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国际投资法
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国际投资法中的“帝王条款”?
来该外资待遇标准适用的不一致性和缺乏可预见性。最后,在缺乏上
诉机构的情形下,由各国际仲裁庭 “ 一裁终局” ,自行决定公 平 与公 正待遇的含义,不但无法保证仲裁的准确性 ,而其会带来裁决之间的 冲突。显然,国际社会 “ 无政府状态”的根本特性和国际法的国家间 立法基本性质决定 了各国不可能引入一个最终受国际仲裁庭控制的超 国家的 “ 帝王条款” ;换言之,各国 自始就不可能将如此广泛的国际 投资立法权授予国际仲裁庭。因此 ,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既不是一项 可脱离国际法的、独立 自主的外资待遇标准 ,也不是国际投资条约的 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法上的抽象标准。 迄今为止 ,在中国对外缔结的 1 2 0余个双边投资条约中,采用的 都是不提及国际法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条款。这主要是因为担心西 方国家会利用其将该待遇解释成一项抽象的、概括性的 “ 国际最低待 遇标准” 。国内有的学者认为,就此可采取两条措施:一是把公平与 公正待遇理解为无差别待遇,即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二是把公平 与公正待遇作为私人非诉事项。这两条措施如能付诸缔约或仲裁实 践 ,将是驾驭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非常有效的制度设计,然而,其得 到应用的现实可能性很小。基于现实的考虑,中国应放弃 已有的做 法 ,接受以国际法来限定公平与公正待遇,不能任由该待遇原则脱离 国际法的约束在国际投资法律实践 中 “ 裸奔” ;但 中国又不能附和发 达国家,支持援用抽象的 “ 国际最低标准” 。中国的立场应 当是 :公 平与公正待遇可以等同于 “ 国际最低待遇标准” ,但该 “ 国际最低待 遇标准”不是抽象的原则 ,而是具体的规则,即不能任由国际仲裁庭 通过 “ 法官造法” ,将 “ 败絮”填入 其 中;而是应 当坚持 “ 国家造
司法活动, 实行 “ 法官造法” 。在国际投资法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标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与平等原则:国际经济法尊重各国主权,认为每个国家在发展经济政策时应拥有自主权,并主张所有国家在经济事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2.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主张国家间通过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和限制性措施来实现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3.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经济法鼓励实施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政策,确保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公正之间的平衡。
4.公正与非歧视原则:国际经济法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国别歧视和对外国投资的不公正待遇。
5.公正与合理的投资保护必要性:国际经济法认为对外国投资应提供公正和合理的保护,包括确保合法投资者享有基本权利和合理回报的权利。
6.合同自由原则:国际经济法尊重合同自由原则,即在经济交往中,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解除应由各主体自由决定。
7.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国际经济法鼓励保护知识产权,以鼓励创新和知识的产生和传播。
8.公共利益原则:国际经济法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包括公众健康、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
9.竞争政策原则:国际经济法倡导竞争政策的实施,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10.解决争端的和平原则:国际经济法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包括谈判、调解和仲裁等手段,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互信。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它们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促进经济合作、保护各国利益和确保公平竞争的追求。
国际经济法通过确立这些原则,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认的框架,以引导和规范国际经济交往。
尊重和遵守这些原则能够提高国家间的合作和互信,有利于实现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简述国际投资法的特征(一)
简述国际投资法的特征(一)国际投资法的特征引言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法领域中的重要分支,旨在保护和规范国家之间的投资活动。
下面将简述国际投资法的特征。
特征一:国家主权和合约自由的平衡•国际投资法充分尊重国家主权,同时也强调投资者的合约自由。
•投资者可以根据各国的法律从事投资活动,但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法规和合约。
特征二:国际投资的保护与促进•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供投资风险的保障。
•同时,国际投资法也旨在促进全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鼓励经济发展和技术转移。
特征三:国际仲裁和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法中通常包含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定,投资者可通过国际仲裁机制解决与国家之间的投资争端。
•这种争端解决机制能够提供独立、公正和有效的解决方案,保障各方的权益。
特征四:平衡投资与公共利益•国际投资法需要平衡投资者的权益和各国的公共利益。
•考虑到环境保护、社会发展和人权等因素,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公共利益要求。
特征五:可变性和渐进性•国际投资法是一个动态的领域,随着投资环境的变化和发展需要进行修订和调整。
•随着各国之间合作的加深,国际投资法也逐步从双边投资协定向多边投资协定的发展方向演变。
结论国际投资法在促进投资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全球化进程中,各国愈加重视国际投资法的制定和落实,以吸引外来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特征六: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国际投资法强调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提供更稳定和可预见的投资环境。
