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涉外政策讲解
居留天数与工作天数
• 居留天数: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入境、离 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 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国税发[2004]97号 ) • 满一年: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 时离境,不扣减天数(实施条例第3条) • 临时离境: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 次累计不超过90日(实施条例第3条) • 满五年:在中国境内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 居住满一年 (财税字[1995]98号)
5、免税规定
按照政府间文化交流计划取得的所得,来源国免予征税
6、征收管理:
不构成纳税义务的: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 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08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
2、艺术家、运动员活动范围
艺术家活动: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活动;拍摄广告的活动;具 有娱乐性质的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善性的活动。 运动员活动:传统体育项目和新兴的体育项目活动。
艺术家和运动员(第十七条)
3、艺术家、运动员所得范围
表演活动取得的出场费有联系的广告费
4、来源国征税方式
居留天数与工作天数
• 境内工作天数 • 境内任职受雇人员: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 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入境、离境、 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 数(国税函发〔1995〕125号 ) • 境内外兼职或在境外任职人员境内工作天数:包括来华工作期 间在境内享受的公休假日。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 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国税发[2004]97 号)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典型案例解析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典型案例解析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确立的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的全面实施,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国将迎来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即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需要将2019年度内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平时预扣预缴的基础上,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汇缴多退少补。
笔者结合典型案例解析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可能涉及的各种情形。
一、不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典型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包括: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一)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不超过6万元,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不需要汇算清缴。
案例1:王某(居民个人,下同)在甲公司任职受雇,2019年1~12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5635元(税前应发工资,下同),个人负担缴纳“三险一金”11875元,专项附加扣除3960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2400元;甲公司按照累计预扣法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计算过程如下: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5635-60000-11875-39600-2400=-48240(元),小于0,即不需要预缴税金。
假设王某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
分析:王某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为65635元,2019年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65635-11875=53760(元)小于6万元,不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也不存在免除汇算清缴义务的问题。
董事费、监事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十章职工薪酬》规定:(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标注:独立董事的津贴在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属于工资薪金,不需要发票税前扣除,而个人所得税角度属于劳务报酬,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宁波国税
宁波国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安徽国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答疑(三)
发布日期:2018-04-28
五、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浅析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影响
浅析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影响作者:宋艳来源:《会计之友》2010年第07期【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普遍征收的税种,与普通百姓息息相关,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体是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变动对工薪阶层的影响比较明显,更加引起普通百姓对个人所得税的关注。
文章通过对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税务总局明确交通、通讯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解读,分析了个税政策的变动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双薪制;征税2009年8、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公布了一系列关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解释、通知等文件:如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等,这是自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2月18日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解释最集中的月份,个人所得税的任何变动都和普通百姓息息相关,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体是工薪阶层,所以这次政策的变动对工薪阶层的影响比较明显。
一、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动带来的问题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 (一)双薪制的问题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中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也就是从2009年8月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停止“双薪制”计税方法的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税函】【国税发】【财税字】2010年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目录国务院令第58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新所得税释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目录财税(2006)11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财税(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3、财税(1994)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4、关于企业支付实习生劳动报酬(财税字(2006)107号)5、关于扩大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通知6、财企(2003)61号.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7、川地税发(2005)4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8、公共基础设施(2008)优惠项目9、国税发(2007)104号.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10、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11、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12、财税(2008)21号.关于实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3、川国税(2006)6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14、财税(2008)1号.关于企施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5、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16、国税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17、国税函(2007)365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18、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财税(2007)8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财税(2007)58号.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1、国税函(2004)390号.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2、国税发(2003)103号.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23、国税函(2003)1239号.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2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5、环保专用设备优惠目录26、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7、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28、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9、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30、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31、国税函(2008)514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2008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6号(汶川地震)国发(2008)21号.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府发(2008)51号灾后重建的措施国税函(2009)1号.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9)2号.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关于新所得税填报说明国税发(2009)3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9.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5号.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关于印发《企业资产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请问企业发生哪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公司产品缴纳所得税问题.doc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研发费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单位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应将其视同销售处理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因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企业报废运输车辆应如何申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问题财税(2009)36号.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补偿款可否税前抵扣财税(2009)166号.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经营期不足10年的外资企业企业为世博会捐款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否视为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此作为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付往国外无法按实征收的费用如何计缴所得税企业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国内航程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固定资产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进行报损存货损失报批需准备哪些资料因企业员工非法挪用单位资金造成的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居民企业之间哪种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租入房产改建支出可否税前扣除企业安置外地残疾人员就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税(2010)97号.