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刑诉法中辩护律师权利界定的研究
刑辩路之困惑探究——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律师辩护权之维护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律 师 权 利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90—4 -l 10 —5220 )334O
采纳哪种无须论辩 ; 第四, 就质证方式而言 , 是一证一质还是一组一 刑 辩 的 困境 辩护律师并无选择权, 往往是法院或者检方决定。 第五, : 就非法证 刑事辩护 中会 见难 、 取证难 、 阅卷难等执业难题 , 一直束缚和困扰 质 , 据的排 除而言, 辩护律师如果提出侦查阶段有 刑讯逼供或是非法取证 着刑事辩护律 师 一 方面 , 律师为被告人权 利而斗争 , 维护被告人 的 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为侦诉审中的不公正境遇而进行 自我维 的其他行为, 往往要求律师承担着较 高的证 明义务 。 二 、 事 辩护 的 出路 刑 权 。从这个角度讲, 刑辩 律师的确属于刑事诉讼中的“ 弱势群体” 刑 , 第一 , 律师的会 见权 。在《 刑事诉讼法》 中应直接 明确 , 除涉及国 事辩护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 总的来说 , 辩护律师之难 主要体现在以 家秘密的案件外, 辩护律师持委托书和执业证可直接会见在押的犯罪 下方面 : 嫌疑人 。 如上述权利未实现 , 律师可 以诉权方式行使异议权 , 由中立 , ( ) 见 难 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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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路 之困惑探究
兼 刑 事诉讼 法 改 中律 师辩护权之维护
杨 怡 敏
摘 要 近年来律师辩护率的下降发人深省, 会见难、 取证难、 阅卷难等执业难题 , 一直束缚和困扰着刑事辩护.本文在剖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
浅谈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再修改[摘要]刑事诉讼法的再次大修,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执行者,刑诉法的再修改、完善律师的辩护权利给职务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应当引起我们检察人的思考。
[关键词]再修改;辩护权利;挑战;应对策略一、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的再修改(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职责与诉讼权利与现行刑诉法相比,新刑诉法明确赋予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人身份。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拥有的权利和可以了解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解决会见难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律师会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作了明确规定:1.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2.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内容,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许可的案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3.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完善律师阅卷权,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将律师的阅卷范围从现行的“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修改为“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本案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所有案卷材料。
(四)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基本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为了解决公安、检察机关可能发生的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不提交的问题,保障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
(五)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从程序上作了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应当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作了具体规定。
(六)增加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专门条款。
浅析新刑诉法中辩护权的保护与实现
明确规 定 , 有 重大 的司法实 践意义 , 一方 面, 可 以防止相应 的办案
辩 护权是一 个相对 的概念 , 与检 察权 、 审判 权 、 警 察权等 公权 机关 利用 公权 力约束 辩护 律师行 使辩 护权 : 另一方 面 , 也有 利于 力相 比,辩 护权 具有 完全不 同的法律 性质 与法 律属 性 。一般 而 防止 辩护律 师在侦 查 阶段 在合法 的范 围 内行 使辩 护权 。 言, 从辩护 权 的内容 和辩护 权 的主体 的角度 来看 , 辩护权 具有 广 义和 狭 义之 分 。从 内容 的角 度分 析 ,狭 义 辩护 权 的 内容 包括 辩
院 移送 审查起 诉案 件材 料之 日起 。 而新 修正 的刑诉 法在 第 3 3条 新 刑诉 法第 3 7 条 中 明确规 定 , 辩 护律 师会见 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中规定 , 犯 罪嫌疑 人有权委 托辩 护人 的时间是 自被侦 查机 关 第一 之 时 ,不被 监听 。我 国刑 诉法 此 点修 改是顺 应 了 国际 司法 的通
容之外 , 还包 括其延 伸 的权 利 , 包括 申述权 、 上述权 、 调 查请求权 , 看, 此 点规 定在很 多情况 下往往 成为 了侦查 机关阻止 辩护律 师会 是所 有诉 讼权利 的 总和 。 从辩 护主 体的角度 分析 , 狭 义上 的辩 护 见 犯罪嫌 疑人 的有力武器 , 使 得辩护律 师很难 及时会 见犯罪嫌 疑 权指 的是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所享 有和 行使 的辩护 权利 ; 而广 义 人 。基 于此 , 2 0 1 2年 3月 的刑诉法 修 改中 , 摈弃 了此 点规定 , 简 上 的辩护权 指 的是 当事 人的 辩护 人在 为其提 供 诉讼 防御 的过程 化 了辩 护律师 会见 犯罪 嫌疑 人 的程序 ,辩 护律 师 持律师 执业 证 中, 所享 有的 各项诉 讼权 利总 和 。本 文在探 讨辩 护权 的过 程 中, 书、 律师事 务所证 明和委 托书或 者法律援 助 公函要求会 见在押 的 重 点探 讨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的辩护 人 为其提 供辩 护时 , 所 应享 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人 的 , 看 守所 必须 在 4 8小时 内安排 会见 。 从新
