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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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一)当面递交;(二)放入业主信箱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三)邮寄;(四)向业主发送电子;(五)通过建筑区划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六)其他法定方式。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一)依法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状况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以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和关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第九条 (候选人产生方式)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优先考虑具有法律、工程、经济、管理、财务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的业主,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提名或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按被提名或被推荐人次多少产生。
业主提名候选人的,可由业主以业主小组或楼层、单元、幢为单位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进行。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当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每一名业主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筹备组应当将相关附件在建筑区划内公示7日。业主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筹备组书面实名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复核。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补选办法,委员资格、职责和任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及其经费的范围、标准、筹集、使用及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 (委员分工)
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5日内召开,进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法律、工程、经济、管理、财务等专业委员的工作分配。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范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姓名、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一)当面递交;(二)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三)邮寄;(四)向业主发送电子邮件;(五)通过建筑区划内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六)其他法定方式。

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

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

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设立和运作,有力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设立、运作和监督。

第三条(原则)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市)县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相关情况划定。

一个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本规则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则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规则所称业主大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依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物业自治组织。

本规则所称业主委员会,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和办理业主大会授权的相关事务的业主大会常设机构。

本规则所称业主公约,是指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相互之间及其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等方面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业主或业主代表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已订立买卖合同尚未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参照合同约定的购房人认定。

房屋产权证记载的业主或订立买卖合同的购房人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

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

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

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设立和运作,有力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设立、运作和监督。

第三条(原则)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市)县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相关情况划定。

一个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本规则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则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规则所称业主大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依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物业自治组织。

本规则所称业主委员会,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和办理业主大会授权的相关事务的业主大会常设机构。

本规则所称业主公约,是指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相互之间及其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等方面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业主或业主代表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已订立买卖合同尚未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参照合同约定的购房人认定。

房屋产权证记载的业主或订立买卖合同的购房人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都号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都号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都号业主大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事机构,它是业主对小区维护、管理、规划等重大决策进行讨论和决策的场所。

因此,为了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制定一套成熟的议事规则至关重要。

下文将着重介绍一份名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都号”的文档,以期更好的管理业主大会议事。

一、会议准备1.1 业主大会会议由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组织,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必须提前通知所有业主;1.2 加强业主大会议事前的工作,包括设置咨询、申诉、意见反馈等渠道,准备好议事材料,并尽量通过电子邮件或小区公告栏等途径通知所有业主;1.3 对于参加业主大会议事的业主,应当提前签到,验证身份,并核实业主权益比例。

二、会议主持2.1 业主大会议事应选举一名会议主持人,负责会议的主持工作,平衡和调节会场的气氛,控制会议的时间和程序;2.2 会议主持人应当尽力确保会议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公布参会业主的身份、权益比例以及是否有表决权等相关内容;2.3 会议主持人应当引导参会业主在措辞、行为等方面保持文明,同时也要确保参会业主的发言权益。

三、议程设置3.1 业主大会议事的议程应当事先安排,所有议题必须列入议事日程并在会前向业主公开;3.2 任何决策都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辩论,确保维护所有业主的权益,避免个别业主的利益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3.3 如需进行投票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当确保投票过程的公正性和严密性,保障所有业主的投票权益。

四、鉴定与审核4.1 业主大会议事的议题,应当经过业委会鉴定与审核,确保议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4.2 对于涉及业主共同权益的议题,业委会应当考虑征求专家意见,以便做出更加合理的决策;4.3 业委会应当对所有业主的申诉和意见进行收集和审核,使业主大会决策更加符合广大业主利益,让每一份声音都得到公正回应和处理。

五、落实和反馈5.1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策,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表,对外公示和公告;5.2 对于业主大会的决策执行情况,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反馈,以便业主了解前后进展及效果,提高业主的满意度。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一)当面递交;(二)放入业主信箱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三)邮寄;(四)向业主发送电子;(五)通过建筑区划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六)其他法定方式。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整版)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06429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整Rules of procedure of Chengdu owners' meeting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整版)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涵义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2010年修改的业主大会规程

2010年修改的业主大会规程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2月16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涵义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精选5篇)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精选5篇)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精选5篇)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篇1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涵义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涵义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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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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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涵义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第一条(目的范围)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业主大会由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权力。

第三条(开发建设单位的报告义务)建筑区划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总人数一般为5至15人。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及推选结果,公告期不少于7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筹备组需要查询业主清册、规划车位的处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状况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三)表决通过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事项。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经表决未通过的,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表决。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业主委员会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履职,费用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范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姓名、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一)当面递交;(二)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三)邮寄;(四)向业主发送电子邮件;(五)通过建筑区划内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六)其他法定方式。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_0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_0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室的位置:________________(建筑单元号)第一条为了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为自律性文件,记录业主对业主大会目的的约定、运行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它们是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意愿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基础。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宗旨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____________(物业名称)的组成和设立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和本规则通过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人将自动成为业主大会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由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业主确定。

