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GMP通知20120106
实施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相关政策及有关问题01
相关政策
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 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 修订药品GMP要求。
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的企业(车间), 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丌得继续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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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新 修订药品GMP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原 《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迚行 自查,省局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 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 书》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
6、四台空调机组分别控制四个洁净生产区域,其压差梯度 的形成相互关联性评价内容偏少;(第一百四十条)
存在的问题
7、注射用头孢噻肟钠红外检测项目检验原始记彔无温、湿 度记彔;(第二百二十三条)
8、批号为XXX的卤化丁基胶塞有叏样分样记彔,但留样室 未见留样;(第二百二十五条)
9、检验用试剂可溶性淀粉未按照规定在阴凉处存放;(第 二百二十六条) 10、企业确定了4个注射用低硼硅管制瓶合格供应商,仅对 其中一家迚行了相容性试验;(第二百六十一条) 11、生产结束后未迚行自净效果和时间的确讣(附彔1第十 条);
存在的问题
12、洁净生产区物流气锁间无互锁或光学报警等装置杢防止 两侧门同时开吭;(附彔1第三十一条) 13、烟雾试验方式丌正确,其影像资料丌能有效显示A级区 的气流组织方式;(附彔1第三十三条) 14、培养基模拟灌装验证中有关人体表面菌检测数据未收集 归档和评价;(附彔1第四十七条) 15、无菌检查叏样计划未包括及时对収生偏差后的产品迚行 叏样的内容。(附彔1第八十条)
相关政策
〈关亍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 药监注[2013]3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国食药监安[2012]376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2.12.21【实施日期】2012.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以及《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确定的总体目标,“十二五”末药品生产秩序要得到进一步规范,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整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水平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
为此,药品生产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切实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现就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GMP、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抓紧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工作自2011年3月新修订药品GMP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实施力度,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已经率先通过认证,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截至2012年10月,已有535家企业全部或部分车间通过了新修订药品GMP认证。
但总体来看,距离实现预期目标仍有较大差距,有的地方推进较慢,少数企业存在等待观望心理,实施进展不平衡的问题仍很突出,特别是无菌制剂生产要在2013年底实现预期目标,任务尤为紧迫。
回收、返工、重新加工概念区别
回收、返工、重新加工一术语定义参照欧盟GMP术语的相关内容,明确本文中尾料、返工、回收和再加工的定义如下:尾料: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设备的限制,一批正常生产、符合各项中间控制质量标准的产品在某一特定生产工段无法全部加工完的剩余产品,如压片结束时残留在压片机内的剩余颗粒。
如需继续对剩余颗粒进行压片,则片重无法控制在规定限度内。
返工:在一个特定的生产工段,对一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的全部或部分进行重新加工,一次或多次重复以往的加工工艺,使产品达到可接受的质量标准。
回收:在一个特定的生产工段,将前一批次的全部或部分产品按照所需量加入到另外的批次中,继续进行加工。
再加工:在一个特定的生产工段,采用不同于以前的工艺对一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加工,使其达到可接受的质量标准。
1 返工和重新加工的涵义辨析长期以来,国内医药行业对返工、重新加工等的内涵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争议。
在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的有关国际组织的GMP中,或多或少地有返工或重新加工的内容。
比较有权威的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以下简称ICH)在其技术要求类文件Q7A(活性药物成分(API)的GMP指南)中,对于返工(reprocessing)的定义是:将不符合标准或规格的一个中间产品或原料药返回生产工段,按规定的生产工艺中的某一步骤或其它适当的化学或物理处理步骤(如结晶、蒸馏、过滤、层析、研磨等)重新处理;对于重新加工的定义则是: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采用不同于规定生产工艺的一个或几个步骤进行处理,以得到质量可接受的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如使用不同的溶剂再结晶)。
比较发现,以上两个定义的区别在于,对不合格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再加工,这一过程“是否不同于规定的生产工艺”,一个或者数个生产工艺规程范围内的加工工艺过程被重复用于一批中间产品或者原料药的加工,那么返工就发生了(工艺规程规定的重复除外);如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的加工措施不在工艺规程的规定之内,就应该被视为重新加工。
关于批准部分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号)
/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wsjdj/s7891/201201/53930.... 2012-1-18
关于批准部分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公告(卫生部公... 页码,2/3
基磺酸钙
07.02 糕点
关于批准部分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公告(卫生部公... 页码,3/3
粉钠
13.01.02 配方食品
50
食品计。
附件2:酪蛋白磷酸肽等4种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营养强化剂
名称
类别
1. 酪蛋白磷酸肽 营养强化剂
2. 聚葡萄糖 营养强化剂
3. 维生素D
营养强化剂
左旋肉碱(L-
4.
