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申请材料十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银监发〔2006〕68号)目录一、机构设立 (3)(一)法人机构设立 ----------------------------------------------------- 3(二)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9(三)境外机构设立(含参股、收购)---------------------------------- 14(一)法人机构变更 ---------------------------------------------------- 16(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21(三)境外机构变更 ---------------------------------------------------- 23三、机构终止 (24)(一)法人机构--------------------------------------------------------- 24(二)分支机构--------------------------------------------------------- 25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26)五、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 (33)(一)法人机构--------------------------------------------------------- 33(二)分支机构--------------------------------------------------------- 34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35)一、机构设立(一)法人机构设立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
农村信用社怎样才能改制到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级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
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杜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
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
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
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策;5.验收整改。
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
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
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7.确定新发起人。
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的必备材料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的必备材料企业法人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法律实体,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角色。
开办企业需要进行开业登记注册,此过程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料,在本文中,我们将会讨论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的必备材料。
1.企业法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开业登记注册过程中最基本的材料,这些包括了:1)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这些文件可以证明企业法人的身份与企业的合法性等基本情况,这些是开业登记注册过程中的必备材料。
2.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运营的关键凭证,也是企业合作客户的必要依据。
因此,在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时,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在复印时,需要注意清晰度和完整性。
3.法人代表及其授权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书在办理企业开业登记注册过程中,还需要提交法人代表及其授权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书。
在授权书中,需要详细说明授权的内容及权限,并且由法人代表本人亲笔签名确认。
4.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或房产租赁证明企业在开业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办公场所或生产场所。
针对不同的场所,需要提交不同的材料,如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或房产租赁证明等。
这些材料不仅能够证明企业在实际运营中的场所,也能证明企业所需的基本条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在办理开业登记注册的过程中,需要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其中包括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同时,在提交申请时,还需要携带银行开户许可证。
这些材料可以证明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法性,也能加速开户流程。
6.其他必要材料在申请开业登记注册过程中,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必要的材料,如办公场所的规划图、施工许可证、环保证书、消防证书等。
这些材料能够证明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整洁、环保等基本条件。
在企业开业登记注册的过程中,以上材料都是必备的。
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应规定,提交完整、清晰、准确的材料,以保证申请的有效性和速度。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05•【文号】银监办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号)各银监局:现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以下统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是配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自发布之日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照《目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银监会将根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情况及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对《目录》规定内容予以调整和完善,并通过网站公布。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目录一、机构设立. 1(一)法人机构设立. 1农村商业银行. 1农村合作银行. 9村镇银行. 10贷款公司. 15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7农村资金互助社. 24(二)分支机构设立. 27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 27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分支行. 28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分理处. 30贷款公司分公司. 3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 32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33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 3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自助银行. 35二、机构变更. 35(一)法人机构变更. 35变更名称. 35变更住所. 36变更组织形式. 37变更股权. 38变更注册资本. 39修改章程. 43存续分立. 43新设分立. 44吸收合并. 45新设合并. 45临时停业. 46(二)分支机构变更. 46变更名称. 46变更营业场所. 47机构升格. 48临时停业. 49三、机构终止. 49(一)法人机构终止. 50解散. 50破产前审批. 51(二)分支机构终止. 51分行、支行、分理处、分公司、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51 办事处. 52自助银行. 52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52(一)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52(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和发行次级债券. 53募集次级定期债务. 53发行次级债券. 54(三)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55(四)发行贷记卡(信用卡). 56(五)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57(六)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58(七)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58(八)开办其他业务. 59五、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60(一)法人机构. 60(二)分支机构. 62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64一、机构设立(一)法人机构设立农村商业银行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书。