•各国可以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制定共同的投资准则和标准,促进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特征七:非歧视性和平等待遇原则•国际投资法倡导非歧视性和平等待遇原则,即对于国际投资者提供公平、平等的待遇。
•各国不得对外国投资者采取不正当的歧视性待遇,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特征八:国际投资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国际投资法通常通过国际投资协定的形式进行约束和落实。
•各国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协定的有效执行。
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
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
国际投资法是一种以国家间双边投资协议和多边投资协定为基础的投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者,有效地采取措施来抑制各方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公平竞争。
1. 监管和管制:当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时,国际投资法规定了对投资者需要遵守的法律和相关规定,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
2. 投资平等:根据国际投资法,投资者应得到国家同等的投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国家的歧视性待遇。
3. 债权人的权利:国际投资法保障投资者的债权,即投资者有权要求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投资者有权向当地法院起诉。
4. 企业行为:国际投资法明确规定,企业在国家或地区之间运营时,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5. 投资禁止:国际投资法规定了投资者不能投资的行业,例如,投资者不得投资武器、毒品等禁止行业。
投资法中的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
投资者因违反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而遭受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投资本金、收益损失、诉讼费用等。
民事责任追究
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
对于严重违反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 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欺诈发行证券、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收益权保护
确保投资者对其投资所产 生的收益享有合法权益, 不受非法侵占或剥夺。
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 ,帮助投资者预防和应对 潜在的投资风险。
争议解决
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确保投资者在发生纠纷 时能够获得公正、及时的 救济。
尊重投资者的经营自主权
经营决策权
尊重投资者在投资项目中的经营决策权,避免对 其日常经营进行不必要的干预。
05
违反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的法律 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等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强制
对于严重违反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 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以确保法律法规的严 格执行。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投资领域进行监管, 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监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专 业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投资领域的执法力度,对违反公平与合 理待遇原则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 权益。
社会监督与舆论引导
社会监督力量的参与
国际投资法之公平公正待遇
性别实行的差别待遇,或者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样的情形采取不同的
对待或就不同的情形采取同样的对待,以及专门针
对某人或某事采取行动等;专断措施是指东道国政
府罔顾法治理念,独断专行,缺乏合法 和合理的依
据对待外国投资者。 a
14
三、我国投资条约中的公平 与公正待遇条款的立法模式
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的立法模式
1、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规定公平与公正待 遇
二、公平公正待遇包含的要 素
由于国内外学者对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含义、 与哪些具体规定相关存在不一样的意见和看 法,另外不同案件包含的主要要素也一样, 所以拟就目前仲裁庭经常考量主要的几种要 素进行阐释,并加以分析评述。
a
7
1
善意原则
谈到的所谓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时, 经常被
引用的“尼尔”案是个里程碑案例。“尼尔”案确
NAFTA第1105条及2001年7月NAFTA自由贸易委员会 对NAFTA第1105条的约束力解释,将公平公正待遇解 读等同于国际最低待遇。美国2012年颁布的“双边投资 协定”示范文本中,更是明确将公平和公正待遇认定为 国际最低标准的一部分。这种做法得到了大多数发达 国家的赞同。因为,在作为资本输出国时,此种做法 可以为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a 资提供有效的保护屏障;6
2、在条约中明确规定公平公正的适用范 围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此种条约实 践的典型代表 。 第1105 条的标题为“最低待遇 标准 ”,其第1款规定:“任何一方应当依据国际 法为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提供包括公平公正 待遇及全面保护与安全在内的投资保护 。”
a
3
3、将公平公正待遇等同于国际最低待遇
此类条约虽然较为少见 ,但却对近期的投资仲 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04年《美国双边投资保 护协定范本》与 2003年《加拿大海外投资促进保 护协定范本 》是此种条约实践的典型代表 。 2004年《美国BIT范本》第5条第二款规定:“第一 款规定的给予覆盖投资的国际最低待遇即习惯法 给予外国人的国际最低待遇 。'公平公正待遇 '…… 不要求缔约国给予投资者a 国际最低待遇之外的待 4
