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报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l、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2、公民;3、法人;4、其他组织。
第六条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在遵守本规则的基础上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
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流程
法律顾问工作流程规划方案一、建立服务对接体系:主任律师-企业老总;律师-部门主管;助理/实习律师-行政文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
二、助理/实习律师服务职能:1、负责日常事务的沟通,简单法律咨询的解答;根据顾问单位要求,准备每月/每季度/每年法律知识专题培训讲座PPT;收集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每季度撰写《新法导读》。
助理/实习律师需保持与企业对接人QQ交流畅通,每月不少于四次的沟通问候。
2、企业劳资纠纷和外部法律问题纠纷,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梳理事实与法律关系,出具法律分析和处理意见初稿;重大复杂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初稿。
3、关于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执行案,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准备起诉/应诉/执行等法律文书。
开庭后撰写庭审报告/执行进展报告等。
三、律师服务职能:1、负责企业合同类法律文书的审查、修改,并负责解答复杂法律问题的口头咨询。
根据公司需要,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2、审查、修改助理/实习律师提交的法律分析和处理意见初稿、法律意见书。
3、就外部法律事务出具律师函。
4、根据顾问单位要求,每月/每季度提供法律知识培训讲座/咨询。
5、协助主任律师与企业老总协商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专项法律事务的代理方案。
6、关于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执行案,审查、修改相关法律材料;修改庭审报告/执行进展报告等。
7、应邀参加企业重大会议、谈判等,并提供律师见证。
8、撰写年度顾问工作报告。
四、主任律师服务职能:1、应邀参加并主持公司企业重大会议,指导草拟会议文件,并提供律师见证。
2、单项公司企业法律风险评估。
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报告。
3、应邀参加重大交易谈判。
4、对企业重大法律事务,组织律师团队服务。
根据企业知识产权、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组织调查团队进行相关资信调查。
5、提供公司投资、融资等延伸服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程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程为了保障律师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和质量,规范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行为,加强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作用和地位,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执业律师在行业内担任法律顾问的行为。
第二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条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执业证书,取得律师事务所的聘书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拥有行业内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3.保障律师在法律顾问工作中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保密性;4.律师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条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作用和地位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作用和地位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必须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义务律师在法律顾问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对客户提供的案件资料进行审查,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2.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确保咨询和意见真实准确;3.对客户的权益实行保密,不泄露客户的隐私,保护客户利益;4.处理好客户和社会的关系,维护律师的形象和尊严。
第五条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收费律师在法律顾问中的收费应当合理合法。
律师应当将相关收费标准告知客户,并在服务结束后发放发票。
如若律师收费供客户质疑,需要律师和客户协商解决。
第六条监管和处理执业律师在法律顾问中存在不履行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职业行为失当。
档案将作为记录,留存执业律师工作档案中,有助于职业评价和升迁。
对严重违法违纪者,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执业机构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律师行业内法律顾问行为的规范和质量。
聘任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应严格遵守本规程的相关要求及法律法规,做到公正、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维权保障。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拆迁等行政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切实维护政府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特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对本局涉法案件,提请法律顾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直接由法律顾问代表我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条法律顾问由我局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所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局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为各股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我局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15、根据需要对我局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我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我局处理原国企集体破产、改制企业遗留问题;7、接受我局委托,办理别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我局各股室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我局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
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吻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用,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七条法律顾问可因推行职责之需求享有下列权利: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概念。
法律顾问工作主要内容
法律顾问工作主要内容第一篇:法律顾问工作主要内容一般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内容(事前参谋,事中监控,事后补救,预防为主,这就是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工作方针)一、提供法律咨询依据客户的需求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根据客户的委托,针对重大、专门性问题,向客户提供包括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方案的综合性书面文件。
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向相对方发送专业律师函。
向对方传达客户的意思、和律师的法律评价等信息。
将客户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态予以定格,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放大式的传达,成为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
三、参加重大商务谈判根据客户的需要,参加重大商务谈判。
根据交易所涉及的背景情况及法律环境,对谈判过程及合同条款中遇到的法律障碍、潜在风险、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问题进行分析,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客户用于决策。
四、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客户提供的合同进行审查。
事先发现合同中存在的内在质量问题和外在质量问题,为合同修改、合同后续谈判提供法律建议。
根据客户的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合同的目的、当事人谈判的结果,起草合同。
五、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客户的要求,为员工提供有关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向客户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的最新更新、变化信息。
七、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第二篇: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内容和流程.一、服务目的(一规范细致的法律服务更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业务的规范化、法制化;(二全面周到的法律服务将有效地帮助房地产开发公司规避法律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