营养强化剂
关于批准部分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公告(卫生部公... 页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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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部分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用量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年第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MP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管安[1998]189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MP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MP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21日国药管安[1998]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为加快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步伐,促进制药工业的发展和药品质量提高,我局于1998年10月27至28日在北京召开了药品GMP管理工作座谈会。
郑筱萸局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郑局长在讲话中总结分析了我国实施GMP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在新形势下统一思想,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推进实施GMP工作提出了要求。
有关药政、药检、医药管理、医药工程设计及制药企业GMP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对郑局长讲话及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推进GMP工作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
我局在认真总结过去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就药品GMP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了要求,现通知如下:一、药品实施GMP制度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药品质量的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法。
实施GMP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至关重要,药品生产企业要从长远出发,从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出发,充分认识实施GMP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实施GMP工作作为一项自觉的行动,认真抓紧做好。
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实施GMP工作要按照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组织实施,把GMP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纳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范围,作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GMP(2010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质量管理 (4)第一节原则 (4)第二节质量保证 (4)第三节质量控制 (5)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6)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6)第一节原则 (6)第二节关键人员 (6)第三节培训 (8)第四节人员卫生 (8)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9)第一节原则 (9)第二节生产区 (10)第三节仓储区 (11)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12)第五节辅助区 (12)第五章设备 (12)第一节原则 (12)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13)第三节维护和维修 (13)第四节使用和清洁 (13)第五节校准 (14)第六节制药用水 (14)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15)第一节原则 (15)第二节原辅料 (16)第三节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16)第四节包装材料 (16)第五节成品 (17)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17)第七节其他 (17)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18)第八章文件管理 (19)第一节原则 (19)第二节质量标准 (21)第三节工艺规程 (21)第四节批生产记录 (22)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27)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27)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 (31)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 (31)第四节变更控制 (32)第五节偏差处理 (33)第六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34)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34)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35)第九节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36)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37)第一节原则 (37)第二节委托方 (37)第三节受托方 (37)第四节合同 (38)第十二章产品发运与召回 (38)第一节原则 (38)第二节发运 (38)第三节召回 (39)第十三章自检 (39)第一节原则 (39)第二节自检 (39)第十四章附则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9 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已于2010年1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华网(2002-03-29 14:55:33)稿件来源:国家药品监管局网站国药监安[200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局《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48号)下发后,为做好中药生产企业实施GMP工作,我局分别在南昌、杭州、长春召开了部分中药生产企业座谈会,充分听取了企业在实施GMP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中药GMP监督实施工作的意见,并组织有关GMP管理人员对反映比较集中的中药前处理和提取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为加强对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管理,保证中药产品质量,鼓励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保证中药生产企业实施GMP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中药前处理和提取是中药生产的重要工序,也是保证中成药质量的关键环节。
各中药生产企业在GMP改造过程中,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合理设置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车间。
二、新建或改、扩建的中药生产企业,受环境保护等因素限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可在本辖区内异地建立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车间。
异地建立中药提取车间的企业,应在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物质量。