2024年银行支行开业庆典致辞模版(四篇)
2024年银行支行开业庆典致辞模版天时人事日相催,冬至阳生春又来。
在这雪花飞扬,傲雪凌霜,孕育着新希望的美好日子里,我银行支行隆重开业了,这是我县经济金融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更是我县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我谨代表银行县支行,向莅临开业庆典的各位领导和嘉宾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对支持关心我县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诚挚的谢意!今年以来,我县银行在省银监局、省联社的正确领导下,把深化银行改革作为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大事来抓,以明晰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为重点,认真开展了统一法人社的筹建工作,并取得重大成果,银监局正式批准正银行县支行开业。
在此期间,全县银行在切实做好改革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各项业务。
至月末,银行各项存款余额达到亿元,比年初增加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亿元,比年初增加万元;农业贷款亿元,占全部贷款规模的%;农业贷款累放亿万元,占全部累放额的%,经营效益和社会份额不断提升。
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主要得益于省银监局、省联社、庆阳银监分局的正确领导和县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帮助,他们在我县银行改革进程中发挥着积极的重要作用。
在此,我代表银行县支行对各级领导和同志们再次表示诚挚的敬意和深深地感谢!我们相信,开业揭牌后的银行县支行将以崭新的姿态和全新的形象矗立于大地,将更加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进一步增强联社的经营、管理和风险处置能力,为更好的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促进“三农”发展提供更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平台,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地方经济,聚集人气、营造商机,骏业日新,万商云集,大展鸿图,力争三年内把农村信用联社组建成统一法人基础上的农村合作银行,转换经营机制,坚持服务方向,从整个农村经济、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开拓农村市场,合理确定市场定位,充分利用点多面广、贴近农村的优势,找准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大有效信贷投入,谋划自身发展,把银行打造成机制灵活、管理规范、服务一流、信誉卓著的现代化金融企业;打造成功能齐全、服务优质、营运安全、业绩优良的社区性精品银行,以全新的形象、全面的服务、优良的业绩回报社会!使县银行真正成为县人民自己的银行、地方政府的银行。
支行开业请示
支行开业请示篇一:1-0、关于开业请示(筹17号)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文件关于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名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与管理的请示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改制组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过精心准备,现已完成了筹建阶段的各项工作,具备了开业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与管理规定》武银[20XX] 116号的要求,现特申请将金融统计和征信系统编码由竹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更名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
一、申请设立机构事项(一)法人机构1、法定名称:中文全称: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英文名称:HubeizhushanRuralcommercialBankcompany竹商行筹?20XX?17号签发人:刘玉山Limited英文简称:HubeizhushanRuralcommercialBank2、法定地址: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邮政编码442200。
3、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刘玉山。
5、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及经营范围1、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开业分支机构22个,其中:支行17个、分理处5个。
机构名称及地址如下:2、支行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
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
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
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
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
5.验收整改。
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
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
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
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
中国银保监会阳江监管分局关于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阳江监管分局关于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阳银保监复〔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阳江监管分局关于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你筹建工作小组《关于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阳农商银筹〔2020〕2号)、《关于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阳农商银筹〔2020〕3号)、《关于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阳农商银筹〔2020〕4号)、《关于广东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解散的请示》(阳农商银筹〔2020〕6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核发金融许可证。
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Yang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
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1号。
二、核准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00,000.00元。
三、核准《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1)。
四、核准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包括:吸收人民币公众存款;发放人民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核准古建成、黄振宇、林向勇、张勇、谭金迪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王铁林、何燕君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古建成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钱日林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核准赖修卷副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卢基花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晋银监复〔2014〕234号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正文:----------------------------------------------------------------------------------------------------------------------------------------------------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晋银监复〔2014〕234号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泽农商筹〔2014〕10号)、《关于对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泽农商筹〔2014〕7号)、《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家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泽农商筹〔2014〕8号)、《关于对郎建兵等28位同志拟任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长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泽农商筹〔2014〕9号)和《关于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的整改报告》(泽农商筹〔2014〕12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住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路1325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宇。
