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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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1:山西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或者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并且销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100头,羊羔20只,牛犊、马(驴)驹10头;(二)鸡雏500只(枚),鸭雏200只(枚),鹅雏200只(枚),鹌鹑雏1000只(枚),鸽雏1000只(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第四条畜禽原种(纯系)是指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公布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或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报告

关于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报告

关于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报告随着我国人口的增加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食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就成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保护农民生产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报告将针对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申请程序1、填写申请表首先需要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表》,并按照表格要求填写。

申请表中需要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产品种类、畜禽场地环境等相关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办理许可证所需的资质证明。

在填写申请表时,需要认真核对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在申请上签字确认。

2、现场核查填写完成申请表后,需要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主要是为了确认申请者填写的申请表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派出工作人员到畜禽场地进行调查,确认场地环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作为审核的依据。

3、领取许可证通过现场核查后,申请者就可以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了。

许可证上会注明申请者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范围、许可证号码、有效期等内容。

申请者在领取许可证后应认真查看许可证上所注明的信息,如发现任何错误,应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

二、申请注意事项1、场地选址在选择畜禽场地时,应考虑场地的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畜禽场地旁不能有化肥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场等影响畜禽环境的场所;场地周围的道路应平坦、宽敞,方便物资的进出;场地的卫生管理要得到保障,办公室、住宿等附属设施要符合当地的规定要求。

2、技术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要求,注重畜禽的健康和环境卫生,避免使用违禁药物和化学药品。

同时,畜禽的死亡要及时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申请者应定期进行自检和检验,保证畜禽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标准。

3、办理期限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一定的时间,一般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有些地方则需要更长。

申请者在办理期间应保持联系,及时反馈审核意见和处理要求,避免延误业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1、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供应种畜禽的(包含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

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

②种羊场。

肉羊基础母羊50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300只以上。

③种猪场。

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或者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育场。

④种鸡场。

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3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

基础母兔存栏5000只以上的种兔场。

2、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包含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

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50头以上。

②种羊场。

肉羊基础母羊15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③种猪场。

基础母猪存栏150头以上的二元、三元猪良种繁育场。

④种鸡场。

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1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

基础母兔存栏200只以上的种兔场。

3、对所属辖区内的所有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包含马、驴、牛、羊、猪、犬),因对畜禽良种进展提高会产生一定影响,都要审批发证纳入许可管理的范围。

二、种畜禽场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一)对新建的种畜禽场务必坚持先审批后建场的原则,对不通过审批而建的种畜禽场一律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批后同意建设的种畜禽场可按程序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审批权限一级种畜禽场由省农牧厅审批;二级种畜禽场由市畜牧局审批,并报省农牧厅备案;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场、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由县(区)畜牧局审批,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1、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供应种畜禽的(包括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

②种羊场:肉羊基础母羊50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300只以上。

③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或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育场。

④种鸡场: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3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5000只以上的种兔场。

2、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包括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50头以上。

②种羊场:肉羊基础母羊15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③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50头以上的二元、三元猪良种繁育场。

④种鸡场: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1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200只以上的种兔场。

3、对所属辖区内的所有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包括马、驴、牛、羊、猪、犬),因对畜禽良种发展提高会产生一定影响,都要审批发证纳入许可管理的范围。

二、种畜禽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一)对新建的种畜禽场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建场的原则,对不经过审批而建的种畜禽场一律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批后允许建设的种畜禽场可按程序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审批权限一级种畜禽场由省农牧厅审批;二级种畜禽场由市畜牧局审批,并报省农牧厅备案;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场、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由县(区)畜牧局审批,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 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 。

第三条 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 (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 (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 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础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 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 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 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技术力量配备1 / 13(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 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 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 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 2、奶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800头以上。

(二)种猪场 1、单品种 一级基础母猪达600头以上; 2、配套系 一级基础母猪达1000头以上。

(三)种羊场 1、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 2、半细毛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3、绒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 4、肉羊(兼用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5、奶山羊 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1:
《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家畜品种总种数基本信息(只限负责人、(套)验收时间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畜禽基本品种公共管理者专家组现场审核意见组长签字:发证机关印章:母亲最终审核意见(只限组长、套)单位性质后编辑及配合人员:1。

