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徐建委发(20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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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徐建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徐建发〔2011〕64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经济开发区、新城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根据住建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11〕324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保障性住宅工程为必查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1、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起重设备、脚手架、高支模及临边洞口防护等情况。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__徐建委发(2001)44号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__徐建委发(2001)44号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贾汪区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二位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六县、市、贾汪区)下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严格控制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按下列执行:1、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发包方式应与施工发包方式相一致;2、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已经有权部门立项,规划、土地等批准手续已办理完成;(二)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三)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资在第十一条具备上述条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办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但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招标的,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报招投标办备案。

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七)组织投标人进行答疑。

(八)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组织专家评委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当众宣布。

(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投标办审批。

(十)与中标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十一)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3日内以书(八)投标须知。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认为有必要修改招标文件,应经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核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通知方式修改,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单位必须使用。

投标文件须用不(三)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册、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监理经历;(四)企业简历;(五)投标单位检测设备一览表;(六)工程监理近二年来的业绩和获得的荣誉。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徐建通[2014]9号【发布部门】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4.08.13【实施日期】2014.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徐建通〔2014〕9号)各招投标代理机构,各县(市)区招标办:根据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和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招标处从7月1日起利用半个月时间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以局建筑市场检查内容为依据,对2013年度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此次检查共涉及34家代理公司190余个项目(标段)。

检查采取档案检查和现场察看两种形式,在档案检查方面着重检查招标代理合同的规范性和完整性、项目实际办理人员真实情况和代理项目部人员社保手续交纳等情况;现场察看随机抽取了9家代理机构,重点对机构的办公场所、合法经营情况、持证上岗情况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资格条件合规。

所抽查的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齐全,经营体制符合法定形式,各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基本能够满足工作开展需要,招标代理业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基本健全。

博智代理公司注重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在专职人员配备、档案管理、财务制度的建立执行以及企业文化氛围的营造方面值得其他代理机构学习借鉴。

二是社保手续基本齐全。

本次检查要求各代理公司提供该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前三个月项目组成员社保交纳情况,从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代理公司能够按照要求出具项目组成员及有关成员的社保凭证,社保手续基本齐全。

三是部分代理公司使用正规票据。

今年部分代理公司在服务费收取正规票据使用上较去年有所进步,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标定工程咨。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检验建筑业企业有关证件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检验建筑业企业有关证件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检验建筑业
企业有关证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5.09.15
•【字号】徐建发[2005]112号
•【施行日期】2005.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检验建筑业企业有
关证件的通知
(徐建发〔2005〕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招投标活动各环节中对企业有关原件重复查验,根据市建设局办公会议精神,现对招投标活动中各环节的原件验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安全培训合格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办法,进行如下调整:
一、外省、市建筑业企业到我市参加单项工程投标的,须在投标报名前,到我局市场管理处办理单项工程信用手册及上述有关证件的审验手续。

审验后,市场管理处签有鲜章的各项证件的复印件,将作为原件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凡已办理《信用手册》的建筑业企业,接到本通知后即携带上述有关证件到局市场管理处办理核验手续。

经局市场管理处核验签章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将作为原件参与各自资质范围内的工程投标活动。

该复印件的有效期至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该办法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实行,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携带所有证件原件,参与投标活动。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1.25施行日期2007.01.25文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确认,下列二OO二年七月一日前公布施行,现需继续执行的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行〔2001〕20号);《关于印发〈徐州市防洪保安资金征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徐防领〔16〕3号);《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操作规程〉的通知》(徐财综〔2001〕47号)《关于印发〈徐州市科技型乡镇企业和私营经济贷款贴息资金办法〉的通知》(徐财农〔2002〕76号)。