三、集团内部中药生产企业可共用一个前处理和提取车间,该车间应归属于集团公司内部一个生产企业。
共用车间的企业应有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措施,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并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中药提取的监督管理,凡未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不得单独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五、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企业可以委托其它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中药企业进行中药提取加工。
委托方应制定提取物的含量测定或指纹图谱等可控的质量标准,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
2010年修订版的GMP附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无菌药品等5个附录的公告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根据卫生部令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现发布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药制剂等5个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无菌产品2.原料药3.生物制品4.血液制品5.中药制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附录1:无菌产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臵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实施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相关政策与有关问题01
存在的问题
35、化验室需阴凉储存的干粉培养基存放在标准为10-30℃ 的房间内。(GMP第226条) 36、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恒温培养室未进行温度分布确认。 (GMP第139条) 37、《B线药液系统清洗灭菌效果再验证文件(2012)》中, 缺少对表面擦拭取样操作人员取样操作回收率的确认数 据。(GMP第143条)
存在的问题
23、小容量注射剂配制灌装系统清洁验证中未对倒液罐经板 框过滤至浓配罐的药液管道以及灌装工序缓冲罐至灌注 点药液管道运用纯蒸汽进行消毒压力和时间进行确认; (第一百四十条) 24、部分文件制定内容不完整、文字描述不确切; 《倒 药罐清洁、消毒标准操作规程》中清洁部位描述为“倒 药罐内外表面”,而清洁消毒方法描述为“对倒药架、 倒药罐及管道配制系统进行纯蒸汽0.11Mpa.121°C、20分 钟在线灭菌后…….”,实际上倒药罐为敞口罐,无加盖 密封装置。
存在的问题
一、主要缺陷
1、部分验证项目内容不全,未能有效证明其清洁、 残留效果:一是在清洁SOP中未明确所有设备卡 箍、管道的清洁要求,也未做清洁验证;二是未 对人流、物流气闸间的自净时间(10--20秒) 进行验证,确认其自净效果;三是B级洁净区采 用甲醛熏蒸后未做设备表面残留检测和验证,也 未规定其甲醛残留限度水平。
存在的问题
6、企业未对各级人员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第二十七条)
---人员偏差、OOS分类、变更识别以及等级分类培训不到 位;生产部长变更后未对其岗位适应性进行评估;
---制水、空调系统岗位人员对环境温湿度调节控制、过滤器 规格、系统的消毒方法等掌握不全面; ---QC个别人员对定量量入式容量瓶、滴定管的清洗方式和 清洁液的配制方法不熟悉; ---整衣灭菌岗位人员管理规程培训不到位,已清洗的C、D 级工衣与待灭菌A/B级工衣未分类存放; ---无菌更衣人员对更衣程序不熟悉,未按规定穿内、外衣编 号一致的无菌衣;洁净区操作人员无菌意识不强,B级区 内洁净用抹布、消毒液存于工器具灭菌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06•【文号】国食药监安[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下称新修订药品GMP)自2011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实施,总体工作稳定有序,但各地进度不一。
为推进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整体规划(一)加强实施工作组织领导。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省政府报告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工作,要把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工作列入省政府议事日程,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有计划、有组织、统一有序地抓好本行政区域的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
(二)制定实施工作整体规划。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分析企业情况,明确整体规划,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加快推进新修订药品GMP 实施步伐。
同时,利用跟踪检查、监督检查等各种方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总体情况和具体进度,防止后期认证拥堵现象,要坚持认证标准前后统一,绝不允许出现前紧后松,标准降低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分类指导。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调查情况对行政区域企业进行梳理,分类指导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61号――药品GMP认证公告(第24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61号――药
品GMP认证公告(第248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0.18
•【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61号
•【施行日期】2012.10.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12年第61号)
药品GMP认证公告(第248号)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批准,河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发给《药品GMP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GMP认证目录(第24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0月18日附件
药品GMP认证目录(第248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
工作进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药监安[2001]44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1.10.12
【实施日期】2001.10.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药品监督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快监督
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
(2001年10月12日国药监安[2001]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国务院领导下,经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药品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实施药品GMP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目前,血液制品、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的生产已符合药品GMP要求,通过了GMP认证。
小容量注射剂的生产也将于2
002年底完成药品GMP认证工作,其它剂型、类别药品GMP认证工作正逐步展开。
实践证明,监督实施药品GMP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局近期将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4年6月30日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
