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8_从李丽云情况看生命健康权_患者自主权和医生干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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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紧急医疗干涉

浅谈紧急医疗干涉

思路
紧急医疗干涉权 的合理性
(一) 紧急医疗干涉权的 定义、特征、及 相关概念辨析
(二) 紧急医疗干涉权与 患者知情同意权 两者间冲突的分析
(三) 对紧急医疗干涉权 合理性的 分析及建议
一、紧急医疗干涉权的定义、特征、 及相关概念辨析 (一)定义
干涉权源于伦理学上的亲缘主义,即指“当没 有得到本人赞同时,为防止他人对自己做出伤害, 或者为了保证他人的重大利益,在此情况下限制 别人的自由是可以确证的。
(1)患者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的自主选择严重损及 患者自身利益; (2)患者或其监护人、代理人无法或不能及时选择
三、对紧急医疗干涉权合理性的分析及建议
(一)适用情形和条件 紧急医疗干涉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患者自主决定明显错误, 若按照患者意愿实 施必然对患者本人造成不可避免的重大伤害;
3.英国模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权凭借自己 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直接采取最佳医疗方案对 患者进行急救。
4.韩国模式:至少要有三个医生进行会诊,如果 一致认为患者确有立即手术之必要就由会诊医生 签字并进行手术,在这一过程中,若出现医疗事故由 医生集体负责。
三、对紧急医疗干涉权合理性的分析及建议
三、对紧急医疗干涉权合理性的分析及建议
(二)合理性分析
国外处理模式: 1. 美国模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处理类似问题 时普遍以“生命至上”为理念。 2. 德国模式:医生有权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自主决 定实施手术,此时,无须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和签字。
三、对紧急医疗干涉权合理性的分析及建议
(二)合理性分析
第二,适用对象是患方对自身疾病及治疗行为的不 当选择。 第三,行使主体具有特殊性,其只能是医生和医疗 机构,具有排他性;

李丽云案背后的法律反思

李丽云案背后的法律反思

李丽云案背后的三点医学法学提示2007年11月一名孕妇死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其死因错综复杂,而最终法医鉴定的死亡原因为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继发重度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最终出现呼吸循环衰竭。

纵观整个事故的发生过程,医院对待贫困患者的方式,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交流,以及卫生法规对医疗过程中突发情况的规定等方面都暴露出很多漏洞。

本文主要从医学法学的角度对李丽云案进行讨论,总结李丽云案背后的医学法学提示。

李丽云案最初引起舆论关注之处是其“丈夫”肖志军拒绝在医院的手术单上签字而导致孕产妇双双死亡,而随着案件的进一步深入,曝光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首先是相关人的身份核实问题。

肖志军并不是李丽云在法律上的丈夫,但是却以李丽云家属的身份拒绝在医院的手术单上签字,可以说其是导致李丽云死亡的直接责任人。

医院按照规定有履行确认家属或相关人身份的职责,但是根据院方的陈述,李丽云本人对肖志军的相关人身份并无异议,且肖志军多次拒绝在医院的手术单上签字之后,经过警方的介入调查,院方有充足的理由认定肖志军为李丽云的“丈夫”,同意其行使代理权决定是否对李丽云进行临床救治。

而最终的事实证明,即使经过了警方的调查,李丽云相关人的认定仍然出现了失误。

客观上来说,北京朝阳医院在李丽云案中无法也没有能力对肖志军的家属身份进行核实,这是中国现行的卫生法不全面必然导致的结果。

在卫生法中并没有强制规定医院通过有关证件或证明精确判断相关人身份的条款,所以在患者本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医院即可凭经验对患者的相关人进行认定。

从另一个角度我们也可以说,中国的卫生法具有很大的弹性,医院(医师)的很多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在卫生法中并没有完全落实。

仅仅从相关人的身份核实这个小细节就深刻地反映出这一点。

由此得出李丽云案背后的第一点医学法学提示是,医院只有在收到民政局的认定报告或者看到确切、有效的法律证件如结婚证等之后方可对相关人的身份进行认定。

李丽云伦理学经典案例

李丽云伦理学经典案例
由上述法律,可以认为,医院的做法虽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但 这与孕妇李丽云的死亡并不构成因果关系。由此可见,院方根据上述 法律条例,做出的决定是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案例小结
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特殊情况”的规定过于笼统,具有不可操作 性。如《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 其近亲属意见的,医方享有单方医疗权。这是否包括了患者及其近 亲属明确拒绝医方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形,法律并未明确表示,因此相 关的法律责任难以进行界定。
但是患者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拒绝 手术。医院在制度可以通融的范围内, 承诺减免费用, 苦劝丈夫签字, 请示上级领导, 一次次采取手术外的 急救手段, 却因为知情同意的关系眼睁睁地看着一个 本可以救治的生命死在医院。如果家属不在场, 医院 可以当作紧急情况处理立即手术, 可家属在场并明确 拒绝手术。
谢谢!
案例分析
患者家属(肖志军):
对于诊疗过程的无知:在本案中肖志军坚信妻子 只是感冒,不需要剖腹,殊不知妻子肺部感染,体内胎 儿缺氧,病情已是如此危急,从中可以看出他的无知和 法律意识的淡薄。
面对众多医生得苦苦劝告,肖志军仍拒绝在手术 同意书上签字,在手术同意书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 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 不治身亡。肖志军做法明显属于权利滥用,即滥用因 李某昏迷而由其代为行使得知情同意权。
对此鉴定结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曾向鉴定中心再次 致函询问,鉴定中心随即书面回函进一步明确:“李丽云属于 死亡率极高的病例,医院虽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不足,对抢 救患者有一定不利影响,但对患者最终死亡无因果关系。”
根据鉴定结论及鉴定机构的答复函,朝阳法院在判决中 认定,因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 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法院在判 决书中指出,李丽云入院时病情危重,朝阳医院已经履行了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患方却不予配合,这都是造成患者死亡 的原因。

