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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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财税[2001]987号 2001年12月19日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征收局、稽查局、江宁局、各分局、县局: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1]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1999年和2000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2000年在31000元以内的部分,2001年在36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劳财税[2001]95号 2001年10月15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2001年9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地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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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房地产交易环节,优惠政策,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10﹞374号 【发文日期】2010-10-21 【实施时间】2010-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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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纳税服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要求享受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减征契税优惠政策的,由 纳税人向征收机关(包括代征单位)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的内容需 涵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证件号码及拥有的住房套数)。 二、在实际工作中,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可根据在房地产权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的家庭 住房登记记录直接执行新的税收政策;若纳税人直接在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则须由市房地产 权登记部门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三、根据《通知》的规定,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条件的,不再 享受减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一律按税率3%征收。请代征单位根据《通知》的规定修改有关 代征软件(税目调整说明附后)。 四、《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认 购书及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49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第四条有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暂减半征收契 税,适用税率为1.5%”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第四条“规范个人住房转 让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中有关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的

(完整版)应用写作形考作业1参考答案

(完整版)应用写作形考作业1参考答案

《应用写作》形考作业1参考答案一结合实例谈谈实用型文章的基本特征。

答:主旨单一、集中、明确、材料多样、真实、有力,结构合理、谨严、固定,语言准确、简明、平易、庄重,是应用文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也是对应用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如P49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表彰奖励中国女子足球队的通报》,这篇通报针对中国女子足球队在第三届世界杯女子足球赛中荣获亚军一事进行表彰,整篇通报围绕这一中心而制作,说明实用型文章具有主旨单一、集中、明确的特点;这篇通报选取中国女足在世界杯中荣获亚军一中进行通报表扬,选取的材料是真实在力的;同时,本文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正文由介绍先进事迹,宣布表彰决定,发出学习号召等几部分构成,比较符合一般公文的格式,可以说明实用型文章的结构是相对合理、谨严、固定的;从整篇通报来看,没有运用华丽的词藻,语言是比较通俗易懂的。

二结合实例谈谈公文的主要特点。

解:P12 :公文主要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公文是由法定机关或组织制发,代表着法定机关或组织的意图,在法定机关或组织的权限范围内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2、政策性,公文是外观公务问题的工具,其内容必须完全符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也惟有如此,才能借助于公文这一有力的工具,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3、实用性,公文的针对性强,内容越是明确、具体,就越能得到受文机关的重视,实际作用也就越大。

4、时效性,是与实用性联系在一起的。

制发公文是为了处理公务活动中的实际问题,而公务问题的处理必须迅速、及时,所以,对公文的制发和实施通常有着严格的时间要求,公文的效用也常常是有时间限制的。

5、规范性。

同学们可结合任一篇公文进行说明。

三、如通知:起草一份转发下列文件,要求下级机关做好该文件所安排的工作的通知。

写作要求:内容要明确,中心要突出;格式要正确.写法要规范(可只写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和发文时间几个项目);语言要准确、简明、得体,书写要清楚答: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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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为员工支付保险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所二﹝2005﹞9号
【发文日期】2005-05-31
【实施时间】2005-05-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2019年红十字运动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2019年红十字运动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2019年红十字运动知识竞赛试题(无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满分40分)1.红十字运动的创始人是。

A.顾拜旦B.吕海寰C.亨利·杜南2.红十会提倡的思想是当今人类社会公益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A、人道主义B、仁义主义C、博爱D、爱人3.国际红十字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A.四B.三C.两4.国际红十字运动由三部分组成。

A.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B.红十字国际联合会、各国红十字会、各国红新月会C.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新月会国际委员会、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5.我国政府分别于年承认了日内瓦公约和附加议定书。

A.1956、1983B.1949、1977C.1956、19936.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182个国家成立了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有188个国家承诺履行国际人道法,这充分体现了红十字运动的原则。

A.公正B.中立C.独立D.普遍7.中华人民共和国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使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有了法律保障。

A.1985年B.1993年C.2001年D.2004年8.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A.人道支援B.人道救助C.人道主义9.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的标志是。

A.红底白十字B.白底红十字C.红新月标志D.橄榄枝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该通知自起执行。

A.2000年1月1日B.2003年1月1日C.2006年1月1日11.《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于年在中国红十字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

A.1999B.2000C.200112.红十会总部设在。

A.纽约B.北京C.东京D.日内瓦13.中国红十字会始建于,其精神宗旨为发扬人道、博爱、奉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关准于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实施方案

“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实施方案

旗红十字会关于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实施方案“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从2006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委托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一项社会公益活动,也是上级党委、政府关注民生,推进人道主义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和市红十字会募捐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全面贯彻《红十字会法》和《实施办法》,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通过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广泛动员人道力量,充分吸纳社会爱心资金,集民众之力,开展救灾救助及人道服务工作,帮助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和谐克旗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实施原则要形成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红十字会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活动时间:全旗“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每年举行1次,每年五月初开始至当年6月底结束。

1(二)活动口号:捐出您一天的收入,奉献您的一片真情。

(三)参与范围:全旗各级行政机关、各人民团体、中区直驻克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有二级单位及分支机构及其下属企业,并负责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四)捐款额度:每人捐出1天的收入,企业捐出1天的利润或节约的一笔开支。

