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习题(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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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习题(二)答案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 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项选择题

1.「答案」A 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

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

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排除A项。

(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正确。

4.「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 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5.「答案」A、B、C、D

「理由」

(1)A项讲了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B、C、D项讲了特殊缔约方式。

(2)政府采购合同是债权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故A 项正确。

(3)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广告可以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是广告之一种,故B项正确。

(4)招标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是竞争缔约方法,受《合同法》调整,故故C、D项正确。

6.「答案」A、B、C

「理由」

依据《合同法》第366、406、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租赁合同不约定租金,那么就成为借用合同了。

7.「答案」A、C

「理由」

(1)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有对价的合同,如无特别规定均为诺成合同。因此选择A项。

(2)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因此可以排除B项。

(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都是有偿的、诺成性的。因此选择C项。

(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但《合同法》特别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此,排除D项。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理由」

所有合同均为双方法律行为,没有例外。

赠与合同为无偿法律行为,无偿委托的无偿性题干已经交待。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一样,是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为一般状况,无偿性为特殊状况,合同法只对特殊状况作出规定,如无特殊规定,合同为诺成合同。

根据以上三点,排除ABC,肯定D项。

2.「答案」B

「理由」

(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

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A.

3.「答案」B

「理由」

(1)《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以信件的方式承诺,该信件到达时为生效的时间。因此5月8日送达是指受送人处于可接收的状态,不等于受送达人已经看到了承诺通知。送达到相对人的营业所、住所或者其信箱,都是送达的完成,或者是送达的终点。因此,该承诺应于5月8日生效。

(2)《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因此,承诺期限应以4月11日开始。

综上,B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理由」

要约被撤回,阻止其发生效力,故A项正确。

要约被拒绝,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故B项正确。

要约的有效期届满,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效力消灭。

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要约效力的消灭,故排除D项。

2.「答案」B、C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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