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布局规划》的通知

合集下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津政办规〔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支持政策第三章新型产业用地规划支持政策第四章土地利用支持政策第五章其他管理要求第六章产业发展监管第七章附则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本市“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和“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激发本市产业发展市场主体活力,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瞄准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提升规划引导作用,实现本市产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的高质量规划利用。

第三条坚持规划引导和市场配置相结合。

依据天津市国土空间发展战略和国土空间规划,充分保障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需要,打造高质量产业空间。

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以产业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配套服务,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

坚持集约高效和产业需求相结合。

以市场为主导,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按需确定规划性质、用地指标和配套设施比例,鼓励混合产业用地复合利用,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

坚持政策支持和规范监管相结合。

发挥区人民政府主体作用,组织规划资源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产业用地全过程管理,强化产业准入、土地供应和产业监管全过程管控,建立动态考核和达产验收机制,促进产业用地健康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津政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5日天津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重点突破、创新引领、稳中求进、市场导向,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本市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政策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4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1600家,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11.5%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4.5%,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津政办函〔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3日天津市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方案粮食生产功能区,是指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以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建设高标准粮田为核心,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的耕地质量良好、农田设施完善、生产技术先进、服务体系健全、粮食稳产高产的集中连片粮食生产区域。

为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推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天津市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托,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化区域布局和要素组合,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奠定坚实基础。

天津市煤炭经营企业2006-2010年发展规划

天津市煤炭经营企业2006-2010年发展规划

天津市煤炭经营企业2006-2010年发展规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津商务市场[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煤炭经营企业2006-2010年发展规划(津商务市场〔2006〕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炭市场流通秩序,搞好煤炭经营企业的合理布局,保障居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的需要,促进煤炭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天津市煤炭经营企业2006-2010年发展规划。

一、我市煤炭流通概况我市是煤炭的纯消耗地区和重要转港地区。

2005年消费煤炭3842万吨,包括发电用煤1600万吨,工业用煤894万吨,炼焦用煤435万吨,供热用煤650万吨(含热电联产供热),市场用煤263万吨(含居民生活用煤)。

按照“十一五”期间年均经济增长12%,能源消费总量预计年均增长7%测算,预计至2010年,我市煤炭需求4445万吨,包括发电用煤2040万吨,炼焦用煤325万吨,供热用煤980万吨,工业及市场用煤1100万吨。

在重点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的基础上,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比重由2005年的67.9%下降至53.5%,在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比重由2005年的22.2%降至11.8%。

天津港由于地理位置优越,港口功能齐备,已成为我国第一大焦碳出口港,北方第二大煤炭转口基地。

2005年煤炭转港量7989万吨,包括下水煤炭5972万吨,外贸进出口煤炭2017万吨,出口焦碳1006万吨。

煤炭来源主要为:山西、内蒙和河北等地区。

运输方式包括铁路运输占60%,汽运占40%。

全市具有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有1305家。

随着天津港煤炭转港量的逐年增加,天津港的煤炭价格已经成为全国煤炭市场的重要参考指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夯实市场体系基础制度(一)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1.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规体系。

推进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落实打击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侵害企业财产权益等相关犯罪的规定,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

适时启动修订知识产权保护、国有产权交易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适时清理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

适时开展第二批涉产权纠纷案件再审工作。

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为抓手,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不断完善案件评查工作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

进一步深化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治理,加强政府守约践诺的意识。

建立完善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涉案财物信息联网,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动顺畅、处置及时。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体系,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采取多种形式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

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商务委《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为加强我市加油站建设规范化管理,保证《天津市加油(气)站空间布局规划(2009-2020年)》的顺利实施,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行规划(一)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加油(气)站空间布局规划(2009-2020年)》,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二)加油站布点位置确需调整的,应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同时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加油站布局设置标准相关要求。

区县成品油市场管理部门会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加油站布点调整位置意见,报送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规划局研究确定。

(三)市商务委根据《天津市加油(气)站空间布局规划(2009-2020年)》,制定全市加油站建设年度计划,下达各区县执行。

对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建设的加油站项目,须符合加油站空间布局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取得市商务委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立项建设。

