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一章 法的价值概念
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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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义是法的价值内核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由此可看,正义 和法律密不可分: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目标. 首先,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表现为: (1)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2)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 (3)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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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正义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体现为: (1)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正义是社会制度 的首要价值,好比真理是思想知识体系的首 要价值.尽管有时候正义只是一块美丽的招 牌,但任何国家都公然宣称他们的法律是为 了实现正义,故法律应当是正义的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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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所注重的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 结构,而正义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安 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 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的价值. 秩序是法律的原初价值,而正义则是法律的 终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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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正义
正义是一个变幻不定,歧义丛生的哲学, 法学概念,自古至今人类社会尽管对正义有 无数不同的解释,但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崇高 的价值和目标.法和正义的关系问题始终是 古今中外法学中一个永不消失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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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对待.正义就是合比例, 不正义就是比例失调. 改正正义是指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仅计算 双方利益与损害的平等.这类正义既适用于 双方自愿,平等的交换关系,也适用于法官 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如损害与赔偿的 平等,罪过与惩罚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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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正义之分对后世思想史,法学史有重大 的影响.有人认为分配正义适用于立法或公 法,改正正义适用于司法或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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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价值的三个方面是不同的,但它们 又是密切联系的.法促进哪些价值, 实际上就是法的本质和目的问题. 法本身有什么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 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 身也有特定的价值.
01法的本体-周旺生
01法的本体-周旺生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如何理解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是与法律打交道的职业,是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的职业。
法律职业是一种专门的行业,它是由专门的法律理论、知识等作为其学术支撑的。
注意: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专门同法律打交道是法律职业的关键所在。
例如:张三在法院工作,李四在检察院工作,关于他们所从事的是否法律职业,就很难说。
如果他们在法院、检察院所从事的不是同法律打交道的工作如开车、做饭、收发报纸等,那么他们所从事的就不是法律职业。
只有不仅在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法律机关、法律部门工作,而且还要在这些机关从事同法律打交道的工作,才是从事法律职业。
(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它们都是与法律直接相连的方法和思维。
这种方法和思维是强调理性、强调法律根据、强调逻辑关系、强调程序的。
理解这一点,特别需要注意避免把有关问题绝对化,比如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是强调理性的,这就意味着它在同暴力发生关系的时候,是拒绝简单使用暴力而不是一概拒绝暴力。
判断正误: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强调理性、强调程序而反对暴力的。
(这种判断是不正确的。
因为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以法为着心的思维和方法。
而法就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因此法律思维和方法尽管是强调理性、强调逻辑、强调程序,但它也仅仅是拒绝简单使用暴力,而决不完全拒绝使用暴力。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一)迄今为止在法的研究中存在三种主要的方法和思路1.注重从法本身来研究法如研究法的本质、形式、作用、法律规范、立法、司法、守法等等。
实证法学派主要是采取这种方式来研究法的。
2.从法的外部来观察法、研究法如研究正义、理性、良恶等等,用这些标准来检视法。
把这些标准和法进行比照,说这种法是体现正义的法、体现理性的法、良法,而另一种法是恶法等。
这就是拿法外的标准来检视法。
论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法作为我们人类社会生活重要内容,与我们息息相关。
从奴隶社会法的产生,到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法始终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按照哲学的一般说法,所谓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
