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所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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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所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如下:
第一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修保养、费用、安全等工作。

第二条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所填路线行车,驾驶员有权拒绝乘车人员随意变更路线的要求。

第四条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

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五条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作为车辆管理的重要书面凭据,然后领取车钥匙;返回到公司在确认车辆没有问题后,要及时完善《出车登记表》(注明返回时间),并交回车钥匙。

第六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车队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严禁驾驶员刻意隐瞒事故,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并扣罚当事驾驶员工资。

第七条严禁酒后驾车,发现一次,停车学习一周(学习期间停发工资)。

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第九条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对私自挪用车辆并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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