(四)坚持加油站总量控制,鼓励支持加油站迁建、改建,兼并重组,实现资源整合,优化布局结构,提高规模水平。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津商务安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商务安监〔2018〕10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系统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41号)精神,制定《市商务委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1日市商务委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提高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为“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基础,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4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严格落实鸿忠书记“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和“铁面、铁规、铁腕、铁心”要求,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范我市商贸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加强领导、创新管理,理顺机制、明确权责,着力强化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问题,建立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标准要求、有效的管理机制,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助推天津商业提质增效,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编制我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编制我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编制我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1•【字号】津政办发[2003]69号•【施行日期】200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编制我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经委《关于编制我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编制我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的工作方案为落实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实施“三步走”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加强政府对工业产业布局的政策导向作用,规范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行为,按照市政府加大工业布局结构调整力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业的实际情况,现就编制我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我市工业产业布局的现状自“九五”以来,我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河下游工业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各区县开发区建设速度加快,到目前为止,各个开发区已开发面积为255.34平方公里,已建成面积为150.02平方公里,为我市工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与此同时,工业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也突出地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产业定位趋同、重复投资建设状况严重,产品衔接互补性差、配套水平低,难以形成产业聚集和规模效应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我市工业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高质量、高标准发展。

近年来,为了解决我市工业布局不合理问题,市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提出了以滨海新区现代化工业为主,中心城区都市型工业和郊县区域的特色工业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新的工业布局的基本思路,并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使我市工业布局结构得到了初步改善,但与新型工业化要求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高标准、高质量地编制天津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并公布实施,是我市目前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4.28•【字号】津商安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津商安监〔2019〕3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系统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春夏之交天气回暖,各种有限空间作业日趋增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增加。

为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各类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常见的有限空间包括一是密闭设备:如贮罐、车载槽罐、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高风险作业,环境情况复杂,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存在缺氧窒息、硫化氢气体中毒、触电、机械伤害等危险因素,极易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系统有关单位要提高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重点围绕餐饮、菜市场等拥有污水池、隔油池、化粪池、污水管道设施的业态和本单位重点部位,制订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积极配合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做好检查工作,提高管理成效。

二、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与作业制度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推动企业核实有限空间作业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签订发包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强化作业现场管理,设置明显警示标示,制定和掌握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提倡将管网维护、疏堵、管道拆堵作业等危险作业委托专业施工单位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关于海河经济带商贸服务设施布局调控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关于海河经济带商贸服务设施布局调控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关于海河经济带商贸服务设施布局调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津政发[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关于海河经济带商贸服务设施布局调控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商委《关于海河经济带商贸服务设施布局调控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海河经济带商贸服务设施布局调控的意见为积极推进海河两岸商贸服务设施建设进程,提高我市商贸流通现代化水平和服务功能,现就海河经济带商贸服务设施布局调控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概况海河两岸现有商贸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259万平方米。

其中,市内六区各类商贸服务设施231万平方米,现已拆除或将要拆除的商贸服务设施32万平方米。

按照海河开发总体规划,六大节点新建综合性商贸服务设施、商务办公、旅馆酒店等400万平方米。

届时,海河两岸市内六区商贸设施将达到599万平方米。

海河两岸商贸服务设施开发改造建设任务重、难度大、标准高,必须切实加强布局调控,高质量、高水平地搞好商贸服务设施建设。

二、总体思路围绕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根据海河两岸综合开发改造规划和上游段功能布局总体规划及六大节点商贸区功能定位,海河商贸服务设施建设与布局要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形成经营布局结构合理、商贸设施水平高档、业态功能层次分明、多种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的新格局。

构筑服务国内、面向国际市场的海河商贸经济带,打造标志天津繁荣与繁华的购物天堂、消费乐园。

三、基本原则(一)结构合理。

《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现将市人民政府正在进行法律审核的《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13年11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者电话等方式反馈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

电话:83606643 电子邮箱:***************.cn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优化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对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煤单位的炉前煤质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完好有效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节约用煤。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煤炭的地方质量标准。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煤炭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我市煤炭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作。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我市规划内经营性煤炭堆场督察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我市规划内经营性煤炭堆场督察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我市规划内经营性煤炭堆场督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津商务流通〔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我市规划内经营性煤炭堆场督察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8〕12号各有关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委依职能对我市规划内经营性煤炭堆场进行了整合规范,按照市商务委2018年有关工作安排,将对现有7个经营性煤炭堆场进行联合督察。

现将《关于对我市规划内经营性煤炭堆场督察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做好工作准备。

附件:关于对我市规划内经营性煤炭堆场督察的工作方案2018年7月4日(联系人:闵健;联系电话:58665796)(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关于对我市规划内经营性煤炭堆场督察的工作方案根据《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从2014年起,市商务委制定了我市经营性煤炭堆场总量控制规划,并分别在2015年和2017年,通过大力度调整整合和规范,经过各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将原有76个煤炭堆场调整规范为7个。

