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收购条例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一、制度编写的目的与范围目的:为确保公司收购粮食的顺畅与安全,建立完善、规范的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各部门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到收购粮食相关工作的部门、员工,以及所有与本公司进行粮食交易的供应商、承运商和相关合作方。
二、制度制定程序1.确定制度编写的目的、范围和截止日期;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3.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制度编写工作;4.草拟初稿,经过内部审批和意见收集;5.定稿并公开通知全员;6.制定执行计划,并开展培训;7.全员实施并定期政策评估和更新。
三、制度具体内容1.收购范围和标准:确定收购的粮食品种、等级、价格、收购量和质量标准等;2.收购程序和要求:包括收购计划的编制、收购流程、收购验收、付款和财务管理等;3.收购方式和合同:规定收购方式、合同签订、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责任等;4.粮食储存和管理:规定粮食的储存条件、储存检验、出库审批等;5.资金管理:收购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来源、收款、付款和财务核算等;6.质量安全管理:明确粮食质量安全责任、管理程序等;7.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规定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管理责任、违规处罚、监督评估等。
四、法律法规依据本制度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责任主体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制度的宣传、培训和监督;2.财务部门负责执行收购款项支付和核算;3.收购部门负责执行制度的具体操作和管理;4.公司管理层对收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负总责。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最新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关于印发粮食收购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粮食收购工作实施方案
尊敬的各级粮食部门:
为了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有序进行,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政策,我部决定印发粮食收购工作实施方案。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粮食安全需求,确保全国粮食收购任务完成,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口粮安全。
二、任务分工
1.各级地方政府要制定详细的收购计划,确保收购工作既符合
粮食生产实际,又满足政府收购需求。
2.粮食收购企业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收购程序
1.确定收购价格:各地粮食部门要根据市场行情和粮食品种,
确定相应的收购价格,并及时公示。
2.组织收购人员:各地粮食部门要配备足够的收购人员,确保
能够顺利完成收购任务。
3.收购货物验收:对于农户申请出售的粮食,要进行严格的质
量验收,并及时办理收购手续。
4.支付收购款项:收购企业要及时支付农户的收购款项,确保
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完成。
四、监督管理
1.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收购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收购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
2.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向上级粮食部门报告收购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请各级粮食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如有问题或困难,请及时向上级粮食部门汇报,以便及时解决。
谢谢各位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与配合!
粮食部
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对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等7部委联合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9月8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___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和稻谷(含大米)。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____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____万元以上;(四)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五)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二)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五)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食品相关的 法律法规
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粮食购销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及面粉、玉米面、大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一定条件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粮食批发业务:(一)具备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二)具备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三)有熟悉粮食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粮食批发资格。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大型粮食批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粮食批发资格的,应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第八条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的,应到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前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但已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到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补办领取粮食批发资格证。
第十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粮食购销管理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粮食购销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粮食收购工作实施方案
粮食收购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粮食生产和消费国,粮食收购工作一直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障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提高粮食收购效率,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粮食收购工作方案至关重要。
二、总体目标。
本次粮食收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农民合理收益的同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保障粮食收购价格合理,提高粮食收购效率,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三、工作内容。
1. 确定粮食收购价格。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情况,确定合理的粮食收购价格,确保农民合理收益的同时,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2. 完善粮食收购政策。
制定并完善粮食收购政策,明确粮食收购的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保障粮食收购的公平公正。
3. 提高粮食收购效率。
加强粮食收购设施建设,提高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的效率,确保粮食及时、安全地收购入库。
4. 加强市场监管。
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粮食收购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5.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农民的粮食收购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对粮食收购政策的了解和认同,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粮食收购价格。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本情况,确定合理的粮食收购价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 完善粮食收购政策。
制定并完善粮食收购政策,明确收购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3. 提高粮食收购效率。
加强粮食收购设施建设,提高收购效率,确保粮食及时、安全地收购入库。
4. 加强市场监管。