二、服务方案(一考虑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领域,我们将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各个阶段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分不同阶段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件,确定相应的服务内容:1、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期间,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征地及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2协助房地产开发公司同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谈判,在谈判中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3负责草拟和审查征地及房屋拆迁过程中所需法律文件;(4对补偿安置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2、在土地前期开发期间,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受托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协商、招标、拍卖,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受、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2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法律评估、调查;(3草拟、修改、完善地块前期开发合同,起草土地受让协议书等有关法律文件;(4参与市政配套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并协助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3、在施工建设期间,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文件的制定,帮助房地产开发公司审查投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2审查修改工程设计合同、施工监理合同、委托测绘合同、委托勘察合同;(3协助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工程承包方洽谈、草拟、修改确定工程承包合同;(4协助房地产开发公司审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及队伍素质和履约能力,审查确定工程分包合同;(5协助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约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对履约、反索赔资料的积累和保管;(6协助房地产开发公司审查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资料,协助处理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7参加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对验收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为促进和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法律顾问分常年和专项两种。
⑴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1名或1名以上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⑵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3名以上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就委托人的某一项目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委托人)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
4.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人数、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该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5.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应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本所律师的专业特长、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等进行合理的调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才。
6.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方的情况,每年法律顾问费一般为3600至36000元,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单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或与聘方协商确定。
7.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⑴法律咨询;⑵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见证书等法律文件;⑶参与重大事务谈判;⑷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类法律事务文书;⑸为聘方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⑹协助聘方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⑺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⑻经聘方授权,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⑼律师事务所与聘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协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协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协会的合法权益,规范协会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法律顾问工作旨在为协会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审查合同等法律服务,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
第三条协会法律顾问应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顾问职责,维护协会利益。
二、法律顾问的聘请与解聘第四条协会法律顾问由协会理事会聘请,聘请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协会法律顾问的解聘应由理事会决定,并书面通知顾问。
第六条协会法律顾问一经聘请,应积极参与协会的法律事务,为协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第七条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协会在日常运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二)为协会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三)审查协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四)代理协会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五)协助协会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和合法权益保护;(六)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协会成员的法律意识;(七)其他与协会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第八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一)协会内部管理、运营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二)协会与外部单位、个人之间的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三)协会涉及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四)协会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律风险的防范;(五)协会成员的法律培训和咨询;(六)协会理事会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的工作程序第九条法律顾问在接到协会的法律咨询时,应认真研究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审查协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应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代理协会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时,应积极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按时出庭、提交法律文书等。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应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提出法律建议和风险防范措施。
法律顾问规范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规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法律顾问的工作,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法律顾问为我国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聘请的法律顾问。
第三条法律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三)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四)具备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三)注重团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四)注重 continuous 学习,提高专业水平。
二、工作职责第五条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二)为当事人制定法律事务解决方案,提供法律建议;(三)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章程、声明等;(四)代理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参与谈判、调解等活动,协助当事人处理纠纷;(六)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为当事人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七)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八)其他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行业动态,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变化的法律环境,提出应对措施。
三、工作流程第七条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法律顾问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法律顾问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当事人的良好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结果。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办理委托事务结束后,应当向当事人提交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四、工作纪律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法律顾问工作规范