由此可见,价值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
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法的价值就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类(主体)所重视、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涵以下含义:(一)法的价值既然属于价值的一种,它同样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主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
法律无论其内容或者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二)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即表现为对人类有用的部分;(三)法的价值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还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法的价值的研究当然应当以实然法为基础,即正在起作用的法已经体现出了哪些价值。
同时法的价值的研究不能以实然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去探寻怎样更好符合人们需要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探寻应然法价值不能脱离社会客观实际和法的自身缺陷等因素,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是有限的。
虽然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社会作用)、法的目的等概念不完全等同,但是它们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意义是一样的。
好比食物对于人们的价值和作用。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最根本的目的,是实现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
第一编__法律价值__课件
幻灯片1法律乃良善允正之术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幻灯片2法的价值学术走势图:幻灯片3法的价值标准——秩序主讲人:刘瑞辰制作人:李春斌、宋广成幻灯片4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幻灯片5一、价值的一般涵义(需要) 满足主体客体(需要) 满足物人幻灯片6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价值是一个表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外界物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其次,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幻灯片7二、法的价值的概念(需要) 满足客体主体(需要) 满足物人(需要) 满足人法秩序自由、正义、人权、效率等幻灯片8法的价值,一般地说,也可以称之为法律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法的价值----------“犹如北极星之于水手,虽然我们永远不会航行到它之上,但在茫茫大海上一直靠它导航”,幻灯片9三、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应当是什么(应然)事实判断是什么(实然)你看一个五岁的小孩,从未学过法律,但他也会说:这个玩具是我的!这就说明他有物权的朦胧意识;他说:他打了我,所以我才打了他的。
这就说明他有侵权法乃至刑法的观念;他说:你曾经答应过我的!这就表明了他有类似于合同法的意识;而当他说:这是爸爸允许做的,那么这就说明他有宪法的观念了。
而所有这些观念意识,都是一个五岁的从未接触过法律的小孩自然而然拥有的观念意识。
四、法的价值冲突自由正义秩序效率人权公平与效率秩序与自由幻灯片12【例】关于法的价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的优越性”这反映了价值冲突中的价值位阶原则B.美国的“马修诉埃尔德雷奇”一案中,最高法院申明,在决定正当程序于特定的情况下所要求的具体内容时,它将审视三个因素:首先,因官方行动将受到影响的私人利益;其次,通过所诉诸的程序而错误剥夺此类利益的风险;再者,政府的利益,包括牵扯的职能和其他的或替代的程序要求将需要的财政及行政方面的负担。
第一编第一章法的价值概述
第一章 法的价值概述
1
法的价值释义
法的价值概述
2
法的价值体系
法 的 价 值 体 系
法 的 价 值 冲 突
法 的 价 值 判 断 与 事 实 判 断
法 的 价 值 的 概 念
教 学 重 点
第一节
法的价值释义
1
价值的一般含义
2 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价值释义
3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C.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 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 上人们的行车自由。这反映了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 D.就法的基本价值而言,其位阶顺序一般为正义大于 自由大于秩序
答案:D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 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 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 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 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 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 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 原则? (2011年单选) A.个案平衡原则 B.比例原则 C.价值位阶原则 D.自由裁量原则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 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 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主体:人——具有社会性的个人、群体、人的类 的统一 客体:法——广义的法,或法的现象或法律现象
广义的法
1 法的制度, 作为制度的 法及其规范
2
以社会状态存 在的法,包括 法行为和其他 法现象
3 比例原则
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必须侵犯另外一种价值时, 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四条规定: 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 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 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 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 务相矛盾。