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5.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农民的粮食收购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对政策的了解和认同。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 完善政策法规。
及时完善粮食收购政策法规,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 加强监督检查。
HP OfficeJet Pro 7740 宽幅多功能一体机系列用户指南说明书
目录
1 如何操作? ................................................................................................................................................... 1
HP OfficeJet Pro 7740 Wide Format All-inOne series
用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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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工作 实施方案
粮食收购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粮食收购工作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为了更好地推动粮食收购工作,提高农民收入,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粮食收购工作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总体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粮食收购工作机制,确保粮食收购工作有序进行,提高粮食收购效率,保障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政策法规。
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明确粮食收购的管理权限和责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粮食市场秩序。
2. 加强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的粮食收购信息化系统,实现粮食收购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收购的透明度和效率。
3. 提高收购服务水平。
加强对粮食收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公平公正。
4. 加强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的粮食收购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市场监测和预警,及时应对市场波动,保障粮食收购的稳定进行。
5. 推动粮食收购市场化。
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粮食收购,促进粮食收购市场化发展,提高粮食收购的竞争性和效益。
6.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粮食收购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粮食收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粮食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本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
五、预期效果。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将有效推动粮食收购工作的规范化、市场化和信息化发展,提高粮食收购效率,保障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做出积极贡献。
六、总结。
粮食收购工作是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粮食收购工作实施方案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本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确保粮食收购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粮食收购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收购企业计量管理,保障计量准确、公正,保障粮食交易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法规进行计量工作,建立科学的计量管理制度,确保计量准确、公正。
第四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加强计量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定,保证计量设备的准确性。
第五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计量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计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档案,对计量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方便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七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罚机制,对违反计量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加强对计量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计量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计量管理第九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计量管理机构,明确计量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制定计量管理制度,规定计量工作的组织流程、操作规范、技术要求等。
第十一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计量部门,负责计量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对计量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加强对粮食计量流程的监控,建立监控措施和纠偏机制,确保计量准确、公正。
第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计量设备的检定和校准工作,确保计量设备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计量档案,记录计量过程的关键数据,保留计量记录和相关凭证,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
第十五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计量管理数据库,对计量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对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和计量检定,提高粮食质量和计量准确性。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七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计量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计量专业技能和意识。
第十八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员工的计量管理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考核成绩等,建立员工的计量信誉档案。
2023年国家粮食保护价文件
2023年国家粮食保护价文件答:2023年国家粮食保护价文件一、粮食收购政策1.1 保护价收购政策为保障农民利益,国家将继续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确保农民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粮食。
1.2 收购主体粮食收购主体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储备库、粮食加工企业等。
1.3 收购方式粮食收购方式包括现金收购、粮食储备库代储、加工企业代储等。
二、粮食价格管理2.1 价格制定国家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关系、生产成本等因素,制定粮食保护价。
2.2 价格监测国家建立健全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
2.3 价格调整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国家将启动临时收储政策,以保障农民利益。
三、粮食储备制度3.1 储备规模国家根据粮食生产、消费情况,确定合理的粮食储备规模。
3.2 储备管理国家建立健全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安全、有效。
3.3 储备轮换国家定期对储备粮进行轮换,确保储备粮质量。
四、粮食市场调控4.1 市场监管国家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4.2 信息公开国家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预期。
4.3 政策引导国家通过政策引导,促进粮食市场的稳定发展。
五、粮食质量安全5.1 质量标准国家制定严格的粮食质量标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5.2 质量监管国家加强粮食质量监管,确保粮食质量符合标准。
5.3 质量追溯国家建立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实现粮食质量可追溯。
六、粮食流通监管6.1 流通秩序监管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秩序监管,确保粮食流通畅通无阻。
6.2 流通安全监管国家加强粮食流通安全监管,确保粮食在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
6.3 流通信息监管国家加强粮食流通信息监管,确保粮食流通信息的真实、准确。
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
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是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的重要制度。