二、生产血液制品、粉针剂和大容量注射剂、小容。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标准及名称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标准及名称管理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标准及名称管理的通知(1990年8月29日)药品标准是药品质量检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
药品名称是药品标准的首要内容。
《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一直按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和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药品。
为了强化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避免同一品种或同一处方药品的标准及药品名称不一问题,卫生部对化学药品和中成药标准进行了整顿,取缔和撤销了一些组方不合理、不具临床疗效、药品名称不一的标准。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现行标准分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品标准(包括制剂规范)。
因此,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药品标准(包括制剂规范)中收载的药品名称即为法定名称,也是通用名称。
根据我国《专利法》不授予药品专利权及《商标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药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为更好地发挥药品标准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加强对药品标准及药品名称的监督管理:一、对非法更改药品标准(包括药品名称),或在药品广告宣传中超越药品标准内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
凡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厂家,必须在1990年12月31日前撤销商标注册或更换商标注册名称,逾期者,将按规定依法查处。
c27102--010117wwj——结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1•【文号】国食药监安[2004]392号•【施行日期】2004.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针对各地反映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继续加强对停产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要经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监督企业停产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要密切关注企业停产后的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应对措施,保证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的顺利进行。
自今年7月1日开始至今年年底实行周报告制度,各省(区、市)局应继续坚持在每周一前将上周本辖区监督实施GMP情况报我局。
二、为满足药品市场需求,对已备案正在进行药品GMP改造并已完成主体工程,预计在2004年年底之前能通过GMP认证的企业(或剂型)(应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确认)所涉及的药品,如确属临床急需的,可以委托其他已取得相应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进行生产,委托生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6月30日。
原料药不得进行委托生产。
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申报和审批事宜按照我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14号局长令)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GMP认证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GMP认证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GMP认证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的贯彻实施,针对近期反映较多的药品GMP检查和注册工作的衔接问题,我局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解决改造过程中新旧车间的生产衔接问题对药品GMP改造过程中药品品种生产地址即将发生变更,但药品批准文号归属没有改变的新建车间,可受理企业药品GMP认证申请,并进行认证现场检查。
符合要求的,待药品品种注册补充申请生产地址变更后发给《药品GMP证书》。
药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新旧车间的生产衔接工作,不得出现新旧车间同时生产或产品无法溯源的情况。
二、做好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的衔接工作在新药及按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注册过程中,企业申请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时,可同时申请药品GMP认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可同时进行。
药品GMP认证由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由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合并检查;药品GMP认证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由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省局联合进行合并检查。
合并检查须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检查的要求,符合要求的,在企业取得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后,按程序发给《药品GMP证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10月29日——结束——。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生产疫苗用菌、毒种管理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生产疫苗用菌、毒种
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2.12.02
•【文号】国药监注[2002]430号
•【施行日期】2002.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
对生产疫苗用菌、毒种管理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2]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保证我国生产的疫苗质量,现就加强生产疫苗用菌、毒种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疫苗生产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疫苗生产用原始菌、毒种按《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要求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并将建好的档案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备案。
二、各疫苗生产单位要按《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和GMP的要求建立三级菌、毒种的种子库,并将建库情况与菌、毒种档案一并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备案。
三、各疫苗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GMP的要求管理生产用种子库,建立严格的种子出入库制度和标准操作细则。
由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共同负责。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辖区内疫苗生产单位落实上述要求,并切实加强对疫苗生产的日常监管。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疫苗生产单位名单(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通知-卫药发[1995]第53号