2007年2月26日二、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建设部、省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徐房发〔2000〕52号);《徐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房发〔2000〕30号);《关于加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房发〔2000〕45号)《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若干问题的意见》(徐房发〔18〕75号);《关于在协助法院执行案件中对房屋权属证书处理意见的批复》(徐房发〔1〕8号);《关于一九九七年度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徐房发〔18〕 16号);《关于三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徐房发〔18〕41号);《关于发放〈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房发〔18〕50号);《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房发〔18〕53号);《关于严格房产档案借阅规定的通知》(徐房发〔18〕54号);《关于集资建房办理权属证件等有关规定》(徐房发〔2001〕61号);《关于市房改办实施的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中部分非住宅向社会出售的处理意见》(徐房发〔2002〕30号);《关于鼓楼区与金山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划调整后房管业务理顺的通知》(徐房发〔2002〕35号);《徐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发布〈徐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统一租金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房改办发〔12〕05号);《徐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徐州市人事局、徐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房改办发〔12〕06号);《徐州市市区17年度出售现住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徐房改办发〔17〕23号、徐价房管〔17〕127号);《18年度徐州市市区出售现租住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徐房改〔1〕4号);《关于印发〈徐州市东苑居住区新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房改办发〔1〕56号);《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租住直管公房减免租金的实施意见》(徐房发〔2002〕6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徐房字〔10〕73号);《徐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租、转让、联合经营使用直管公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徐房发〔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租赁管理的通知》(徐房发〔11〕44号);《关于严格禁止随意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和擅自拆改装修房屋的通知》(徐房发〔15〕60号);《关于调整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通知》(徐价费字〔13〕87号、徐房发〔13〕51号);《关于非住宅公房租金减免问题的补充通知》(徐价费字〔13〕1号、徐房发〔13〕07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房的通知》(徐房发〔16〕2号);《关于重申〈徐州市国有直管公房产权管理办法〉的意见》(徐房发〔1〕51号);《关于加强房产经营机制转换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徐房发〔18〕44号);《关于加强公管行政用房管理的通知》(徐房字〔188〕43号);《〈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房字〔18〕12号);《关于加强公房修缮、翻建建筑执照手续的通知》(徐房字〔187〕81号);《关于印发〈徐州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房发〔2000〕75号)。

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

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

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制定和实施评标、定标办法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择优的原则,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2名,其余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在开标前半小时由招标人在徐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按程序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条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六条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过程中,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上较为合适的一种评标方式,经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写入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方法,不得随意修改。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八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投标价法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投标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且还要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者缺项,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同时,还要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听取投标项目经理的现场陈述。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2004修正)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2004修正)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2004修正)【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批准部门】8;810;81001;【批准日期】2004.08.20【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8.20【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2000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对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及对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实行委托监理。

鼓励建设单位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委托监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实施监理:(一)具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二)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对全市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对全市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对全市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徐建发[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对全市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徐建发〔2012〕84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精神,加强全市建筑市场企业资质使用行为的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各有关处室、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建筑市场监察支队、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检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

负责此次检查活动的通知发布、组织协调、情况汇总、发布通报等工作。

(名单附后)二、检查范围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检查内容检查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

(一)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它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二)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徐建发[2007]135号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建发[2008]26号
25
徐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实施意见
徐建发[2008]87号
26
关于申报徐州市建筑施工市级文明工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徐建发[2008]55号
27
关于规范建筑工地围挡的通知
徐建发[2008]144号
[2008]徐建发129号
44
关于建筑工程中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实施意见
[2008]徐建发131号
45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改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8]徐建发156号
46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9]徐建发14号
47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64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系统科研项目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07]109号
65
关于下发我市新建住宅建筑工程施工图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要点的通知
徐建发[2007]114号
66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节能保温系统及其构成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建发[2007]124号
67
关于印发《徐州市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4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3号
5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4号
6
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5号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2004)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2004)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
监理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4.08.20
【发布部门】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8.27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7日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徐建发[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建发〔2006〕77号)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将《徐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徐州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及省建设厅苏建价(2005)34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第三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

具体费率标准见下表。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序号│工程名称│基本费率(%)│现场考评费率(%)│ 奖励费(获文明工地)│││││├─────┬─────┤│││││市级(%)│省级(%)│├──┼───────────┼───────┼─────────┼─────┼─────┤│ 一│建筑工程(土建工程)│2.0│ 1.1│ 0.4│0.7│├──┼───────────┼───────┼─────────┼─────┼─────┤│ 二│构建吊装│0.8│0.5│││├──┼───────────┼───────┼─────────┼─────┼─────┤│ 三│桩基工程│1.0│0.6│ 0.2│0.4│├──┼───────────┼───────┼─────────┼─────┼─────┤│ 四│机械施工大型土石方工程│1.0│0.6│││├──┼───────────┼───────┼─────────┼─────┼─────┤│ 五│单独装饰工程│0.8│0.5│ 0.2│0.4│├──┼───────────┼───────┼─────────┼─────┼─────┤│ 六│安装工程│0.7│0.4│ 0.2│0.4│├──┼───────────┼───────┼─────────┼─────┼─────┤│ 七│古建工程│1.4│0.8│ 0.3│0.5│├──┼───────────┼───────┼─────────┼─────┼─────┤│ 八│园林绿化工程│0.7│0.4│││├──┼───────────┼───────┼─────────┼─────┼─────┤│ 九│市政工程│1.0│0.6│ 0.2│0.4│└──┴───────────┴───────┴─────────┴─────┴─────┘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徐建发[2012]44号【发布部门】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的通知(徐建发【2012】44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新城区、开发区建管处,各监理企业(含外埠在徐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维护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遏制竞相压价、低价竞争等不良行为,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及住建部有关文件精神,拟在全市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并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二、监理合同履行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三、监理企业在监理合同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表(附件一)(一份);2、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3、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原件);4、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5、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需带原件核验);6、经企业负责人批准的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以上资料复印件依次装订成册(附件一还需上报电子文档)。