以下是对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的详细阐述。
一、背景与意义粮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粮食收购质量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规范粮食收购行为,提高粮食质量,保障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收购质量标准的制定法律依据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原则制定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时,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充分考虑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实际需求,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程序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和发布等环节。
在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收购质量标准的内容质量等级标准根据粮食的品质、成分含量等因素,制定不同等级的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
不同等级的粮食具有不同的市场价值和用途。
杂质限量标准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杂质的含量。
根据粮食种类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杂质限量标准。
水分含量标准水分含量是影响粮食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因素。
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水分含量,确保粮食符合相关标准。
卫生指标标准为了保障粮食的安全性,应制定相应的卫生指标标准。
这些指标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以确保粮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实施与监管宣传与培训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进行收购。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理。
执法与处罚对于违反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执法和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食品安全法律
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食品安全法律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我国,国家高度重视食触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4-2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修订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品安全的法律含义是什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爱粮节粮知识竞赛试题题
爱粮节粮知识竞赛试题题2016年爱粮节粮知识竞赛试题100题一、单项选择题(60个)1、全球最主要的粮食作物分别是()。
A、大豆、水稻、高粱B、小麦、水稻、玉米C、水稻、玉米、高粱D、小麦、水稻、黑麦2、我国每年粮食产后损失超过()亿斤,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9%以上,相当于1.45亿亩粮田产量。
A、500B、800C、1000D、15003、我国的“粮食安全”内容为( )。
A、转基因粮食安全、家庭粮食安全、粮食营养安全B、国家粮食安全、家庭粮食安全、粮食营养安全C、国家粮食安全、家庭粮食安全、粮食储备安全D、国家粮食安全、粮食运输安全、粮食营养安全4、被视为“文明病”的克星是( )。
A、留胚米B、精制米C、糙米D、大米5、谷物食物中的能量有80%-90%来自()。
A、碳水化合物B、蛋白质C、脂肪D、维生素6、通常把当年收获的粮食称作新粮,把储存一年以上的粮食叫做陈粮。
陈粮不是陈化粮,粮食是否能供食用,是以( )来判定的。
A、质量标准B、卫生标准C、感官检验D、加工工艺7、绿色食品正确说法是( )。
A、绿色食品就是绿颜色的食品B、天然的食品就是绿色食品C、野生的食品就是绿色食品D、绿色食品是经过专门机构认证的许可的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8、世界粮农组织将( )作为衡量全球或一个国家粮食安全程度的重要指标。
A、库存消费比B、粮食产量C、粮食库存量D、粮食加工转化量9、收购入库的自治区储备粮原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符合()的粮食。
A、国家质量标准B、国家中等以上质量标准C、企业质量标准D、等级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10、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首先符合( )。
A、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B、企业的管理规定C、产品的要求D、食品要求的色、香、味和工艺的需要11、()是粮食中最重要的储藏性多糖,是人体所需热能的主要来源。
A、纤维素B、蛋白质C、脂肪D、淀粉12、稻米的腹白,是胚乳结构( )的外在表现。
A、紧密B、完整C、饱满D、疏松13、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 )。
企业粮食收购价格管理制度
企业粮食收购价格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活动,严格收购纪律,确保粮食收购工作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特制度如下制度:
一、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合法利益。
二、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
三、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法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粮食收购制度
粮食收购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农民的利益和粮食安全而实施的一种政策措施。
在农业经济中,粮食收购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粮食收购制度的背景、目的、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和讨论。
一、背景粮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物资,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农民种植粮食成本高、收益低,市场价格波动大,农民的积极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障农民利益,保证粮食市场稳定供应,国家实行了粮食收购制度。
二、目的粮食收购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国家收购粮食,确保农民的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的稳定和供应安全。
它能够保证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保障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此外,粮食收购制度还能够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防止粮食价格过高或过低对经济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政策执行国家实行粮食收购制度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购价格政策:国家根据市场情况和农民种植的成本情况,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以保证农民的利益。
2. 收购数量政策:国家设定一定的粮食收购指标,保证国家粮食市场供应的稳定。
3. 收购资金政策:国家通过拨款等方式,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存在问题尽管粮食收购制度在保障农民利益和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 收购价格不合理:有时国家确定的收购价格与农民的种植成本不匹配,导致农民的积极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2. 收购工作不到位:在一些地区,收购工作组织不力,收购指标难以完成,导致粮食收购工作出现延误。
3. 资金支持不足:一些地方的粮食收购资金不足,影响了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改进方向为了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1. 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国家应充分调研农民种粮成本,合理确定收购价格,确保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加大收购资金投入:国家应加大财政投入,保证粮食收购资金的充足,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储粮收购的质量标准
储粮收购的质量标准储粮收购是农业生产的重要一环,对于确保粮食质量和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明确的质量标准对于保障储粮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以下是关于储粮收购的质量标准的一份详细说明:一、粮食外观标准1.种类: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粮食种类进行收购。
各种类应分开收购,不得混杂。
2.完整度:粮食应完整,无破损、变质或发霉现象。
3.色泽:粮食应具有正常的色泽,不得出现异常发黑、发红等情况。
4.杂质:应严格控制杂质含量,确保粮食干净整洁。
二、粮食质量标准1.水分含量:粮食的水分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超过规定数值。