论医疗特殊干预的违法阻却性——对李丽云事件的法律思考

论医疗特殊干预的违法阻却性——对李丽云事件的法律思考

6医学与法学2010年第2卷第3期◆临床医与法论医疗特殊干预的违法阻却性——对李丽云事件的法律思考王洪友摘要:对李丽云事件进行法律思考,有助于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患者同意权的行使,是对医疗机构特殊医疗行为滥用的限制.同时也是特殊医疗行为合法的依据,但不是医疗事故免责的理由。

医疗特殊干预行为是对患者同意权的排除,应受到严格限制。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适用医疗特殊干预的“其他特殊情况”应限于为公共利益或为保障患者生命利益两个方面。

特别是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未取得同意权人同意对患者进行正常救治。

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具有违法阻却性,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词:患者同意权:医疗特殊干预;紧急避险O n I l l i gal O bs t r uct i on of Speci al I nt er f er ence i n M edi cal T r eat m ent——£,eg以C onsi derat i on of L i L i yun E ventW ang H ongyouA bs t r a c t:Le ga l consi der at i on of L i Li yun Event w i l l he l p pr event si m i l ar even t s f r om happ eni ng agai n.T he pat i ent's r i ght of c onse nt i s a l i m i t at i on t o t he abus e of speci al i nt er f er ence,and t he l egal basi s of speci a l m edi ca l i nt er f er ences as w el l,but no t exem pt i on ex c u s e f r om m edi ca l ac ci de nt s.Speci a l m edi ca l i nt er f er ence shoul d be st r i ct l y l i m i t ed becaus e i t de pt i ve s t he pat i ent s of t hei r r i ght of c onse nt.The"ot her speci a l s i t u at i ons7i n w hi ch can a ppl y t o speci a l i nt er f er ence i n m edi cal t r ea t m e nt i n R e gul a t i ons f or t he A dm i ni s t r a t i on of M edi ca l I ns t i t ut i on s houl d be l i m i t ed i n t w o aspect s:pr ot ec t i ng t he publ i c i nt er es t and pr ot e ct i ng t he pat i ent's l i f e.W i t hout pat i ent's consen t,hospi t al's speci a l i nt e r f er e nce i n em er genci es i s a n act of r e s cu e w hi ch can be obs t r uct ed f r om i l l egal i t y,t hat's w hy it i s no t ne ce ss ar y f or m edi cal i nst i t ut i on t o w or r y about i l l egal i t y of t he t r eat m ent w hi ch m ay m ake t hem l i abl e f or ci vi l com pens at i ons i n s uch si t uat i on.K ey w or ds:pa t i e nt"s r i ght of consent;speci al i nt er f e r ence i n m edi ca l t r ea t m ent;act of r e s cu e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在同居男子肖志军陪同下赴医院求治。

试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试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医生特殊 干涉权 的实 施状 况及分 析
殊 干涉权 , 挽 救危重 病人 时不 可待 。
二、 医生 特殊干 涉权 的正确解 读 1 、 医生特 殊 干涉权 的底线是 患者 的生命 医 生特 殊干 涉权 “ 实施 时 , 可 以根 据患 方错 误决 策可 能导致 的
1 、 案例 回放
免 的 。而 医院 是依法 行医 , 没有过 失 。 , , 【 ”
2 、 案 例分 析
严 重 后果 的不 同情况 , 适 当行 使劝导 、 限制、 干 涉等 家长权 。医 方尊
重 病 人 自主 权 , 绝不 意 味着 放弃 或 者减 轻 自己 的道 德责 任 , 绝不 意 味着 完全 听命 于病人 的任 何意 愿和 要 求。 , , 【 从 李丽 云案件 可 以看 出, 医 生实 施特 殊干 涉权 , 患者 可能 活下来 也可 能死去 , 医 生不干 涉 患者 , 患者 必死 无疑 。是 命重 要还是 知情 重要 ?任何 一个 正常人 都 会说 : 命最 重要 。因此 , 无 论从 伦理学 角度 还是 法理角 度 , 生命权 远 远 重 于知 情同意 权 。患者 的生命 是 医生行 使特 殊干涉 权 的底线 , 是 以人 为本实施 医学人 道主 义的底 线 。 2 、 医生特殊 干涉权和 知情 同意权 关 系的 正确解读 干 涉权 源于 伦理 学上 的亲缘 主义 , 即指 “ 当没有 得到 本人 赞 同 时, 为防止 他人 对 自己做 出伤 害 , 或 者为 了保 证他人 的重 大利 益 , 在 此 情况下 限制 他人 的 自由是 可 以确证 的 。 ”【 3 医生 特殊干 涉权 具有 独立 性 、 职 业 性、 前瞻性 的特点 , 其 实质和 终极 目标不 是否 定患 者 的 知 情同意 权 , 而是监 督 、 判断 、 约束 患者 的各项 权利 以保 障患者 的 生 命健 康权 。 因此 , 医 生和患 者的利 益和 目标 是一致 的 、 统一 的 。 同时 , 患 者有权 知道 有关 治疗 的全 部信 息 , 有 权 自主 决定 接受 治疗或 放弃 治疗 , 这 就与 医生 干涉 患者 的自主 决定 强行 治疗相 对立 。所 以我们 可以说, 知 情 同意 权 和 医 生特 殊 干 涉权 是 对 立统 一 、 相 辅 相 成的 。 过 分的强 调哪一 方都 是片面 的 , 不正 确的 。

试论患者的权利

试论患者的权利

试论患者的权利作者:梁云艳来源:《文化研究》2015年第01期摘要: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享有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

生命健康权是基本权利,知情同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对患者其他方面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一、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患者所享有的保持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完整以及保持身体各器官、组织功能正常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被剥夺、不得被损抑。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该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公民的该项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这是自然人最为重要的政治和民事权利,自然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以享有生命为前提,侵害生命权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人的健康状况得以正常维持、生命的生理学完好性和生理性能得以正常发挥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除了一般性的规定外,还在医疗损害责任专章中规定了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该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考试题库(附含答案)

2024年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考试题库(附含答案)

