉机械杂质,筛选时不得使用铁质、塑料等产生火花和静电的工具。

(3)黑火药原料的粉碎,应将硫磺和木炭两种原料混合粉碎。

(4)铝粉、镁铝合金粉、氯酸盐、赤磷等高感度原料的粉碎必须在专用工房中,使用专用设备和专用工具,并有专人操作。

(5)粉碎和筛选原料时应坚持做到:

①三固定:固定工房、固定设备、固定最大粉碎药量;

②四不准:不准混用工房、不准混用设备和工具、不准超量投料、不准在工房内存放粉碎好的药物;

③所有粉碎和筛选设备应接地,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要做到远距离操作,进出料时必须停机停电,工房应注意通风。

(6)烟火药的配制和混合时要严把领药、称药、混药三道关口。

(7)压药与造粒工房要做到定机定员,药物升温不得超过20℃,机械造粒时应有防爆墙隔离和连锁装置等。

(8)药物干燥时要控制药量、温度,严禁明火。

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

(1)领药时要按照“少量、多次、勤运走”的原则限量领药。

(2)装、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装、筑不含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2人;装、筑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时转运,工作台应靠近出口窗口;装、筑药工具应采用木、铜、铝制品或不产生火花的材质制品,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工作台上等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3)钻孔与切割有药半成品时,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

3 .5m2,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长时间使用同一件工具;

(4)贴筒标和封口时,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l .2 m,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人均不得超过装筑药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领药1 kg;机器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台机组,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 5kg;生产氯酸盐引火线时,无论手工或机器生产,都限于单独工房、单机、单人操作,药物限量0.5 kg。

(6)干燥烟花爆竹时,一般应采用日光、热风散热器、蒸气干燥、红外线或远红外线烘烤,严禁采用明火。【例题】.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领药时要按照()的原则限量领药。

A. “精确计量”

B.“少量、多次、勤运走”

C.“专人、专用工具、少量”

D. “定员、定量”

【答案】.B

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二、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颁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管理规定,提出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应满足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③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制度。

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④符合有关规程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3)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②民用爆破器材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l%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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