法的价值的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的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它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
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
具体来说,法的价值首先体现在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上,这种需要是多元、多层次的,因此法的价值也是多元、多层次的,并且以人的多元、多层次的需要为依据。
其次,法的价值也体现在人对法的期望、追求和信仰上,这种价值是一种总是高于现实状态的法的理想状态,是人的相关思想与行为的目标。
此外,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
这些价值目标也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称为法的“目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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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价值
非基本价值——略
01 法理学——法的价值
目录/Contents
01
法的价值含义
02
பைடு நூலகம்
法的价值种类
03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含义
体现主客体间的关系。
法的价值-即 对于人的用处
表明其下面意义。
兼有实然(现实中存在的法)性与应 然(理想中的法、应当存在的法)性。
法的价值种类
法的价值-即对于人的用处
秩序 1.主要指社会秩序。 2.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 3.秩序成为法律价值的原因。 4.秩序需接受正义的规划,以全科人性、符合常理作为目标。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诸多价值不可能在特定的条件下被同等实现。
法的价值冲突一般不会在抽象层面发生,而在事实层面发生。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1)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即在具体案件中,哪一价值更具有优 先性或分量。 (2)价值位阶原则。考虑①某个具体法的中价值位阶。②该具 体法所属部门法中的价值位阶。③特定国家的法体系中的法的 价值位阶。
基本价值
自由 1.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目的而行动,不受外在强制、 限制。 2.法律的本质以自由为最高价值目标,法典是为了维护保卫 人民自由的。 3.自由是衡量真正法律的评价标准。 4.自由更重要的在于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法的价值种类
法的价值-即对于人的用处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法的价值
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法的价值法理学作为一门理论法学在实践运用上与其他部门法学如民法、刑法等学科存在巨大的差异。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法的价值,供大家共享。
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法的价值: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的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表达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
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需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2)法的价值说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表达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公共基础学问法理学法的价值:推断与事实推断1.价值推断与事实推断的概念(1)价值推断,即关于价值的推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推断。
(2)事实推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换句话说,与价值推断不同的是,法律中的事实推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到底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见或者说根本抵抗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推断的讨论方法主要是三类。
(1)规范分析方法,强调讨论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2)社会实证方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讨论应当将其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用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推断法律的正当性。
法社会学所接受的正是这种方法。
(3)历史实证方法,即认为只有历史上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革的脉络。
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方法来讨论现行法律的制定问题。
2.价值推断与事实推断的区分(1)推断的取向不同。
11法的价值
一、价值与法的价值
1.价值--就是事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间 价值--就是事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间 价值-- 的一种关系, 的一种关系,是事物的属性与人的需要相 关的一种客观存在。 关的一种客观存在。 2.法的价值--即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和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即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和参 与社会运动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与社会运动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2.人权的内涵 人权的内涵 (1)生存权(包括人身权、财产权、 )生存权(包括人身权、财产权、 环境保护权); );( )政治权( 环境保护权);(2)政治权(包括个 人的种种政治权利和民族的自治权、 人的种种政治权利和民族的自治权、 国家的主权)( )(3)发展权(包括经济、 国家的主权)( )发展权(包括经济、 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4) 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和平权 等。这种权利当被法律认可和保护时 就简称为“法权” 就简称为“法权”。
(2)法能明确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 ) 从而能预防不必要的纠纷, 务,从而能预防不必要的纠纷,起 定分止争”的作用。 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3)法能用和平办法迅速解决社会纠 ) 纷。