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剖析
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剖析摘要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刑事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占有着比较重要的位置,刑诉的修改对于辩护工作尤其是律师实务工作将产生不小的影响,本文讨论的重点主要围绕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展开。
关键词法制建设律师实务权利义务作者简介:张唤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河北张唤民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等。
我国司法辩护工作长期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此次对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即从我国实际出发又吸取国际通行惯例的做法对我国刑诉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许多突出问题有了明显的改善与提高。
对此法学界的看法也是各抒己见,存在诸多争议。
对于从事辩护工作的律师而言,此次的修改和完善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律师的事务工作,比如“三难”问题等;本文从律师实务的角度主要对新刑诉以下几个方面的律师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剖析。
一、新刑诉法强化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律师较之以往能更早介入刑事诉讼的程序,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多年以来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法律与诉讼地位不够明确,处于一种含糊状态,因此而造成律师在此阶段的作用不能够充分发挥的案例举不胜举。
新刑诉法的出台在此条明确的确认了律师在此阶段的身份,对以前的含糊身份得以彻底摆脱,不再只是以一种帮助人的角色出现,是律师地位的提高,为律师作用的发挥奠定了法律基础,赋予了律师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更广阔的发挥空间。
二、具体明确地肯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权,但仍有不足之处(一)新法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新刑诉法的第39、40条和未改动的41条共同构成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事实,这是从根本上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缺失进行的扭转,是对律师辩护权利的完善,增强了律师的辩护力度,有助于达到一种控辩平衡的状态。
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以新刑诉法第35条为视角
减轻 、 免除其刑事责任 的材料 和意见 ” , 以反驳公诉 方提 出的任何
有罪 、 罪重的证据为主要职责 。事实 上是对刑法 “ 无 罪推定 ” 原则 的深 化 , 是站在尊重 和保障 当事人 的基本原 则的立场迈 出了重要
刑事审 判中辩护 律师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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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刑诉法第 3 5条为视 角
张
楠
王彦朝 高民杰
( 贵州 1 民族大 学法 学院 5 5 0 0 0 0 )
【 摘 要】 新刑诉法修改以后 , 规定辩护律师责任的第三十五条的两处 理人 , 当然也只是提 出有 利于保 护被指控 人意见 与证 明材料 。为 了更 好地维护 受托人 的合 法权利 , 辩护人会 在刑事辩 护 的技术 和 思维上 能 自觉 地 、 更多地应用证 明的技术和方法 , 以便更好地行使 辩护权 。根据我 国刑诉法规定 , 公诉机关调查 、 搜集 尽可能证 明被 追诉人有 罪的一切 证明材料 , 达 到控诉 目的。辩护 人则是 提供并
起诉 、 庭审 、 判决 、 执行 、 再审 的整个刑 事诉讼 程序 与整个 过程 中。 《 律师法》 将第 3条 明确 了律 师合法 执业 中“ 任何 组织 和个 人 ” 不 得干涉 , 不能 随意侵犯辩 护律 师的合法权益 ; 同时也将律师辩 护权
单列 出来 。律师法 修改 的第 3 7中直接 规定 了“ 律师 的豁免 权 ” 。
挑战。
、
新刑诉法第 3 5条之 内涵解读
根据新《 刑事诉讼法》 第3 5条所 规定 的 : “ 辩 护人的 职责是 向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引言:辩护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普遍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项权利,辩护权不仅是被告人受到公正审判的基础,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分析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并探讨其保障机制。
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旨在揭示辩护权的重要性,为其有效保障提供参考。
一、辩护权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辩护权,也称为诉讼权,是指被告在受到刑事指控时,有权利对控辩,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的权利。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可以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1.宪法视角:辩护权的宪法基础辩护权在宪法中的基础是体现在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上。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以扩展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权。
此外,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受到非法侵害时的申诉权,这也可以理解为辩护权的一种体现。
2.刑事诉讼法视角:辩护权的法律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在宣告被告人有罪前,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被告人都有权利进行辩护。