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投资法是各国之间约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旨在保护和规范国际投资活动。
本文将解读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深入探讨其对国际投资的影响和意义。
一、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与公正原则公平与公正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对外国投资者一视同仁,不进行任何歧视性的待遇。
按照这一原则,各国应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国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并避免无理或不当地剥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权益。
2. 可预见性与保护投资原则国际投资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可预见性与保护投资。
这一原则要求各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稳定、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并保护其投资权益不受任意性行政、立法或司法行为的侵害。
在这种原则下,各国应尊重合同精神,遵守国际约定和投资协定,不得违背已经达成的投资协议。
3. 国家自主权与投资自由原则国家自主权与投资自由是国际投资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享有制定和实施自己的投资政策的自主权,同时也应该保障投资者的自由权利。
这包括自由投资、转移资金、知识产权保护等。
国家在促进和管理投资方面要寻求平衡,照顾到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公共利益与合理底线原则国际投资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国家的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强调了公共利益与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平衡。
在保护投资者权利的前提下,国家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
二、国际投资法的影响和意义1. 促进跨国投资国际投资法的确立为各国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鼓励了跨国投资活动的发展。
各国在制定和实施投资政策时,可以借鉴国际投资法的原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保护与服务。
这有助于吸引更多跨国公司的投资,并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
2.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投资法的确立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机制。
各国可以通过国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投资争议,确保权益的合理保护。
国际投资法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
国际投资法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作者:卓凡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投资者到另一个国家投资,最担心的便是投资保护问题,而公平与公正待遇又在投资保护中居重要地位。
在晚近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实践中,公平与公正待遇的使用几乎到了无案不涉的地步,这无疑会损害东道国对外资的管理权。
在中国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实现改革开放目标的今天,在对外投资协定中,我们应尽量利用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保护我国投资。
关键词公平与公正待遇国际最低待遇国际投资作者简介:卓凡,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投资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77-02到目前为止,我国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签订了BIT,在这些BIT中,除了与罗马尼亚、意大利、日本、土耳其、捷克和斯洛伐克、白俄罗斯之间的BIT没有纳入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其他的都规定了该条款。
国际投资条约对公平和公正待遇规定的过于简单,仲裁庭的阐述也不统一,并且解释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利的。
所以,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研究公平与公正待遇内涵,对我国是有现实意义的。
一、真义:理论分析(一)标准简述早在1948年的《哈瓦那宪章》上就出现了“公平和公正待遇”的表述,这一待遇是由发达的资本输出国主张的公平待遇条款发展而来的,到目前为止对于该待遇标准仍然缺乏明确的界定。
由于该标准存在:解释灵活、有利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等优势,受到发达国家的肯定,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则是抵制的。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态度是相反的,这是各自利益驱使下国家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的反应。
学界通常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相比,体现的是一种“绝对”待遇标准,而后两者则是“相对”待遇标准,这种相对标准是依据东道国给予本国和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来决定。
对于投资者而言,以国家投资争端仲裁制度为背景,仲裁庭扩大解释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刺激了外国投资者,使之更加热衷于利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带动了东道国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之可能性的增加,促使东道国管理公共事务的主权权力受到严重挑战。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
投资与创 . , 1 i t 2 0 1 3 . 1
论 国际投 资协 定 中的公平公正待遇
胡轶 木 ( 华Βιβλιοθήκη 东政 法大 学 上 海 2 0 0 0 4 2 )