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前言:法律风险的存在是不以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的意志为转移的。
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有风险;凡是有风险,就蕴涵着相应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如下主要的法律风险:一、企业在购销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购销活动中首先遇到的风险是合同的签订问题,如果合同签订得不够详细周密,则有可能在履行过程中带来不小的麻烦;如果合同签订得详细周密,则在履行的过程中可以减少很多的麻烦;特别是对于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合同的一方就已经给另一方设置下的法律陷阱,将会导致另一方企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非常容易掉进陷阱而构成违约,进而使得赔偿责任的形成,使企业在该项购销业务受到损失或者收益的减少。
购销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还有,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买卖合同不能按期交货、变更、转让、解除合同未经合同对方的同意;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直接进行交易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的问题;货款拖欠如何保全利益的问题;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发生后的妥善处理的问题。
二、企业内部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内部管理上的风险有,企业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与员工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如何妥善解决的问题,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合法权利未得到保障;企业制订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及改制、并购重组等重大资产变动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企业机构设置违法,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职业经理人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企业所投资行业属于禁止或限制的行业,所投资企业的工艺设备为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所投资企业资产存在瑕疵,资产变动程序不合法或存在瑕疵等。
四、企业诉讼、仲裁中的法律风险。
这是企业对所发生的法律纠纷处理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如超过诉讼时效仍未起诉或上诉,不积极应诉,不及时提出异议,在诉讼仲裁中不善于利用有利的因素尽可能减少自身应负的责任及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事业单位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一、概述为了保障事业单位机关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规避法律风险,我国各级事业单位机关都设立了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全面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法律顾问在机关中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工作。
二、岗位职责事业单位机关法律顾问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根据机关的实际运作情况,为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政策,为机关的决策和实践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2. 参与制定决策并提供法律意见。
法律顾问要根据机关的情况积极参与制定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为机关的工作提供依据和支持。
同时,法律顾问也要注意提出合理化建议,遇到有异议的情况,要主动向机关领导提出。
3. 负责机关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对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推动机关法律文书的合规化管理,帮助机关开展相关的法律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4. 处理法律纠纷。
当机关涉及到法律诉讼或仲裁时,法律顾问需要担负起法律代理或协助代理的工作,积极参与到机关的法律程序中来,为机关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三、工作规则事业单位机关法律顾问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1. 保守机关的秘密。
法律顾问作为机关内部的专业人员,需要对机关的各项工作及相关信息保持绝对机密,不得随意泄露机关的内部信息及数据。
2. 保持专业独立性。
法律顾问应始终保持自身的专业独立性,为机关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避免因为机关其他部门、领导的利益需求而丧失专业独立性和公正性。
3. 依法办事。
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来履行职责,不能擅自变更或调整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遇到违法违规的情况,应向机关主要领导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或掩盖。
4. 诚实信用。
法律顾问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自身的诚信和信誉,在工作中不得搞虚假宣传或违反职业操守。
5. 向机关主要领导汇报工作。
法制顾问工作制度
法制顾问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制顾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制顾问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受聘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顾问单位,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律师。
第三条法制顾问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顾问单位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第四条律师担任法制顾问,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有损律师形象的活动。
二、法制顾问的职责和范围第五条法制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提供法律咨询,解答顾问单位在业务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二)为顾问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三)代理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四)协助顾问单位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提供法律支持;(五)开展法律培训和普法宣传活动,提高顾问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六)完成顾问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第六条法制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文件准备;(二)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和签订;(三)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四)劳动争议的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补偿等;(五)税务筹划,提供税收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六)环境保护,提供环保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七)其他与顾问单位业务相关的法律事务。
三、法制顾问的选聘和管理第七条顾问单位选聘法制顾问,应当向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发出邀请,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法制顾问合同》。
第八条法制顾问的聘期一般为一年,聘期届满后,顾问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续聘。
第九条法制顾问应当按时到岗,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缺席或怠工。
第十条法制顾问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法律顾问制度(5篇)
法律顾问制度翁源县纪委监察局法律顾问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法律环境越来越规范和严格,法律风险越来越大,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重大举措,翁源县纪委监察局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法律顾问制度。
1、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合同管理。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工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
4、规章制度管理。
制度本身内容的完善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实施及效果,并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法律顾问应从法律预防的功能和目的出发,从制度上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制度(2)是指企事业单位聘请法律专业人员或律师作为顾问,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实务操作建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可以帮助企事业单位合理合法经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质量。
法律顾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应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和需求,提供相关法律领域的咨询和解答,帮助企事业单位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
2. 参与合同起草与谈判:法律顾问可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合同起草、谈判及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保护企事业单位的权益。