依市商务委职责,现决定对7个经营性煤炭堆场进行督察。

一、督察时间2018年8月初至9月底。

二、督察内容1.煤炭堆场各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堆场管理规定、驻场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堆场出入登记管理制度等)2.煤炭堆场台帐记录情况3.煤炭堆场所存煤炭情况和质检报告情况4.驻场企业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购销合同、煤炭经营购销台帐记录情况5.煤炭堆场苫盖、喷淋实施情况6.煤炭堆场防风抑尘网建设情况7.煤炭堆场路面硬化、喷淋设施建设情况8.煤炭堆场装卸防尘或密闭措施9.煤炭堆场视频监控设施建设情况10.煤炭堆场污水排放情况三、督察方式1.市商务委牵头,与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组成联合督查组对7个煤炭堆场实施督察。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商业燃煤锅炉无煤化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7〕45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商业燃煤锅炉无煤化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7〕45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商业燃煤锅炉无煤化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商业燃煤锅炉无煤化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7〕45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2017年5月以来,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我市范围内的4024台商业燃煤锅炉和茶炉大灶进行了无煤化治理,并按时圆满完成了计划任务,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遏制反弹,决定立即开展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回头看行动,各区商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商业散煤治理工作进行复查。

具体安排如下。

一、行动时间11月30日前开始自查;12月8日前开始整改;12月15日前市商务委检查。

二、行动内容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区全域,对10蒸吨以下商业燃煤锅炉和茶炉大灶使用情况进行突击检查。

2.对照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台账,组织各乡镇街,逐一对商户进行拉网式再排查,发现有违规使用的要及时处置。

3.对新购置并使用商业燃煤锅炉的合法商户,参照《天津市商业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标准要求和流程》立即实行无煤化整治。

三、行动要求1.各区商务委牵头成立联合检查组,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区商务委负本次行动牵头责任。

2.实行阶段报告和专题报告相结合的报告制度。

各区商务委12月1日报送自查情况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治理措施;12月15日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市检查组查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随时报。

3.报送邮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8日——结束——。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公布我市规划内经营性储煤场地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公布我市规划内经营性储煤场地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公布我市规划内经营性储煤场地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19.12.30
•【字号】津商流通〔2019〕14号
•【施行日期】2019.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
正文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公布我市规划内经营性储煤场地的通知
津商流通〔2019〕14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2013年第4号令)和《市商务局关于调整经营性储煤场地规划并请再次确认设置意见的函》(津商流通函〔2019〕3号)有关要求,经各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经营性储煤场地设置规划意见,市商务局现将我市调整经营性储煤场地规划确认的天津市东铁储运公司储煤场地等5家企业规划内经营性储煤场地予以公布并通知如下:
东丽区:天津市东铁储运公司储煤场地;
宁河区:天津友联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储煤场地;
蓟州区:天津国龙仓储有限公司储煤场地;
滨海新区:天津市通达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储煤场地、天津琦晟储运有限公司储煤场地。

西青区、北辰区、宝坻区、静海区不再设立规划内经营性储煤场地。

津南区规划内经营性储煤场地待确认后另行通知。

2019年12月30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津城”菜市场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津城”菜市场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津城”菜市场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津商市场〔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津城”菜市场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应急局,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加快完善菜市场空间布局,更好发挥菜市场保民生、保基本、保稳定作用,市商务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编制完成了《天津市“津城”菜市场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实际抓好《规划》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用地保障由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规划层级,将菜市场规划相关配置标准和要求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确保菜市场用地点位与规模等控制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保障菜市场落位,功能不被挤占,地块不被挪用。

各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和修改各项规划中,要严格落实《规划》对菜市场的布局要求,合理配置服务菜市场布局的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停车、消防等设施。

二、落实公建配套商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新建菜市场严格按照《天津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12/T1001-2020)要求实施建设。

在有条件的菜市场应按规范预留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箱房或智能分类箱柜的场地或空间。

开发商在新建居住小区中应确保菜市场与其他配套设施同步随住宅项目进行建设,保障配建菜市场的建设规模,确保菜市场建成验收后及时移交区商务部门。

区商务部门要督促经营单位做好菜市场招商等工作,在居民入住后尽快投入使用。

三、集约高效利用各区要认真落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的结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布局菜市场,鼓励利用老旧厂房仓库及低效闲置现状房屋及空地改造或新建菜市场,加快老旧菜市场升级改造的要求。