摘 要: 我 国的 国 际投 资正从低 级 形 态向 高级 形 态转 变 , 不 断在 总量 上取 得 巨大进 步 。以 中 国为代 表 的发展 中 国家在 参 与 国 际投 资过 程 中地位 的快速提 升 , 改 变 了传统 国际社会 由发 达 国家主导 的局 面 。 国际投 资 法的传 统 理论也 由此受到 了多方位的冲击。其 中, 公平公正待遇原则就迎来 了诸多挑战, 如有些以往在发达 国家掌控下所 形成 的 国际 习惯 已显得 不合 时 宜; 相 互给 予 国民待 遇 并 不 当然平 等等 , 这 些 问题 都值 得 深入探 讨 和研 究 。 关键 词 : 国际投 资法 ; 国际投 资协 定 ; 公 平公 正待 遇 ; 无差 别待 遇
一
、
引言
我国的国际投资实践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 阶段 :改革开放伊 始,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环境 ,引进外资的数量和规模都相当
小. 经过 了数 年的尝试与探索 , 引进外资逐渐增 多 , 摆脱 了纯粹单 方引进外资 的格局 。 进人 9 0 年代 , 在改革开放进行 了 1 0 余年与实 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双重影响下 , 外资 的流入变得越来越多。 然而与 引进外资的速度 与规模相比, 我国的对外投资仍显得稚嫩 , 在各方 面都要大幅落后于对外资 的吸引。2 0 0 4年开始 , 我国的对外投资 的步伐开始大幅加大 , 形成了逐渐赶超引进外资的态势。t 1 ] 2 0 0 9年 “ 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异军突起 ,今年对外直接投资将达 1 5 0 0亿 强 国单方的主张要直接适 用于其与弱 国的交往 中很显然是 不合 美元至 1 8 0 0亿美元 。 而同期吸引的外 国直接投资约为 8 0 0 亿美元 适 的 .因此这些 主张不应 当然适 用于发展 中国家亦或是那 些最 至1 0 0 0 亿美元 , 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将有可能首次超过引进外 不发达 国家。许多发展 中国家认为 , 这些特殊的习惯 国际法是在 国直接投资额。 ” 目 可见 , 中国的国际投资正不断从低级形态向高级 大多数发展 中国家处 于殖 民统 治时期形成的。这就如 同强 国迫 形态转变。然而 , 其虽然在量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 质的提高仍然 使弱小 国家接受 的一些看 似平等的条约 , 其 内在并 非公正 , 相反 是转型的重点。 如果说 国际投资进程可以用蹒跚起步阶段、 缓慢增 却 带有歧视性 的、 不平等的标准 。这是 当今 国际社 会中 , 发展 中 长 阶段 、 高速增长阶段和调整发展阶段来分类 , 那么我国正处在高 国家对 西方传统 习惯 国际法提 出的严重挑战 。 速增长阶段 。_ 引 像 中国这样 的发展 中国家经济的迅速崛起 , 使 国际 . r ) 相互给予 国民待 遇并不当然平等 社会不再是发达 国家说 了算。 发展 中国家要求得到话语权 、 表达 自 在 如今的 国际投资 中 ,国民待 遇已经是 一项普遍公认 的待 己需求和不满的愿望也在逐步实现并且不容忽视 。国际投资法传 遇原则 。以中美关系为例 , 如今 中美 的经济合作与交往 已离不开 统理论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 , 正遭受着多方位的冲击。 该 原则 , “ 相互给予最 惠国待遇发挥着基础作用 ,从长远利益 考 虑, 都应不 断坚持相互给予最 惠国待 遇 。” 在 9 0年代 , 中美 贸 二、 传 统 公 平 公 正 待 遇 理 论 易额只 占美 国对外贸易总额 1 %、 美 国在 中国的投资也仅 占美国 ( 一) 公 平公 正 关键 在 于无 差 别待 遇 %的情况下 , 最惠 国待遇 的给予就是一个 不可逆的 在 国际投资条约 中.给予外 国投资及 外国投资者 以公平公 在 亚洲投 资 1 正待遇 是非 常普遍 的。 然 而对 于何 为公平公正 、 其评价标准如何 过程 .一旦某方单方 中止 最惠国待遇将会双方造成 巨大 的不利 出 口外汇收入大量减少 、 对我 国沿海经 济造 却有着较大纷争 。 公平公正待 遇标 准没有 明确 的界定 , 对 于其 理 影响。对 中国来说 , 成严重 冲击 、 对 吸收外 资和引进技术 等都十 分不利 ; 另一方 面 , 解 目前仍存在分歧 。 “ 传统 的国际法学说一 般认 为 , 公平 和公正待遇 的组成部 分 美 国也 会 因此 失 去 中 国这 样 一 个 巨 大 潜 力 市 场 、在 华 已经 设 立 包括 :无差别待遇 、国际最低标 准和东道 国保护外 国财产 的义 的企业 将面临生存危机 、 从 中国进 口的商 品价格也会 大幅上涨 。 O年代时 已经显得 如此突出 , 更 不 务 。” 『 卅其 中。 最 低国际标准是是 否应属于公平公 正待遇 的范 围 如此百害而无一例 的举措 在 9 直有分歧 。由于国际标 准这样 的用语过 于模糊 , 以至于无法运 用 说十多年后 , 中美经济依存度如此高的今 天了。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在 国际经济交往中有着其 重要 用 到具体个 案中去作 为评价标准 。因此 , 以无差别待遇的给予 与 否. 作为判断是 否公平 公正则更为具体 、 易操作 。无差别待 遇是 的地位 。而一些经济水平较为落后的 国家 , 特别是大多数发展中 往 往 出 于不 同的 原 因 给 予 外 资 以 超 国 公平公 正待遇的基础 , 也是其重要保 障。无差别 是最低限度 、 最 国 家如 同数 十 年 前 的 中 国 , 民待 遇和低 国民待遇。 超 国民待 遇与低 国民待遇都是相对不健康 低要求 的平 等 , 以此为基础 , 逐步完善 , 才能实现公 平公 正。 的对待外资 的待遇。 超 国民待遇意味着一 国给予外资 的待遇 比其 ( 二) 无差别待遇应该 由投 资东道 国 自发给 予 无差别 待遇在横向和纵 向上分别体现 为国民待遇和最 惠国 给予本 国国本的更优 , 这从一定程度上会遏制本 国投资者的积极 对 本土工商业 的发展有不利 的影 响 ; 而低 国民待遇则是 投资 待 遇。 从 国内层 面来讲 , 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一 国以对待本 国国民 性 , 的方式 在对待外 国投资者 ,即在横 向上将 外国投资者与本 国投 东道国为 了防止本国经济受 到外来势力进入的不利影 响 , 而在外 资者进行 比较 : 而国际投资层面 , 最惠 国待遇要求投 资东道 国给 资的进入时就 以低于本 国国内投资者的待遇来保护本 国幼 稚的 予 一国投资者 的待遇不得低 于在 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 三国投 相关产业 可 以说 . 这两种情况都是 与国际投资 贸易 自由化的大 趋 势不相符 的 但之所以称两者为相对不健康 的外 资待遇 , 是因 资 者的待遇。无差别待遇应该是投 资东道 国在不受外力干扰 的 为该这两种待遇 的存 在并 非完全没有合理性 。在研究 待遇制度 情 况下 自发 给予投 资者 的。 任何 出于被 迫、 非 自愿情况下所给予 必须客观分析投 资东道 国的客观现状才能对超 国民待遇与低 外 国投资者的待遇都不应该具有 约束 力 ,违反应这些原 因而承 时 ,
国际投资中的国民待遇标准
在 国际投 资法领 域中 ,外资待遇是一个宽泛而有争
在 国民待遇概念问题上 , 也有学者指出 , 不能绝对地
议 的概 念 , 它并非一个单纯的国内经济政策问题 , 而是源 把 国内经济学界 的主张生搬硬套到法律概念 中来 。国内
于传 统国际法上的外国人地位问题 ,并且与 国家责任制 通说所 主张的国民待遇下内外资企业 的完全 平等性 , 从
决 。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逐步完善 以及对外 开 转 型时期 ,对 外资实行 国民待遇 已经成为其 中的关键 目
标之一 。