此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的地位、辩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也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促使审判达到公正和妥善的结果。
二、辩护权的保障机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辩护权的保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法定保障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进行了明确的法定保障。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被告人都享有辩护权。
再者,辩护人的地位、职责和义务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有效保证了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利。
此外,宪法中对公民有自由言论权,也为辩护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环境,使其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
新《刑事诉讼法》亮点与不足论文
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与不足摘要:此次修法向普通公众征求意见,使得刑诉法从”权力法”向”权利法”转变。
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
可以说此次修法相较96年的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进步。
体现了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的修法目标。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新刑诉法仍然存在不少方面是需要继续改进完善的。
关键字:辩护制度、强制措施、证据制度一、辩护制度新刑诉法在辩护制度的修改最大的亮点应该说在于将刑诉法与《律师法》相衔接、提高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对于诉讼活动的参与程度有很大提高,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再到批捕阶段、审判阶段乃至死刑复核程序,律师的辩护范围扩大不小。
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大多条款原则性较强,没有相配套的制度辅助实施,可操作性不高。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调查取证权与第40条辩护律师告知义务相矛盾从新刑诉法第36条能看出现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未被赋予调查取证权;第37条第4款及第38条皆同时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以及可以开始行使阅卷权。
这也就说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
但是另一方面第40条却规定辩护人所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既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调查取证权,又如何获取上述证据呢?由此,可看出立法者从公权力角度出发,防止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证据突袭,从而造成对司法效率的影响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但是,这与刑诉法的立法原则相违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虽然行使控诉职能,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同样需要向法院提交。
公诉机关承担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这其中应当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证明责任。
所以,第40条规定的存在是不合理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诉讼辩护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也在日趋走向成熟与完善。
但同时由于刑事司法理念和对刑事辩护制度定位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刑事辩护制度制定和实施仍然存在着缺陷,文章在分析我国现行律师辩护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完善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在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例如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等等,但从根本上改变律师辩护难的现状仍需加以时日,一些问题依然存在。
一、我国律师辩护权行使现状(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依旧艰难《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相对于修订前并没有实质性突破。
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总是受到办案机关的限制或者制止,特别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经常会以“侦查需要”而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律师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时更是常常不被采纳。
调查取证权作为律师辩护权的核心内容,这一规定会继续成为发挥律师刑事辩护作用的掣肘。
(二)律师会见权依旧未能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可以说,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使得困扰律师多年的“会见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由于这三类犯罪不是具体的罪名,包括范围不特定的具体罪名。
关于对新刑事诉讼法辩护制度问题的探讨
门办公室配备相关复印、 打印、 传真设备, 便于工作的开展; 在 提供的新证据材料 , 公诉部门要认真核实、 核查 , 必要时应该 办公 条件 还不允 许 的条件 下 , 律 师审 阅和复制 的卷 宗材 料 , 必 要求公 安机关进 行调查 落实 . 务 必保证 证据 的真 实与准确 。 在 须检察工作人员在场 。 其二 , 是新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第二款 细节分 析与 整体证据链 条充 分把握 的基础 上 , 做 出客 观公正
