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理管理,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依法规范监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理管理,具体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理资质审批、监理文件编制、监理招标代理、监理过程管理、监理报告编制和监理费收取等环节。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对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监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监理职责,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应当尊重农村居民的利益,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工程进度延误,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保障饮水安全。
第二章监理资质审批第五条申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经验;(三)具备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四)具备办公场所和工作设备,并符合相关规定;(五)具备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申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提交资质审批材料。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评审,并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监理文件编制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监理文件。
监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监理任务和目标;(三)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要求;(四)工程质量控制要求;(五)工程进度控制要求;(六)工程资金使用控制要求。
第九条监理文件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备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文件备案后,监理单位可以正式开展监理工作。
第四章监理招标代理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标代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监理招标代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一)编制招标文件;(二)组织招标公告;(三)组织投标人资格审查;(四)组织投标人间接负责人的现场踏勘和评审;(五)组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工程持久、安全运行,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XX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XX境内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XXXXXX对全XX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全面落实各乡(镇)XXXX对辖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依法保护供水管理单位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成立XX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
全面掌握饮水工程的基本状况、工程效益,抓好水利体制改革,做好报废工程清理、效益核检、设备回收等工作。
运行管理机构内设立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电话,监督和跟踪全XX工程运行情况。
第五条建立工程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一)XX水利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XX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听证、审核、审批。
(三)XX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四)XX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水费使用、管理。
(五)XX财政部门根据XX财力情况适当予以补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六)XX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监管。
(七)XX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保障、土地划界。
(八)XX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打击盗窃、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是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第二章农村饮水安全标准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是根据《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确定,其中有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第三章部门分工第五条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市(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设施,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安排项目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2007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共同发出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发布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见附录1.6)。
第一条规定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规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四条规定日供水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好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投资、帮扶捐赠投资等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筹自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城中村、集镇及集镇延伸供水工程具体运行管护措施另行规定。
第三条按照“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计量收费等工作进行分级指导和监管,保障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章管护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护机构。
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州生态环境局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社局、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供水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管护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规模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主体责任。
一是组织成立规模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小组,制定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措施,落实管护经费,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二是督促运行管护机构收缴水费,将其储存至本级供水运行管护机构并加强管理;三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审核及实施;五是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小水窖的管理。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参考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参考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取水设施和水质处理设备已经到位,但随之而来的是如何保证设施的长期运行和使用效果的管理问题。
因此,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是农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构建一个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参考,以达到管理农村饮用水的目的。
一、组织架构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应设立专职单位,依法建立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并明确职责和任务。
主要任务包括:1.定期巡查设施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及时监控水质状况,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3.制定计划和预算,保证设施运行经费。
4.加强工程维修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二、设施管理1.取水设施:1)水源应选择干净、无污染的水质,不得建在临近废水排放口和其他环境污染源附近。
2)定期检查水源是否有变化,若有变化要及时进行调整和改造。
3)制定定期维护计划,及时更换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设施。
2.水质处理设施:1)定期对处理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养。
2)水质处理设施的污染情况应定期进行监测,并及时制定处理措施。
3)应对水质处理设施进行规范的操作和管护,确保水质的净化效果。
3.配水管网:1)水管有周期性居民检查,定期进行检修、清洗和换新。
2)管道起点、终点均应安装阀门、保护设施和检测设施,并各设有记录。
3)监测水压,发现压力异常,应及时检修或更换设备。
三、技术管理1.征求专业技术意见:定期征求专业技术意见,对工程运行情况及时研究,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2.工程改造:对设施使用的性能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工程改造和设备更新进行规划和实施。
四、安全管理1.管理落实:遵守安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防范。
2.安全教育: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安全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对事故赔偿和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调查。