核准《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该行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核准其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借记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行开业的同时,原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单独筹建农村商业银行的请示报告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单独筹建农村商业银行的请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我联社”)成立于2007年12月8日,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独立的一级法人县域金融机构。
多年来,我联社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办社宗旨,在积极支持当地农村、农业、农民发展的过程中,自身业务也得到了长足发展。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80号)文件精神,经认真研究和详细测算,通过优化监管指标,我联社能够达到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为此,特向贵局申请单独筹建农村商业银行。
一、基本情况我联社下辖XX个营业网点,其中XX个信用社,XX分社,现有在编在岗职工XX人,承当着XX五镇一乡、XX旅游开发区、XX街道办事处、XX个行政村、近XX万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工作。
截止ⅩⅩ年末,我联社资产总额为XX万元,负债总额为XX 元,所有者权益为XX万元;各项存款余额XX万元,各项贷款余额XX万元,不良贷款余额为XX万元,不良占比XX%。
全年实现各项收入XX万元,经营利润XX万元;拨备余额为XX万元,拨备覆盖率为XX%;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XX%;资本充足率为XX%。
ⅩⅩ年银监部门将我联社综合监管指标评为5A级。
二、单独改制农村商业银行的必要性(一)筹建农商行是XX联社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我联社经过近60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大量的历史包袱。
目前,按照五级分类统计,我联社不良贷款余额高达XX亿元,占到各项贷款XX亿元的XX%,沉重的历史包袱严重制约和影响着我联社各项经营业务的健康发展,是我联社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多年来不可逾越的鸿沟。
近年来,我联社在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中,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完善考核机制、加大奖励力度,采取清收、核销、盘活等措施,虽然见到一定成效,但收效甚微。
不良资产居高不下,仅靠我联社自身能力无法短期内有效化解,唯有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寻求辖内优质企业和战略投资人进行注资和购买我联社不良资产,才能轻装上阵,彻底化解历史风险和包袱。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农商银行筹建请示
农商银行筹建请示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文件镇农商银筹字〔201X〕X号签发人:XXX 关于筹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为推进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某某联社”)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服务“三农”功能,更好地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某某联社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将某某联社改制组建为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
现就有关事项请示如下:一、拟筹建机构法定名称中文:陕西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某某农商银行英文名称:Shaanxi ZhenP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ZhenP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二、拟筹建机构法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县城关镇上新街32号邮政编码:725600三、拟筹建机构性质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机构四、拟筹建机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五、拟筹建机构注册资本某某农商银行拟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全部为普通股。
中国银监会关于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14•【文号】银监复[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9]18号)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成信联筹〔2008〕13号)、《关于对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成信联筹〔2008〕14号)和《关于申请撤回史纪良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的报告》(成信联筹〔2009〕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社)开业,并核准《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该社是由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其他适用法律,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社开业的同时,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社债权债务。
四、该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869,268,818元;法定代表人为傅作勇;住所为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新5号。
五、同意傅作勇、祝志清、郭卫平、邹丽华、方维毅、孙胜、吴火星、刘峙宏、闫荣富、黄强、邵剑的董事和王为强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傅作勇的董事长任职资格,谢江北的监事长任职资格,祝志清的主任任职资格,周兴云、成先明的副主任任职资格,黄强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六、核准该社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农信银资料
农信银资料————————————————————————————————作者:————————————————————————————————日期:1.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性质是什么?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全国30家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共同发起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支付清算服务企业。
2.农信银中心开业时间?农信银中心于2006年5月29日在京举行开业庆典暨揭牌仪式。
3.农信银中心的组建基础是什么?农信银中心的前身为成立于1997的“全国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清算服务中心”,设在当时的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
2005年11月1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农信银中心在原特约电子汇兑清算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开始筹建。
4.农信银中心的经营理念是什么?立足服务力行规范不断创新寻求发展5.农信银中心的服务对象是哪些?全国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所属营业网点。
6.什么是农信银机构?“农信银机构”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及其所属营业网点。
7.什么是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是根据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统称“农信银”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付结算业务需求,应用现代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开发的集资金清算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支付清算平台。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是联结全国农信银机构网点的桥梁和纽带,是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有益补充,是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