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国税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税(2010)65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11)26号.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财税(2011)81号.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财产行为税32、财税(2006)56号.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3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34、国税发(2005)89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35、国税发(2005)15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36、财税(2004)40号.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37、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38、财税(2005)181号.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39、财税地(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40、财税(2007)176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41、国税发(1994)44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42、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43、财税(2005)11号.证券、股权交易印花税调整通知44、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目录(2008)版45、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46、财政部、国税总局令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9)127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公司向银行借了1500万元的贴息贷款签订的贴息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房产税47、国税函(2007)603号.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48、国税发(2005)17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国税发(2005)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50、财税(2005)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房产税内外统一51、财税(2006)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52、财税(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53、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54、国税发(2006)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5、国税发(2006)31号.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56、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57、国税函发(1994)644号.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58、川地税函(2001)262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9、川地税函(2006)0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及土地转让财产行为税管理的意见60、川地税函(2002)22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61、川地税发(1997)057号.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62、财税(2005)103号.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所得税63、财税(2006)44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64、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5、财税(2005)9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66、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67、发给公司高管人员的“车贴”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6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66号令.个人所得税法69、国税函(2005)318号.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0、国税发(2005)9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71、国税函(2005)382号.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2、国税发(2005)20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73、国税函(2005)655号.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4、国税发(2006)108号.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75、国税发(2005)196号.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76、国税发(2006)144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7、国税函(2005)715号.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8、国税函(2005)364号.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79、国税发(2005)120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80、国税发(2005)20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1、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9)5号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交易结算利息的通知个人出售居住用房如何纳税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有优惠销售按揭方式买来的二手房,其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转让所得中扣除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某单位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购物索取发票后中奖的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将私人藏画转让给博物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给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是否征收滞纳金个人以有条件优惠价格购得的商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股票复牌日前股东所持股份是否缴纳个税继承房产转让个税如何缴纳随工资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否缴纳个税财税(2010)96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因公用私人身份证购买的汽车,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动合同补偿款要不要缴税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主席令第48号。
独立董事税费政策解析
独立董事税费政策解析一、按照劳务报酬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二、按照服务业代开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
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在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答疑(三)中第5问“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解答中明确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按照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票税率为6%。
三、境外董事如何纳税?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劳务费属于来自境内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的20%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还应代扣增值税,可以依据业务合同、付款凭证和境外对账单或收据抵扣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如果我国与境外个人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该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中的“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等,看境外个人是否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同时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十四条独立个人劳务的相关规定。
个人买卖住房最新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个人买卖住房最新相关税收政策简介徐昆明【摘要】个人买卖住房涉及的税费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契税.【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4页(P6-9)【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住房;买卖;简介;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作者】徐昆明【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个人买卖住房涉及的税费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契税。
(一)营业税政策一:自2 0 1 1年1月2 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应用示例:2011年2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50万,面积为140.13平方米,其房屋购买时间为2008年9月,未满5年。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指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及地方教育附加2%,下同)=150×5.6%=8.4万元政策二:自2 0 1 1年1月2 8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应用示例:2011年3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300万,面积为256平方米,为非普通住房,其房屋购买时间为2004年3月,已满5年,房产原值为220万元。
营业税及附加税额=(300-220)×5.6%=4.48万元政策三: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应用示例:2011年4月某人出售住房,合同转让价格100万,面积为120平方米,为普通住房,其房屋购买时间为2004年2月,已满5年,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额。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费用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1)政策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未达起征点以及出租不动产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代开的发票应显示正常的税率和税额。参见:发票审核:谨防自己给自己免税。
(3)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
单位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的费用,构成对方所得的,无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这两类税目外,均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参见:单位向个人支付费用,哪些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2)实务分析
员工以外的个人为单位提供的劳务(服务),绝大多数均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出租动产或者不动产、咨询服务、居间服务、经纪服务等;少数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如外部董事、监事费用、营销业绩奖励、兼职收入等。
具体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为准。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劳务(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由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兼职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999-04-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法规。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单选