(4)法能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的 ) 社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 (5)法能促进民主的发展,从而疏 )法能促进民主的发展, 通各种民主渠道,使人们的不满情 通各种民主渠道, 绪有正常的发泄渠道。 绪有正常的发泄渠道。
(3)自由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们之间 )自由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们之间 的自由有时会互相冲突, 的自由有时会互相冲突,因此必须 有一个标准划分人们之间的自由的 合理界限, 合理界限,而法律正是人们所寻找 到的和普遍接受的这一标准。 到的和普遍接受的这一标准。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价值
考点1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是作为主体的⼈对作为客体的法的需要和主体对客体的判断标准,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的需要的满⾜。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判断是⼈们对客观价值现象,即⼀定主客体间价值关系的反映,它表达的是⼈们关于价值的意识、思想或观念等;事实判断是⼀种描述性判断,是以客体为取向的,⽬的是要达到对事物、事件及其过程的客观化的认识,所关⼼的是世界的本来⾯⽬。
因此,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判断取向、中⽴性、主要功能、判定真假的依据等⽅⾯都存在不同。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般认为法的价值有秩序、⾃由、正义、效率、利益等。
(⼀)秩序。
从社会⾓度,秩序表⽰在社会中存在着⼀定社会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则性和连续性。
秩序侧重于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
秩序由于满⾜⼈类⽣活和活动的有规则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需要⽽成为基本的法律价值。
作为法律价值,秩序是低层次的法律价值,为诸如安全、⾃由、平等、正义等法律价值的存在和实现提供条件。
(⼆)⾃由。
⾃由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标,⾃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法律应当是“⾃由的法律”。
将⾃由作为法律价值之⼀是对法律的改良,通过权利的确认在法律上实现⾃由,同时法律也是对⾃由的合理束缚。
(三)正义。
法律的正义将正义解释为法治或合法性。
凯尔森指出正义乃是“通过忠实地适⽤实在秩序以保持其存在”,即⼀条⼀般规则的根据,不考虑法的内容——其内容在应当得到适⽤的所有场合中都予以严格的适⽤。
(四)效率。
在当代,法律对经济⽣活的⼲预⽆所不在,这使得法律的效率价值⽇益显得重要。
因为,在法律全⾯渗透的情况下,资源使⽤和配置⽅式很⼤程度上是由法律决定的。
这使得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分配直接关系到资源利⽤的效益。
(五)利益。
法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利益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的产⽣、发展和变化与⼈们的利益要求、社会的利益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法律确认利益主体,规定利益范围;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促进⼈们利益需要的不断满⾜。
第一编 法律价值 课件
博登海默(1908—1992) 博登海默(1908—1992) 美国著名法学家。
《五分钟法哲学》 五分钟法哲学》 ——拉德布鲁赫 ——拉德布鲁赫[德] 拉德布鲁赫[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 案情:张某在开车上班途中,发现赵某被汽车撞伤, 倒在地上。张某将赵某扶进自己的汽车, 倒在地上。张某将赵某扶进自己的汽车,闯过六个 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 红灯,将赵某送到医院。后张某由于违反交通管理 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 200元 条例的规定被交通警察罚款200元。 问题分析: 问题分析: 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 200元 (1)交通警察对张某罚款200元,体现了自然法理 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论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 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 (2)假如你为张某的行为辩护,那么应当站在什么 样的法学立场上? 样的法学立场上?
新自然法学派 新分析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综合法学派
面面俱到,失之轻重 顾此失彼、不及其余
法律是一个带有许 多大厅、房间、凹角、 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 间里享用一盏探照灯, 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 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 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 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 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 备时,情形就更加是如 此了。
(需要) 满足 需要)
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价值是一个表证关系的范畴 是一个表证关系的范畴, 首先,价值是一个表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 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外界物的关系, 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外界物的关系,揭示的 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其次,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 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 其次,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 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 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 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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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价值的含义1.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相对于作为主体的人而言所表现出来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2.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无论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3.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珍视或珍惜的部分。