五、经费管理1.经费统筹:建立经费保障机制,重视经费管理,确保设施维修、设备更换、科研开发等工程项目的顺利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302号)、《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X]1039号)和《竹山县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40 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 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 95%。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策配套、市场运作、长效管理的机制运行,工程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坚持先水质、后水源,先乡镇、后村庄,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先急后缓,分类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竹山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县发改、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县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
县卫生部门负责水质检测、压滤机滤布厂家监测。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拨付项目资金,筹措县自筹资金。
县审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本项目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县、乡镇分级管理。
乡镇集镇水厂的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组建;跨乡镇集中饮水安全项目法人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组建。
实行乡镇与项目法人合同制,乡镇和项目法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建成验收后由项目法人经营管理或委托经营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本(2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饮水安全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障农村居民安全饮水权益,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监理主体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并取得合法资质的监理机构;2. 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并持有相应证书;3. 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设备和技术手段。
三、监理任务饮水安全工程监理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对饮水安全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2. 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3. 对供水设备和保护设施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进行监督,确保其稳定运行;4. 监测和评估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监理程序饮水安全工程监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设计文件审查: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前审查饮水安全工程的设计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确保修改后的设计文件符合相关规范;2. 施工监理:监理机构应派出监理人员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3. 设备验收:监理机构应参与供水设备和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对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进行监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4. 运行监测:监理机构应定期对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监理报告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 工程建设的整体情况,包括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施工监理情况、设备验收情况和运行监测情况;2. 对问题和隐患的评估和建议,包括对设计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修改意见、施工不合格问题的整改建议、设备运行异常的处理建议等;3. 监理机构的监理工作总结和建议,包括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的评价,并提出对相关单位的奖惩建议。
六、监理机构责任饮水安全工程监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责任: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项目的合同约定,确保监理行为的合法合规;2. 保证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为规范,监督其按时按质完成监理任务;3. 提供监理报告和相关资料,配合政府、施工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检查;4. 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职权,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第四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投资以外的部分产权归相应的投资者所有。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水务部门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用集中运营管理为主,多种运营管理为辅的运营模式,按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统一运行的管理模式。
维修及管护费用采取水费收一些、国家补一些、政府拿一些的方式,确保足额支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运行。
全县乡镇级(含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厂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统一发包给一个专业企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承包企业不参与水费收缴,企业只收取水厂运行管理所产生的人工费用,费用由乡镇从收缴水费中支出。
设备及网管维修需购买原材料及配件等由管理企业与乡镇政府共同购买,并从水费中支出。
水费由乡镇自已收缴存入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支出水厂日常运行费用,结余部分全部转存下年做为维修基金。
如果本年度收缴的水费及维修基金不够维修费用,由省维修资金解决,如果当年省级没有维修资金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充,保证维修费用足额支付。
对于千人以上万人以下和千人以下的村级供水厂和供水点,由乡镇参照本办法,公开发包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或个人经营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文(2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理管理,提高饮水安全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理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支持和重视,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科学规划。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根据当地的水资源状况、客观条件和居民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三)统一管理。
各级政府要建立统一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饮水安全工程的质量。
(四)公开透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理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和合法。
第四条饮水安全工程的分类(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分为供水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两大类。
(二)供水工程包括供水源工程、取水工程、输水工程、水质监控工程等。
(三)污水处理工程包括污水收集处理工程、污水输送工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五条监理程序(一)前期准备。
监理机构要在项目启动前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编制监理计划、招标、组建监理团队等。
(二)施工监理。
监理机构要按照监理计划,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按照图纸和规范进行。
(三)竣工验收。
监理机构要参与饮水安全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结果进行评估。
(四)后期维护。
监理机构要定期进行工程的巡检,及时处理工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二章监理机构管理第六条监理机构的资质(一)监理机构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组织的资质。
(二)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勤政务实、公正廉洁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监理团队的组建(一)监理机构要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组建适当的监理团队。
(二)监理团队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包括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人员、技术专家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利用率,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运行管理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经过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建立工程档案。
第二条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平稳运行,应进行系统巡查和日常维护,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完好、管道通畅。
第三条为了确保水源和供水管道的安全,禁止在供水管道及附近违法建造、破坏和存放垃圾、污水等。