关于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通知(卫药发(1995)第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我国颁布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MP)。
为了加强药品生产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决定在我国实施药品GMP认证制度。
药品GMP认证是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实施药品GMP监督检查并取得认可的一种制度,是国际药品贸易和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药品质量的稳定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手段。
为保证药品GMP认证制度的实施,现通知如下:一、药品GMP认证的组织机构为“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卫生部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为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实施药品GMP认证工作。
二、从1995年10月1日起,凡具备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和药品品种,可按《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三、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在申请生产新药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迄今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车间),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的申请。
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在参与国际药品贸易时,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药品出口销售的证明;并可按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向物价部门重新申请核定该药品价格。
四、各级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要优先采购、使用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和在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企业(车间)生产的药品。
卫生部关于加强生物医学材料和制品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生物医学材料和制品管理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生物医学材料和制品管理的通知(1992年10月5日)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生物医学材料和制品的临床应用日益增多,在防病治病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生物医学材料和制品由医生直接用于人体,它与药品一样,具有不同于一般工农业产品的特殊性,其安全有效性及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医疗效果和病人的生命安危。
很多国家立法由卫生部门对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上市前批准制度。
我国生物医学材料和制品的研制较国外起步晚,但发展较快。
由于长时间存在着的产品无统一审批,监督管理不完善的原因,以致产品质量不一,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存在着严重隐患,给临床带来许多新问题,使病人深受其害,厂家对此也有强烈反映。
另,近年来国外厂家向卫生部申请进口的产品也日益增多,有的国外厂家趁我国尚未实行上市前批准制度之际,向我国推销其质量低劣或近淘汰品种。
据调查,各地医疗单位在使用生物医学材料和制品方面,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医疗事故时有发生。
如采用质量差的高分子材料制成的导管发生断裂、滞留于病人心脏或腹腔内;人工骨易发生碎裂,达不到医疗要求,某地区100名病人用瓣膜,其中6人发生瓣断装,造成事故,此外,非医用级的工业材料带入对人体有害的杂质潜在的危害也是十分严重的。
为此,社会各界呼吁卫生部门尽早对这类产品加强管理。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将生物医学材料和人工脏器的质量监督工作管起来的批示,现决定:一、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生物医学材料和制品的技术审核工作;二、加强临床使用管理。
1.医疗单位购买和使用的生物医学材料和制品,必须有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技术审核出具的合格证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无菌药品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无菌药品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54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3.08.12【实施日期】2013.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无菌药品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情况的通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面掌握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的认证情况,总局对目前通过认证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无菌药品GMP认证的总体情况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1319家无菌药品生产企业中有329家企业部分或全部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占全部企业数量24.9%。
(一)无菌药品GMP认证通过企业情况。
按无菌药品四个主要剂型进行分析,大容量注射剂共有337家生产企业,目前已通过92家,占该剂型企业总数的27.3%;粉针剂共有215家生产企业,目前已通过48家,占该剂型企业总数的22.3%;冻干粉针剂共有396家生产企业,目前已通过77家,占该剂型企业总数的19.4%;小容量注射剂共有690家生产企业,目前已通过115家,占该剂型企业总数的16.7%。
(二)按通过企业的生产能力分析市场供应情况。
经初步统计,全国药品生产企业4个主要剂型有1028个无菌药品品种,已通过认证的企业能供应630个品种,占品种总数的61%。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中有171个无菌药品品种,已通过认证的企业可生产141种,占比为82.5%;临床常用的无菌药品品种有563个,已通过认证的企业可生产352个,占比为62.5%。
综合考虑企业产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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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工作的
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下称新修订药品GMP)自2011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 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实施,总体工作稳定有序,但各地进度不一。
为推进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整体规划
(一)加强实施工作组织领导。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省政府报告新修订药品GMP的实施工作,要把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工作列入省政府议事日程,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有计划、有组织、统一有序地抓好本行政区域的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
