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中心委托运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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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XX项目
委托经营合同
签订地点:市
委托经营合同
甲方:市区民政局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市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委托经营管理相关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循。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 市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位于市北区,为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总建筑面社会福利中心及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附属楼。
二、合同期限
2.1乙方受托经营管理市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的期限为年,自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若乙方经营成绩显著或满意度较高,可继续签订续约合同,若经营期间出现违法、违约现象,甲方有权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三、投资结构
3.1项目建设前期主要由政府负责,已完成建筑主体投资共计
万元(现资产评估价值约万元)。
3.2正式经营前,还需要乙方负责设备设施、内部装修、养老床位、文娱功能区等所需的居家用品,办公家具,电子设备,布草,功能设备及消防,软件系统(经营管理、政府监管软件、停车系统、财务软件、库房管理、OA管理),车辆购置,社会服务组织注册资金等的投入共计约万元,同时,保障经营的人员聘用、日常花销等流动资金共计约万元。
四、风险保障金及养老服务发展资金
4.1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风险保障金万元,用于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赔偿及乙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情况。出现上述情况时,乙方未及时支付费用的,由甲方从风险保障金中扣除。
4.2 风险保障金被扣除后,乙方应于工作日内补足金额。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的,甲方将风险保障金退还乙方。
4.3乙方应按期留存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按照每年万元留存。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在乙方正式经营的第年开始留存。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福利中心建设发展、设施设备大修以及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建设统筹,合同期满后,剩余不予退还,继续用于福利中心的再发展。
4.4乙方交纳风险保障金存入甲方设立的专门账户中,留存的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存入甲方设立的专门账户中。
五、服务对象
5.1乙方应当接受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和社会养老服务对象。其中,接受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床位比例为 %。
六、国有资产使用
6.1乙方享有本合同约定范围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并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使用。
6.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乙方不得改变合同约定范围内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融资、贷款。
七、固定资产维护保养
7.1乙方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养老服务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定期养护,包括维护和维修,并承担费用。
7.2设施设备在乙方经营期间,由乙方自行维修,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当致设施设备未达正常使用年限而发生大修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7.3乙方应认真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所用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折旧或报废,正常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由乙方自行购置更新,乙方无权处置固定资产(含已报废)。
八、甲方权利
8.1 甲方对乙方的管理经营实施监督检查,督促乙方全面履行合同。
8.2甲方有权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出具年度机构经营财务审计报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8.3 甲方有权派人员参与乙方经营过程中的重大决策,认真履行监督监管职责。
8.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养老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8.5 本合同期满后福利中心内所有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
8.6福利中心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8.7福利中心在经营过程中,甲方将协助参与设施设备维护、安全检查,以及《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甲方义务
9.1 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移交设施设备(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9.2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对乙方日常的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9.3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及相关事项。
9.4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或将经营权授予第三人。
十、乙方权利
10.1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对本合同范围内的设施设备拥
有使用权、自主经营管理权及收益权。
10.2 乙方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相同的优惠政策,依据规定申
请经营补贴、星级评定奖励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水电气暖价格优惠和相应税费减免等。
10.3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向甲
方做出解释。
十一、乙方义务
11.1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经营权授予第三人。
11.2乙方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管理和设备购置。
11.3 乙方应该按照约定,按时足额交纳风险保障金,按时足额留存养老服务发展资金。
11.4 乙方需优先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
11.5 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项目场地和设施的用途。
11.6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和民政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监管。
11.7其他需要约定事由 1、乙方正式经营前,向相关部门申办非营利性法人资质。严格按照非营利性组织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经营收益主要用于福利中心日常设施设备维护、扩大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改进。2、经营期间,福利中心如遇拆迁或其他改造政策,乙方需妥善安置福利中心所有老人,由甲方负责协调。
十二、房屋移交
12.1 20 年月日为房屋移交的基准日(以实际移交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