附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审核原件
2年全年生产的畜禽数量按上一年申报的数量填写,新单位不能填写3、具有品种来源证明、育种计划或育种计划等。

单位基本情况表
毕业种养所(楼、席)认证单位实际接收人员数《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单位简介(内容完整准确,文字简洁,500字以上,应包括单位简介、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等。

如有奖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高级职称、本科、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初级职称、二级养殖场面积(平方米)注:1。

附工地平面图、动物防疫条件证明复印件原始现场审查、免疫规划和防疫制度
2年,自治区或地级以上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疾病检测
报告表
生产设备
序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台)主要用途备注1 2 3 4 5 6 7 8注:设备主要包括生产设备、性能测试设备、实验室测试设备和现场供水、供电及污水处理设备。

该表可以添加页面。

管理系统目录
序列号1 2 3 4 5 6注:此表可随页添加管理体系名称的主要内容是
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表
序号、姓氏、名字、性别、年龄、职称、职称、何时获得该工种的专业证书以及发证机关的编号1 2 3 4 5 6 7 8 9 10注:本表可加页提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原件应在现场验收时提供。

引种申请表和审批表(填写示范)

引种申请表和审批表(填写示范)

贵州省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申请表
2.本表由输入地填写,一式三份。

分别由申请人交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交输入地申请人和由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审批依据,并存档。

3.申请人应当在拟调运30天前提出申请。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注:1.本表适用于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等,有效期为7-21天。

2.本表由输入地填写,一式三联。

第一联由引种人交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第二联引
种人保存与货同行,第三联由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书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书

编号:(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书申报类型:第一次(√) 换证()其他()申报单位名称:单位注册地址:单位生产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填报日期:目录二、计划布局 (3)三、生产设备及技术力量 (5)表1:生产设备表 (5)表2:治理制度目录 (6)表3:企业要紧治理技术人员和获证特有工种人员表 (7)表4:培训记录 (8)四、质量组织机构治理体系及职责 (9)五、养殖技术及育种方案 (9)(一)舍饲 (10)即不放牧。

将饲草按时、定量地放在羊舍饲槽或栏内饲喂山羊,让其在在舍内完成生长、发育、繁衍、育肥等全进程的一种方式。

舍饲的饲料为人工牧草、野草、灌木枝叶、秸杆类,同时必需给予充沛的饮水,加喂食盐、尿素(尿)、维生素、矿物质饲料或舔砖等。

(10)(二)及时去势 (10)不宜留种的公羊,除部份公羊留作试情公羊外,其余的在诞生7-60日龄应进行去势,去势后的公羊性情温驯,便于治理。

(三)合理搭配青、粗、精料 (10)羊属食草动物,饲料应以牧草、树叶为主,精料为辅,在夏秋季节,应多喂些草料、树叶或牧草(一样种植桂牧一号亩可养成年羊一只),禾本科(如桂牧一号、象草、类玉米等)与豆科(如银合欢、任豆树、沙皮树叶等)牧草投喂比例为4:1,适当补充精料。

冬春饲草比较缺乏,有条件的地址,应利用冬闲田种植黑麦草作补充,也可通过量喂些混合饲料解决饲草不足的问题。

混合料参考配方:玉米粉54%、草粉40%、黄豆或花生饼4%、麦麸2%,外加矿物质适量,每只羊天天喂食盐5克。

(四)供足饮水 (10)为消化食入的粗饲料,山羊天天必需分泌大量的消化液,同时体内循环、养分输送也离不开水分。

因此山羊缺水的后果往往比缺料更严峻,容易致使食欲下降、消化不良、膘情下降等。

因此,应供给充沛而干净的饮水,冬季应饮温水。

(五)精心治理 (10)一、天天清洁羊舍地面一次,圈舍及其周围要按期消毒,每半个月清除羊楼下羊粪一次,并将其远离羊舍堆积发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2•【字号】新政办发〔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行政许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遗传资源保护及利用、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含联合育种组织)、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接受监督管理。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许可,依照农业部发布的《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5号令发布,2015年第3号令修订)执行。