天津市

天津市

天津市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表
(空白文本)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印制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
经济性质邮政编码
储煤场面积
(平方米)
储煤场地址计量设施
质检设施
环保设施
从业人数合计
其中
经销人员检测人员
(计量和质
检)
现场管理其它
注册
资金(万元) 合计
其中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主管部门
经营方式申请经营
经营场地
项目
合计
铁路专用线衡器面积
座落
地点条米座吨㎡
自备
租借
接卸车机铲车推土机其它设备防尘喷水
其中

仓储设备型号台数型号台数型号台数型号台数
防火消

煤炭进货方式
合计(吨) 铁路公路其它煤炭销售去向
合计(吨) 市内外销下水转港
检测化验设备化验
室面
积(㎡)
大平热量计高温炉粉碎机干燥箱
型号台数型号台数型号台数型号台数型号台数其它
储存
能力(吨) 合

杂煤煤制点焦炭烟煤白煤机球蜂煤蜂料
企业申报说明(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可行性,煤炭经营实施安排,经济效益预测及结论等内容):
法定代表人签章(可另附纸)
填表日期年月日
企业上级主管




年月日

县主管部门初



年月日
天津
市商务委员会审



年月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能源结构调整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能源结构调整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能源结构调整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津规资业发〔2021〕257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科技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能源结构调整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我市能源结构调整,为光伏发电产业项目做好规划和土地保障,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三部委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有关规定,现提出有关意见如下:一、合理规划光伏发电项目(一)光伏发电项目的选址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统筹生态、农业等各类空间管制要求,合理利用新能源空间资源,科学布局项目选址。

(二)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绿色屏障一级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行洪供水河道水库的水域岸线管理范围等各类管控区域内进行选址布局。

(三)光伏发电项目的选址应尽可能避让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等相关规定,在确保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环境不破坏,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组织专家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论证,履行相关程序。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我市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我市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我市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津商流通〔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我市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的通知津商流通〔2019〕1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回头看是抓实工作、巩固我市商务系统商业燃煤锅炉无煤化治理成果的长效机制。

按照市有关要求,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全市已经完成无煤化治理的4024台商业燃煤锅炉和茶炉大灶,按照各区治理台帐目录,立即开展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并对本辖区新出现的商业燃煤锅炉和茶炉大灶进行新一轮排查和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行动时间(一)3月24日前完成自查;(二)3月31日前完成整改。

二、行动内容(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区全域范围10蒸吨以下商业燃煤锅炉和茶炉大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照2017年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台账,组织各乡镇街,逐一对商户进行拉网式再次排查,发现反弹现象和新增商业燃煤锅炉,立即进行无煤化整治。

(三)对发现反弹和新增商业燃煤锅炉,要按照《天津市2017年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津商务流通﹝2017﹞14号)、《天津市商业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标准要求和流程》(津商务流通﹝2017﹞31号)精神进行无煤化整治。

三、行动要求(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成立联合检查组,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区商务主管部门承担本次行动牵头责任。

(二)实行阶段报告和专题报告相结合的报告制度。

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3月24日之前报送自查情况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治理措施。

3月31日之前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三)报送邮箱:******************2019年3月18日。

《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第一条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煤炭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大气环境质量事关广大群众的健康和福祉,是重大民生问题。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形势日益严峻。

201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及其实施细则提出,京津冀地区作为我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要经过五年努力,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

美丽天津建设也对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尽快落实国务院要求,促进美丽天津建设,有必要对造成大气污染的三大成因之一燃煤污染做出严格控制和治理。

本次立法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煤炭经营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相关内容。

同时参考了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以及其他省市煤炭经营使用的相关立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防治燃煤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

本次立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面治理的思路,从经营和使用两个环节同时加强监管。

煤炭经营,是煤炭经营企业购买、运输、装卸、储存、加工、出售煤炭的过程。

煤炭使用,是用煤单位购买、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燃烧煤炭,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过程。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含使用煤炭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

【解读】本条是关于煤炭经营使用监管原则的规定。

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要求做好经营性煤炭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规划、布局工作,通过科学规划和整合提升,减少随意设置带来的环境隐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布局规划》
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布部门】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27
【实施日期】2013.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和全市加强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动员会精神,加强对全市经营性煤炭堆场的整合工作,市商务委制定了《天津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布局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7日
天津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布局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炭经营监管工作,规范储煤场地建设和运营,依据《天津市煤炭
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中赋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特制订本布局规划。

一、政策依据
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规定。

(一)《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储煤场地“不得设立在居民生活区、风景名胜区、生态涵养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以下简称‘堆场’),应当符合合理布局要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