(二)制定实施工作整体规划。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分析企业情况,明确整体规划,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加快推进新修订药品GMP实施步伐。
同时,利用跟踪检查、监督检查等各种方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 的总体情况和具体进度,防止后期认证拥堵现象,要坚持认证标准前后统一,绝不允许出现前紧后松,标准降低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分类指导。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调查情况对行政区域企业进行梳理,分类指导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
对于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企业,应督促其尽早申请认证检查,药品认
证检查机构应有重点地进行检查,促其早日通过认证,并起到引导示范作用。
对需要通过技术改造方能达到要求的,要确定规划,督促企业明确改造方案,尽快通过认证。
对企业基础差、改造投资大、产品无市场、技术人员不足的企业,应鼓励其勇于退出或与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四)营造良好实施氛围。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新修订药品GMP的舆论宣传工作,促进相关政策支持和企业按计划实施。
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对实施新修订药品GMP 企业予以相关政策支持,营造良好实施氛围。
二、强化监督检查队伍建设,保障药品GMP实施(一)加强药品监督检查队伍建设。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利用新修订药品GMP实施的机会,加强药品监督检查队伍建设。
对药品生产质量监管人员以及药品GMP检查员进行全面培训,使其了解、掌握新修订药品GMP主要内容与标准要求,能够按照新修订药品GMP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能够对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工作予以法规和技术指导。
各地要对本地企业实施进度、申请检查的集中程度及检查员队伍等情况进行深入摸底分析,保证任务和队伍相适应。
要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聘任及考评暂行规定》遴选、培训、聘任和管理检查员,使检查员能够掌握检查标准、把握风险管理要求、统一风险评估尺度,保证药品GMP认证科学公正、始终如一、各地实施水平一致。
采取相关鼓励措施,对优秀的药品GMP检查员给予表扬。
(二)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建设,完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内部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文件要求,在认真做好评估工作后,全力做好新修订药品GMP检查认证和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要努力探索实行药品GMP检查员职业化,认证工作由专职人员进行。
国家局将逐步制定职业检查员标准,对职业检查员进行专门培训,保证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药品检查认证工作的有效性。
国家局将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各省级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
管理体系运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适时开展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估工作,开展对省级药品认证工作质量评审工作。
对不严格执行标准,使不符合新修订药品GMP要求的企业通过认证的,国家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该省药品GMP认证资格,责令其对相关企业重新进行认证。
暂停期间可以由国家局代为组织认证工作。
(三)加强技术改造期间药品质量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过程中的药品质量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力度,防止在过渡期间因企业改造与生产同步造成产品质量问题。
对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及处罚按照企业通过药品GMP认证的标准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按照新修订药品GMP进行改造。
三、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重视技术升级改造
(一)强化质量管理,重视软件建设。
要督促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强化药品GMP实施有效性。
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既要科学、合理地进行生产设施设备等硬件完善工作,又要根据人员、设备、物料、工艺、质量管理的实际需求,更新符合实际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文件等软件内容,以达到确保产品质量,控制潜在质量风险的目标。
(二)加强人员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要督促企业在实施新修订药品GMP过程中,做好全员培训工作,使之明确岗位职责,达到规范操作的要求。
同时,要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尤其是质量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要加大投入,强化培训,提高素质,确保职责落实,使之在实施新修订GMP过程中能切实发挥管理作用。
(三)加快技术升级,重视硬件改造。
要督促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要求,对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工作进行规划,安排好改造和申请认证进度,避免因最后集中申请而延误认证工作。
应引导企业在厂房设施、设备改造时,根据药品工艺需求、生产管理系统、管理需要等综合考虑确定改造方案,确保技术改造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注意量力而行,避免过于关
注硬件投资,盲目扩大产能的情况。
特别是对一些产能严重过剩的品种和生产线,企业应根据市场整体情况和本企业现状作出科学分析判断,主动淘汰落后的过剩产能。
由此带来的相关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情况,妥善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四、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加快GMP改造
鼓励企业在实施新修订药品GMP过程中,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开展企业间的强强联合、兼并重组,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和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优势企业药品GMP 改造项目,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局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企业注册品种异地转移的相关技术要求,支持药品生产技术在企业间合理流动,推动企业联合兼并活动。
2013年12月31日后没有通过认证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以及在2015年12月31日后未能通过认证的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必须按照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文件要求停止生产。
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时间紧、任务重,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全力做好实施的组织、宣传、指导和督促工作,坚持标准,确保认证质量。
要认真调研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总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总体工作目标。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规划、实施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局,同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