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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5篇篇1鉴于甲方(金融合同主体)与乙方(附加条款签署方)为明确双方在金融合同中的意外残疾附加保障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附加条款。
本附加条款作为金融主体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定义与释义1. 意外残疾:指因突发、外来的意外事故导致身体遭受伤害,致使日常生活能力丧失或身体功能受损的情况。
二、适用范围及条件本附加条款适用于金融合同主体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情形。
乙方在附加条款生效后发生的意外残疾事件,须符合下列情形方可适用本条款:1. 意外事故须发生在金融合同有效期内。
2. 意外事故导致乙方身体残疾,且符合医学鉴定标准。
三、保障内容与标准1. 乙方经医院鉴定确认为残疾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残疾程度给予相应的保险赔付。
2. 赔付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进行评定。
轻度残疾按相应比例赔付,重度残疾可全额赔付。
四、免责条款下列情形导致的意外残疾,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乙方在金融合同签署前已存在的疾病或伤残。
2. 乙方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与高风险活动导致的残疾。
3. 因乙方故意自伤、犯罪行为所致的残疾。
4. 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乙方残疾。
五、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事故鉴定报告等。
2.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理赔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与评估。
3. 甲方根据评估结果及本条款规定,确定赔付金额并支付保险金。
六、争议解决本附加条款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因本附加条款产生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加条款的生效与修订1. 本附加条款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成为金融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本附加条款的内容。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实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实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否决给付保险金。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实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按照已有证实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终于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哀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可使而毁灭。
第九条本附加条款效力的复原本附加条款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复原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条款效力复原。
自条款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条款,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附加条款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交费期满; 二、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被保险人年满70岁时,但当期已交保险费尚有未经过期间时,本附加条款的保障连续至当期已交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为止。
第十一条适用主合同条款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一、保险事故通知; 二、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三、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四、合同效力中止; 五、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六、地址变更;七、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安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主合同被保险人。
【意外损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骤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行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强烈损害的客观大事。
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5篇篇1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第一条保障范围本附加条款适用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金融合同中,针对意外伤害的保险产品中,对于保单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情况下的保障范围。
第二条保障内容1. 保单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外来事件导致身体残疾,需符合以下情况:(1)身体部位残疾根据被保险人身体部位残疾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
(2)功能性残疾根据被保险人功能性残疾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
2.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理赔。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附加条款约定的保障范围内,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情况和损失程度进行赔偿,具体赔偿金额以合同约定为准。
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期限本附加条款约定的保险期限为主合同的保险期限内,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保险费用1.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要根据保险公司要求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2.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如不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将有权中止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第六条终止条款1.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死亡;(2)被保险人被确认为全残;(3)保险合同到期。
2. 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将停止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附加条款的有效性、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2. 对于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或另行协商。
以上为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具体合同内容以实际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希望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障范围和责任限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保障自己和家人的财产安全。
篇2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理赔,并提供额外的经济支持,本合同规定了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甲方(保险投保方):___________乙方(金融机构/保险公司):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购买乙方提供的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保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本附加条款是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险责任进行补充和细化。
2. 本附加条款中的“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事件。
3. 本附加条款中的“残疾”定义依照国际通行的残疾评估标准(如《残疾评定标准》等)进行评定。
二、保险责任1. 若甲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乙方将根据本附加条款的约定,按照残疾程度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2. 保险金的给付不影响甲方依法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需求及乙方的规定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金额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甲方的风险状况确定,已包含在甲方购买的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保险总保费中。
四、附加条款的生效与终止1. 本附加条款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终止时止。
2. 主合同一旦发生终止,本附加条款亦随之终止。
五、理赔程序与争议解决1. 甲方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提供与理赔相关的证明材料。
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附加条款的修改、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作为本附加条款的组成部分。
2. 本附加条款未约定事项,依照主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 本附加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本附加条款的效力。
七、声明与保证1. 甲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法律责任。
2.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理赔请求有调查核实的权利与义务。
八、附则1. 本附加条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一、定义1、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因不可抗拒的外来暴力或意外事件,直接且突如其来地导致身体伤残、疾病或死亡的情况。
2、意外残疾: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机能永久性丧失、失能或造成永久性功能障碍的状态。
3、失能: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机能严重障碍,在很大程度上丧失常规工作能力或自理能力的状态。
二、保险责任1、本附加险合同适用于主合同之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已在主合同的基础上购买此扩展附加险。
2、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永久性残疾或失能的,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的赔偿标准向被保险人或指定受益人支付赔偿金。
3、被保险人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机能有部分永久性残疾或失能,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的赔偿比例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4、被保险人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常规工作能力,但并未达到永久性残疾或失能的标准,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暂时残疾赔偿标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5、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已明确残疾的情况,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并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书证据以便核实。