4.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睿哥提示】描述案件事实判断;依法决定价值判断。
【真题示例】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
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十一法价值概述
4
韩昭侯兼罪典衣与典冠
• 昔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 君之上。觉寝而悦。问左右曰:“谁加衣者?” 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 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 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
• 《韩非子·二柄》 • ◆ 请思考:《韩非子》中的这则故事体现了怎
9
案情
•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
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
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
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
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
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
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 系统。 • (2)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 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 组成的系统 • (3)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 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价值13
• 二、法的目的价值体系 • (1)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 (2)法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 • 三、法的形式价值体系 • 类似富勒法律的内在道德 • 四、法的评价标准体系 • 生产力标准、人道主义标准、现实主义标准、历史
属性说
7
1、法促进的价值
是指法的本质与目的问题,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 是一种不具有普遍性、统一性的价值。其具体内容包 括正义和利益两种名目。
2、法本身的价值
是指法本身就有的某些性质、属性。它“实质上是指 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有特定 的价值”,任何社会的法,总意味某种理性和秩序, 而与非理性主义、无政府主义是对立的:现代社会的 法,一般地说,总意味某种民主、自由与平等,而与 专制、独裁是对立的。 也就是说,这种价值与统治者 是谁无关,是法所具有的某种统一的、普遍的性质、 属性。
法的价值的概念是
法的价值的概念是法的价值是指法律在社会中具有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通过规范行为、维护秩序和保护权益来维护社会正常运行。
它对于社会的发展、公平正义和稳定具有重要影响,是维系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础。
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能够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对于公民行为设定了一系列准则和规则,明确了人们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它要求公民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底线。
通过法律的规范,可以限制人们的自私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法律能够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
法律作为一种公正性的保证,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提供了公平的司法制度,确保了人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律对于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和约束,防止滥用和不当行使权力。
同时,法律还保障了人们的基本权益,如人身自由、财产权等,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三,法律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社会的秩序得以保持,减少潜在冲突和矛盾。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得以规范,市场秩序得以规范,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法律还为社会提供了制度保障,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合同自由,为投资和创业提供了法律保护,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此外,法律还能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公共利益的保护措施和制度安排,保障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法律还通过司法系统为纠纷化解提供了途径,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法的价值体现在其对社会秩序的规范、公平正义的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以及和谐与公共利益的维护等方面。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稳定和有序的社会。
只有通过法律的有效运行和强化,才能更好地实现法的价值,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的价值知识点总结
法的价值知识点总结法是人类社会规范和秩序的基础,是一切活动和行为的准则和规律,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保障。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制约,是保障人权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仅在国家政治、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个人生活和社会关系中都有深远的影响。
下面就法的价值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法的基本概念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和制约,是依据一定的程序和程序制定的有关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国家法定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法是国家政权的重要工具,是实行国家权力的主要方式和形式,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化和体现。
