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浙江交通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四条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注:1、本文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因此,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内容,以免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2、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
(2)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重伤、轻伤及物质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3)处分:指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4)刑事责任:指依法承担由法律规定的刑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1-(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二)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五)参与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六)参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1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浙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9〕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浙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9〕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注意】该范本为内容,仅供参考用。
实际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运营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守科学、公正、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和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的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等。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和行业监督机构的作用。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特点、施工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安全生产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困难及解决办法1. 某工程地理条件恶劣,施工难度大。
解决办法:增加对施工方的监督力度,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 某工程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施工安全设施不完善。
解决办法:争取政府支持资金,加大安全设施建设力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3. 某工程施工期间遇到恶劣的天气条件,增加施工风险。
解决办法:完善天气监测系统,根据天气情况调整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监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综合治理、重点监管的原则,实施分类监管,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第三条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测设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查和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三)严格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四)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评估;(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职责明确到位,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及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等行为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资料;(三)其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调整内容:
1、安全监督期 2、安全生产监督申请 3、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4、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6、特种机械设备管理 7、安全生产行为评价
增加内容(一)--桥隧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过程 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应对设 计单位提交的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施工 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或复评 估。
第二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 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本合同段“平安工地”达标创建 计划和目标。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开展达标考核,做好 动态检查记录。
2020年4月27日5时38分
增加内容(二)-- “平安工地”建设
▪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 核,审查施工单位“平安工地”创建总体计划,督促施工 单位开展“平安工地”达标考核。
2020年4月27日5时38分
改动内容(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改动前
2020年4月27日5时38分
改动内容(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改动后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 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向相应的监管 部门办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见附件1),并提交相 关材料。
2011年3月21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省市县三级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分工的意见》
增加内容(四)--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十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情况; (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对施工现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以及重点作 业环节的监管情况;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近期,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接连发生3起安全事故。
11月11日,嘉绍跨江大桥工程第五合同段因运送钢管平板挂车在主栈桥意外坠江致2名运输人员淹溺死亡;11月14日,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第一合同段仰义枢纽C匝道桥因钢筋混凝土连续箱梁悬臂挂篮施工时梁体倾覆致1人死亡、7人受轻伤;11月16日,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金塘大桥因风浪原因被韩国籍船舶“马克轮”(设计载重3200吨,实际载重3000吨)走锚擦碰E31~E32跨桥墩事故。
上述事故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
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我省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现结合当前冬季施工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迅速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上述事故表明,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审批程序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及机械设备违章操作等问题较为突出。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着手组织开展一次以桥梁、高边坡、隧道、码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为主的专项整治活动,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要迅速行动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突出以下几项整治重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桥梁、高边坡、隧道、码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情况。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架桥机等机械设备进场前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现场使用的相关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及维护保养;对于非标机械设备、大型模板支架是否组织验收。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浙交〔2022〕11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浙交〔2022〕11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27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属地监管、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一、明确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协调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内容: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开展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检查。
对下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行业督查;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速公路工程、大型水运工程、地方铁路工程等。
3.受理以下工程的质量监督手续和质量评定备案(鉴定)工作。
(1)跨设区的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2)跨设区的市的三级以上航道工程;(3)沿海3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4)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5)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的港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具体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称“监督工作机构”)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实行分级监管,具体分工按照省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自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质量依法实施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自出具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 12 -工验收报告备案之日止,对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监督。
但是,对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分别履行至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工程验收通过之日止。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在法定监督期内公正、规范、科学地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受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出具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监督工作计划书。
办理监督手续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四)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交通运输部门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取得的,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告知原因并要求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保障人身及财富安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然出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打点条例、浙江省安然出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打点,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元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分和其所属的安然出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查抄,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处所交通底子建设方案的公路、水运根底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
本方法所称从业单元,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查验检测、安然评价等工作的单元。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对峙“安然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打点、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那么。
第六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督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克不及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1-〔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尺度,参与草拟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然出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尺度;〔二〕成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应急打点机制,制定重大出产安然变乱应急预案;〔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工作,按期阐发和预测安然出产形势,研究解决安然出产中的重大问题;〔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的监督查抄;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然出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五〕参与查询拜访、处置较大及以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出产安然变乱;〔六〕参与施工企业安然出产许可证发放前安然出产条件的审查;〔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1-(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二)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五)参与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六)参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管理部门的,由港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四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七)指导下级监管部门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八)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经验交流、培训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十)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交[2008]14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8.06.16
【实施日期】2008.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交〔2008〕143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省编委《关于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增加事业编制的批复》(浙编〔2008〕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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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1-(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二)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五)参与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六)参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委)可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其设立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根据当地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港口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项目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项目建设管理,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从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其安全生产责任由委托的建设单位及受委托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承担。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材料供应、检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确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在报价中单列,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所管工程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相关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3.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职责履行情况;5.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及登记情况;6.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7.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8.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1)现场驻地;(2)施工作业点(面);(3)危险品存放地;(4)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5)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6)消防设施、施工临时用电等其他应当检查的环节。
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4-(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1.施工、监理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2.施工、监理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3.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应填写有关安全信息内容(附件1、2、3、4),根据市、县(市、区)两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工,报送所在地的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县(市、区)交通局,其中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建设工程由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将副本再抄送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辖区内港口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当地港航(务)局负责办理(以下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每月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县(市、区)交通局报送项目安全生产情况(附件5)。
各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将全市项目安全生产情况核查、汇总后报送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参建的各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管理的综合情况和对其初步考核评价意见(附件6、7)报所在地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5-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条涉及构造物承重结构变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供变更设计图纸。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第二十一条特大型桥隧和大型构造物,交通繁忙而不能中断交通的特大型建设项目,施工地点附近有大型易燃易爆设施等有较大安全风险的施工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严格审查,对较大安全风险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本项目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编制本项目年度应急工作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为项目施工单位提供预测信-6-息;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挥或配合交通、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应当对勘察结论负责,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咨询单位应当对咨询意见负责。
第二十四条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咨询或设计单位要对工程实施过程和投入运营后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编制安全专篇。
若项目具有较大安全风险,应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专门论证,提出相应的安全应对方案。
第二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
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勘察单位还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工程结构的安全。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7-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及安全应对方案在设计中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就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设计方案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三十条咨询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投标及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