3. 预防法律风险:法律顾问应帮助企事业单位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4. 处理法律争议:当企事业单位面临法律争议时,法律顾问可以提供法律分析和法律意见,并协助企事业单位参与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风险,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发文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0-3-26执行日期:2000-3-2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报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l、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2、公民;3、法人;4、其他组织。
第六条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在遵守本规则的基础上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
政府律顾问工作制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决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在决策、管理、执法等活动中,依法征求、采纳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国、服务大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范围、程序和保障措施,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和范围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一)为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管理、执法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咨询;(二)参与政府及其部门的立法调研、起草、审查和修改工作;(三)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来访、来信和投诉;(四)代表政府及其部门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五)办理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一)政策法规制定和审查;(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三)合同审查和风险评估;(四)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争议处理;(五)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意见的事项。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管理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律师、法学教授、法学研究或者其他法律专业资格;(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程序如下:(一)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和专业律师、法学专家发出邀请;(二)被邀请者应当在收到邀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受邀请;(三)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收到被邀请者回复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法律顾问名单,并予以公布。
法律顾问室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法律顾问室是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咨询机构,主要负责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诉讼代理、风险控制等法律服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条法律顾问室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
二、工作职责第三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包括:1. 提供法律咨询:对公司各部门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解答和建议。
2. 合同审查:对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3. 诉讼代理:代表公司处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 风险控制: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5. 法律培训:组织或参与公司内部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6. 制度建设:参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提供法律意见和方案。
7. 外部合作:与外部法律机构、专业律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工作流程第四条法律顾问室工作流程如下:1. 接受咨询:各部门向法律顾问室提出法律咨询需求,法律顾问室应及时提供解答和建议。
2. 合同审查:各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3. 诉讼代理:各部门将诉讼案件材料提交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应及时处理,并根据公司授权代理诉讼。
4. 风险控制:法律顾问室定期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向公司提供风险防范建议。
5. 法律培训:法律顾问室根据公司需求组织或参与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
6. 制度建设:法律顾问室参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提供法律意见和方案。
7. 外部合作:法律顾问室与外部法律机构、专业律师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为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四、工作要求第五条法律顾问室工作要求如下:1. 专业素养:法律顾问室成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
2. 工作态度:法律顾问室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待工作严谨、高效,确保服务质量。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一、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请方业务上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2.应聘请单位的要求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事务文书、法律文件;
3.参与涉外的或标的较大的,或条款复杂的经济合同谈判,及其它重大商务谈判;
4.为聘请单位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5.聘请单位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作为代理人,参与纠纷的调解,仲裁或参加诉讼活动;
6.参与聘方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
7.其它需要法律顾问处理的事项。
三、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原则上每年签一次合同。
四、聘请法律顾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规定以下内容:
1.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
2.法律顾问履行各项职责的不同权限和义务;
3.聘方应承担的义务和物质保证;
4.工作时间和方式;
5.付酬方式等;
6.其他双方认为应规定在合同中的事项。
五、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年度期间届满后,应向本所及顾问单位各提交一份“法律顾问年度合作总结报告”,由本所办公室审核后通过走访、电话信函、传真等方式了解顾问单位的反馈信息。
六、律师担任顾问单位年度最后两个月酬金须待办公室得到前条所指较为满意的反馈信息后才能领取。
如顾问单位对律师的年度顾问工作极为不满的,经本所调查、了解后,再行处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指引[全文5篇]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指引[全文5篇]第一篇: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指引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指引一、工作总则1.法律顾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顾问单位的最高利益。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顾问单位业务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查法律文书,代理诉讼、调解和仲裁,提高顾问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律师顾问协议的签订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与律师事务所相互了解、接洽,就各项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
2.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具备以下重要条款:(1)准确描述双方意思表示;(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3)法律顾问职责限和工作范围;(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3.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用常年法律顾问还是单项法律顾问方式。
4.顾问律师一般由律师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
5.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6.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家企业差别甚大。
7.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
8.除约定费用外,有特殊情况的,双方可协商另行收费。
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2.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4.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5.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流程规程
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流程规程一、接待咨询1.法律工作者应当热情、耐心地接待来访者,了解来访者的需求和问题,并对来访者的个人信息保密。
2.法律工作者应当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并根据来访者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法律建议。