法律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予以认可和公布,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依法执行。
因此,法律是保障人权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工具和手段。
二、法的价值1. 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秩序稳定。
法律不仅是国家权力的具体化和体现,而且是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
2. 保障人权。
法律是为了公民的自由、平等、尊严和人格发展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制约。
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并且规定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具体措施和方式。
3. 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规定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规范和制约,规范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的活动,保障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4. 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规范了国家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管理,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5. 保障国家权力。
法律不仅规定和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保障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三、法的适用1. 法的适用对象。
法律规范了所有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活动,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
2. 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规范的范围包括国家政治、社会管理、经济活动、文化教育和公共事务等方面,是国家政权实行和行使权力的重要准则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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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论上篇:法的价值总论第一章法的价值概念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一)价值—价值观—价值论价值,一般意义上讲,相当于英语中的value,法语中的valeue,德语中的wert,俄语中的цeннocтb。
马克思对其作过专门考证,他引用了一本名为《试论哲学词源学》的书说,这本书认为“价值”一词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盖、保护、加固”词义有渊源关系,是它派生出“尊敬、敬仰、喜爱”的意思才形成了价值一词的“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的基本含义。
在西方,价值一词的含义也十分复杂。
价值论著名学者富兰克纳总结了西方价值一词的使用情况及其基本含义,他说:“价值”及其同源词、复合词,以一种被混淆和令人混淆然而广为流行的方式,应用于我们的当代文化中——不仅应用于经济和哲学中,也应用于其它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
价值这个术语在意义上和用法上的扩展,最初始于经济学,即当时所谓的政治经济学,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价值成了经济学中价值理论的中心术语。
而一些哲学家尼采等,则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价值和价值准则的概念,并在他们的思想活动中赋予这些概念以重要的地位。
通过奥地利迈农、艾伦菲尔斯的著作,通过德国舍勒、哈特曼的研究,一般价值理论的观念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普及开来。
在英国,这种观念有相当影响。
在美国,这种观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受到了热烈欢迎。
培里、杜威、泰勒等人将其发展、创新。
对“价值”、“价值准则”的广泛探讨也随之扩展到了心理学和各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甚至日常谈论领域之中。
“价值”的用法即便在哲学家那里,也是多种多样的。
在富兰克纳看来,它们大致可以被归纳为:(1)“价值”有时被用作抽象名词:a.在狭义上只包括可以用“善”、“可取”和“值得”等术语来恰当地表示的东西;b.在广义上则包括了各种正当、义务、美德、美、真和神圣。
(2)“价值”作为一个更具体的名词(譬如:当我们谈及一种价值或多种价值时):a.往往是用来指被评价、判断为有价值的东西,或被认为是好的、可取的东西。
b.也被用来指有价值或是有价值、是好的东西,“各种价值”就意味着“有价值的各种东西”、“好的各种东西”或“各种善”。
(3)“价值”一词还在“评价”、“作出评价”和“被评价”等词组中被用作动词。
富兰克纳在概述了西方学者的“价值”用法之后说,像价值这样的词可以、也的确有多种多样的用法,即使我们小心翼翼地使用它们也是如此;遗憾的是,在哲学和其它学科中人们往往并不小心翼翼地使用它们。
在使用这些术语时,人们应当选择一个清晰而又系统的方案,并力图前后一致。
我国社会科学界一般认为价值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
二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哲学价值论研究的开展和深入,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价值概念进行不同的诠释。
有的学者认为,价值一般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意义;也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于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正价值)或消极意义(负价值);还有的学者认为,价值应是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效用。
有的学者揉合上述观点提出自己的主张认为,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
”也有人认为价值是指“一切能够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东西。
换言之,‘价值’是指物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那种属性,即物对人和社会的有用性,是指对人的生存、发展和享受具有积极意义的一切东西。
”更有学者认为,“所谓价值,既不是有形的、具体的存在所构成的实体,也不是客观对象与主体需要之间的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而是人类所特有的绝对的超越指向。
”价值立足于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但并不局限于这一关系。
马克思不仅揭示了经济学中的价值含义,而且还指出了作为一般意义的价值概念。