师法相互衔接 , 并且加大人权保护的力度 ,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 施 , 公诉部门一定要提前与新法接轨 , 改变 旧观念。积极保障 辩护制度的保障中加大了力度。 这种新观念的更替 , 在新法中 律师相关权利的行使 。 集 中体 现在 律师接 待与 阅卷权保 障 、听取 辩护人 意 见 的两大 二、 审查起 诉过程 中听取 辩护人意见 制度 的具体运用及 方
国家安全 犯罪 案件 、恐怖 活动案 件 、特别 重大 的贿 赂犯罪 案 位 , 制定有利于控辩双方证据公开的制度 , 并形成长效机制 。 件 。在 特殊案 件 的处 理 中 , 就 可能 出现重大矛 盾 , 如 果充分 保 控辩 双方主 动公开证 据 。着 重听取 律师 的意见 ,做 出及 时反 告知 律师应 主动积极 对有关证 据 向检察机关 公开 出示 , 做 障律师 的 阅卷权 . 也 就有可 能出现危 害 国家 安全 、 国家利益 的 馈 。 情况发 生 。对于这类 案件 . 笔者建议 运用 预收案 制度 , 检察 机 好 审查起诉 阶段 的证 据公开 工作 。 在 司法实践 的基础上 , 争取 关提 前介 入 , 预审 案件 , 及 时发现 可能 出现 的情 况 , 如果 涉及 形 成机制 , 最终将 其作 为一种 制度在立 法上 予以规定 。 这一建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评析——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刘海萍【摘要】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在以下方面加以体现: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就以上几点对新增加条款的含义加以分析,指出立法的进步之所在,提出执行新增法律条文须注意的事项。
%Rationale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amendment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it made significant changes to the defense system, and added the exclusionary rules.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the mew terms, indicates where the progress of the legislation, and puts forward the precautions in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legal provisions.【期刊名称】《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2)006【总页数】4页(P69-71,96)【关键词】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作者】刘海萍【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许多重大修改,其中总论部分第二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标志着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过程中,不仅要惩罚犯罪,而且也需保障人权,重点是如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律师辩护业务论文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律师辩护业务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对于保障处于侦查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增加侦查活动的透明度,加强了对侦查行为的制约和监督,针对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诉讼中程序运用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给律师辩护业务增加了新的挑战机会。
关键词:辩护职能、辩护权、适时介入、证据。
一、应对侦查程序的挑战。
侦查阶段被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诉讼地位就应当是“辩护人”。
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收集相关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侦查终结后对于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传统的侦查观念中,刑事侦查是高度机密的工作,对外严格封锁,几乎在对外完全封闭状态下进行。
律师根本不可能介入侦查程序,直到案件移送审判后律师才可受聘或者被指派作为辩护人介入诉讼活动。
尽管1979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立案后律师有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权利,但设限重重,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严重影响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辩护职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实现这一权利,该条还要求“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从而使侦查阶段的律师回归“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不仅如此,第36条还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可以看出,其中既有程序辩护的内容,也有实体辩护的精神。
这就为侦查阶段的律师名正言顺地履行辩护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基于此,从刑事辩护现代法治涵义的角度看,刑事辩护的内容包括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两个方面。
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现状研究
实现。这些宪法权利之一就是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
二、 我国关 于辩 护律 师权利立 法上 的缺 陷
权力, 当然, 从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 刑事辩护律
师的存在是实现“ 完整正义” 不可或缺 的。 所
新律师法的颁行使得辩护律师的权利获得了一定的发 展, 然而, 同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这只是我们完善辩护制度
是特权思想 , 有错必究和追求实体公正等观念 , 对于个人权
利 , 利至上 , 权 以及程序正 义思想是我国改革开放 以来 向西 方学习的产物 , 虽然 中国法制发展 很快 , 可是法律思想 的传 播 毕竟不 可能是 一朝一 夕的事情 , 以在 中国人 的思想 中 所
中图分类号 : 9 6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 号 :08 54 (0 9O一 ( 8 0 D 1. 5 A 10 — 9720 )3 O 3 — 4 】
事辩护的复兴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资产阶级民
一
主国家 的建 立 , 新型刑事诉讼 制度 的确立 , 事辩护设计 为刑
