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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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30•【文号】环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双重领导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为了加强我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称环保总局)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的重大科技问题,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中长期规划,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通过组织申报或者招投标等形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承担国家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解决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难题。

第六条建设与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3]8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4•【文号】环办函[201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环办函[2010]109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抽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抽查方式及内容此次抽查采用现场检查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两种方式。

(一)现场检查我部会同检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及部分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部分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工作条件、工作质量、日常管理、人员配备以及从业行为等相关情况。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抽查部分评价机构2009年主持完成的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项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规范性等相关情况。

二、抽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2010年10月25日至11月22日期间,我部组织对附件一中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抽取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加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2010年10月25日前,附件二中的单位应将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以及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各一份报送我部。

(三)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我部分批组织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听取相关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汇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
府信息公开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环管字[2014]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8.14
【实施日期】2014.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通知
(吉环管字〔2014〕8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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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

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吉政办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1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加快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

在认真回顾总结“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精心谋划好“十二五”期间吉林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编制《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此规划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十二五”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科学设定未来五年吉林省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奋斗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

一、“十一五”时期主要工作成就“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努力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生态功能有所恢复,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一)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全省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普遍日益好转。

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全部达到Ⅱ级标准的,比“十五”末期增加了5个,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均超过292天;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所有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全部达到国家Ⅱ级标准。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环监字[2013]5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环监字[2013]5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环监字〔2013〕5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总量减排、排污收费和环境执法中的作用,保证其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合理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一)2013年安装任务2013年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且具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必须于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流量(流速)等主要指标的监控设施安装。

不具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各地要将说明材料上报至省厅,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不列入我省监控工作考核范围。

(二)站房和采样点位排查整改规范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确保监控数据准确的前提条件。

各地要按照环保部相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4月30日前对辖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控站房建设的规范性进行集中排查,对监控设施采样点位选取的合理性进行登记确认,并将排查情况上报省厅。

对站房建设不规范、采样点位选取不合理的要于6月30日前完成重新设计、重新安装,并将完成情况上报省厅。

省厅将对各地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督办。

(三)严格监控设施验收程序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前,安装点位选择应征求当地环保部门意见,监控设备及站房等配套设施未安装建设或安装建设不规范的不得进行试生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省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地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地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州、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责任。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吉环管字[2013]3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吉环管字[2013]3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吉环管字〔2013〕3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2013年3月14日,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国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3〕261号),对去年以来全国各级环保系统开展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今后工作进行了部署。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规划环评的指导作用以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高风险产业园区为重点,进一步严格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并强化规划环评中环境风险防范内容。

加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二、严格项目环评审批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按照《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吉环管字〔2012〕18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工作,督促建设单位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规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切实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三公开”,即项目受理情况和报告书简本公开、项目审批情况和政府承诺公开、项目审批和验收文件公开。

通过加强公众参与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其环境诉求。

四、加强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相关建设项目,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必须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8•【文号】环办[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做好2013年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现将《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于2013年2月22日前,将2012年度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安排报送我部,请将电子件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张士霞赵莹电话:(010)66556057 66556058传真:(010)66556057附件: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1月28日附件: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国环保宣教系统要以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主线,秉持环保靠宣教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宣教先行的理念,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环保中心工作,加快建立全民参与环保的社会行动体系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评价考核体系,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各方配合、社会参与、运转顺畅、充满活力、富有成效的宣教大格局,在全社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十八大精神,是全国环保宣教系统的首要政治任务。

要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广泛宣传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的战略意义;广泛宣传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广泛宣传建设美丽中国和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战略举措;广泛宣传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中国环保新道路的内涵与实践,切实增强全民环境意识,让美丽中国在潺潺细水汇聚成的巨大洪流中成为现实。

辉发河吉林市段水污染防治成果分析

辉发河吉林市段水污染防治成果分析

科技视界Science&Technology VisionScience&Technology Vision科技视界1辉发河吉林市段概况辉发河发源于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境内,向东北流经吉林省梅河口市、辉南县、磐石市,在桦甸县境内汇入松花江。

干流全长268公里,吉林段长119.4公里,流域面积4699km2。

吉林市境内径流量4.7096亿m3(95%保证率)。

辉发河磐石市段呈西南向东北流向穿越磐石市南部,由五道沟进入桦甸市,绕城南流向东北,流入松花湖,桦甸市沿辉发河筑有12.7km的防洪大堤。

历年最高水位271.7m。

最大流量9340m3/s,最小流量1.71m3/s,多年平均降水量为2.13亿m3,年径流量12.7亿m3。

辉发河旧河道(城内河)沿城西南向东北蜿蜒15.6km,贯穿桦甸市城区,是城区的泄洪域,筑有四道闸门,由二、三闸门将内河分为三个水池,多年平均库容525万m3,控制库容727万m3,汇水经四条河流入内河,莲花河流入内河一水池,清水河流入二水池,欧力河和依汗河流入三水池,通过四闸门排入辉发河,内河积雨面积为119km2。