2024年医学伦理学基础知识考试题库(附含答案)一、选择题1.在医学伦理学中,咖项是关于“医学伦理与利益冲突”的描述?A、利益冲突在医学实践中不会出现B、医学伦理原则在利益冲突中没有实际意义C、医学伦理原则指导医务人员处理利益冲突D、利益冲突只涉及医务人员的个人利益E、医学伦理原则会加剧利益冲突试题答案:C2.医学伦理学中,哪项是关于“医学伦理与医疗资源分配”的描述?A、医疗资源分配无需考虑医学伦理原则B、医学伦理原则在医疗资源分配中没有实际作用C、医学伦理原则指导医疗资源的公正分配D、医疗资源分配只与经济发展有关E、医学伦理原则会阻碍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试题答案:C3.在医学伦理学中,哪项是关于“医学伦理与动物实验”的描述?A、动物实验无需考虑医学伦理原则B、医学伦理原则在动物实验中同样重要C、动物实验只关注实验结果的科学性D、动物实验无需关注动物福利E、医学伦理原则会阻碍动物实验的进行试题答案:B4.医学伦理学中,哪项是关于“医学伦理与医疗旅游”的描述?A、医疗旅游无需考虑医学伦理原则B、医学伦理原则在医疗旅游中没有实际意义C、医学伦理原则在医疗旅游中同样重要D、医疗旅游只关注患者的经济利益E、医学伦理原则会限制医疗旅游的发展试题答案:C5.在医学伦理学中,哪项是关于“医学伦理与公共卫生应急”的描述?A、公共卫生应急无需考虑医学伦理原则B、医学伦理原则在公共卫生应急中没有实际意义C、医学伦理原则在公共卫生应急中起到指导作用D、公共卫生应急只关注疫情的快速控制E、医学伦理原则会阻碍公共卫生应急的响应速度试题答案:C6.医学伦理学中,哪项是关于“医学伦理与医学伦理教育”的描述?八、医学伦理教育只针对医学生B、医学伦理教育无需贯穿医学教育的全过程C、医学伦理教育是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D、医学伦理教育只关注理论知识的传授E、医学伦理教育在医学教育中没有实际意义试题答案:C7.在医学伦理学中,哪项是关于“医学伦理与医学社会学”关系的描述?A、医学社会学与医学伦理是两个独立的领域B、医学社会学无需考虑医学伦理原则C、医学社会学与医学伦理在医学实践中相互促进D、医学社会学只关注医学的社会影响E、医学伦理在医学社会学中没有实际意义试题答案:C8.医学伦理学中,哪项是关于“医学伦理与科研诚信”的描述?A、科研诚信与医学伦理无关B、医学伦理原则在科研诚信中没有实际作用C、医学伦理原则强调科研诚信的重要性D、科研诚信只关注实验数据的准确性E、医学伦理原则会限制科研活动的自由度试题答案:C9.在医学伦理学中,哪项是关于“医学伦理与知情同意”的描述?A、知情同意只适用于手术和特殊治疗B、医学伦理原则在知情同意中没有实际意义C、医学伦理原则强调获取患者知情同意的重要性D、知情同意无需考虑患者的理解能力和意愿E、医学伦理原则会削弱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试题答案:C10.医学伦理学中,哪项是关于“医学伦理与医疗广告”的描述?A、医疗广告无需遵循医学伦理原则B、医学伦理原则在医疗广告中没有实际作用C、医学伦理原则指导医疗广告的发布D、医疗广告只关注产品的商业效果E、医学伦理原则会限制医疗广告的创新试题答案:C11.在医学伦理学中,哪项是关于“医学伦理与伦理困境解决”的描述?A、伦理困境的解决无需医学伦理原则的指导B、医学伦理原则在伦理困境解决中没有实际意义C、医学伦理原则为伦理困境的解决提供指导D、伦理困境的解决只依赖医务人员的个人经验E、医学伦理原则会加剧伦理困境的复杂性试题答案:C12.医学伦理学中,哪项是关于“医学伦理与医学法律”关系的描述?A、医学法律与医学伦理是两个独立的领域B、医学法律无需考虑医学伦理原则C、医学法律与医学伦理在医疗实践中相互补充D、医学法律只关注医疗行为的合法性E、医学伦理在医学法律中没有实际意义试题答案:C13.在医学伦理学中,哪项是关于“医学伦理与生命伦理”关系的描述?A、生命伦理与医学伦理是两个互不相关的领域B、生命伦理无需考虑医学伦理原则C、医学伦理是生命伦理在医学领域的应用D、生命伦理只关注人类生命的起源和终结E、医学伦理原则在生命伦理中没有实际作用试题答案:C14.医学伦理学中,哪项是关于“医学伦理与隐私保护”的描述?A、隐私保护无需考虑医学伦理原则B、医学伦理原则在隐私保护中没有实际作用C、医学伦理原则强调患者隐私保护的重要性D、隐私保护只涉及患者的个人信息E、医学伦理原则会削弱患者的隐私权试题答案:C15.在医学伦理学中,哪项是关于“医学伦理与医学实践”的描述?A、医学实践无需遵循医学伦理原则B、医学伦理原则在医学实践中没有实际作用C、医学伦理原则指导医学实践的方向和行为D、医学实践只关注医疗技术的运用E、医学伦理原则会限制医学实践的发展试题答案:C16.医学伦理学中,哪项是关于“医学伦理与医疗质量改进”的描述?A、医疗质量改进无需考虑医学伦理原则B、医学伦理原则在医疗质量改进中没有实际意义C、医学伦理原则促进医疗质量改进的持续进行D、医疗质量改进只关注技术层面的提升E、医学伦理原则会阻碍医疗质量改进的推进试题答案:C17.下面哪种做法与及时诊断准则没有关系Λ:对于甲型HINl流感及早诊治B:早期诊断治疗儿童心理障碍等心理卫生疾病C:严肃认真做出判断D:乳腺癌要早发现早治疗E:采取紧急措施对急危患者进行诊治试题答案:C18.一中年女患者突发心肌梗死被送到医院急诊科。