第四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小组,负责巡查和维护工程设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告。
第五条定期对工程设备进行保养,按照要求更换易损件,确保工程设备的正常生命周期。
第六条对于水质状况不佳的地区,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情况应定期报告,在重大事故发生时应及时上报上级单位。
第八条对于损坏严重的水管,应及时更换,以避免水质污染。
第九条饮用水质量监测要符合有关规定,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当发现水质状况不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条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费用应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统一组织安排,确保工程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为了改善农村饮用水状况,投资兴建的供水设施。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的管理,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包括相关管理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等。
第三章农村饮用水管理第一条建立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重要区域应配备饮用水监测人员,开展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确保水质安全。
第二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严禁在供水管道周围乱堆乱放、建立违法建筑或垃圾场等。
第三条定期进行水库沉积物清淤、池塘清理等工作,保证源头水质安全,严禁搭建渔具或在水库内浴泳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号令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参考
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参考农村饮用水工程对农村地区的居民生活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但是饮用水质量的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保证安全,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办法需要参考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下面就具体说明一下。
一、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建设过程中应同时考虑三个方面:水源、工程和管理。
从水源方面来看,首先需要保证水源的安全和适用性。
在选择水源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水源是否存在污染和受污染风险。
在选择水源的同时,也需考虑到建设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难易程度和费用。
其次是工程方面,建设农村饮用水工程需要考虑每个阶段的施工和质量,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长期运行。
例如,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应该考虑水质监测和处理,如多级过滤和加药控制,以确保水质符合饮用标准。
同时,还应考虑水管道的材料选择,铺设方式和防腐防渗措施等,确保水质不受二次污染。
最后是管理方面,农村饮用水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需要完善的管理体系。
管理应该包括供水的流程、设备维护、备用设备和应急预案等方面。
二、农村饮用水工程使用农村饮用水工程的使用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提供给农村居民安全的饮用水。
1. 水质监测和控制对于农村饮用水工程提供的水,需要严格的监测和控制,检测过程需要尽可能贴近生活和环境的情况进行。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水源应该至少进行两次检测,确保水质符合严格的国家标准。
2. 维护设施为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
定期检查和维护能够提高系统的效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并减少惊险地段的风险。
3. 保证供水保证供水的可靠性是提供优质饮用水的一项重要步骤。
农村供水管理机构需要针对供水场所一对一制定供水策略,并经常查看供水管道的状况,提供及时的解决方案。
维护现有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转,是保证农村供水安全的关键。
4. 应急预案在供水受到干扰或设备故障时,应该准备应急预案,以保证人们的饮用水需求。
预案需要预先制定,制造有充足的备用设备和应急物资。
三、农村饮用水工程质量保障要保证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质量,需要管理机构和居民的共同努力。
(详尽版)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全面管理方案
(详尽版)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全面管理方案1. 引言为了确保我国农村地区的饮水安全,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制定本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全面管理方案。
本方案旨在全面阐述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的各项管理措施,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科学、规范的管理依据。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 确保农村居民饮用水水质、水量、方便性和经济性达到国家标准;-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体系,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效率;-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维护,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能力。
2.2 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建管并重,长效管理。
3. 管理措施3.1 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划定农村饮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措施,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监测,确保水质达标。
3.2 工程建设与维护-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明确工程维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 供水服务与收费- 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合理制定农村饮水价格,建立健全收费制度,确保工程可持续发展;- 定期对农村饮水用户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用户需求和问题。
3.4 政策宣传与培训- 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饮水安全意识;- 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运维人员的业务水平。
3.5 资金保障与监管- 加大农村饮水安全投入,确保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资金需求;-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使用。
3.6 应急供水管理- 制定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响应。
4. 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全面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后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村级饮水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山区群众饮用安全、清洁的自来水。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村级饮水工程,是指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建设单位,以水库水、山泉水、井水为水源,通过修建水库和管网实施分散供水的供水工程。
包括小顺江供水工程和镇水厂供水工程。
第三条xx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加强村级饮水工程工后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村级饮水工程工后管理的指导,优先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努力实现“水量充沛、水质清洁、用水方便、管理科学”的目标。
第四条村级饮用水工程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村委会是村级饮用水工程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对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承担管理责任。
如遇水污染等突发事件,及时向所在镇xx(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向县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工程第五条村级饮用水工程的工后管理包括水源保护管理和工程设施管理。
水源保护管理主要是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加强水源保护,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有害肥料和农药,杜绝堆放垃圾和有害物质,防止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防止人为破坏。
项目管理主要包括水库等设施的定期清洗、去污和消毒,供水管网的维修和维护,以保证用水需求。
第三章水质第六条村级饮用水工程水质需要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使水质达到国家艾薇协会、卫生部发布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七条县卫生行政部门是饮用水水质的法定监测单位。
并指出定县卫生监督所应在全县范围内设立水质监测点进行监测。
如遇干旱或传染病频发,增加监测次数。
第八条鼓励xx二氧化氯发生器等水消毒设施进行水质处理,以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九条村级饮水工程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报酬。