8.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开通时间?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于2006年10月16日正式上线试运行。
9.建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必要性?(1)全国农信银机构异地结算渠道不畅;(2)结算手段匮乏问题日益彰显,严重阻碍了农信银机构的发展;(3)各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发展迅速。
筹建银行分行开业的流程
筹建银行分行开业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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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3•【文号】银监复[2005]133号•【施行日期】2005.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5]133号)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你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申请书》(龙农合银筹〔2005〕1号)和《关于对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龙农合银筹〔2005〕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并核准《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温州市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31.95519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施明进;住所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五、同意施明进、刘少云、吴加居、王建华、方小胜、孙彩云、张亦杰、张宪淼、林文良、章庆乐和杨炳炎的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施明进的董事长任职资格,周建光的监事长任职资格,刘少云的行长任职资格,吴加居的副行长任职资格。
六、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该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业务资料。
八、请你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自文到之日起6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许可证的材料,到浙江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同时上缴温州市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许可证;并持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晋银监复〔2014〕239号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正文:---------------------------------------------------------------------------------------------------------------------------------------------------- 山西银监局关于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分支机构开业的批复晋银监复〔2014〕239号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请示》(浮农商筹〔2014〕5号)、《关于对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浮农商筹〔2014〕6号)、《关于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15家分支机构开业的请示》(浮农商筹〔2014〕7号)、《关于对席晓峰等15位同志拟任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行行长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浮农商筹〔2014〕8号)和《关于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申报资料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浮农商筹〔2014〕13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住所为山西省浮山县天坛路182号,法定代表人:杨洪刚。
核准《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该行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核准其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行开业的同时,原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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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申请材料十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消除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责任制,是指本行发放的全部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本制度实施前发放的全部贷款和利息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通过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按一定比例或全额赔偿及相关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贷款风险和损失,一是指非正常程序造成的贷款;二是指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于收回的贷款。
第二章责任人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1.分理处信贷员、负责人;2.支行(营业部)信贷员、负责人;3.总行业务职能部门信贷员、负责人;4.本行高级管理层;5.本行相关权力机构;6.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信贷人员。
第五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申请书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和盖章。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为“同意”。
第六条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行筹建期间发放的贷款其责任人在本行成立后仍负有相应的责任。
新发放贷款,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责任人,其他有关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七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有管理好辖属所有贷款的职责。
第八条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
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九条原欠不良贷款、原欠正常贷款和新发放贷款,在本行成立后按照贷款五级分类进行重新界定。
对原欠不良贷款、原欠正常贷款和新发放的贷款,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对贷款管理责任人分别建立管理责任台账,按实登记,并据以考核。
贷款五级分类之前,按原有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责任,并据以考核。
第十条发放贷款时,应签订责任书,明确贷款管理人的责任,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风险的损失的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1.根据信贷员等级管理规定,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
2.实行审贷分离进行贷款风险度管理的贷款,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人员分别负45%、35%、20%责任。
调查岗、审查岗人员不同意,决策岗人员不得发放贷款。
3.超过审批权限,下级行审核同意并上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下级行调查岗、审批岗、决策岗人员分别负40%、30%、20%责任,上级行审批人员负10%责任。
4.因人员不足未设置三岗的支行(或分理处)所发放的贷款,信贷员调查同意报支行行长(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支行行长(营业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
5.信贷员不同意,本行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高级管理层成员不得发放或指令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