医学伦理讨论

医学伦理讨论

从医生的角度讲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 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 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 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 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 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 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 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后实施。
北京市卫生局对外通报:李丽云就诊时病 情已经非常危重,死亡不可避免,但剖宫 产手术可能挽救胎儿生命;此外,朝阳医 院京西院区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过 失。
司法裁定结果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 月18日一审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 定结果,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 医院京西院区的医疗行为与李丽云的死亡 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法院驳回了李丽 云家属的诉讼请求。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8日 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丽云案的医学伦理学分析
一尸两命谁之过?
是友 愚肖 昧志 无军 知之 的过 男?
医遵 生守 的法 墨律 守规 成则 规?
还是、、、之过?
2007年,著名的李丽云事件,引起了 社会的重视,孕妇李丽云因感冒在男 友的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医院,却被 发现病情严重,必须马上手术治疗。 但是其男友肖志军坚决拒绝签字,医 院也就只好眼生生地看着这名患者走 向死亡。
• 手术签字制度无可厚非,在医生的眼里,如 果无人签字则手术不可进行,因为其要遵循 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唯此,其才可以承担 最小的风险,才可对手术承担最小的责任! • 本案件中,在患者男友拒不签字的情况下, 虽然医生竭力进行劝说,希望肖志军能签字, 从而顺利实施手术,挽救母子的生命,但是 在无人签字的情况下,在制度和生命之间, 或者说责任和生命之间,医生还是选择了前 者。

医学伦理学i案例分析

医学伦理学i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

面对身无分文的夫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手术前医师都要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列出一份可能发生危险的文书,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

手术同意书是现代医疗制度中医患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

肖志军作为丈夫,妻子手术有决定签字的权利,丈夫拒签字孕妻身亡,是否这是一个不可规避的结局———医生遵守法律,就只能生生眼看着患者死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手术同意书有效的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同时也部分限制了医生治病救人的权利。

在家属比医生拥有更多手术决定权的法律语境下,会使得医生对患者即使有明确诊断,也不敢贸然违背家属的意愿给患者做手术。

医务人员的义务包含了为病人治疗疾病,消除病痛的义务,病人有接受医生治疗的义务,在此案例中,这些都没有见到。

这就显示了社会伦理道德的缺失。

医生和肖志军都应该遭到伦理道德的谴责。

案例二:某医院接到河南某县农村一位小学教师的来信,他提出愿意将自己的角膜献出,以换取一定的报酬用于办学。

他的理由:1·当地经济状况极差,政府虽多方筹资,但仍有数百名适龄儿童无法人学。

2·他本人年近46岁,在40岁时全身浮肿,确诊为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

目前虽能坚持工作,自感生命有限,愿将其角膜献出,为改善本乡办学条件做点贡献。

第三章(下)-1

第三章(下)-1

安息、精神或牧师关怀
相片
相片地
Corridor wall
《美国权利法案》(1/3)
1 你有权利接受妥善而有尊严的治疗; 2. 你有权利要求自己或你的亲友能得到: (以你所能理解的方式)有关自己的诊断、 治疗方式及预后的情况。你也有权利知道 为你医疗的人员名字; 3. 你有权利在任何医疗开始前,了解并决 定是否签写《同意书》,除了紧急处理外, 一般同意书的内容应包括以浅显易懂的文 句介绍医疗程序的本质、预期的危险性及 益处、不同意时的后果、有无其它可选择 的医疗方式、且同意是你“自愿”的;
2005年修订 1. 获得良好质量医疗救护的权利; 2. 自由选择的权利; 3. 自主决定的权利; 4. 无意识病人; 5. 法定无能力的病人; 6. 违背病人意愿的程序; 7. 知情权; 8. 隐私权; 9. 健康教育权; 10. 获得尊严的权利; 11. 获得宗教协助的权利。
圣所;圣殿;教堂;寺院

李母共生育4名子女,其中李丽云是长 女。2004年,因为一些小事,丽云和父 亲发生冲突后离家出走,从此没有回过 家。 “每次说来看她,总是不告诉具体地址, 想给她邮寄东西也不行。我们的联系只 是电话,有时候她会邮寄一些相片给我, 虽然她说自己生活的很好,在上学,但 从她给我的相片看,她穿的衣服不好, 我觉得她过得不好。”

护理伦理规范的内容
热爱专业,恪尽职守 尊重病人,一视同仁 举止端庄,文明礼貌 刻苦专研,精益求精 互尊互学,团结协作(team work)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护理伦理范畴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 情感与理智 良心与功能 胆识与审慎

权利与义务

病人权利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所有权、平等医疗 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隐私保护 权、医疗诉讼和索偿权,因病免除相应社 会责任权、选择医生的权利、复印或复制 自己在医院的医疗和护理病历的权利。

李丽云事件

李丽云事件

医学伦理学之李丽云事件2007年,著名的李丽云事件,引起了社会的重视,孕妇李丽云因感冒在男友的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医院,却被发现病情严重,必须马上手术治疗。

但是其男友肖志军坚决拒绝签字,医院也就只好眼生生地看着这名患者走向死亡。

这件事情是一个悲剧,当然,其男友肖志军有着愚昧的一面,他的短见、无知与固执,最终是导致了李丽云死亡的直接原因。

即使受到了多方面的劝阻,即使医生再三的强调,他仍旧坚持着,也许是因为经济困难,也许又是因为什么其他的原因,总之,他最后的痛哭想必满是懊恼与反悔。

诚然,肖志军受到了不仅是李丽云的家属,更是社会的谴责,但是,我们不能再去责怪这样一个已经痛苦万分的人了,他确实已经生活在悲痛之中了。

我们必须看到这些事件背后的一些东西。

难道导致这次悲剧的错误要单一的强压到弱小的民众身上么?众所周知,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不仅为我们带来了更美好的生活,也带来了更多的苦难与病痛。

