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4年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秉持科学、环保、安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将建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装修设计和施工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科学合理,确保结构安全、功能合理、使用方便、美观大方。
第七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工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到的墙体、天花板、地面等结构部位必须按照相关强度和防火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涂料、胶黏剂、封闭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到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施工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拉乱接。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到的水电设备和管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不得违规施工。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必须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价强迫劳动,保证工人的工资和待遇。
第三章装修材料和产品第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各类材料和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证,具备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标志,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各类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各类材料和产品必须提供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等环节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追溯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安全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合规原则: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环保原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室内环境污染。
(四)经济原则:从经济角度出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装饰装修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施工工艺和安全要求。
(二)设计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设计工作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
(三)设计方案应符合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明确材料和产品的选用。
(四)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尊重建筑结构,装修设计不得损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二)合理利用自然照明和通风,提高室内环境质量。
(三)应用节能技术,提高室内能源利用效率。
(四)设计应根据使用需求,合理布局和配置空间。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周围环境和设施设备。
(三)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进行。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避免噪音和扬尘污染。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储存和使用,保证材料质量。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材料管理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5月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装饰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的经济秩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各种成形室内空间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的配套用品、陈设品、设备的安装及环境美化的全民、集体、联营、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经营者。
第三条室内装饰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为人们提供安全方便、舒适优美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为建设具有我国民族特色和现代水平的室内装饰行业作贡献。
企业必须贯彻“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的方针,加强经营管理,学习国内外室内装饰的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造价,增进效益,节汇创汇,不断提高装饰水平。
第四条轻工业部归口管理全国室内装饰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轻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的室内装饰行业。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为确保装饰企业合法经营室内装饰业务,凡属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需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确定等级及营业范围。
第六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经营的管理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和资金;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能够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第七条新开办的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在审定资质等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新设立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核发给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后设计、施工工程的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再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正式资质等级证书。
第八条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也应经资质审查,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充分考虑人体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选择材料和工艺,确保装修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建立室内装饰装修市场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责任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手续,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和业绩情况,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装饰设计方案,明确装修工程进度、价格、材料使用等事项,签订明确的合同和协议,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过程中,落实施工安全、环保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施工期限和施工进度。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积极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确保消费者满意度。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虚构价格、夸大宣传,不得强制捆绑销售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消费者有权选择信誉良好、具备资质、业绩优良的经营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提前了解经营者的业绩情况、工程进度、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和协议。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要求的不合理要求和违约行为,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违规行为、赔偿损失等。
第十三条消费者有义务认真了解室内装饰装修的基本知识和要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交流和发布相关信息,及时通报行业风险和问题,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时间】1996-09-13【发布单位】中国轻工总会/轻总室[1996]4号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轻工总会轻总室[1996]4号1996年9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1992]31号和国办发[1993]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生产、组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努力为用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监理单位。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轻工管理部门或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二)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许可证;(三)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决算、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七)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八)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九)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十)发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制定行业守则,遵守职业道德,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广大用户服务;(十一)建立室内装饰行业信息网络,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性活动,组织交流行业最新讯息,开展咨询服务;(十二)组织室内装饰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新设备的应用;(十三)开展国际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的交流,引进资金与技术,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十四)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与管理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十五)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轻工总会•【公布日期】1997.08.08•【文号】•【施行日期】1997.08.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全国室内装饰行业家庭装饰管理办法(1997年8月18日中国轻工总会)第1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家庭装饰活动,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筑装饰业与室内装饰业分工管理的规定(国办通〔1992〕31号)和《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家庭装饰是室内装饰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居民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服务体系。
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居民、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家庭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机构。
第4条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轻工主管部门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家庭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性和地区性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协助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家庭装饰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5条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6条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必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过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7条居民应委托具有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进行家庭装饰活动,以防止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8条家庭装饰主管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合作,开辟家庭装饰设计、施工和材料用品市场,建立方便群众的家庭装饰配套服务体系。
第9条家庭装饰活动一般应按咨询、设计、选材、预算、合同、施工、保修等程序进行,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创造优美、舒适、温馨的家居环境。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时间】1996-09-13【发布单位】中国轻工总会/轻总室[1996]4号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轻工总会轻总室[1996]4号1996年9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1992]31号和国办发[1993]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生产、组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努力为用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监理单位。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轻工管理部门或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二)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许可证;(三)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四)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决算、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七)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八)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九)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十)发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制定行业守则,遵守职业道德,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广大用户服务;(十一)建立室内装饰行业信息网络,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性活动,组织交流行业最新讯息,开展咨询服务;(十二)组织室内装饰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新设备的应用;(十三)开展国际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的交流,引进资金与技术,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十四)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与管理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十五)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
室内装潢修饰管理规定
室内装潢修饰管理规定1. 总则为了加强室内装潢修饰管理,规范装潢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室内装潢修饰活动的管理。
3. 管理原则室内装潢修饰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 管理部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国室内装潢修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潢修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 装潢企业资质管理从事室内装潢修饰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潢活动。
6. 装潢合同管理室内装潢修饰活动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施工许可室内装潢修饰活动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
8. 施工质量管理室内装潢修饰活动应遵守国家关于施工质量的管理规定,确保施工质量。
9. 安全生产管理室内装潢修饰活动应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10. 环境保护管理室内装潢修饰活动应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11. 竣工验收室内装潢修饰活动完成后,应依法进行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12.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13.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室内装潢修饰管理规定》的简要概述,如有需要进一步详细规定,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室内装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管理,规范室内装饰行为,保障室内装饰质量和安全,维护业主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使用者和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室内装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保障业主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三)注重装饰质量和安全;(四)提倡节约资源和环保。
第二章室内装饰许可第四条业主或者使用者在进行室内装饰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办理室内装饰许可手续。