3.来访者如有需要,法律工作者可为其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或出具法律建议书。
二、法律顾问服务1.担任法律顾问的乡镇法律工作者应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件,参与合同谈判等。
2.法律顾问应定期对聘请方进行法律培训,提高聘请方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3.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遇重大法律事项,应及时向聘请方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代理诉讼和仲裁1.法律工作者在取得当事人委托后,应认真研究案情,制定合理的诉讼或仲裁策略。
2.法律工作者应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意愿,确保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工作者在代理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质量和法律效果。
四、调解和仲裁1.法律工作者应积极参与民间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2.法律工作者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工作者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应注重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质。
五、法律宣传教育1.法律工作者应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法律工作者可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如宣传栏、讲座、广播、电视等,普及法律知识。
3.法律工作者应针对不同群体,制定相应的普法教育计划,确保普法教育深入人心。
六、法律服务监管1.法律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法律工作者业务能力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法律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2.法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对法律工作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反馈。
3.法律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法律工作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法律工作者严守职业道德底线。
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法律顾问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第三章法律顾问单位的签约与前期工作第四章法律顾问单位的日常服务及维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日常法律咨询第三节法律培训第四节起草审查文件第五节参与商务谈判第六节参加项目会议第七节其他日常维护工作第五章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代理和重大项目服务第六章法律顾问单位的年度总结和合同续签工作第七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本所法律顾问业务工作,为顾问单位提供更专业、更深入和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并且为了开拓、维护法律顾问业务,树立律师事务所服务品牌,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和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以及《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具体顾问业务律师应不断交流总结,制定相关业务规程,并负责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修改。
第三条本工作规程作为律师事务所指导工作规程,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顾问单位日常工作,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开展法律顾问业务工作时需严格遵照本工作规程。
第二章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十分重视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将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作为事务所业务拓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事务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尽可能的开拓法律顾问业务,事务所将尽可能的提供一切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对于有合作意向的法律顾问单位,负责开拓的律师应当在实际接触前对于意向顾问单位及其行业进行有必要的调研,做好前期的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工作包括顾问单位所有必要的信息汇总(包括经营范围、经营年限、行业影响、负责人情况、重大活动、法律服务需求调查、顾问单位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信誉情况等),并对所涉及的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法律关系/法律问题/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律顾问工作建议书》。
对于需提请所里予以协助和公关的,开展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法律顾问提请协助申请书里一定要附有《法律顾问工作建议书》。
第六条《法律顾问工作建议书》是开拓法律顾问单位的重要文件,是与意向顾问单位初步接触时向顾问单位建立联系和沟通的重要纽带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对于意向顾问单位的初步认识、法律服务需求的简要分析、法律服务的建议、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顾问服务的形式和内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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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四、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实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法律顾问形式:
1、常年法律顾问;
2、专项(项目)法律顾问;
3、其他形式的法律顾问。
第三条聘请人明确聘请意见的,律师应将聘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简要案情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经认可后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承办律师按下列规定办理收案手续:
1、填报法律顾问单位基本情况表;
2、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3、向委托人收取律师费出具收费凭据。
第五条承办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聘请从事法律顾问业务活动。
第六条承办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前,应了解聘请人的基本身份和主体资格状况,并将该基本情况的资料存档备查。
第七条承办律师应遵守诚信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聘请人的业务活动需要和经营管理目标,在其授权委托范围内,全面、忠实地履行律师工作职责,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承办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
2、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函;
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可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九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1、对聘请人应按月或按季进行定期回访。
2、对聘请人提出的法律咨询,应及时给予答复:
(1)一般法律问题应口头即时解答;
(2)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在聘请人提供全部资料后三日内作出解答,必要时应出具《法律意见书》。
3、应邀参与谈判或有关会议的,承办律师应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但涉及聘请人具体权利、义务的事项,应当根据聘请人的授权发表意见。
4、对合同(协议)、决议、制度、函件进行审查或修改的,应收集基本事实资料,按与第2款规定相同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回复。
5、对聘请人委托调查的事项,应当及时提供调查取得的资料,并提供调查意见。
6、及时完成其他法律顾问事项,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记录。
第十条承办律师应将聘请人提出的复杂、疑难或对聘请人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提交律师事务所讨论,形成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向聘请人结算收取报酬和费用,不得直接、私自收费。
第十二条承办律师不得在法律顾问职责之外参与聘请人的其他事务。
承办律师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不得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顾问的身份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或代理他人办理与聘请人有关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承办律师应严格保守聘请人秘密,对与聘请人法律事务有关的信息、文件、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四条担任聘请人法律顾问的,应依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承办人律师应当为聘请人建立单独的法律顾问档案,并确保文件和档案不泄密和丢失。
第十六条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本所应当与聘请人协商另行指派律师,以保证聘请人的利益。
第十七条在聘请期限届满以前需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作出书面约定。
第十八条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时,承办律师应将合同期限内完成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向聘请人提交律师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时,承办律师应就是否继续聘请法律顾问事宜与聘请人协商,如继续聘请的,及时办理续签的顾问合同及收费手续。
第二十条承办律师应将法律顾问业务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自()之日起施行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