他曾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
”马克思关于价值概念基本含义的论述,对法的价值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随着价值论研究的深入,我们还肩负着发展和推进有关理论的重任。
在笔者看来,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
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
价值的主体是人,或人之延伸与结合——社会,而不是物。
最基本而最终意义的价值主体只能是人。
“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
”价值的客体主要是物,这里的物并非物理学意义上的物,而是哲学意义上的物,是指人主观世界以外的客观实在。
它可能是物质形态的,也可能是意识形态的。
作为物质形态的物自不必多言,作为意识形态的物则包含着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法律规定、政治策略、社团规章、组织纪律等。
作为价值客体的“物”既包括“自然物”,也包括“社会物”。
前者如河流山川,冰雹雨雪,后者如道德、宗教、巫术、法律、纪律等等。
作为价值客体的不仅有物,而且也包括作为价值客体的人。
人在总体上是价值主体而不是价值客体。
在特定的情况下,一部分人或一个人对另一部分人或对另一个人就有价值的问题。
诸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生价值准则,就存在于以人为价值客体的价值关系之中。
价值的前提是人的需要。
没有人的需要,价值就不可能得以体现,就没有价值问题。
人的需要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价值的内容为“对于人的意义”,即一是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二是人在处理客体与人的关系时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
作为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的价值是最直观的价值表现。
表现着外在物与人的关系的应然状况,包含着人的希望与理想的成分。
所谓绝对超越指向,是指价值具有对于主体始终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意义。
“绝对”一是指价值与主客体关系始终同在,在时间上是绝对的;二是指价值对于主体具有不可用其他替代的性质,在性质上是绝对的。
“超越”一是指价值作为永远追求,总是超越于主体的能力的;二是指价值总是高于现实的,是主体的理想。
作为绝对超越的指向,价值对于人类的行为和思想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甚至是人的精神企求与信仰。
价值在满足人的需要的同时,作为一种绝对超越指向,包含着人类的要求与愿望。
它属于人的理想的范畴,是人的思想与行为的目标,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评价着人类关注的外在物与自己之间的关系,以及人类的相关思想与行为。
价值是人类维持生存与走向完善的双重需要。
价值观,是人们对价值的认识、看法、见解的总称。
它包含着感性的价值认识和理性的价值认识两个方面。
所谓理性的价值认识即是价值理论,它是有一定系统性、整体性、独立性的价值理论单元,亦称为价值论。
价值论,也被许多人称为价值哲学,其含义至今亦众说纷纭。
“价值论”一词,最早于1902年由法国哲学家拉皮埃(1869—1927),1903年由德国哲学家哈特曼(1842—1906)所采用。
此后,德国的弗赖堡学派,奥地利的迈农(1853—1920)和爱伦费尔斯(1859—1932),美国的杜威·厄本(1873—1952),培里(1876—1957),刘易斯(1883—1964),以及人格主义者和新托马斯主义者都致力于价值论的建立和研究。
他们写下了《愿望的逻辑》(拉皮埃)、《价值论概论》(哈特曼)、《评价理论》(杜威)等价值论著作。
大多数都认为价值论的中心概念是“价值”,价值论的主要研究内容为:价值的性质、价值的分类、价值的终极标准、价值的主客观性、价值同事物或存在和实在的关系。
对这些问题,各个学派,乃至各个学者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基本上可以分为价值的主观唯心主义学说和价值的客观唯心主义学说。
前者包括迈农、爱伦费斯、杜威,培里等学者,后者包括人格主义和新托马斯主义的学者。
价值论是哲学发展到现阶段的科学成果。
“哲学的发展是逐步深化的过程,是由本体论到认识论,再到历史观,然后再到价值观的过程。
”在古代,由于社会发展的水平不高,人们的认识还不发达,科技水平也较低,因此哲学主要解决的是世界的本原问题,研究的是本体论。
在近代,随着生产力,尤其是科技的发展,人类对于世界的认识也不断得到深化,哲学逐步开始了对于认识论的探讨。
在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中,人类的认识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哲学从认识论发展到历史观。
“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人类开始由蒸汽时代过渡到电器时代,出现了一次新的产业革命。
人的本质力量进一步增强,创造力增大,创造的价值更多,人的价值也增大。
这就要求人们重视价值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哲学家开始思考价值问题,在欧洲大陆,德国新康德主义的弗莱堡学派甚至认为价值问题是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认为哲学就是研究普遍的价值。
价值问题开始超越经济学领域,进入哲学领域,逐步形成一门独立的哲学学科:价值哲学,价值论或价值学。
在本体论、发展观、实践论、认识论、历史观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价值论,是现代哲学发展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趋向。
”在中国,价值论研究,应是源于20世纪30年代。
1933年张东荪出版了《价值哲学》,但未能引起学术界的应有重视。
1949年以后,我国哲学界不仅不研究价值哲学,而且将价值哲学视为资产阶级的哲学加以批判。
偶然出版的一本《论生活和文化的价值》(苏联学者图加诺夫所著),也是被作为批判资料出版和使用的。
中国学者,无人涉足价值论或者价值哲学。
我国对于价值论进行比较集中的研究,应是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之后。
到现在,价值论的论文数量已相当可观,价值论专著陆续问世。
他们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展开了对价值问题的全面研究,提出了许多颇具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的价值学说。
然而,价值论研究在中国毕竟刚刚起步,许多主张和看法还有待深入,许多基本概念也还未能取得一致的认识。
“现在不仅哲学界重视价值问题,而且文学、美学、史学、法学、管理学、文化学、教育学等都很重视价值和价值观。
”在国际上,由于人文科学,特别是价值问题研究的深入、社会发展的理性需要,价值问题逐步引起了哲学之外的其他人文学科的重视,价值研究开始了向其他人文学科的渗透。
“培里和泰勒就列出了如下八大价值领域:道德、艺术、科学、宗教、经济、政治、法律和习俗或礼仪。
”艺术价值论、历史价值论、法律价值论、美学价值论……竞相涌现,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
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也即创造的目的或价值来理解。
所以对任何法律现象不可能采取价值盲的观点。
法律又是一种文化现象,即与价值有关的事实”。
在这样的国际文化环境之下,为了适应我国法制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我国法学中的法的价值论学说也与其他人文科学的价值论学说一道被提上了学术探讨的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