如今,医疗技术的门槛越来越高,我们不可能去奢求一个普通的百姓会去理解,懂得病情,做出他因有的判断。

对于病人来说,病名,起因,后果,都是那么遥远,但是却是那么重要。

这时,必须由医生来解释,来却说。

这种医生与病人的关系应该是觉得地无条件的信任,病人来到医院就是将自我的性命完全交给了医生,医生有治疗病人的义务,病人有接受治疗的义务,这种双方面的义务构建了医患关系,最直接,也最不能容得下一点瑕疵的关系。

但是,为什么肖志军会怀疑?为什么他会犹豫?为什么他无视了医生的劝解?这不仅是这对即将迈入幸福生活的夫妻的悲剧,这更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悲剧。

我认为这个事件发生的背后的原因就是医院与病人之间那绝对的信任的关系遭到了缺失。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世界里,有的医生已经歪曲了医生这个职位必须有的“救死扶伤”的责任,他们想的更多的可能是病人口袋中的钱。

这样的思想使他们经常会做出违背医德的行为,仗着医疗技术与平民百姓知识的隔膜以及对医生的完全信任,他们肆无忌惮的进行欺骗,这直接导致了整个社会对医生信任的降低,医患关系越发紧张,最终导致了肖志军的犹豫与怀疑,产生不可挽回的结果。

试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试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试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作者:陈锐何继勋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4年第09期【摘要】本文从案例出发,分析了医生特殊干涉权的实施状况,解读了医生特殊干涉权的内涵及把握,提出了医生特殊干涉权的实施保障措施。

包括制度保障、法律保障、经济保障、仲裁保障和道德教育保障。

【关键词】医生;特殊干涉权;实施保障一、医生特殊干涉权的实施状况及分析1、案例回放2007年 11月 21日,北京朝阳医院接收了一名生命垂危的孕妇李丽云,患者在神志尚清醒时拒绝做剖宫产手术。

后李丽云病情恶化,医生向其同居关系人肖志军告知了孕妇的病情、必须手术的理由和不进行手术的严重后果,肖志军坚持做出“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的决定。

医院紧急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领导后,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

16天后,北京市卫生局的最终调查结果是:“病情严重的患者就诊太迟,医院虽尽力救治,但死亡是不可避免的。

而医院是依法行医,没有过失。

”[1]2、案例分析无独有偶,类似的悲剧在全国一再上演。

患者坚持自己的错误认识,医生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结果就是付出患者的生命代价。

我们不禁要问以下几个问题:肖志军到底知不知道李丽云不手术会死?朝阳区卫生局和医务人员到底知不知道李丽云不手术会死?答案是肖志军不一定知道,但卫生局和医务人员一定知道。

知道病人会死,卫生局和医务人员为什么不实施医生特殊干涉权抢救李丽云呢?因为要尊重肖志军的知情同意权,把病人的生命决定权推到肖志军的手里,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可以由肖志军负全责。

而一旦医务人员越过知情同意权实施特殊干涉权,出现病人健康受损和死亡的责任谁负?自然是卫生局和医院承担后果。

但是,他们担心违背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会引起经济和法律纠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于是,卫生局和医院放弃治病救人,实行人道主义的医学道德,而屈从于模糊的法律概念。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最适用的当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医疗干涉权的;中突与解决

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医疗干涉权的;中突与解决

绝 某项 诊 断或 治疗措 施 的决定 ,尤其 是在 实行 社会
主义市 场经 济 的今 天 , 由于各 种 各样 的原 因有 些 医 生 为 了经济 利 益 的考 虑 而置 患者 的利 益于 不顾 ,给 患者进 行过 度 检查 、过 度治疗 ,使患 者背 上沉 重 的 经 济 负担 。但是 由于 医学极 强 的专业性 ,患者 的 自
并 排斥 任何 形式 的医疗 干涉并 不 能保护 患 者 的最 佳
利 益 ,只有 两者 相互 结合 ,才 能 真正实 现 患者 的 自
主决定 权 。
否 正 当主要 看其 目的是 否为 了患 者 的利益 ,是 否达
到最佳 的治 疗 效果 。 二 、患者 自主 决定 权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疗 干涉 权 的冲 突 1 .医疗 干 涉权 在 现 实 中 面 临 的 尴 尬 境 地 。最
的监 督 机 制 ,防 止 干 涉 权 被 滥 用 ,损 害 患 者 的
利益。
患 者 的 自主决定 权 与医疗 干 涉权在 理论 和 实践
权 之 间在理 论 和实践 中发 生 了冲 突 。为 了 既能充 分 发 挥 患者 的 自主决定 权 ,又能 保护 医方 的 医疗干 涉
权 ,寻求二 者之 间 的平衡 就显 得尤 为重 要 。
权 是 现代生 命伦 理学 的核 心原 则 。 自主决定 权是 指
患 者 在充分 知情 、理 解 的前提 下经 过理 性 的判 断对 即将 发生在 自己身体 的具 有侵 袭性 的医疗行 为做 出 同意 或者拒 绝 的权利 。但 是患 者 的 自主决定 权不 是

项绝 对 的权利 ,在 某些 特定 的情 况下 ,需 要加 以
主决定 权必 须 以知情 同意权 为前 提 ,只有 医方 充分 告 知 患者疾 病诊 断 治疗 的信 息 ,患者 才能 自主做 出

医学伦理学应重视对问题和案例的研究——以李丽云案例的最终司法处理结论为例

医学伦理学应重视对问题和案例的研究——以李丽云案例的最终司法处理结论为例

医学伦理学应重视对问题和案例的研究—以李丽云案例的最终司法处理结论为例+曹永福(山东大学基础医学院,山东济南250012,cyongfu@Su. edu. cn)〔摘要〕李丽云案例的最终处理存在医学伦理缺憾,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至今仍未破解该案例引发的医学伦理难题,医学伦理学应该重视案例研究,多研究些问题。