一
史晓丽教授认为 ,国民待遇制度 建立 的初衷是外 国 制度逐渐将外 国人 的活动以及其相关资产在 东道 国享有 的特遇也纳入其 中 , 所以 , 当代 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 适用对象主要有 3 : 国投资者 , 个 外 投资或投 资的资产以
国 际 投 资 中 的 国 民 待 遇 标 准
朱 东海
( 汉大 学法学 院 , 武 湖北 武汉 40 7 ) 3 02
摘 要: 国际投资待遇标准 中的 国民待遇历来颇有争议 , 其适用 对象 、 内容上是否与外资优惠排斥 以及 在我 国是 否应 当对外 国投 资实行 国民待遇 等是争论 的焦点。 文试 图从这些争论点入手, 本 结合我国实践对 国民待遇标准进行一次简单的考察 , 以期 在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建设 的背景下给 出国际投资待遇标准的一个观察视角。 关键词 : 待遇标准 ; 国民待遇 ; 外资优 惠
国对外 国投资一 向给予最惠国待遇 ,在总体待遇水平上
国民待遇是一种相对待遇标准 ,即外 国人与本 国国
也基本达到 了公正与公平待遇标准 。 然而 , 有关 我国是否 民应该享有 同等的待遇 。 所谓的“ 国人” 外 这一概念 , 不同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待遇与最低待遇标准
公正和公平待遇原则类似于国际投资协定的黄金规则。
这是东道国对
外国投资者的承诺,即他们将得到公平的待遇,没有任何滑稽的生意。
这意味着没有歧视,没有暗中交易,绝对没有违反规则。
这都是为了
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一个安全,可预测的环境,让他们能够自信地投入
资金。
把它看作是对外国投资者的一种保护性屏障,使他们免受任何
狡猾的诡计,并确保他们能够信任投资环境。
在有些投资协议中,有一个叫做外国投资者最低待遇标准的东西。
基
本上,这意味着投资所在国必须给予外国投资者一定程度的投资保护
和保障。
这可以包括确保他们的投资得到充分保护,并根据国际法在
法律事务方面获得公平的影响。
最低待遇标准是为了确保外国投资者
得到一些基本保护,无论协议中的具体义务是什么。
必须强调公正和公平待遇标准与最低待遇标准之间的区别,因为每项
标准都符合具体的要求和所涉问题。
公正和公平待遇标准强调在对待
外国投资者方面公正和不歧视的首要原则,而最低待遇标准则侧重于
确保其投资得到基本程度的保护和安全。
这两项标准对于促进和保障
外国投资是不可或缺的,它们在界定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根据国际投
资法的权利和责任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国际投资法原则
国际投资法原则
国际投资法原则通常指的是在国际投资领域普遍适用的一些基
本原则和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民待遇:指外国投资者在一个国家境内经营业务时,应当受到该国家本国投资者所享有的待遇。
这个原则主要体现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的非歧视性。
2. 最惠国待遇:指一个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应当给予的最好待遇。
这个原则主要体现了对于跨国投资的平等性和公正性。
3. 公平与公正待遇:指对于外国投资者应当保证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不得因为其来源或国籍而进行歧视。
4. 投资保护:指对于外国投资者应当保护其在一个国家境内的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财产权、劳动力权益等。
5. 确定性:指外国投资者应当清楚地知道其在一个国家境内的投资行为是否被允许,并且不应当受到政策、法规等的突然变更而导致损失。
6. 透明度:指外国投资者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和透明度,包括投资环境、政策法规、行政程序等。
7. 可预测性:指外国投资者应当能够预计到其在一个国家境内的投资环境和政策法规,并且不会受到突然变化而导致损失。
总体来说,这些原则主要体现了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平等待遇、公正保护和权益保障。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法律法规可能有所不同,但是这些原则通常都被认为是国际上公认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国际投资法之公平公正待遇
法规范,当时的国际社会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投资,保护力度都是比较
弱的,程度也是相对较低的。时至今日,个人无论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
利在国际习惯法上均有了相当的发展。如果罔顾这些发展,将‘公平与
公正待遇’与‘充分的保护与安全’的含义仍囿于20世纪20年代时期外
国人人身安全保护的层面,显然没有说服力的。根据现代国际法的观点
义务。”
A
12Biblioteka 4透明度原则Metacled案的仲裁庭对透明度进行了定义:“应当保证投资者方 便的知悉条约项下的可能对其有影响的任何与发起、完成和成功经营 投资相关的法律要求。在这个问题上必须不存在任何怀疑和不确定的 空间。”
A
13
5
不得有歧视性行为和专断措施
歧视性行为特指东道国非基于国籍而是基于其他因素对外国投资者 实行的差别待遇,诸如基于种族、性别实行的差别待遇,或者就同样的 情形采取不同的对待或就不同的情形采取同样的对待,以及专门针对 某人或某事采取行动等;专断措施是指东道国政府罔顾法治理念,独 断专行,缺乏合法 和合理的依据对待外国投资者。
国际投资法之公平公正待遇
A
1
一、公平公正的概念
1、不附加任何条件地规定公平与公正待遇 英国、德国、中国是此种条约模式的践行者。例如2005年《英 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范本》第2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公民 或公司的投资在任何情况下,应对在其领域内的投资应获得公平 公正待遇。”
A
2
2、将公平公正视为国际法赋予投资者的权利
A
11
3
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指东道国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在独立的法庭以公正听审
的机会,外国投资者在审理前应得到应有的信息以及东道国应可信地
处理涉及外国投资者的案件。美国2012年最新发布的《双边投资条约
论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前言目前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中,常见的待遇标准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国际最低标准和国际标准等待遇制度。
一般而言,最惠国待遇标准的主要功能在于寻求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投资者之间在东道国的平等竞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寻求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平等的竞争机会。
最惠国原则的独特法律结构具有一种奇妙的功能:自动减少投资限制的多变效应。