第十条供水价格的确定以工程维修和多xx改造费用为依据,村民代表大会由村委会召集,采用“一案一议”的方式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应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十一条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维护费用、管理人员工资、供水水源保护、水质检测和供水工程xx改造,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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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饮水安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5〕1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83号)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村庄、村民点的群众生活饮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建制镇、集镇、跨行政村、单个行政村、组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统称集中供水工程),联户或单户的饮水专用水井、水窖、水池等供水工程(以下统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工程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
保障落实和资金监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条件监管、水质监测,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有关部门在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丘陵地区红层找水打井的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科学施肥指导,防止不合理施肥造成面源污染。
畜牧部门负责对畜禽粪便处理的管理,防止造成水源水和饮用水污染。
物价部门负责集镇和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
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以提水为主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当地农业灌排电价执行。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设施。
在征地、办证、水质检测、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或减免,具体政策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政府鼓励多主体、多种形式投资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集中供水工程,应报当地县级以上水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饮水项目均应纳入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漏建,其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
其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按照“区域服从总体”的原则,统一配置水资源。
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坚持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的原则,发展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
(一)在人口居住密集且有良好水源的平坝、浅丘地区,可修建跨区域、跨乡(镇)、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二)在水量和水质保证的前提下,利用现有供水工程延伸管网,解决周边村社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三)在人口集中程度低的山丘区可建设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解决分散农户饮水安全问题;
(四)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采取建水窖等方式,建设单户、联户工程解决饮水安全问题。
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好储备水源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产权。
国家补助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明晰国有产权。
县级以上水务部门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区)水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国家投资的集中供水工程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不得随意拍卖或转让。
国家补助个人修建的水井、水窖、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属农户所有。
企事业、社会团体法人和自然人投资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属各投资人所有。
第十二条各地要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进一步落实管护职责,规范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
(一)集镇和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县(区)水务部门可组建供水总站或委托原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利水保站负责,实行统一管理;
(二)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协会负责日常管理;
(三)联户或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建、自管、自用,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水利工程产权证;
(四)股份制公司或个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可实行股份制或由投资者确定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农村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供水站的经营和安全生产,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制定的《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合理设置岗位、核定人员。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集中供水工程由有资质的供水管理单位经营管理。
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的资质由县级以上水务部门认证,经评审合格的,颁发《运行合格证书》。
《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满3年后,认证部门对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复审。
复审合格的,重新颁发《运行合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新建成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办理《试运行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
设计日供水能力1000m3以下(不含1000 m3)的供水管理单位资质由县级水务部门认证,设计日供水能力1000 m3以上的供水管理单位资质由市以上水务部门认证。
第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县级以上水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上岗。
第十九条集中供水工程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科学制定供水价格。
建制镇、集镇、跨行政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实行听证制度,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商水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单村供水工程水价由村民委员会、受益户或用水户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制定。
第二十条集中供水工程用户用水实行申请制度。
新增用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准入手续后,由供水管理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一条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户应签订供用水协议,按协议供用水。
第二十二条集中供水工程用户应安装经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节水型水表。
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按月抄表收费制度。
供水管理单位要在供水主管首端安装供水总表,作为供水成本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水工程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供水管理单位按每天2‰加收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四条集中供水工程应按照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费、大修费,并分户立账,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工程的大修、设备更新、扩建和改造。
第二十五条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坚持水量、水价、收费三公开,并接受主管部门及用户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及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停水;
(二)擅自提高供水水价;
(三)对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
(五)玩忽职守,擅离岗位,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
(二)擅自拆迁供水设施;
(三)私自在供水管网上接管用水;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
(五)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
第五章水质监管
第二十九条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
供水管理单位在水处理过程中应做净化、消毒处理,保证供水水质。
每天应对出厂水质进行PH值、浊度、余氯等3项指标的检测,并做好记录;按规程定期对水处理构筑物或水处理设备进行清洗,源水水质变化大的季节要缩短清洗周期。
对分散供水工程应当加强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消毒。
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接受供水水质定期监测检验。
第三十条市、县(区)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
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的,不得作为饮用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供水管理单位(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处罚(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应当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