四、监理合同登记要审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按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2、所监理的工程规模是否超出监理单位资质和经营范围;3、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收费;4、总监级别是否与工程等级一致;5、担任在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监理项目取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取,凡签订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竞相压价以及规避、敷衍监理合同登记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2006年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2006年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2006年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徐建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2006年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徐建发〔2006〕11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项工作,对促进我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省招标办2006年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06年徐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构筑徐州都市圈的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部《若干意见》,全力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诚信建设,努力打造“2006招标投标诚信建设年”。

强化基础、改革方式、创新机制、完善手段,全面完成市局确定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工作任务㈠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基础工作1、修订和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1)贯彻国务院、建设部《若干意见》精神,制定印发《徐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并抓好落实。

(2)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按照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关于限制有行贿受贿行为的招标人、投标人在一定时期内参与招标投标的规定》。

(3)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代理行为,制定《徐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监管办法》。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徐建委发号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徐建委发号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徐建委发号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贾汪区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现将《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日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六县、市、贾汪区)下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三)高层建筑、三幢以上(含三幢)成片住宅或单体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四)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其他应当进行招标发包方式的监理业务。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严格控制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按下列执行:1、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发包方式应与施工发包方式相一致;2、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徐建发[2007]116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7.09.21
【实施日期】2007.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07〕116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工作行为,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监理市场监督管理力度,规范监理市场行为
1、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严格执行省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监理人员挂牌上岗、现场项目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记录和
通报。

今年4-5月,我市组织了全市监理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通报,对检查中较好、较差的单位和工程分别给予了表扬和批评,同时予以优良和不良行为记录,对监理行业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规范监理收费。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针对监理服务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明显底于国家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

目前我局正会同行业协会积极制订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以维护监理行业的正常秩序。

3、严把监。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_徐建委发精选精编号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_徐建委发精选精编号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贾汪区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现将《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日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六县、市、贾汪区)下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三)高层建筑、三幢以上(含三幢)成片住宅或单体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四)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其他应当进行招标发包方式的监理业务。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严格控制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按下列执行:1、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发包方式应与施工发包方式相一致;2、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

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

第六条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主管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意见(试行)-徐政发[1999]21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意见(试行)-徐政发[1999]21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意见(试行)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意见(试行)(徐政发[1999]211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将于2000年1月1日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将我市的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转入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轨道,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做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我市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的范围和方式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所有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交通、水利、邮电、电业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在本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二、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工程建设的管理,巩固工程建设专项治理成果,成立“徐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全面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和专项治理领导管理;组织贯彻有关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有关政策;督促、监督工程建设各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协调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处理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定期听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情况汇报,保证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运行。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徐建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的通知(徐建发〔2010〕22号)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近段时间以来,发现有部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特别是编制用于办理直接发包手续的发包控制价时,为迎合发承包双方不正当要求,没有按照规定计价程序和要求编制,所出具的咨询成果明显低于市场行情,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的编制行为,现将招标(或直接发包)控制价编制做如下要求: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编制招标(或直接发包)控制价时,要严格执行徐建发〔2009〕67号文件精神,按照规定的计价程序和要求编制,并对出具的编制成果负责。

对于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图纸全部内容编制,必须将塑钢门窗、外墙保温、外墙装饰、甲供材等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且甲供材的价格不应低于发包当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

对于发包人将钢结构、桩基础等纳入总包范围但拟今后另行分包的,也要按规定计价程序计入工程造价,作为计取总包服务费和规费、税金等的基础。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编制成果,其单位造价一般不应低于合理的控制价经验值下限,否则要在出具编制成果前及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说明情况。