在实践中,各国普遍认为给予外国投资者之间平等待遇要比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平等待遇的困难要小得多,因为前者不排除东道国给予本国投资者以特权。
而且,在今天对国际投资还很难形成国际统一的公平合理的管理体制的条件下,投资自由化纯属是一种理想或宗旨,在现实世界里无法完全排除各国以各种理由采取的不恰当的干扰或限制,人们只能尽力减少它们。
而最惠国原则正是满足了这种“最少限制”的要求。
因此,相对而言,最惠国待遇标准在国际投资法制中的应用比国民待遇制度要广泛得多,而且其适用的例外也要少得多。
在各国间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以及各国的投资法典中,国民待遇原则尚未为发展中国家普遍接受。
但是最惠国待遇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限制,并非东道国给予其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都会给予来自与其缔结有最惠国条款的缔约国的投资者,换句话说,它也不排除东道国在特定情况下对来自与其订立有最惠国条款的不同的投资母国的投资者间实行差别待遇,而且也不排除东道国对与其订立有最惠国条款的外国投资者之间实行差别待遇。
本文将对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主要问题,包括它的内涵、地位及适用等三方面进行探讨。
目录摘要 (1)1. 最惠国待遇概述 (1)1.1.最惠国待遇的起源与发展 (1)1.2.最惠国待遇的含义及功能 (2)1.2.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2)1.2.2.最惠国待遇的功能 (2)2. 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的内涵及地位 (3)2.1.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的内涵 (3)2.1.1.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的定义 (3)2.1.2.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的种类 (3)2.2.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 (4)3. 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中适用的若干问题 (5)3.1.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中适用的条件 (5)3.1.1.适用阶段 (5)3.1.2.适用对象 (6)3.1.3.其它适用条件 (7)3.2.最惠国待遇适用的例外 (9)3.2.1.一般例外 (9)3.2.2.国家间特定事项约定互惠的例外 (10)3.2.3.具体国家所实行的例外 (11)结语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仲裁
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仲裁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投资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间法律体系的不同以及国际投资所带来的跨国争端,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仲裁的角色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投资合同以及投资仲裁的程序与实体规则等方面,探讨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仲裁。
一、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投资法是指涉及跨国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主要涉及到国家间的投资条约、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双边、多边投资协定等,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保护,同时平衡投资者权益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和公正待遇等,以确保投资者享有公平、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二、国际投资合同国际投资合同是国际投资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
国际投资合同通常包括投资条款、保护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内容。
投资条款主要涉及到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条件,保护条款则是规定国家对投资者享有的各种保护措施,包括合理、公平和不歧视待遇。
而争议解决条款一般规定了当投资争端发生时采取的解决方式,包括国际仲裁等。
三、投资仲裁的程序投资仲裁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一种常见方式。
它通过委任仲裁庭,由独立的仲裁员根据双方的投资协定或国际投资法解释争端,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投资仲裁的程序一般包括仲裁请求、仲裁庭的组建、争端解决程序、听证会、裁决的作出以及执行等阶段。
在程序中,投资者和国家都有平等的机会进行陈述和辩护,仲裁庭会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并依据相关的国际法和法律原则作出裁决。
四、投资仲裁的实体规则投资仲裁的实体规则是指仲裁庭在解决具体投资争端时所适用的法律和标准。
通常情况下,仲裁庭会参考国际投资法的原则、国际公法、国际惯例和相关仲裁先例等,以确保裁决的公正和合理。
实体规则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包括合同解释、适用法律、投资人保护标准等。
例如,合同解释时应遵循国际条约的原则,适用法律时应考虑合同各方订立协议的意图和目的,而投资人保护标准则包括公平和公正待遇、没有歧视、合法预期等。
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投资法律治理
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投资法律治理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而与之相伴随的是国际投资的快速增长。
随着全球贸易和投资的蓬勃发展,国际投资法律治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国际投资法律治理的主要目的是为跨国投资提供一个稳定、可预期和公正的环境。
这个环境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国际协议,以规范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保证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首先,国际投资法律治理强调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是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包括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确保他们不会因为政府的干预而损失利益。