内河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和渔业养殖。

2辉发河吉林市段纳污现状根据污染源普查数据统计2010~2012年辉发河吉林市段纳污情况可知,三年来其废水排放量有所增加,但主要污染物呈现减少趋势,从污染来源看畜禽养殖排放COD、氨氮分别占总排放量的92%~94%、78%~88%,具体见表1。

3辉发河吉林市段现状环境质量分析受上游来水水质及该河段周围城镇、乡村居民生活、农田种植、畜禽养殖影响,辉发河吉林市段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十一五期间水质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Ⅳ类水体之间,其主要污染物是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

4水污染防治成效“十一五”期间,吉林市及桦甸市、磐石市政府对辉发河吉林市段进行综合治理:(1)桦甸市及磐石市城市污水管网敷设及两座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2)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3)对流域内牲畜散养散放进行整治;(4)农村居民生活环境综合整治。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度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终考核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度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终考核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度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终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2.22•【字号】吉环管字〔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度全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终考核情况的通报吉环管字〔2018〕6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评机构:为全面掌握我省环评机构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水平,夯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基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和《吉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吉环管字[2015]18号),我厅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全省环评机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年终考核。

现结合省级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日常考核情况,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考核的对象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业务的58家驻省及外埠环评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为:2017年度各环评机构承接并经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审批的一般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和程序,我厅通过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数据管理系统,从各环评机构编制并获得批复的环评文件中,随机抽取了289个环评文件作为考核样本,组织专家对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开展了技术复核,并对26家环评机构进行了现场质询。

从考核情况看,2017年度各环评机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普遍有所提高,环评文件质量管理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健全、规范,全省环评服务行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总体稳步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规划符合性分析不充分。

部分环评文件在选址的合理性与相关产业政策、规划环评的符合性分析方面不准确,缺少相关文件支持。

如梨树镇新城区集中供热工程、通化北方石油有限公司1.8万立方米成品石油仓储批发油库项目(重新报批)等。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30•【文号】环办[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证券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审批许可网络化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工作程序。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

包括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示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通知-吉环管字[2013]1号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通知-吉环管字[2013]1号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通知(吉环管字〔2013〕1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环保局:2012年,全国范围内相继有海南乐东火电厂项目、天津中沙石化PC项目、江苏南通启东达标水排海工程、四川什邡钼铜项目、宁波镇海炼化一体化项目和北京京沈高铁项目等6个项目均因周边群众担心自身环境权益受损而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全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这些起群体性事件主要都是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不到位,群众对项目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担心项目上马会造成环境污染,危及身体健康而引发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防止因建设项目环评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不足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确保本地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全面了解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

二、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落实情况。

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要严格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按照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等文件规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三、要把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之一,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同时在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涉密项目除外)。

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书

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书

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书尊敬的审阅专家: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书项目编号:XXXXXX二、项目背景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气候变化、水资源短缺、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给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有效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本项目旨在深入研究环境保护领域的关键问题,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项目目标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但不限于:1. 深入分析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和危害;2. 发现环境保护领域的创新性解决方案;3. 提出科学合理的政策建议,促进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4. 提升环境保护技术水平,推动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四、项目内容1. 环境问题的深入分析:通过大量数据和实地调查,对全球环境问题进行科学全面的分析,包括气候变化、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土壤污染与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

2. 创新解决方案的研发:结合前期研究成果,开展基于科技创新的环境保护解决方案研究,如低碳能源技术、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技术等。

3. 政策建议的提出:基于研究结果,结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政策建议,推动环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4. 技术推广与产业化:通过实验室测试和示范工程,验证和推广环保技术,并支持环保技术产业化,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和应用。

五、项目计划与进度安排1. 阶段一:问题调研与项目准备(时间:XX年X月-XX年X月)- 深入研究全球环境问题,收集相关数据和文献资料;- 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明确项目目标和研究内容;- 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

2. 阶段二:研究与创新解决方案开发(时间:XX年X月-XX年X 月)- 开展环境问题分析研究,探索解决方案;- 设计和实施实验研究,收集数据和样本;- 进行模型计算和数据分析,提取研究结果。