年还不断有新的发展和完善。比如我国《 律师法》 的修改就 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律师权利的极大完善。这对我国刑事辩 护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应然上的作用 , 但是还是需要我们更
加 配合使 其在 实然上也 起到效 果 , 正发挥 中 国刑 事辩 护 真 律 师的应有作用 , 这是十分 必要 的。
辩护律 师天然地 处在 与大众伦理 相抵 触和排 斥的位 置 , 因 此, 即使是在 美国这样法治水平 比较 高的 国家 , 人们对刑事 辩 护律 师的偏见 也是不 可避免 的存在 , 差别 只在于表 现 的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实施与思考
有 权 向同级 或 者 上 一 级 会 见权 的存 在是 律师 有效 开展 辩 护业 务 的基础 碍其 依法 行使 诉 讼 权 利 的 ,
第 1期
No. 1
河 南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t ‘ 1  ̄ e u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2 0 1 4年 1月
J a n . 2 0 1 4
摘
要: 新刑诉法获得通过并 实施后 , 有 关律 师刑事辩护 权的 内容得 到 了较 大幅度的修 改, 一些 困扰 律师行使辩 护
权 的问题得到 了较好 的解决。但是 , 此 次修 改仍 然存 在 突破 有 限 而留有遗憾 。文章 结合律 师刑 事辩护 权 实施 现 状, 在分析 了辩护权性质的基础上 , 提 出完善及 扩大律 师刑事辩护权 , 强化辩护律师人权保护的建议 。 关键词 : 律师 ; 刑 事辩护权 ; 思考
与此 同时 , 许 多刑诉法 专 家也撰 文 指 出 , 在 为 立法 环 以 明确
指定 , 帮助 犯罪 嫌 疑 人 、 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 依 法 维
被 告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诉 讼 参 与人 。它 事辩 护权 的规 定 也 是 如此 , 我们 在 认 真 学 习新 法 有 护犯 罪嫌 疑人 、
实、 完善 , 使人们对新 时期 的刑事诉讼充满 了期待。
节取 得较 大进 步 感 到 高兴 的 同时 , 更 应 该 关 注 的是 执法 实践 中如 何 落 实 和 进 一 步 突 破 、 完 善 。有 关 刑
( 一) 律 师 在 侦 查 阶 段 辩 护 人 的 地 位 和 权 利 得 辩 护人 是指 受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委 托 或 法 院
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
护人 、 近亲 属代 为委托辩 护人 。 ” 这 样就解 决 了犯 罪嫌 疑人在押 不 规 定 的时间 内安排 会见 , 解 决 了以前看 守所推 诿 、 拖 延会 见时间
能亲 自委托 辩护人 的 困境 , 也使得 侦 查机 关不 能再 以犯罪嫌 疑人 的情况 。 同时也为 辩护 律师及 时 、 方 便行 使会 见权提 供 了法 律保
的材 料 。 也就 是说 虽然法 律赋 予 了辩 护律 师 的阅卷权 , 但 是辩护
律 师并不 能完全 了解司法机 关所 掌握 的情 况 , 而且 在获得 使这些
资料 的时间上 有严格 的 限制 。
新《 刑 事诉讼 法》 对辩护 律师 的会见权 、 阅卷权进 行 了完 善和
补充。 新《 刑 事诉 讼法》 第三十 七条规 定“ 辩护律 师持 律师执 业证
生。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1 - 0 4 1 . 0 2
新《 刑 事诉 讼法 》 已正式公 布 , 明年 1 月 1曰起 正式 实施 。 这 成为这 次 《 刑 事诉讼 法》 修改 中的 一大亮 点 。 次《 刑事 诉讼法 》 的修 改在 多处 都有较 大 的突破 , 引发 人们 的热 议。 人们 一直 所关 注 的辩护 制度在 这次 的修 改中也 不负 众望 , 有
论新刑事诉讼法与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提升
热点关注
论新刑事诉讼法与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提升
陈 林 刘 宁
( 保定广播 电视 大学, 河北省 0 7 1 0 0 0 ; 保 定学院政 法系, 河北省 0 7 1 0 0 0 )
摘
要: 我 国新刑事诉讼 法对刑 事诉讼 的诸 多程序做 出了重大调整 , 在辩护制度 内容 上关于侦查阶段辩护人 地位的确认 、 会见权及
益 。” 第三 , 律师会见程序增设条款 , 会 见权 保障得 以完善 。新刑诉 下 , 关 于三类特定案件范 围的界定 、 会见 的次数 、 会见 的行为约束 、 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 明和委托 书或 者法 律 不被监听的执行方式以及会见权得不 到保证 时的救 济方法 等几乎 援助公 函, 便 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但危 害国家安全犯罪 、 恐怖 活 是一片空 白, 因而直接削弱 了该制度的可操作性 , 制度设计 的初 衷 动犯罪 、 特别 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 的 也势必受到负面影响。 犯罪嫌疑人 , 应 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第 四, 律师 阅卷范 围扩大 , 阅卷 三 、 我 国 律 师 辩 护 制 度 的提 升 权行使效果得 以增强 。新刑诉 法规 定辩 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和审判 在新刑事诉讼法 的背景下来完善律师辩护制度至少应针对 问 阶段 , 均 可以查 阅 、 摘抄 、 复制 本案 的案卷 材料 , 不再 限于诉 讼文 题的所 在从 以下 两个方 面进行 :一方面是权利 的设置与制度性建 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 。 第五 , 律师可申请调取证据 。 新刑诉法规定辩 构 , 另一方面是现有规范的细化和提升其可操作性。 护人认 为在侦查 、 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收集 的证 明 1 . 强 制取 证 权 问题 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 的 , 有权 申请 刑事诉讼过 程中有必要赋予辩 护律师“ 强制” 取证 权 , 即直接 人 民检 察院 、 人 民法院调取 。 第六, 其他程序性权利的补充和强化 , 规定律 师在侦查 阶段介入诉讼后享有主动取证的权利 ,取消律师 律 师辩 护权保 障得 以充实 。 纵观新刑事诉讼法 , 此类权利包括控告 取证 的不合理 限制 , 辩 护律师在符合特定条件 时可 以“ 强制” 取证 。 权、 申请权 、 意见权 、 被告知权 、 同时送达权等等。 尽 管刑事诉讼过 程中 由控方承担举 证责任 , 但 在“ 证 据裁 判主义 ” 以上的变化还共 同起 到了一个非 常好的作用—— 提升律师辩 的理念下 , 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也势必需要证据的支撑 。 而且原本在 护 的实效性 。 然而 , 新 刑事诉讼法背景下 的律师辩护制度距离理性 我 国的刑事诉讼构造 中控诉方就享有远 比辩护方更强劲的诉讼权 的状态 和良好 的预期 尚存在差距 。 这种差距突出表现在 两个方 面 , 力与实力 , 在此情形下再 限制律师取证权显然会加重控辩 的失衡 。 其一是本应删减或废 除的制度予 以了保 留 ,同时意味着另一些本 最高法 院新近 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虽然规定 “ 辩护律师 申请 向被害 可增设 的制度并未被认可 , 例如辩 护律师的强制取证权 ; 其二是一 人及其近亲属 、 被害人提供 的证人收集 与本案有关 的材料 , 人民法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规制下辩护律师会见权