〔关键词〕李丽云案例;伦理难题;法律制度;案例研究〔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8565(018)04 -O477 -04DOI:10.12026/j.issn.1001 -8565.2018.04.18Medical Ethics Should Focus on the Research of Problem and Case:Takingthe Final Judicial Processing Conclusion of LI Liyun,s Case as an ExampleCAO Yongfu(School of Basic Medical Science,Shandong University,Jinan250012, China,E—mail:cyonfu@) Abstract:The final treatment of LI Liyun,s cases had medical ethics regrets and the relevant legal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had not yet solved the medical ethical problems triggered b y this case.Medical tention to case studies and study more issues.Key words:LI Liyun J s Case;Ethical Problems;Legal System;Case Study今年是《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创刊和中华医 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成立三十周年,值得纪念。

我国医务人员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健康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医务人员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健康权保护的思考

■HI专题ZHUANTI我国陝务人员柱应对突发公共卫生韦件中健康权保护的思考空军军医大学基础医学院祝瑾在我国历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务人员总是第一时间义无反顾地奔赴一线。

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医务人员迅速分批逆行至武汉疫情重灾区救治感染患者,为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保驾护航,赢得了全社会的尊敬和感激。

在这次疫情期间,由于病毒的传染性极强,他们与患者长时间的密切接触,是极易感染病毒的高危人群。

对于他们的付出,全社会在理解和关爱他们的同时,国家在对他们的健康权保护方面还应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务人员健康权保护存在的问题2020年的新冠疫情爆发,正是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下面简称《卫健法》)正式施行的年份,该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享有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开启了我国立法加强对医务人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权益保障的新篇章。

尽管在之前的《执业医师法》第三条中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并在二十二条中详细的规定了医师在职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但是该法重提医务人员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再一次说明了我国对于医务人员健康权益的重视程度。

(一)医务人员健康权医务人员的健康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心理健康权,这两项权利是医务人员健康权的核心内容。

而要实现这两个权利,休息权与工伤保障权与之密切相联系。

从法理上来看,健康权与休息权、工伤保障权是平行关系,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是健康权的实现因素中,休息权又不可或缺,健康权遭受侵害后,工伤保障权又作为救济途径。

因此,休息权、工伤保障权与医务人员的健康权密不可分。

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是指其在医疗执业过程中,人身健康和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

医务人员的心理健康权,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过程中,心理的各个方面及活动过程处于良好或正常状态的权利。

医务人员的劳动休息权,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过程,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生命健康权的案例生命健康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健康的生活环境和医疗保障,保障个体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犯。

在现实生活中,生命健康权的案例层出不穷,其中一些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首先,我们可以回顾一下2015年广东省一名患白血病的女孩小娜的案例。

小娜的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但她却因为家庭无法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无法接受治疗。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媒体纷纷报道,社会爱心人士纷纷捐款,最终小娜得到了治疗。

这一案例引发了社会对医疗保障制度的讨论,也引发了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和呼吁。

另外一个案例是2018年湖南一名临终癌症患者的案例。

这名患者因为家庭经济拮据,无法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导致无法得到有效治疗。

在患者的亲友和社会爱心人士的呼吁下,医院最终为患者提供了免费治疗。

这一案例引发了社会对医疗资源分配不公的关注,也引发了对生命健康权的思考和呼吁。

除了个体的生命健康权案例外,还有一些涉及到集体利益的案例。

比如,一些工业污染导致周围居民患病的案例,或者是一些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导致患者权益受损的案例。

这些案例都涉及到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和维护,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权利,它不仅关乎个体的生存和健康,也关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和维护,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维护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

总之,生命健康权的案例时常出现,这些案例反映了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公正现象。

我们需要重视这些案例,加强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和维护,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健康的生活环境和医疗保障,实现生命健康权的平等和公正。

这不仅是个体的权利,也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希望通过对生命健康权案例的关注和呼吁,能够引发社会对生命健康权的更多思考和行动,让生命健康权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实现。

冲突与平衡:患者知情同意权与生命健康权

冲突与平衡:患者知情同意权与生命健康权
Key Words:life and health right;informed consent right;pre-medical directive act
一、临床实践中患者知情同意权与生命健康权 相冲突的情形
(一)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结果与患者生命 健康权相冲突
典型案例如 2007 年的“李丽云案”(以下简称 “案例一”)、[1]2008 年的“周发芝案”(以下简称“案例
(一)患方没有真正理解医方所告知的内容而作 出不利患者的医疗决定
由于医学技术的专业性、复杂性,患者或其代理 人无法真正理解医方所告知的某种诊疗措施的涵 义,或者由于对医方缺乏信任,进而对医方的告知存 在某种误解。如案例一中,肖某可能考虑医院预行 剖宫产是否为了多收医疗费等,所以作出不利患者 生命权益的医疗决定。
术,挽救了产妇周某的性命。 (二)患者本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结果与其生命
健康权相冲突 典型案例如 2010 年 12 月的“‘强行’剖宫产案”
(以下简称“案例三”)。[3]结合患者病情,医院给出实 施剖宫产的医疗建议,但孕妇本人在意识清醒、完全 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明确拒绝手术并拒绝在手术 同意书上签字。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医院在未取得 患者签字同意的情况下,给患者实施了手术,最终使 产妇转危为安。
(五)现行立法的疏漏与缺陷 1.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生特殊干预权的 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医院工作制度》(1982 年)第四 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 年)第六十二 条、《执业医师法》(1999 年)第二十六条、《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2002 年)第十一条、《侵权责任法》(2010 年)第五十五、五十六条(已作废)及《精神卫生法》 (2018 年)第四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 和一千二百二十条等,其具体规定了患者知情同意 权的主体、内容、行使方式、种类、形式、特殊干预权 的启动条件及违反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责任。 我国制定医疗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 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尤其强调医疗机构对 急危患者的救治义务,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第三十一条、《执业医师法》(1999 年)第二十四和 三十七条等。 2.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 (1)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 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知情同意权由患者 与其家属或关系人共享,书面同意权(签字权)仅由 家属或关系人享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知情同意权