例如,一旦国家采取了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行为,剥夺了投资者的权益,国际投资法就可以提供一个途径来解决争端,并赔偿受损的投资者。
其次,国际投资法律治理促进了投资的可预期性。
可预期性是投资者对投资目标地的法律环境有着充分的了解,并能够依赖和信任这个法律环境。
国际投资法律治理通过确立明确的法律规则,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和稳定的投资环境,使他们能够预料到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回报。
此外,国际投资法律治理也重视国家对外的合作和对外投资的吸引力。
随着全球市场的竞争加剧,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吸引外资,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
国际投资法律治理提供了一套公平、公正和透明的规则,为各国之间的投资提供了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从而提高了国际投资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然而,尽管国际投资法律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规体系差异较大,这给投资者带来了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其次,一些国家可能存在对外投资的限制和保护主义政策,这给跨国投资带来了阻碍。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国际投资法律治理体系。
首先,各国之间可以通过签署和落实国际投资协定来加强合作。
这样可以建立一个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国际投资环境。
其次,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可以共同努力,推动国际投资法律治理的发展和改进,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
国际经济法中的贸易与投资规则
国际经济法中的贸易与投资规则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合作日益密切,贸易与投资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经济法作为管理国家间经济合作的法律体系,确保了贸易与投资规则的遵循和公平竞争。
本文将从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两个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中的贸易与投资规则。
一、国际贸易法中的贸易规则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和国际贸易公约等。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1.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法中的基本原则,要求会员国对其他会员国享有的任何优惠条件和特殊关税待遇,都应当对所有会员国适用。
这一原则确保了贸易关系的平等和公平。
2. 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会员国在对外贸易中不能对本国和其他会员国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歧视性待遇。
即在关税、配额和其他贸易限制方面,对本国和外国商品一视同仁。
3. 贸易壁垒贸易壁垒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或限制进口而采取的措施。
国际贸易法要求成员国尽量减少贸易壁垒,并逐步降低关税等贸易限制措施。
二、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规则国际投资法主要以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为基础,对国际投资行为进行规范。
在投资保护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公约》(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1. 可转让性与汇率稳定国际投资法保护投资人的资金转移权利,即投资人可以自由将投资收益和资本转移到其他国家。
同时,国际投资法也鼓励稳定的汇率制度,确保投资人权益不受货币波动的影响。
2. 公平与公正待遇国际投资法要求对外国投资人给予公平和公正待遇,确保其在宿主国享有与本国投资人同等的权益和保护。
任何国家不得歧视外国投资人或剥夺其合法权益。
3. 强制转让与承担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际投资法允许宿主国对外国投资采取强制转让措施,但需要提供公平补偿,并符合法律程序。
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法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经济发展的加快,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
国际投资法作为投资活动的法律保障和指导,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解决投资纠纷的方式和途径,在国际投资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方式。
一、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投资法是指跨国投资活动中适用的法律规范,它涵盖了保护和鼓励投资的一系列政策和原则。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国家主权与投资者权益平衡原则: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而投资者权益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关注点。
国际投资法要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保护和平衡投资者的权益。
2.公平待遇原则:公平待遇原则要求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在投资活动中不存在歧视。
3.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国家在对外国投资者给予公平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其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4.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国家对一国投资者给予的最好待遇必须扩展到其他国家的投资者,避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5.合理处理标准原则:国际投资法要求国家在处理投资争端时,采取合理、公正、公平、透明的标准和程序。
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方式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指投资纠纷在国际投资法体系下的解决方式和途径。