一
对 律师 会见 予 以限制 。
3 . “ 不被 监 听” 界定 含混— —会 见 的效果 大打折 扣 新 刑事诉讼 法就 “ 监听 ” 二字 的内涵并无 明晰解释 , 是 办案人 员的现 场监 听还 是专 门机 器 设备 的监听 ?是 只对 声音 的监听 还
带有泛 泛之 词的局 限 , 其 中的 “ 了解 案件有 关情 况” 和“ 提供法 律
会见” 问题 , 由于律 师会 见 当事 人需 要侦 查机 关批准 基本 上是 实 咨询 ” 相对 比较 明确 , 但如 何理 解在 审查起 诉后 核 实的 “ 相 关证
践中通 行 的“ 潜规 则” , 而且法 律规 范本身 既没有 明确 专 门机 关违 据” 则可 能出现不 同 的意见—— 只 是指 犯罪嫌 疑人本 人的供述 和 反规 则 的消极 后果 , 又 没有 赋予辩 护人 直接 有效 的救 济手段 , 所 辩解 , 还是 律师 掌握 的包括在专 门机 关复制 的有关材 料在 内的所 以其 能否付 诸于实现 并不 令人乐 观 。 又如 会见 不被 监听 的 问题 , 有证 据都可 以出示核实 ?如 果是后者 的话 , 的确存在 律师帮助 嫌
人, 可 以了解案件 有关 情况 , 提 供法律 咨询等 ; 自案件 移送 审查起
从规 则的本 身来看 , 很多 旨在实现权 力保护 的制 度性设计 由 诉 之 日起 , 可 以向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核实有 关证 据 。这 条规 则
于过 于笼 统而 有“ 华而不 实” 之嫌。 如一 直被 寄予 厚望 的“ 凭三 证
浅议新刑诉法下律师辩护制度
中 的核心权 利 , 法 律规 定其是 不加 任何 约束 的权利 , 当 公 民受 到 改造 。 公诉 机关 刑事追 诉时 , 律师辩 护制 度及 同时 成立 , 贯 穿整 个刑 事 诉讼 过程 中 。 律 师行 使辩 护权 时不受 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人 认罪 态
一
。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4 5 - 0 2
、
律 师辩 护制 度概述
Hale Waihona Puke 合 法权 益是 十分 必要 的。 对 公 民进行 法制 宣传教 育 , 使 广大 群众
刑事 案件 中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人及 其近 亲属 , 根 据相 关法 律 增 强法 制观 念 , 使犯 罪分 子认 罪服 法和 接受 改造 。在法庭 上 , 通
二、 律 师辩护 制度 扩大 的理 论基础
由于我 国受 大陆法 系 影响 , 实行职 权主 义诉讼 模式 , 强调保
-
度 的限制 。无论 他 们是 坦 白交代还 是 坚 决抵 抗都 不 能作 为限 制 护 控方 , 立法上 对律师 执业 限制过 多, 不利 于辩护 权的行 使 ; 实 践 其行 使辩 护权 的理 由 。律师 不 因犯罪嫌 疑人 经济 状 况有 任何 的 中受 国家本 位 、 权力本 位影 响 , 公、 检、 法三 家合 作 , 重打击 犯罪 , 区别 , 在 特定 的情 况下 , 法 律规 定对确 实 缺少辩 护能 力 的公 民给 轻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人权 保护 , 辩护方 处 于先天弱 小地位 ; 重 予相应 的法 律援 助 。辩 护制 度 , 是 法律规 定 的关 于辩护 权 、 辩 护 实 体 、 轻程 序 的观念 根深 蒂 固, 辩护 律师 在刑 事诉讼 中 的地位不 种类 、 辩护 方式 、 辩 护人 的范 围 、 辩护 人的 责任 、 辩护 人 的权利 与 高 , 司 法机 关轻视 律师 的作 用 。
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律师权利
。。。。 ’。 。 ‘ 。。。。’。’ ‘‘。。 一 、
2 0 1 3・I 1 ( 下)
◆学 术 前 沿
新刑诉 法视 野下 的律师权 利
郑 艺 娟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针对以往刑事诉讼程序中出现的会 见难、 闺卷难、 调查取证难等诸 多问题设置了新的保障制度, 大 大拓展 了律师权利的范围,为实现刑事辩护的有效辩护打下了扎 实的基础。但也有人认为新刑事诉讼法的进步之处不明
在修 订新刑 事诉讼法 之前 , 会 见难 、 阅卷 难 、 调 查取证难 这三
作 者简 介 : 郑 艺娟 , 福 建省 厦 门市 集 美区人 民检察 院 。
中图分 类 号: D 9 2 5
2 0 1 2 年3 月l 4日,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公 布 了《 关 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 事诉 讼法> 的 决定》 , 新 修 订的刑 事诉讼法 在保 障 难 一直是 困扰 律师 界 的“ 老大 难” 问题 , 这三 难给律 师在平常 开展 律师 诉讼 权利 部 分做 了大 幅度 的修 改 , 聚焦 了公众 的视 线 , 引 发 辩护 工作 带来 了极 大 的困惑和 不 必要 的烦恼 。许 多律 师纷 纷表 自身受 点屈 辱没有 什么 , 但 是无法 保障 委托人 的合 理正 当合 了大规 模 的讨论 。 在 众 多的讨 论 中, 针对 律 师权 利是进 步 亦或 倒 示 , 退, 每 个人 都有 自己独 到的看 法 , 有公众 认为 , 新修 订的刑 事诉讼 法权 利是 他们 最大 的屈辱 。 可 以说 , 这 三难 关系到 辩护 能否展 开 法 在律 师权 利 的保护 上 ,是个 巨大 的进步 ,相较 与 以前 的修法 以及 是否 有效 。此外 , 随着新 律师法 的 实施 , 律师 的权 利得 到 了 ( 1 9 7 9 年 刑事 诉讼 法和 1 9 9 6年刑 事诉 讼法 ) , 达 到 了让人 眼前 一 极大 的保 障 , 但 是在实 践 中, 侦 查机关 的人 员往往 以刑 诉法 是上 而律师 法是 下位 法 , 因此 只 以刑诉 法 的旧规定来 规范 工作 , 亮 的效果 。 但 也有 人对 此持 不 同的看 法 , 认为 在 公权 力的行 使面 位法 , 越 来 越广 , 干涉 程度 越 来越深 的今 天 , 仅 仅规 定 如此 的律师 权利 而不 能 以律师 法的新 规定来 指导 。 这就 出现 了新法 与 旧法 、 上 位 有纸 上 谈兵之 嫌 , 退步 之处 远远 大 于进步 之 处 。 这两派 看似 针锋 法与 下位 法 的冲突 。可 以说, 这是 一个技 术 问题 , 是法 律之 间 的 相对、 水火 不容 的观 点 , 在 笔 者看 来 , 仅 仅是 一个 问题 的两 个方 衔接 不协调 。 但 这也 是~个 态度 问题 , 关系 到侦查 机关 是否有 决 面, 进 步派 是从历 史 的、 纵 向的角度 看 问题 , 且 对中 国的法 治进程 心 、 有 勇气去 触碰 自己的逆鳞 。 令人欣 慰 的是 , 新刑 诉法第 3 6条 、 7条 、 第3 8 条、 第3 9 条解 决 了这个 问题 , 这三 条分 别明确 了 抱 乐 观主 义态 度 。而退 步 派则 是从 比较 的 、 横 向的角度 看 问题 , 第3 且 对 中 国的法 治进 程抱 批判 的态度 。 笔者 以为, 新刑 诉 法视 野下 律 师享 有及 时会 见犯 罪嫌疑 人、 被告 人 的权 利 , 律 师会 见时不 被 的律 师权 利既 有进 步之 处 , 也要看 到它申请人 民检 察院 、 人 民法 院调取 相关 无罪或 者 罪 轻证据 材料 的权利 , 除危害 国家安全 犯罪 、 恐 怖活动 犯罪 、 特 别