第五条业主或者使用者申请室内装饰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复印件;(三)室内装饰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业主或者使用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室内装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七条室内装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需要延期装饰的,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物业管理处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章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第八条室内装饰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二)符合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防火、防水、防雷等要求;(三)符合室内环境质量要求;(四)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第九条室内装饰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二)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健康证明;(三)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四)施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质量标准。
第十条业主或者使用者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和消防安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居民建筑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质量第一、环保第一、文明第一的要求。
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符合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求。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合理选材、合理使用,并进行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七条室内装饰装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章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管理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相应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注重安全和环保要求,选材合理,设计合理的消防设施和逃生通道,并与主体建筑消防系统无缝对接。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考虑建筑材料的应用寿命和维修周期,选择环保材料和可再生材料,减少使用有害材料。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合理规划照明、通风、采光等设备,保证室内环境的舒适度和空气质量。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满足残疾人的使用需求,设计合理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合理需求,提供舒适、宜居的环境。
第三章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第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人员和工具设备,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规范进行施工,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保证现场人员的安全。
第十七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组织好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室内装潢项目管理规定(完整版)
室内装潢项目管理规定(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室内装潢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工程安全和人员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室内装潢项目管理。
第二章工程立项和设计阶段管理第三条室内装潢工程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工程管理职责,制定项目管理计划。
第四条室内装潢工程应当由符合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该装修项目已经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由项目管理机构进行专业管理。
第五条室内装潢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保等规定,使用质量优良、环保的装修材料和施工方案,设计效果应当满足业主的需求。
第三章施工阶段管理第六条室内装潢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当对工程场地进行勘察,确定施工方案。
第七条室内装潢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过程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保障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管理计划,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室内装潢工程,确保交工质量和工期。
第四章竣工验收和后期管理第九条室内装潢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与项目管理机构共同组织验收,经业主确认无纠纷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室内装潢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交付后预期出现的问题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缮。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对室内装潢工程的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室内装潢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更改室内装潢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工艺,影响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模版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个规定是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护居民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室内环境的优化,规范室内装饰装修行为,提高装修质量,维护社区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居住品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包括住宅、商铺、公共场所等。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同时需要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应注意保护和利用资源,倡导绿色、环保、节能的理念,推广可持续发展的装修方式。
第五条管理部门负责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和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装修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室内装饰装修申报与审批第六条所有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都需要提前向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并按照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室内装饰装修申报材料包括:装修方案、施工图纸、材料清单、施工合同、装修单位资质证明等。
第八条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装修申报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批,对符合规定的装修工程予以批准。
第九条装修项目的审批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必须按照审批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禁止进行任何违规操作和材料的替换。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设立醒目的标志,明确施工单位和负责人,并按照规定指定安全员。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确保施工安全,并进行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内应设置明显的垃圾箱,及时清理施工产生的垃圾,保持现场整洁。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包括通风设备、防尘网、防护箱、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严禁乱堆乱放材料,特别是易燃、易爆材料,必须进行有效的分类、储存和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特别是在高处作业、深基坑施工等危险操作中,必须加强安全管理。
第四章装修材料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室内装饰装修应尽量选择环保、无毒、无污染的材料,杜绝使用过期、次品或者违禁材料。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中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或者不合格的材料。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的内部空间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三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州室内装饰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室内装饰行业和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第五条发改、住建、工商、税务、环保、质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七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在本州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和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九条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企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
第十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室内装饰装修特殊工种的电线、水管、燃气和供热管道等安装的施工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对已鉴定为危险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厨房间、卫生间;四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与构件;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六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有关家庭装修的国家及行业法规
住宅室内装饰装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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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1992]31号和国办发[1993]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做到安全、使用、经济,努力为用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监理单位。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算、决算、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
(七)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
(八)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
(九)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
(十)发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制定行业守则。
遵守职业道德,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广大用户服务;
(十一)建立室内装饰行业信息网络,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性活动,组织交流行业最新讯息,开展咨询服务;
(十二)组织室内装饰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新设备的应用;(十三)开发国际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的交流,引进资金与技术、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
(十四)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与管理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十五)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
第七条凡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按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室内装饰工程,从事室内装饰经营。
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和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活动。
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按期受发证部门的资质复查和年检,逾期不接受资质复查和年检的,资质证书将被公布失效。
第八条在室内装饰活动中应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凡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不论其是否纳入国家基建或技改投资计划,必须采取和主体建筑物分开,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第九条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原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等规定,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严格履行。
第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承包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
应凭企业所在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外出施工证明和工商执照,到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验证、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揽室内装饰工程。
第十一条境外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来承接工程,必须到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验证,依据国家和当地的管理法规进行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国外承包室内装饰业务,必须精选骨干人员,严格质量、安全要求,发扬中华民族优质文化传统和艺术风格,维护中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信誉。
第十三条对家庭室内装饰,应组织正规队伍,建立相应组织,完善管理办法。
凡进入居民住户进行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经过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与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必须认真执行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及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第十五条对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实行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由室内装饰工程质检机构监督检验评定证书制。
凡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未取得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授权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印发的合格证书,不能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为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必须建立严格的室内装饰设计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改变设计图纸的,必须严格审批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
完成室内装饰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
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结构安全。
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报批。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施工。
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二十条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人们的正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
在不少于一年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由责任方承担。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许可证而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超越资质许可范围营业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五、应公开招标发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的;
六、将设计、施工发包给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的;
七、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室内装饰施工中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
九、在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内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十、在室内装饰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十一、拒绝室内装饰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的;
十二、未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或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接受监督。
凡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群众不满的,不得在行业管理部门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国轻工总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