多人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中,负责人的责任为其他单个人的两倍。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负一定比例的责任(会计人员指分管记载相应贷款本息账户的内勤人员):1.会计人员收到信贷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贷款到期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账上有款,会计人员未扣收贷款,并不向信贷人员反映或向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的,因此造成信贷风险的损失,按借款人账上资金数(最高不超过贷款额),会计人员负100%责任;会计人员未收到信贷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或信贷员、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不扣收的(以书面同意为准),会计人员不负直接责任。
2.贷款结息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账上有款,会计人员未扣收贷款利息,因此造成贷款利息不能收回的,按借款账上资金数(最高不超过应收利息实际额),会计人员负100%责任。
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信贷员同意不扣的(以书面同意为准),会计人员不负直接责任。
3.发放超权限贷款不制止,会计人员应负该笔贷款额10%的赔偿金,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另有书面通知办理的,会计人员不负责任。
4.会计人员负责部分,记账人员(综合柜员制柜员)负70%责任,复核(事后监督)人员负30%责任(以记账凭证有关经办人员签章为依据,未签章的由主办会计负责)。
5.临柜会计人员有审查贷款凭证要素的责任,贷款凭证要素不齐,造成风险损失,临柜会计人员负30%责任,信贷员负50%责任,主任负20%责任。
6.会计人员负责部分,同额抵减贷款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的实现形式有:1.非全额赔偿;2.全额赔偿;3.其他行政处理。
以上实现形式可以并处。
第十五条责任人应负的责任包括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六条本行行长、分管副行长及职能部门对信贷资产质量负全责,对按正常程序发放的贷款若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负管理责任,与其薪酬收入挂钩,对指令下级发放的贷款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全额赔偿第十七条下列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由贷款管理责任人全额赔偿:1.信贷人员发放的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贷款;2.非信贷人员发放的全部贷款;3.实行包放包收的全部小额农业贷款。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违规贷款:1.超越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2.未经本行批准发放的跨地区贷款或经调查本系统网点已有贷款而未经本行批准新发放的交叉贷款;3.未经本行批准,擅自向有利害关系人发放的人情贷款;4.未经本行批准,向关联的董事、监事发放的贷款;5.未经本行批准,向关联的法人股东发放的大额贷款;6.超越本行授信范围发放的贷款;7.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的贷款;8.违反规定展期的贷款;9.借名、冒名贷款;10.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手续发放的抵押、质押贷款;11.绕规模贷款;12.“定存定贷”的贷款;13.贷款管理责任人在管理期内的失时效贷款和失职原因放弃追索机遇而损失的贷款;14.其他严重违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九条新发放的全部贷款,如逾期三个月以上本金在2万元(含)以内,实行本息全额赔偿,待责任人收回不良贷款后再退还赔偿。
第二十条全额赔偿中,对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从发现之日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对其他贷款,从贷款逾期三个月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
第五章非全额赔偿第二十一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之外,新发放的全部贷款,如逾期三个月以上,本金在2万元以上实行本息非全额赔偿,其中本金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内部分按30%进行赔偿;本金在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5%进行赔偿;20万元以上部分以行政处罚为主,待责任人收回不良贷款后可退还赔偿。
以上扣罚标准(包括第十九条)按累进制计算。
第二十二条新发放贷款第一年贷款到期收回率必须达到100%,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由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应收而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并入第十九、二十一条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良贷款余额中。
第二十四条本行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后,对次级、可疑、损失贷款,要明确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
对“三违”贷款落实贷款责任要坚持“责随人走”的原则,对一般贷款落实贷款责任制采取信贷员离任审计落实责任人。
对已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要视不同责任和完成落实清收目标任务的好坏等情况,实行非全额赔偿。
第二十五条贷款五级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㈠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1.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够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㈡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潜在缺陷)。
1.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2.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3.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4.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5.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6.借款人还款意愿差;7.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银行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8.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9.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10.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11.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12.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3.银行对贷款未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㈢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潜在缺陷):1.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91—180天(含);2.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债,支付出现困难;3.借款人经营亏损,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4.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5.借款人不得不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6.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7.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8.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造成实质性影响;9.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以下。
㈣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潜在缺陷):1.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2.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3.借款人的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阶段;4.借款人已资不抵债;5.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案件;6.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失踪或触犯刑律,对借款人的正常状况造成重大影响;7.贷款经过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8.银行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9.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