3. 阶段三:政策建议和技术推广(时间:XX年X月-XX年X月)- 在阶段二的基础上,形成可行的政策建议和技术推广方案;- 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进一步优化方案;- 制定推广计划,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的实际应用。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吉环管字〔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环管字〔2018〕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人民政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吉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5月14日附件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现就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思路围绕“放管服”和“只跑一次”改革要求,选取部分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进行试点(以下统称试点区域)。

高质量编制试点区域规划及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宏观指导作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管理方式,不断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提升环评审批效能。

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推动更大幅度的“放”,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改革措施高质量编制试点区域规划环评,制定试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编制试点区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吉环固体字〔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监察,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环固体字〔2021〕18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吉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0月25日附件吉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要求,推进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原则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激发活力。

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切实解决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治理,着力强化监管。

完善危险废物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坚持多元共治,着力防控风险。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吉环科字[2011]60号【发布部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9.02【实施日期】2011.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环科字〔2011〕60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环保科技为环境管理提供科技支撑的作用,我厅对《吉林省环境保护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附件: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环保科技为环境管理提供科技支撑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下达的环保科技项目,以及由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管理的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设立的环保科技项目。

第三条环保科技项目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的环境问题为重点而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四条环保科技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

重大项目是指与经济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重大需求结合紧密的项目(群)。

重点项目是指环境管理迫切需要的共性技术和政策、法规、规章、标准、方法的研究项目,研究成果是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一般项目是指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以及环境管理具有促进作用,以及进行超前性研究的项目。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一般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吉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保科技项目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环保科技项目管理有关制度;(二)建立并管理环保科技专家库;(三)组织环保科技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经费与成果管理;(四)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五)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环科字[2014]95号【发布部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4.08.11【实施日期】2014.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吉环科字〔2014〕95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有关单位: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我厅目前在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管理及标准制修订方面的技术需求,我厅制定了《2014年度环境科研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请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组织申报2014年环境保护科研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要求(一)项目必须符合2014年度《指南》的要求,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在吉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实体单位,有独立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的综合能力。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省内企业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组织申报。

联合项目需附正式完整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方式、任务分解、双方职责、经费投入等),由牵头单位负责申请。

原则上合作单位不超过两家。

同一单位不得有多个团队申报或参与申报同一项目。

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申报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过去三年没有科研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二、承担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自由申报、答辩评审、择优委托”等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申报材料的编制与报送(一)申报材料编写应语言精炼,数据真实、可靠。

(二)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预算说明书3个部分,相关文件格式可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下载。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环保科研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环函〔2018〕9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环保科研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环函〔2018〕9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环保科研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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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环保科研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环函〔201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科研成果宣传工作,我厅拟于近期组织编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科学技术成果汇编》,收录2012年以来吉林省环保厅鉴定及验收的科研成果概要。

现请你们梳理好本单位近年来环保科研取得的积极进展,总结环保科研选题及研究过程中的有益作法及存在问题。

每项科研成果概要应包含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成果产出(关键技术)、研究结论及成果进展、转化及应用情况等。

(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标题统一用2号黑体,下一行括号内为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人及成果编号,除标题外全文字体为3号仿宋。

)请于2018年1月19日前,将汇编项目目录、电子文档及纸质(A4纸)文件各一份报送省环保厅。

此函。

联系人:省环保厅科技处耿丽娟
联系电话:*************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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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
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7.31
【实施日期】2013.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我厅在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今年环保工作重点,制定了《2013年度环境科研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请各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组织申报2013年环境保护科研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必须符合2013年度《指南》的要求,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科学、可行的研究方案。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在吉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实体单位,有独立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的综合能力。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省
内企业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组织申报。

联合项目需附正式完整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方式、任务分解、双方职责、经费投入等),由牵头单位负责申请。

原则上合作单位不超过两家。

同一单位不得有多个团队申报或参与申报同一项目。

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申报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过去三年没有科研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二、承担单位的确定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自由申报、答辩评审、择优委托”等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申报材料的编制与报送
(一)申报材料编写应语言精炼,数据真实、可靠。

(二)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预算说明书3个部分,相关文件格式可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下载。

预算说明书参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编制。

(三)申报材料首先通过网络发送到指定邮箱,材料文件名和邮件名称统一命名为“XX项目-XX单位”。

同时将申报材料一式10份加盖牵头单位公章到答辩现场,1份报省环保厅。

申报材料要用A4纸双面印刷,统一采用皮纹纸封皮进行胶订,请勿用塑料封皮等其他装订方法。

凡审查不通过的,将不再另行通知。

(四)受理时间:电子和纸质材料申报受理时间均为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止。

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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