农牧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牧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家禽祖代场、畜禽原种场、保种场以及达到国家或自治区核心育种场技术要求的父母代场或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种畜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种畜二级扩繁场(杂交)、父母代种禽场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柳州市范围内(含六县)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换证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四)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学历或专业技术培训部门颁发的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五)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六)种畜禽来源证明(种畜禽必须是从已取得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农业部发布 2004年6月25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基础条件(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群体规模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一)种牛场1.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2.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800头以上。

(二)种猪场1.单品种一级基础母猪达600头以上;2.配套系一级基础母猪达1000头以上。

(三)种羊场1.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500只以上;2.半细毛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3.绒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1000只以上;4.肉羊(兼用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5.奶山羊一级基础母羊达300只以上。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基础条件。

1、场址的地势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2、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3、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

4、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5、种牛场和种羊场有相应的运动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6、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二)技术力量配备。

1、种畜禽场场长应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场内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兽医人员应相对固定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4、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5、有职业技术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并落实相应的培训资金。

(三)群体规模。

1、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1)种猪场。

纯种场: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杂交制种场:基础母猪50头以上;配套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2)种牛场。

肉牛(兼用牛):基础母牛100头以上;奶牛:基础母牛200头以上。

(3)种羊场。

细毛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半细毛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绒山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肉羊(兼用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奶山羊:基础母羊50只以上。

一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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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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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云政办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0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

(一)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办理。

(二)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配套系的曾祖代、祖代种畜禽场,直接从境外引进畜禽品种的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类种畜禽扩繁群场以及配套系的父母代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一)申请人: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内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审核(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4.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6.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3号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一)受理机关:金川区畜牧站(实施机关信息见附件1)(二)决定机关:金川区农牧局。

四、办理类型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类型:初审件五、许可条件(一)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二)满足以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申请不予以批准:1.经营机构无合法的法律地位;2.经营机构缺乏生产台账记录、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3.经营机构的经营场所等设施与要求不符;4.经营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六、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由金川区畜牧站提供电子表格。

申请材料等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加盖申请人公章。

电子申请材料采用df/jg/do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

(二)申请材料目录(详见表1)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来源材料详细要求必要性及描述备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申请人A4纸,一式四份必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申请人A4纸,一式两份必要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复印件申请人A4纸,一式两份必要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原件、复印件申请人A4纸,一式两份必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经批准引进境外品种、配套系原件、复印件申请人A4纸,一式两份必要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申请人A4纸,一式两份必要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原件申请人A4纸,一式两份必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申请人A4纸,一式两份(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农业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生产经营内容
品种:
代次:
规模:
省级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农业部受理时间
经办人
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定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生产经营内容
品种:
代次
规模:①
市州审核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审核单位(盖章)
年月日
省畜牧食品局受理时间
经办人
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验收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审定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①指基础母畜(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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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种场分类:
种场级别: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年月日
怀化市畜牧水产局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格每一项都必须填写完整,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2、表格各项指标解释如下:
企业性质:事业单位、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种场分类:种猪场、种牛场[种乳牛场、种肉牛场、种水牛场、种牦牛场]、种羊场[种绵羊场(种细毛羊场、种半细毛羊场、种粗毛
羊场)、种山羊场(种绒山羊场、种奶山羊场、种肉山羊
场)]、种禽场[种鸡场、种鸭场、种鹅场]、种兔场、种马
场、种驼场、种蜂场、种犬场、种驴场、种鹌鹑场、种鸽
场、特种动物种畜禽场等。

种场级别:按现场考察验收时核准的种畜禽场等级填写,分为资源保护场、原种场(曾祖代)、一级扩繁场(祖代)、二级扩繁场(父母代),对于种
猪场还有商品仔猪繁育场(父母代猪)。

例如种猪场分为资源保护场、
原种猪场、一级扩繁场、二级扩繁场、父母代种猪场。

品种:必须是经过全国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认定的,进入《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品种名录的畜禽品种。

代次:分为原种、曾祖代、祖代(一级扩繁)、父母代(二级扩繁)、商品代。

来源:分为本地品种、引进品种、培育品种。

3、表中数量单位:个、头、只、亩、平方米
4、许可证基本情况一栏由发证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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