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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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城建集团公司二十条强制性规定要求,公司与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2012年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

1、认真学习《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建设部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作业环境,及时给予改进。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上岗。每年必须参加集团公司、分公司组织的安全再培训并考试合格,必须认真履行集团二十条强制性规定。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完善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4、确保所承担的施工任务为零事故(指重伤和死亡事故),轻伤控制在5‰(按平时参施人员计算)以内,现场无重大安全隐患。

5、在优选外施队时,必须选择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外施队,外阜队进场要有合法手续和相关资质证书(外施队长和安全员上岗证书),项目部与外施队签订合法的安全生产协议书。凡50人以上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一名,50人以下必须配备兼职安全员一名,每10人必须设一名群众安全监督员并佩戴袖标。

6、结合工程任务和季节特点,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安全教育活动,项目部成立农民工夜校,进行民工返乡、返城教育,职工转换岗位培训,冬季施工防冻、防滑、防中毒教育,雨施施工防汛、防雷击、防淹亡教育,教育达到100%。各项培训教育活动要有原始记录、台账等。

7、业内资料管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做到管理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包括对外施队的安全管理)。

8、现场管理符合北京市建委文明安全施工检查标准要求。

9、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深基础施工、交叉作业现场必须加强值班并实施旁站监护工作,禁止同位置不同高度的叠列式交叉作业。10、高大异型架子搭设、大型机械设备、起重吊装工程、施工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验算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11、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对重点部位设专人实施旁站监督,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不得损坏。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化石、

爆炸物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遵照总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规定,有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必须总分包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凡同部位共同施工的单位必须建立多方安全协议,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13、采取事故隐患前移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演练。

14、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并当天写出事故快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5、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现场防护达标,对从业人员和作业环境必须投入不足以造成事故隐患的标准防护。新开工程必须为参施人员建立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二、奖励办法:

1、工程竣工并全面完成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获得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取得前三名的工地奖励30000元;荣获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荣誉称号的工地奖励10000元;荣获集团公司“文明安全工地”荣誉称号的工地奖励5000元。对获得以上荣誉的工地负责人奖励相应金额10%(含在工地奖励金额内),水电配合单位按项目部的20%另行奖励。

2、在“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及年终综合评比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由公司颁发奖牌,并给予相应奖励:第一名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

3、对在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或提出被采纳的重大合理化建议者奖励500-3000元。

4、对在生产中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者奖励3000-5000元。

三、处罚办法:

1、发生因工死亡1-2人事故的,每死亡1人对单位罚款5-10万元。

2、发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每死亡1人对单位罚款10-20万元。

3、发生与本企业有连带责任的死亡事故,按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给予相应处罚。

4、发生因工重伤事故的,每重伤1人对单位罚款5000元;发生轻伤及一般事故,经分析属于个人违章或他人造成的,由本单位自行处罚责任人。

5、瞒报因工死亡事故的,每瞒报1人对单位加罚2万元,同时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各罚2000元,瞒报因工重伤事故的,每瞒报1人对单位加罚5000元,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各罚1000元。

6、施工中未认真执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扬尘、遗洒或扰民严重的,

对单位罚款1000-5000元;造成恶略影响被媒体曝光或上级点名通报的,对单位罚款2000-10000元。

7、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不力,构成下列事故隐患之一的,对单位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配发或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每人罚款100元;(2)特殊工种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每人罚款200元;

(3)施工预留洞口及临边无防护或防护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款500-1000元;

(4)各种脚手架在搭设、使用、拆除过程中不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的,每项罚款500-1000元(含悬挑平台);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每处罚款500-1000元;

(6)施工过程中由于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挖断地下电缆、光缆等地下设施造成社会影响和损失的,每次对单位罚款1万-5万元;(7)各种机械设备设备在安装、使用、维修、拆除过程中不符合方案和规范要求的,每台罚款500-1000元;

(8)当月文明施工检查综合评比在80分(不含)以下者处罚单位1000-2000元(含项目经理10%,水电配合单位20%的处罚);

(9)中小型机械设备和电动吊篮等设备租赁单位无租赁资质证书或租赁的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经发现查实给予1000-2000元处罚;

(10)大型机械设备(塔吊、外用电梯)租赁资质拆、立资料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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