从律师法修改的角度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五次会议中通过了关于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第三十五条作了两处修改:首先是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修改成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
法权益”;其次是删除了原文中辩护人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无罪等的材料和意见的规定中的“证明”两个字。虽然仅有
两处看似不大的修改,其中辩护人律师的职责权限却发生了微妙
2016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中)
◆司法天地
从律师法修改的角度看《刑事
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张来凤
摘 要 在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下,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被推进了,已被形成了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社会法治观念也被明显增强,律师作为我国法律事业重要的建设者,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是看
得见的。本文从新修改的律师法的角度出发,阐述本人浅显的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其中包含本人认为不足
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增加规定到辩护律师的职责中,使保
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力度加大,并且也充分体现了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下转第 125 页)
2016 · 12(中)
◆司法天地
的诉讼文化的某种转变,大大缓和诉讼的对抗性,并以理性的、平 外,诉前调解还可以在促成家事矛盾、刑事案件的诉前和解的实
护时,已经不再要求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
见。因为无罪辩护本来就意味着没有必要就量刑问题进行发言,
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个别律师把法庭作为其作秀表演的场地。
在旧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条文规定,有关辩护律师职
责的规定在实践中有部分专家律师、学者普遍反映有主要两个问
新刑诉法颁布前后刑辩律师执业的阻碍与风险
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阻碍 与风 险
( 一) 会见 难 。
会 见难 披 视 为辩护 师办 理刑 _ 粤 f 案件 的“ 三 难” 之f i - 。 比如 说侦 查 机火 可 以根据 案件情 况 和 需要 , 存 师会 见在 押 的犯 罪 嫌疑 人 时派 员在 上 勿 。对 1 : 涉 及 家 秘 南的 窠什 , 师只 _ 仃经 过 侦 查机 哭批 准 / j 1 能 会见 。 由丁 : 对干 寸 ‘ 么是 Ⅲ 家秘密 没 彳 了 明 确 的界 定, 在 践 巾 , " 师 会见 1 事人… { = l } 要经 侦 查机火 的批 准 。 ( 二) 阅卷 难 。 现 行 刑诉 法 中 , 师 在侦 查 阶段 与 1 i f 查 起诉 阶 段 , 只 能 查 阅、 摘抄 、 复制 诉 讼文 f 5 平 』 1 技 术性 定资 料 , 导致 辩护 { _ I c 师 不 能 及 时 了解 案什 个 事灾 情况 , 不 能为法 庭辩护 做 …充分 的准 嵛。 这不 利 T辩护 师 辩 护职 能 的发 挥利 犯罪 嫌 疑人 权利 的维护 。 ( 三 ) 调 查取证 难 。 对 丁 调查敬 证 , 师 们 的 亲三 = } 体会 就 是“ 既 困难又 危 险” 。 先“ 难” … 说, 源 丁现 行刑 诉法 下 师 在侦 查 阶段 的权 限 非 常彳 『 限 ,除 了彳 丁 权 侦 查机 灭 了解 犯罪 嫌 疑人 沙 嫌 的罪名 外 , 就只 有 会见 押 的犯 罪嫌 疑 人的 权利 , 根 小没 有 师 在侦 查阶
林启帆
证” 就 可 要求 侦查机 火及 时安 排会 见 , I J 迟不 得超 过 4 . 8 小时。 这 些规 定 从法 层 面 I 解 决 了{ I l f 师 会 见“ 受制 于 人” 的难 题 , 在 定程度_ J : 缓解 了律师会见受至 0 侦查机 制约 的压力, 使得 师 行使 辩 护权 更 为高 效 、 快捷 。 ( 二) 关于“ 阅卷难” 现 象的 突破 。 新刑 诉法 扩人 了辩{ J = 、 '  ̄ l t g 0 的 阅卷 范 n 爿 。 规 定 辩护 师 白移 送 I r 查起 诉后 可查 阅 、 复制 小 窠 的卷 宗材 料而 不 再仪 限 r诉 讼 文 、 技术 捧 定材 料 , 从而 为律 师 及时 了解 个 案事 实 , 掌 抛个 案 证 据提 供 了便 利 。 ( 三) 关于“ 调 查取 - i z  ̄" 的 突破 新的 刑诉 法给 予 了 师存 侦 查阶 段 辩护 人 的“ I I _ = 名” , 在 侦 查 期 可 以 j 侦 查机 火 了解 犯罪 嫌 疑 人沙 嫌 的罪 名和 案件 有 火 情 况 。辩护 律 师经 证 人或 者 其他 彳 『 天单 位和 个 人 意 , 可以 r u J 他 们收 集 与小 案彳 丁 灭 的材 料 ,也可 以I I I 请 人 检 察 院 、 人 法 院 收集 、 调 墩证 据 。新 法 明确 地 阿定 了 师 在刑 事 侦 查阶 段 的调 查取 证权 。 l 时 , 为 了避 免刑 事执 法 人 员滥 f l J _ 刑法第 3 0 6条进 “ 报 复 性执 法 ” , 新 刑诉 法 第 4 2条 第 2款规 定 , 辩 护人 涉嫌 犯 罪 的 , 应 当 由办 理辩 护人 承 办窠 什 的侦 查机 l 火之 外 的侦 查 机关 办 理 。 辩 护 人是 师 的 , 应 及 时通 知其 所存 的 师 事 务所 或 肯所 的 师 协 会 。这 …规 定 改变 了过 去 I … 侦 查机 关 、 查起 诉 机 关、 | I i f 判机 灭“ 既查 办 犯罪 嫌疑 人 、 义 查办 师 ” 的局面 , 确立 了 基 小 的同 避机 制 , 从而 从程 序 I 彳 丁 效 防止 辩护 人 受剑 不 公 l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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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刑诉法中辩护律师权利界定的研究
作者:余孟临辛子良
来源:《商情》2013年第39期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新刑诉在诸多方面做出了改动,也从多个方面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的实现,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本文就其中一些改进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新刑诉法;辩护律师;权利界定
一、重新定位了律师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职责定位是刑事辩护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
辩护人只有明确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维护辩护的效果。
新刑诉法第35条从两个方面对辩护人的职责进行重新定位。