造价咨询企业没有正当理由一旦出具低于合理控制价经验值下限的编制成果,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经调查后可将其视违反行业规定故意降低工程造价,同时将有关情况计入其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通报,造成规费流失的还将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单位控制价经验值下限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同测定,每两个月测定一次,供咨询单位编制招标(或直接发包)控制价时参考。

附件:发承包项目单位控制价经验值下限二○一○年二月五日附件:发承包项目单位控制价经验值下限备注:1、招标(或直接发包)控制价正常情况下不应低于上述经验值。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组建徐州市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推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组建徐州市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推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组建徐州市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建发[2010]94号【发布部门】徐州市建设局【发布日期】2010.07.22【实施日期】2010.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徐州市建设局关于组建徐州市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的通知(徐建发〔2010〕94号)各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管,保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质量,促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高工作水平,根据省建设厅苏建招〔201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组建“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代理名录”)”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理名录”申报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2、具备有效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且成立满两年以上的徐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3、已取得《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代理工作认真负责,社会反映良好,从业人员基本稳定,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通报批评或暂停资质的情况;4、近一年企业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不得少于三个。

二、“代理名录”申报需提交的基本资料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3、企业《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以及涉及招标代理活动的全部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个人信用管理手册等;4、代表业绩的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代理工作的评价意见表。

三、“代理名录”申报时间及有关事项1、申报时间为: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至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止;2、“代理名录”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三份,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带原件备查)。

附件:徐建发94号附件徐州市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申报表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徐州市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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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贾汪区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现将《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日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六县、市、贾汪区)下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三)高层建筑、三幢以上(含三幢)成片住宅或单体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四)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2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其他应当进行招标发包方式的监理业务。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严格控制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按下列执行:1、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发包方式应与施工发包方式相一致;2、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

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

第六条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主管部门。

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已经有权部门立项,规划、土地等批准手续已办理完成;(二)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三)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九条监理招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使用统一的专家评委库和规范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或经批准自行组织招标。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一条具备上述条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办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但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招标的,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向招投标办递交《招标申请书》,由招投标办审查招标人是否具备组织招标条件,确定是否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监理招标条件,确定监理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投标办审查。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潜在投标人填写《投标申请书》,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

(五)监理管理机构对投标人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等进行审核后确定合格投标人。

(六)向合格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经招投标办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七)组织投标人进行答疑。

(八)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组织专家评委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当众宣布。

(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投标办审批。

(十)与中标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十一)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单位书面形式解答的内容应经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审核后发出。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二)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三)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四)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五)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六)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七)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八)投标须知。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认为有必要修改招标文件,应经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核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通知方式修改,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单位必须使用。

投标文件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成或打印,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和纯兰墨水。

投标文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投标文件封袋上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

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招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三章投标第十八条投标人参加工程监理投标报名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和有效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营业执照;(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三)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册、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监理经历;(四)企业简历;(五)投标单位检测设备一览表;(六)工程监理近二年来的业绩和获得的荣誉。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

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更正。

招标人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记录,妥善保管。

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投标文件启封。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盖章;(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法人代表章或其授权委托人印章,或非原件;(三)授权委托书无投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非原件;(四)投标单位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五)投标文件逾期送达;(六)投标书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七)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如期参加会议;(八)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标准下限。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投标时须按投标须知的要求向招标单位交纳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监理合同时,予以退还(无息)。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结果后的两日内,予以全额退还(无息)。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二十二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办和监理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由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三条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由招标人制定,并在开标前一天报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和招投标办审定。

第二十四条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计分法,是指通过符合性和响应性检验的投标文件,以监理大纲、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构成、业务技术水平、监测设备、企业资质情况和业绩等多个因素为评价指标,并将各指标量化记分,按总分排列优劣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具体评标细则和方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评标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打分,将分项分值相加,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投标单位的得分。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主持开标会时,应向到会的投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评标应由评标委员会组织。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一天从监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抽取办法参照徐建委(2000)第84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抽取评委操作规程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但不能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

开标会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九条确定中标人后三天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报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审查后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合同应当采用国家颁布的示范文本。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投标办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吊销监理资质证书,并可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徐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有关条款处以罚款:(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二)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致使不应当中标的单位中标的;(五)提供虚假资料,进行招标、投标的;(六)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七)签订背离合同主要内容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应向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单位补签监理合同。

定标后,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在招标活动或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工程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进行调解。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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