2.杂质含量:应对粮食的杂质含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3.霉变率:粮食的霉变率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4.黄曲霉毒素含量:应对粮食中的黄曲霉毒素含量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其他污染物质:应对粮食中的其他污染物质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操作流程标准1.储粮仓库:收购的粮食应储存在符合卫生要求的储粮仓库内,确保不受污染。
2.包装要求:对于粮食的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质量不受影响。
3.交付要求:农民交付的粮食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检验和接收,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四、质量保障和风险控制1.定期抽检:对已收购的粮食进行定期抽检,确保质量稳定。
2.库存管理:储备粮应进行科学管理,确保质量不受损害。
3.应急响应:一旦发现储备粮质量存在问题,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理,避免扩大损失。
以上质量标准是对储粮收购工作的一个基本要求,通过建立严格的质量标准,可以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障农民利益,推动农业生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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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收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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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供应,保护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合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小麦、玉米、稻谷以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守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的收购活动。
第三条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
国家为掌握必要的商品粮源,实行粮食定购制度。
定购粮的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
第四条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
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
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
(二)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照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按照市场价格收购;但是,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应当按照保护价收购。
第五条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遂部问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茵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国有农业企业。
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
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上述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都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
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
第六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三)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
第七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收购资金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结算帐户和相应的存款专户,并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得多头开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购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的原则,并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时、足额供应粮食收购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者违反规定迟延供应粮食收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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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财政部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及时、足额拨补资金,用于下列补贴:
(一)省级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收储企业因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致使经营周转粮食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
费用补贴。
第十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张榜公布粮食各品种,各等级的收购价格,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
限收。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对粮食质量有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即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
代缴农业税外,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
代缴任何税、费。
乡(镇)、村干部也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其他任何税、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扣。
代缴除农业税外的其他任何税、费。
第十二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必须顺价销售,不得低价亏本销售。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挤占。
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问责令改正,限期追回挤占、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亏损的,自行承担责任;并依照法定程序撤销企业负责人的职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挤占、截留、挪用或者违反规定迟延供应粮食收购资金的,由其上级机构责令改正,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给予罚息筹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住。
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补资金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依法撤销行政职务直至
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的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
张榜公布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问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违反规定拒收、限收粮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问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企业负责人的职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未即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的,由耗亥行政管理部问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企业,义责人的职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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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扣、代缴除农业税外的其他税、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问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5万元一以下发罚款,强令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扣。
代缴除农业税外的其他税,费的,乡(镇)、村干部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火其他税。
费的,必须向售粮者退回代扣。
代缴的税。
费或者坐收的统
筹款。
提留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茬己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低价亏本销售粮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问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撤销企业负责人的职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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