6、被保险人应理解,本附加险合同并不包括由于任何疾病或先天缺陷所引起的身体残疾,被保险人应根据主合同的规定购买健康险或意外险。
三、赔偿标准1、一级残疾: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身机能完全丧失,永久性失能或身体残疾,将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全额保险金额。
2、二级残疾: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部分身体机能永久性丧失或丧失劳动能力,将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合同规定的50%保险金额。
3、暂时残疾: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暂时性的失能或工作能力丧失,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天或按月获得合同规定的暂时残疾金。
四、申请理赔流程1、被保险人或其法定受益人应在发生意外伤害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所有相关文件和证据以加快理赔过程。
2、保险公司将派出专业人员对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进行评估,并在确认资料无误后进行赔偿的支付。
有关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有关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是指在意外险保单中额外购买的一项附加条款,可以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情况下,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赔付金额。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等级,提供不同的赔偿金额。
通常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 全残: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完全丧失,无法自行独立生活和工作。
2. 重度残疾: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丧失较大,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完全自理。
3. 中度残疾: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部分丧失,无法从事原工作,但仍能自理或借助他人帮助自理。
4. 轻度残疾: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轻微受损,可以从事原工作,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购买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时,可以选择不同的附加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用等条件,来适应个人的需求。
同时还可以选择是否提供豁免保费的附加条款,在被保险人发生残疾时,不再需要支付后续的保险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对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的赔偿条件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购买之前详细了解保险产品的条款和保险公司的赔付政策,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
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3篇篇1一、附加条款说明本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旨在对于所签署的主金融合同中,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特定情况下的附加保险条款及相关风险处理方式,特指针对意外残疾事件而特别设置的额外条款。
本条款应与主合同共同遵守,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和延伸。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主合同条款执行。
二、定义与释义本条款中涉及的术语和词汇定义如下:1. 金融合同:指双方签署的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
2. 意外残疾:指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情况。
3. 附加条款:指在主合同基础上增加的特定条款,用于明确双方权益及义务。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本条款适用于签署主金融合同的双方,即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
适用于因意外残疾事件引发的相关风险及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为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的个人。
四、保险责任金融机构承诺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将根据本条款约定支付相应保险金。
具体金额依据主合同条款及双方协商确定。
保险金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其他因残疾产生的合理支出。
五、保险申请与受理当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时,应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金融机构应在收到完整的保险申请材料后尽快处理并决定是否支付保险金。
如需要调查核实情况,金融机构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查。
六、残疾鉴定与评估残疾鉴定与评估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专业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结果作为确定保险责任和支付保险金的重要依据。
若双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
七、保险金支付与终止金融机构在确认保险责任后,应及时支付保险金。
保险金支付后,本附加条款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若主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本附加条款亦随之终止。
八、免责条款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知晓的残疾状况;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的意外残疾;3. 因战争、核反应、恐怖袭击等原因导致的意外残疾;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主合同约定的情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全残辅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全残辅助保险金保险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主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日的“意外伤害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伤害全残辅助保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四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一)主保险合同终止;(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1。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合同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合同摘要本文档介绍了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是一种意外险条款,为当投保人遭遇意外导致残疾时提供保障。
本合同的特点是保费低廉,保障范围广泛,可以有效地保护保险用户的意外风险。
正文1. 保障范围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为保险用户提供以下保障:•投保人在意外事故中导致永久残疾,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另行加收一定费用,给予丧葬补助2. 保费计算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保费按每万元保险金额每年收取若干元,保险金额可根据被保险人自身实际需要自主选择,最高可达人民币600万元。
3. 主要特点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具有以下特点:3.1 保费低廉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保费相对较低,适合广大人群。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和保障需求来选择保险金额和保障期限,以达到自己的最佳保险保障效果。
3.2 保障范围广泛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保险范围广泛,对于投保人因意外导致永久残疾的保障非常全面。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公司还会另行加收一定费用,给予丧葬补助。
这为保险用户提供了在意外情况下全面的保障。
3.3 承保风险可靠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承保风险可靠,公司实行多元化的投资和资产管理策略,投资基础稳健,风险适度,能够保障持有人的切实利益和保险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结论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保额低廉,保障面广,对于需求公共交通工作、户外运动、野外探险等较大风险投保群体,投保平安意外附加险能够为其在意外风险面前提供全面、可靠的保障。
最新-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精品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为1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本附加条款的到期日为主合同该保单年度最后一日。
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将本附加条款的续保保险费及主合同保险费一并交付后,本附加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主合向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
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合同编号:2021-xx-xx 合同/协议(模板)合同名称:甲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全文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本“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为1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本附加条款的到期日为主合同该保单年度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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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
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
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
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
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
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
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
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
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
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公司扣除手
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为1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本附加条款的到期日为主合同该保单年度最后一日。
本附加条款保险期
间届满时,投保人将本附加条款的续保保险费及主合同保险费一并交付后,本
附加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主合向保险单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