目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解决方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等国际组织提供了许多用于解决投资争端的法律框架和机制。
例如,通过双边投资协定(BIT)或自由贸易协定(FTA)等框架,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投资争议。
2.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是一种常用的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
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如国际中心仲裁与调解国际商事争议的组织(ICSI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等,提供了独立、中立和专业的仲裁服务,为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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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和公正待遇标准国际投资法
根据最近国际投资条约的实践及相关案例,笔者认为,对投资条约某些条款的解释存有歧义、某些重要概念范围日益宽泛、投资争端国际仲裁的条件逐步降低等都是引发东道国主权危机的直接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一)关于间接征收的认定关于征收的范围,发达国家认为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由于国际投资条约一般都没有对间接征收作出概念界定,而只进行描述性界定,即“间接征收是具有相当于直接征收的效果的措施”,[1]导致在认定间接征收上存在不确定性。
20世纪90年代有关征收的文件和实践表明,发达国家在不断扩大征收的外延,例如,OECD 多边投资协议(MAI)的谈判史上曾经有过一个工作报告,报告将与征收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解释为:没收、充公、干涉、临时接受、使用和处分投资的方式、干扰、政府管理(即使这些措施并没有影响到投资的所有权)、强制销售等等,虽然MAI谈判最终流产,但这种宽泛的列举表明了发达国家不断扩大间接征收范围的意图。
[2]此外,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NAFTA体制下就发生了投资者频频滥用征收的宽泛定义从而挑战东道国主权的案件,如美国Metalaclad公司诉墨西哥案、美国Ethyl公司诉加拿大案、加拿大Methanex公司诉美国案,这些案例表明东道国基于维护环境、公共健康、经济调整而采取的措施都有可能构成间接征收,给国家外资管辖权带来挑战,而这一切也是当时作为发达国家资本输出大国—美国所始料未及的。
(二)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发生了大量因东道国征收、国有化带来的国际投资争议,其结果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模式应运而生。
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代表之作就是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该公约授予东道国以“逐案审批同意”权、“当地救济优先”权、“东道国法律适用”权、“重大安全例外”权,确保东道国主权及管制外资权力不受侵蚀。
但是,近年来在国际投资自由化发展的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放弃这四大“安全阀”,赋予外国投资者争议发生后直接出诉权,其结果是发展中国家被诉次数大为增加。
[3]而ICSID仲裁还存在片面维护私人财产权的倾向,倾向于裁决东道国承担责任,而置东道国的经济主权于不顾。
(三)有关公平公正待遇解释的争议在国际投资条约中,大都规定有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给予公平公正待遇的内容,但是各条约对这一待遇的表述并不相同。
美式BITs范本将公平公正待遇与保护和安全、不低于国际法要求等联系起来,使得该待遇的范围十分广泛。
而发展中国家则不愿将此二者联系。
美式BITs的做法为NAFTA所沿袭,在其投资争端案例中,仲裁庭也趋向于对该待遇做出宽泛的解释。
如在引起广泛关注的Matalclad公司诉墨西哥联邦政府案中,Matalclad公司取得墨西哥联邦政府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开发的项目许可,但墨西哥Guadalcaza市政当局宣布该项目所在地是为保护稀少的仙人掌而设的“生态地域”,拒绝发建设许可证并阻止Matalclad公司经营。
仲裁庭裁定,由于在要求投资者尽力遵守墨西哥联邦政府关于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场地的法律过程中,未能给投资者提供透明和可预见的构架,墨西哥政府违反了第1105 条(最低待遇标准)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1105条A节的规定,缔约国并不存在向投资者提供透明度的明确义务,习惯国际法上也无东道国透明度义务的要求。
[5]所以,该案仲裁庭的裁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人们普遍认为,随意施加给东道国以投资法透明度义务,并将之作为最低待遇标准的要求,加重了东道国在投资法上的义务,而对公平公正待遇包括最低待遇标准的宽泛解释,势必使得东道国的相关管制法规较易于被认定为违反该待遇,这样就会危及到政府对环境管制的权利。
在NAFFA其他几个案例中,也存在类似问题。
如波普
与塔波特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案中,仲裁庭认为,NAFTA“公平公正待遇”的权力是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待遇一语之外的权利,不受“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待遇”一语的限制;国际法的限制会使外国投资者获得低于国内投资者的待遇,这种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
而在梅耶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案中,仲裁庭裁定加拿大政府违反NAFFA第1105条(最低待遇标准)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其违反国民待遇为基础的,并主张“最低待遇标准”比国民待遇的范围更宽。
[]
笔者认为,在投资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抽象、模糊性使得其具有一种宣示、解释缔约方保护投资意愿的作用,一般并不能直接施加给缔约方具体的权利义务。
将公平公正待遇与透明度要求、国民待遇、国际法最低标准联系起来,在国际法上没有获得普遍支持,国际法最低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含义极为不明确的概念,广大发展中国家都没有接受这一概念,更不愿将之作为衡量公平公正待遇的标准、尺码。
NAFFA的投资争端案件中运用上述弹性的概念和要求来界定东道国是否遵守公平公正待遇,并将之作为投资者提起国际仲裁、索赔的依据,对东道国正常的法律管制措施、正当的外资管辖权利无疑是一种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