其一,取消了律师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有利于律师自由发挥,毕竟证明犯罪嫌疑、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材料对于律师这样一个相对于公诉方为弱势的群体而言,不论是调查还是研究证据的难度系数都很大;其二体现了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重的精神,突出强调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新刑诉通过这样的方式降低了律师辩护的难度,更充分地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提高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了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旧刑诉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程度是十分有限的,个别条文的规定甚至可以合法地排除这种介入。
律师除了一般的维权活动外,不享有在场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实质性权利,导致律师介入案件时间缩短,不能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真实的案件情况。
如今新刑诉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这样的规定首先将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使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争取了有利时间,在权利范围上得以扩大,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做好了良好的铺垫;其次明确了律师享有会见在押嫌疑人、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等法定权利,能够全面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积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时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三、保障了律师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的权利
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才可以充分交流案情,确定辩护方向,为辩护进行充足的准备。
如果无法做到会见的及时、畅通,则势必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有效地行使辩护权,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了保证会见权的行使,新刑诉第37条中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同时还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包括不在现场监听和采用技术手段监听。
”
新刑诉的规定将大大缓解律师会见“受制于人”的难题,有效防止公权力机关对会见有意或无意的拖延,明确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的权利,法律上对律师方便会见委托人给予保障。
四、扩大了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
阅卷权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利于律师辩护,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由于旧刑诉法没有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和查阅全部案件材料的权利,导致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在审判阶段才可以查阅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无法及时了解全案事实,为辩护进行准备。
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检察院全案移送法院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全部卷宗材料,而不再只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辩护律师通过阅卷,能够全面审查证据,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及时找出可以影响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证据,便于行使申请回避权等权利,同时辩护律师通过现有案卷材料、证据材料能够预测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继而从中找到辩护缺口,完善辩护提纲,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这样的法律规定为高效、便捷行使辩护权提供了保障。
五、完善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在司法实践中,公、辩双方往往站在不同的立场,甚至是直接法庭对抗和证据对决,双方都希望拿出自己的有力证据。
在这个时候律师能否通过调查得到与公诉方不一样的证据就显得很重要了。
然而公诉机关的“合理怀疑”可以启动监督程序,这样会造成不公平的对决,往往司法机关追究律师伪证的警惕性和积极性很高,启动监督程序对律师进行审查,即使罪名不成立,也会影响律师的业务和声誉。
这样一来,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会陷入两难境地,不知如何平衡自身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权利,有时甚至失去了深入了解案情的机会,使辩护流于形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
因此为了保证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和收集证据的权利,新刑诉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了完善。
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
但是另一方面,新刑诉规定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新刑诉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在现实中可能会导致有些案件并不属于这三类案件,但也遇到无法在侦查期间会见的情况。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新刑诉法关于辩护律师的权利规定,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完善了刑事司法制度,保护律师的合法权利,确保律师能充分参与辩护,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使控辩双方力量更加协调,但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整个社会向更加公正、文明的方向前进,还需要现实中更多不断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