订立买卖合同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完成交付房屋的,应当根据房屋所有人的身份确定所有权人。

前款确定或者认定的房屋所有人超过一人的,应当推选一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应当有法定代表人出席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依法履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物业管理事项的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批准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成府发〔2009〕47号)第一条(目的范围)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业主大会由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权力。

第三条(开发建设单位的报告义务)建筑区划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总人数一般为5至15人。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及推选结果,公告期不少于7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筹备组需要查询业主清册、规划车位的处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状况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三)表决通过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事项。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经表决未通过的,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表决。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业主委员会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履职,费用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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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范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姓名、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一)当面递交;(二)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三)邮寄;(四)向业主发送电子邮件;(五)通过建筑区划内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六)其他法定方式。

第七条(通知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二)业主大会会议议程、会议的表决事项及表决方式;(三)相关附件。

通知的附件应当包含参照示范文本拟订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投票的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总建筑物面积和总投票权人数等内容。

筹备组应当将相关附件在建筑区划内公示7日。

业主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筹备组书面实名提出。

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复核。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补选办法,委员资格、职责和任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及其经费的范围、标准、筹集、使用及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会议参加)业主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或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或在表决票上签字确认为准。

筹备组应当做好表决票回收的登记工作。

表决票回收期限届满后,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达到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下简称双过半数)的,由筹备组书面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直至参加会议的业主达到法定比例。

第九条(候选人产生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优先考虑具有法律、工程、经济、管理、财务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的业主,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提名或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按被提名或被推荐人次多少产生。

业主提名候选人的,可由业主以业主小组或楼层、单元、幢为单位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进行。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当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每一名业主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筹备组应当将产生的候选人及其基本情况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布。

第十条(异议处理)业主对候选人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受理业主的异议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并在建筑区划内如实公布。

第十一条(表决计票)筹备组应于选举前,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候选人的依法履职方案。

投票选举结束后,筹备组应于当日集中开启投票箱,公开清票、唱票、计票,并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记录。

收集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表决票上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表决票无效。

表决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2名以上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废票应当计入表决票总数。

筹备组应当场确认并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将表决票封存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委员分工)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5日内召开,进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法律、工程、经济、管理、财务等专业委员的工作分配。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分工和联系方式、议事活动地址等情况,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一)依法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状况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以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和关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委员补选工作;(四)执行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本建筑区划的其他有关制度;(六)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七)及时将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告知全体业主,并负责执行和组织实施;(八)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九)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及服务产生的纠纷;(十)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本建筑区划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并配合公安、规划、房管等部门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治安防范、合法建设及房屋结构安全等相关工作;(十一)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及不履职)业主委员会委员要求辞去委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对迁出建筑区划或连续6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业主大会会议认定,按自动辞职处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前两款原因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5日内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五条(筹备组职责终止)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依法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业主名册、业主大会会议资料等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其职责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帐户设立)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其工作经费帐户依法设立之日起10日内,将帐户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手机短信投票等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手机短信投票等形式的,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地址、网络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程序)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二)发布会议公告;(三)征询意见、投票表决;(四)依据统计结果作出决定并公告。

业主推选代表参加以集体讨论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于参加会议前,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业主大会会议需投票表决的事项,经业主本人签署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会议中如实反映。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告30日,并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规定)业主委员会未能换届产生或者其委员集体辞职、未能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导致业主大会会议不能召开的,业主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申请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业主小组)建筑区划内设立业主小组的,业主小组应当参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法定职责。

业主小组召集人一般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

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的决定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应当在其认为有抵触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备案单位收到业主委员会报送的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备案资料,验证资料齐全后,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事项登记表上签署资料收讫。

业主大会设立事项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业主委员会保存,一份留备案单位存档。

第二十三条(选聘准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做好以下准备:(一)查验物业共有部分档案与实际状况;(二)根据建筑区划的物业类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配置和物业使用性质的不同,拟订供业主选择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及其质量、物业服务企业的资信、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服务期限等物业服务需求方案;(三)根据物业服务需求方案和当前本地行业内平均人工、材料、能源等费用水平,拟订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分担标准;(四)根据建筑区划的物业管理实际,拟订选聘方式及其费用数额等的建议方案;(五)提出由代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作为具体实施者的建议方案;(六)分别制作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的表决票;(七)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及物业服务档案、酬金制计费方式的财务档案等的交接手续和共有部分的查验手续,并制定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前的临时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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