新闻评论作品

新闻评论作品

不签字不手术,孕妇之死医院无责?就湖南孕妇李丽云因丈夫拒绝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而死于北京朝阳医院一事,舆论关注的焦点开始转向其丈夫肖志军是否涉嫌过失杀人上,与此同时,大量申诉医院的无奈与苦衷的声音随处可闻。

那家医院的法律顾问明确指出,“在这起事件中,医院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北京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家属在场而且坚决阻止治疗的情况下,医院当时的处理是已经尽到了必要的责任。

显然,大家都被那位丈夫不肯签字的愚昧与无知激怒了。

但如果肖志军是愚昧的,那么代表着科学、文明与人道的医院以及其背后的行政系统,能够跟着一起愚昧吗?在长达三个小时的时间里,现场有警察,有院长,有医生,还有围观的各色人等,怎么就听凭“愚昧”在众目睽睽之中“杀人”?事实上,当场有警察及众多围观者,他们完全可以在未来可能的医疗官司中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不能听任“愚昧杀人”之戏上演。

其实,不是愚昧杀人,而是僵化的制度致命。

李丽云所处的,是一条僵化的医疗体系的终端。

首先,医院方面宁愿以患者生命为代价来捍卫“不签字,不手术”的医疗陋规,而不是相反。

毫无疑问,家属签字后再手术的规定,只是为了保障患者或家属的知情权及选择权,而不是要将患者的生命权交给家属。

另一种僵化则是深层次的无奈。

相关报道指出,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曾将情况上报上级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而按照北京市卫生局一位工作人员的说法是,不能“非法救人”。

这是一个让人怆然欲泪的“指示”。

当是否救人这样的问题竟需要请示行政官员,或患者的生命需要由官僚而非医生决定的时候,我们的确需要反思这种医疗管理体制了。

其次,本可挽救的产妇撒手而去,那些在她身边的30多名医生却无一伸出援手,这无疑是文明社会之反讽。

对于医生来说,什么时候,救人成了非法,眼睁睁见死不救却成为合法的了?!在我们国家,有哪一部法律条文上写着,救人一命是有违法律的?哪一部医生职业道德公约上写着,医生可以见死不救?生命权至高无上,每一个生命垂危的患者都有获得手术救助的权利。

试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试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试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郇春松【摘要】Doctors' special right to intervene is a kind of special right based on the respect for patient auton-omy right, and is given to the doctors when the patients' decisions are against the fundamental interests of the country, the society, other people or the patients themselves. Doctors' special right to intervene has its ethical ba-sis, theoretical basis and legal basis. Accurat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doctors' special right to inter-ven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correctly handling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and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However, in current China, we lack the legislation for the doc-tors' special right to intervene, and it has not yet been legally established as a right, and is just involved in some specific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results in a lack of clear normative basis in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Based on the discussions of related issues,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e analysis, this paper raises some considerations of legislation improv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implement object, scope of application, applicable procedure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etc..%医生特殊干涉权是在尊重患者自主权的基础上,当患者的自主决定违背国家、社会、他人或自身的根本利益等特殊情况时,赋予医生行使限制患者自主决定权的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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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为李丽云实施剖腹产手术 ,即医生应该否定患者和 / 或代理
人的自主决定 ,行使干涉权 ,以实现自己的意志 ,避免自主权对
生命健康的侵害 。更有人提出要通过立法把这种权力明确下
来 ,如 3 名律师上书国务院 ,请求修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 ]
但笔者认为 ,根据我国的医疗和司法实际 ,目前还不能通过赋予 医生干涉权来避免李丽云事件的发生 。
患者的代理人基于患者本人利益行使代理权
,属于《医疗机构管
笔者举一个非紧急情况的例子 :一位农民工因工受伤昏迷 ,在医
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经作出规定的情形 ,不需要通过赋予医生
院使用呼吸机维持治疗 ,预后尚无法判断 ,其妻子与工头达成赔
干涉权来解决 。只有第 (3) 种情形 ,患者或其代理人的自主决定
有经历激烈的思想碰撞和利益冲突的孕育
出现上述情况 ,医院和医生将独自承担这种严重后果 。
医患双方都是在司法实践的诉辩和权益纷争中重视这一制 度的 ,目前其还被绝大多数患者视为医院推脱责任的手段和自
2. 5 在社会配套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 其他社会矛盾更为突出
,医生行使干涉权将导致
己谋求经济赔偿的工具 ,同样也被绝大多数医生认为是免除医
of Medical A f f ai r , The Second A f f iliated Hos pital of Dalian Medical
Universit y , Dalian 116023 , China
Abstract :To focse on the issue if doctors have right to intervene when patients ’decisionwill
是不存在的 。在第 (4) 中情形下 ,患方及其代理人均由于缺乏行
意见 。但我国司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为医生干涉权的行使
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行使权利 ,患方未行使自主权 ,未做出任何决
提供保障 。
定 ,干涉对象同样不存在 。上述两种情形下医生实际上是作为
有人会说在紧急情况下 ,由法院做出裁决是不现实的 ,那么
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缺乏稳定的预期
。第四 ,医疗纠纷
处理机制不健全 ,政治挂帅 、信访兜底的现象日趋严重 ,医闹现
失 。同时 ,由不完善的医疗体制引发的种种社会矛盾被极不负
象成为医患关系的毒瘤和医疗纠纷处理的顽疾
。有时患方需要
责地转化为医患矛盾 。患者不相信医生 ,甚至不相信科学 ,医生
偿协议后要求撤除呼吸机 ,医生判断撤机后患者必然死亡 ,这可
符合法的原则和精神 ,但医生基于利益衡量用自己的意志取代
能危害患者利益 ,但对这种非紧急情况 ,医院同样无法获得国家
了患方的意志 ,这才是医生干涉权的本质特征 。纵观学者对医
权力机构的裁定 ,所以无法做出违反患者家属意愿的决定
,更无
生干涉权的论述 ,大多将患方自主决定无效情况下医生行使代
辽宁大连 116023
医生干涉权是医疗决定权在医生和患者之间不断重新分配
的产物 ,根源于医患信任关系的变化 ,体现了医生专断权与患者
自主权及生命健康权的博弈过程 。
首先 ,患者自主权是生命健康权与医生专断权博弈的产物