(五)募捐形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募捐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带头做,向单位职工宣传好“博爱一日捐”活动的意义、目的在充分动员的基础上,由单位统一汇集职工的捐款和捐款者的名单,到旗红十字会办理捐款手续。

确保“博爱一日捐”工作落到实处。

(六)捐款用途:建立“红十字博爱基金”用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城乡特困居民、农牧民的救助;资助贫困学生;资助特困户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会计干货之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会计干货之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会计实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8】159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国发【200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7日国税函【2000】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11日京地税征【20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4日国税发【2003】61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5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24日津地税所【2007】1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3月26日津地税所〔2008〕14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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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信贷资产证券化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财法﹝2006﹞14号
【发文日期】2006-03-17
【实施时间】2006-03-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3.08•【文号】财税[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红十字会:为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此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红十字事业”的认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

具体有以下十项:(一)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

(二)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三)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

(四)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五)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

(六)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

(七)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八)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

(九)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二、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鉴于现阶段各级地方红十字会机构管理体制多元化的情况,为使接受的捐赠真正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对受赠者、转赠者的资格认定为:(一)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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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 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文件执行时间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5﹞4号 【发文日期】2005-01-06 【实施时间】200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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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深地税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48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的规定,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机构预扣税款后,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内容包括:(一)证券机构名称(全称)、扣缴义务人编码、地址、邮政编码;(二)纳税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三)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等信息。

二、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或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后,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给纳税人,纳税人可持本人身份证照到就近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减持股数、应扣税额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证券机构后,采用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预缴税款入库,不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税款补缴入库或退库)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在我局电子税务信息系统、网上报税系统增加专门申报功能前,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暂定如下:(一)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并解缴税款。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发表日期:202x年11月3日【编辑录入:靳骞】截至202x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

具体的扣税情况如下:一、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1.中国红十字会(见注释)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4.中华慈善总会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7.宋庆龄基金会8.中国福利会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0.中国扶贫基金会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17.中国绿化基金会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19.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2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2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2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23.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个人捐赠的暂无规定)注。

(1)中国红十字会指一个系统,包括中国红十字总会和(部分)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2)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对地方性社会团体享受的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参照具体规定执行;(3)以捐赠方向分类(相对于接收捐赠的社团而言),享受全额免税规定的还有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几个方面的捐赠。

二、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捐赠人为企业的可在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3%以内据实扣除;捐赠人为个人的,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以内据实扣除: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明确企业3%)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5.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6.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企业10%、个人30%)7.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8.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明确企业3%)9.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10.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11.阎宝航教育基金会12.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明确企业3%)13.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14.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15.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16.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17.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18.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19.陈嘉庚科学基金会20.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21.中国文学基金会22.中国农业科教基金会23.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24.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2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6.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27.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2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29.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30.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明确企业3%)31.希望工程基金会(明确企业3%)32.宋庆龄基金会(明确企业3%)33.减灾委员会(明确企业3%)3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明确企业3%)35.全国老年基金会(明确企业3%)36.老区促进会(明确企业3%)37.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明确企业3%)第二篇: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2x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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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所一﹝2004﹞84号
【发文日期】2004-09-07
【实施时间】2004-09-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文号:京地税企[1998]330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8]106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1998-07-28结束时间:实施日期:1998-07-18时效性:废止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清产核资, 规程, 通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330号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不包括金融系统的集体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进行集中审批。

审批时间从1998年7月13日开始至9月15日全部结束。

二、市属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地税局部署的资金核实审批工作日程和有关审批要求,负责组织好所属集体企业的资金核实工作。

三、资金核实审批工作中集体企业、单位必须带的申报资料有:1、资产清查快报表、审批后的产权界定申报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2、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3、各类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

表中应注明损失发生的时间、项目原值、项目净值、损失原因、责任人、鉴定人和处理意见等;4、各项资金挂帐情况及说明、证明材料;5、单项资产损失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证明文件、资料及鉴定报告等;6、提供坏帐损失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7、其他有关重大事项的专题说明。

四、市地方税务局将于1998年10月开始,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组织的资金核实审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社会力量办学有关税收政策

社会力量办学有关税收政策

社会力量办学有关税收政策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六)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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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1﹞272号
【发文日期】2001-03-30
【实施时间】2001-03-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8日 财税﹝20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红十字会:
为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此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红十字事业"的认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

具体有以下十项:
(一)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

(二)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

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三)无偿献血的宣传波动及表彰工作。

(四)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五)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

(六)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

(七)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八)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

(九)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十)县级以上(含县组)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会事业"。

二、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
鉴于现阶段各级地方红十字会机构管理体制多元化的情况,为使接受的捐赠真正用于发展红十字会事业,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对受赠者、转赠者的资格认定为:
(一)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行资格的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星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会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则)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三、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的红十字会的财务专用印章。

四、为增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协调及救助能力,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将接受的捐
赠资金(不包括实物部分),按10%的比例逐笔上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上交资金全部用于"红十字事业"。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对违反本办法,骗取所得税税前扣除或伪造捐赠票据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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