三、单选题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居民纳税人的是( )。
A.在我国有住所,因学习在法国居住半年的张某B.临时来华出差的外籍个人汤姆C.在我国居住满2年,第3年回国探亲两个月的安妮D.2012年1月2O日来华学习,1年后回国的罗伯特【答案】A【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而不是住满任意12个月。
2、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是( )。
A.远洋运输船员B.应聘在我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C.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中方雇员D.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答案】C【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三十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属于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准予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3、下列项目中,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B.个人取得的体育彩票中奖收入5000元C.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的劳务收入1000元D.企业改制支付给解聘职工相当于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一次性补偿收入50000元【答案】B【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除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暂免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文件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国税发[1995]47号 国税函发[1995]292号 国税发[1995]192号 国税函[1996]441号 国税发[1996]155号 国税发[1996]161号 国税函[1996]602号 国税发[1996]166号 国税函[1997]147号 国税发[1997]134号 国税发[1997]135号 国税发[1997]167号 国税发[1997]176号 国税发[1998]31号 国税发[1998]32号 国税发[1998]66号 国税函[1998]293号 国税函[1998]333号 国税发[1998]402号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2.13
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3.02.14
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3.04.15
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9.11.17
10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12.21
11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0.04.25
12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05.03
13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1993.03.24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02.05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08.19
文号
对华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华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刘丽【摘要】问:对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0(000)009【总页数】1页(P46-46)【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收;华侨;中国公民;薪金所得;定居;工资【作者】刘丽【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对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
而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所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材料,适用附加扣除费用规定,依法附加扣除费用。
对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对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适用附加扣除费用规定。
问:2004年4月,我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了一套住房,购买价是1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0万元。
最近,我因工作调动,卖掉了这套住房,销售价是20万元。
现行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解读(2014年)
2、赣府厅发[2005]35号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宅: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 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和县 (市、区)确定。
个人住房买卖相关税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
2、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 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 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 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中包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 五条。
个人住房买卖相关税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3、核定征收
国税发[2006]108号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 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 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 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 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 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个人住房买卖相关税收——营业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解读
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解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不断提高。
特别是近几年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增收,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同时,我们应该坚持抓好税法宣传,让纳税人能更全面的掌握税法知识。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言,首先要让纳税人了解哪些收入该缴税,哪些收入不该缴税。
本文结合税收政策和案例,重点介绍一下个人取得哪些收入不征税,希望能对个人在纳税时提供一定的帮助。
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例1:某体育运动员王二取得一项奥运会比赛冠军,地方政府为对其奖励,于2010年3月无偿赠送其商品房一套,该房购置成本为25万元,赠予合同约定该房金额为40万元,该合同价与当时市场价一致,在受赠过程中,王二共支付相关税费3.2万元。
王二受赠后于2010年5月将该房产无偿赠送给其姐姐王大,赠予合同约定该房金额为60万元,该合同价与当时市场价一致,王大在受赠过程中共支付税费4.8万元。
解析:王二在受赠该房产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几种情况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几种情况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单中的补助费差旅费补助,一般是按照出差的天数和一定的标准计算发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94)089号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员工误餐补助根据国地税发〔2002〕43号文件《关于对误餐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误餐补助免征个得税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单位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单位与饮食店结算,这实际是是对单位对职工的一种福利,应当分解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省部级以上等奖励所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见义勇为、举报等获得的奖金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扣缴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税。
2.对被拆迁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并非人人有份的情形)、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企业员工因公受伤取得公司支付的补偿费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9年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收政策
相关链接:支付给兼任董事的董事费怎样缴纳个税?
第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由于华侨在华取得的工资、薪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2800元/月的附加费用扣除。但是,实务中,对于华侨身份如何界定一致是一个难题,是否中国公民只要取得国外绿卡就算华侨。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对华侨身份进行了界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这次,总局废止了这个文件,实际上就更加肯定了对于年终双薪本质就是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9号文执行。但是,这里要提醒的是,9号文明确规定,该文的优惠计税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因此,如果部分单位既发考核奖,也发年终双薪的,最好在一个月份内发生,这样考核奖可以和双薪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否则,考核奖按9号文征税,双薪就只能并入当月工资合并纳税了。
第一、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这一政策出台后还引起了媒体和部分纳税人的质疑,以为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加重了纳税人负担。其实,年底双薪也是年终奖的一种表现形式。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后,部分地方对于年终双薪就已经按9号文更加优惠的方法征税了。但是,可能全国有部分地区认为国税函[2002]629号没有废止,如果企业是按双薪制度在年终发的奖金,在名义上不交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按9号文执行。这样,这个问题各地执行可能就不一致。
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问题.doc
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问题一直以来,不少人反映个人所得税征管中有关年底双薪、董事费、个人转让离婚取得房屋及华侨身份界定等政策的执行口径不明确。
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2009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121号文),就上述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
一、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或对工薪族更优惠很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年底双薪”制,也就是在年底多发1个月的工资。
这“第13个月工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有的税务机关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执行的,即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积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现行为2000元,下同)的,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有部分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来执行。
即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上述分歧,国税发[2009]121号文明确,停止执行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
这就意味着原来的分开计算方式被废止,而应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执行,这一规定为各企业的操作留有了余地,可以更灵活地根据企业实际来处理。
因为,从性质上讲,“第13个月工资”也应属于一种奖金形式。
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情形一,“一次性奖金”和“年底双薪”同月发放。
允许将上述在同一个月内发放的属全年性质的奖金合并后,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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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国税发〔1994〕(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