最早的医患关系是以父权主义思想为主流
,医疗决定权绝对地
属于医生 [3 ] 。但是二战中纳粹医生进行的人体试验严重摧残了
效 ,相当于患者未做出生效的决定 ,在这种情形下 ,干涉的对象
28
Medicine and Philosophy(Humanistic & Social Medicine Edition) ,Oct 2008,Vol. 29 ,No.10 ,Total No. 366
从李丽云事件看生命健康权 、患者自主权和医生干涉权 ———樊 辉等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8年 10月第 29卷第 10期总第366期

在司法不能提前审查的情况下 ,医生干涉的合理性将留待事
2 能否通过行使医生干涉权来避免李丽云事件的发生 在“生命高于一切” 的大旗下 ,很多人主张医生应该违背患
后由司法裁判 ,则法律丧失了其通过预先分配权利义务来指导行 为、建立合理预期来稳定社会关系的首要功能 ,完全沦为施加责
者本人和 / 或家属的意愿 ,行使干涉权 ,以避免自主权对生命健
法承担所做决定产生的后果 。我们应该反思 :非紧急情况 ,应该
理权与医生行使干涉权混为一谈 ,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关系
由立法 、司法 、行政解决的问题 ,国家权力机构都不去解决或不
的混乱 。医生行使代理权与干涉权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适
能解决 ,那么在紧急情况下凭什么要求医生独自解决如此复杂
格的患方决定 , 仅当存在适格的患方决定时 ,才论及医生干涉
。为了避免
这种侵害 ,人们希望在特定情况下限制患者自主权 ,由医生根据
患者最佳利益做出医疗决定 。 [5 ]
1. 3 医生行使干涉权的条件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以下情形下医生得以行使干涉
权 : (1) 患者或其监护人 、代理人的自主选择损及国家 、社会的利
益 ; (2) 患者或其监护人 、代理人的自主选择严重损及他人的利 益 ; (3) 患者或其监护人 、代理人的自主选择严重损及患者自身
Patients ’Rights of Live , Health and Autonomy and Doctors ’Right of Intervention :From The Case of L I Li 2yun FU N H ui ,
PI N G Xiao2yue, L I Xin2xin ,et al. Department
Key Words :life ,autonomy ,the right of intervention
2007 年 11 月 21 日 , 因为丈夫肖志军签字拒绝手术 ,孕妇 李丽云及其腹中胎儿的生命在医务人员焦灼但无奈的注视中慢
慢逝去 。那些遵守了制度的医生和医院在 “生命高于一切” 的口 号声中 、在舆论的抨击和问责声中无所适从 。
第一 ,医疗责任体制不健全 ,医生行使了干涉权 , 一旦产生
疗责任的措施 ,医患双方都没有深刻意识到这一制度是源于对
非预期后果 ,医生可能面临民事 、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追究 。
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诉求和尊敬 。在此阶段 ,最重要的是对患者
第二 ,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 ,医生行使了干涉权 ,医疗费用问题
自主意识的培养和自主权的尊重 ,而行使医生干涉权会在观念
,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 、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进一步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 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 。这是公民行使任何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权 。如果患者行使自主权超越此必要限度
,包括患者行使自主 ,则自主决定自然无
医生做出 ,而不是由患者做出 。但是 ,行使干涉权必须合理且有
所监督 。医生干涉权实质是对患者自主权的否定
,其作用是将
医疗决定权在医患之间灵活分配 ,有时归属于医方 ,有时归属于
患方 ,如果患方自主决定不危及其他利益 ,则患方行使医疗决定
权 ;否则由医方行使 。
1. 2 医生干涉权的产生
①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务部
? 阐明了
生命健康权 、患者自主权和医生干涉权的关系 ,并从我国实际出发 ,论述不能通过赋予医生干涉权来避免类似李丽云悲剧
的发生 ,建议立法完善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权的冲突 。 关键词 :生命 ,自主权 ,干涉权 中图分类号 :R - 052 文献标识码 :A
,建立司法机关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前快速审查机制来解决自主权与生命 文章编号 :1002 - 0772 (2008) 10 - 0028 - 03
To suoppose to authorize doctors to intervene in such circumstances
as Li Li2yun hot news. To set up mental capacity act
and judicial review mechanisms to deal with the conflict between autonomy and life rights.
任的工具 ,这样的法律制度是不公正的。 医生将在无所适从中加
康权的侵害 ,并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笔者认为 ,我国目前尚不具
强防御 ,患者将更加怠于行使自主权 ,纷争和诉讼将更加泛滥。
备行使医生干涉权的基础 ,通过立法确立医生干涉权的时机还
2. 4 医学科学和医疗技术的自身特点使医生对干涉权的行使
不成熟 ,行使医生干涉权不但不能避免李丽云式的悲剧
生命健康 ,撼动了患者对医生的信赖 ,为避免医生决定权对生命 健康权的不当侵害 《, 纽伦堡法典》 [4 ] 确立了知情同意 、患者自主
原则 ,医疗决定权属于患方 。
其次 ,医生干涉权是生命健康权与患者自主权博弈的产物

在知情同意制度的实践中 ,类似李丽云事件使人们认识到 :患者
自主权的行使有时可能会侵害其自身的生命健康权
李丽云事件是知情同意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极特殊的情
况 ,即医生认为患者和 / 或代理人的自主决定可能侵害患者的生
命健康 ,但经反复劝说 、动员并想尽各种办法 ,仍然无法改变患
者和 / 或代理人的决定 。针对这种特殊情况 ,伦理学家 、社会学
家和法学家等社会各界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很多专家认为生命
高于一切 ,医生应该否定肖志军 “坚持不做剖腹 ,后果自负” 的决
的问题 ,独自承担如此严重的后果 ? 我们为什么不能像要求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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