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2•【文号】国办函〔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1月12日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环境基础设施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的基础保障,是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
为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逐步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发改办环资〔2024〕39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和《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落实节能法规政策标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支撑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到2024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完成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摸清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
到2025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完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
更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梳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绿电绿证交易、主要产品及生产线、主要用能设备、能源管理措施、节能改造计划、能源管理人员等信息,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
指导重点用能单位按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并聘任能源管理人员,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
(二)摸排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3•【文号】发改气候[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的要求,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制度,为落实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奠定基础,现就组织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目的是全面掌握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加快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控,为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同时,也加快培育和提高广大企(事)业单位的低碳意识,强化减排社会责任,落实节能减碳措施,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国自主减缓行动的透明度。
二、指导原则(一)报告方法规范统一。
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报告应采用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出台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确保核算方法与报告格式的规范性和可比性,也有助于主管部门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和对比分析。
(二)报告程序公正透明。
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开展。
地方主管部门应开设统一的报送渠道,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重点单位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核查,对报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报告主体进行沟通,保证报告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3•【文号】国办函〔2023〕115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11月3日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现就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简称新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一)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1•【文号】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国家民航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的有关部署,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任务要求,我委抓紧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2016年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攻坚时期,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民航局、相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等应积极配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为此,现就切实做好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地方、企业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二、工作任务民航局、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具体工作,切实提供工作保障,着力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能力建设。
相关行业协会和央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响应、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良好氛围。
(一)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附件1),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16•【文号】办考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办考发〔20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23年远景目标纲要》,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进一步提升考古设施装备水平,国家文物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指南(试行)》(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要求如下:一、高度重视,科学规划部署(一)各地文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围绕整体提升考古基础设施条件的主要目标,加快打造一批功能齐备、装配现代、管理智能的国家重点地区考古标本库房,促进考古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加强与同级文物部门协调,做好项目入库储备和年度申报,优先报送在建项目。
(三)各地文物部门应加强指导,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多方案比选论证,认真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合理优化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优先、充分利用已有设施进行补充完善,避免贪大求全、重复建设、超标准豪华建设。
(四)考古机构谋划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相关行业政策、建设规划要求,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地域特色资源禀赋、影响力和代表性,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2003年4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商务部。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盐业管理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节能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发展局,省重点用能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909号),明确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的实施范围、“十三五”及年度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评价考核,以及相关节能管理工作要求。
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重点用能单位是能源消耗大户,也是节能挖潜的重点对象,要依法主动承担起节约能源、提高能效的主体责任,切实将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各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含洋浦经济发展局,下同)是辖区内所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要求。
二、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要求(一)关于“百家”、“千家”和“万家”企业名单“百家”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我省无符合条件的企业。
“千家”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由省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根据我厅与省统计局公布的“十三五”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我省符合条件的“千家”企业共9家。
“万家”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原则上由市县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
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8.2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施行日期】2013.08.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
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本,节能部分)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30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节能部分)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3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规定和要求,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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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_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_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环资[2011]15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部分省(区、市)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701号)要求,为加快前期工作,确保中央投资计划草案落实到具体项目,现就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项范围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
(一)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等单位节能硬件能力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节能建材、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二)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示范项目,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及示范工程、海水淡化产业基地、海水淡化示范城市(工业园区、海岛)建设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
主要包括: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项目,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农业循环经济项目,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工程。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主要包括:共伴生矿产(稀贵金属、战略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磷石膏、尾矿、冶炼和化工废渣、农作物秸秆、林业剩余物、建筑和道路废物、废旧服装、包装废弃物、废旧轮胎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淮河流域、松花江流域、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重点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内的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历史遗留污染治理项目;农业、服务业、能源、工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5•【文号】国办函〔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3月15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铁路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
与此同时,在铁路规划建设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片面追求高标准、重高速轻普速、重投入轻产出等情况,铁路企业也面临经营压力较大、债务负担较重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铁路规划建设工作,推动铁路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科学有序推进铁路规划建设,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全面增强铁路安全质量效益、服务保障能力和综合发展实力。
到2035年,使铁路网络布局结构更加优化完善,铁路债务规模和负债水平处于合理区间,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当好先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规划指导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军民融合需要,综合考虑铁路与公路、水运、民航、城市交通等关系,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科学编制铁路发展规划,形成分层分类、功能互补的规划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发改办环资〔2021〕1004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1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为贯彻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推动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做好“十四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十四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产业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显著提升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
通过循环化改造,实现园区的能源、水、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二氧化碳、固体废物、废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幅降低。
二、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主要任务(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根据物质流和产业关联性,优化园区内的企业、产业和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体现产业集聚和循环链接效应,积极推广集中供气供热供水,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二)促进产业循环链接。
按照“横向耦合、纵向延伸、循环链接”原则,建设和引进关键项目,合理延伸产业链,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企业循环式生产,促进项目间、企业间、产业间物料闭路循环、物尽其用,切实提高资源产出率。
(三)推动节能降碳。
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推动企业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优化升级,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和余热余压回收利用。
因地制宜发展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展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提高清洁能源消费占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9.14•【文号】国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电监会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2010年4月,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组成中央检查组,分赴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部分中央企业,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情况表明,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为了从源头上规范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重点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一)严格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
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咨询评估,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发改办高技[2005]3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信息产业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高技[2005]3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信息产业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专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有关省(市)经委(经贸委),信息产业部办公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促进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2005年我委将继续组织实施信息产业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专项,有关专项的重点任务和领域等,仍参照我委2004年发布的专项通知(发改办高技[2004]169号)执行。
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正在研究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近期实施重点一1一需求,进一步提高投资类产品比例,调整和优化信息产业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二是对先进技术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给予扶持,加快形成生产规模;三是促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开发环境和手段的改善和提高;四是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扩大我国电子信息产品的国际市场。
重点领域包括:计算机与网络产品、通信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仪器等。
二、具体要求(一)项目主持部门应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新时期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专项实施重点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项目备案工作,同时,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实事求是制定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写要求,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前,暂参照附件执行。
资金申请报告的附件应包括:1、项目自有资金证明;2、相关银行的贷款承诺函(省分行);3、环保评估报告及省(单列市)环保部门批复意见;4、土地、规划等必要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发布了《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二、三批)。
为更好地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对节能减排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09年版)》)。
现就做好清洁生产技术的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在工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有利于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包括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综合利用等方面。
二、推荐要求(一)先进实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和经济效益,对提高本领域清洁生产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广意义。
(二)推荐的技术已通过省部级(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或全国性行业组织的技术鉴定。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产权所属清晰、无争议。
(四)推荐技术与已发布的《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二、三批)中所列技术不重复,但在原技术上的改进创新可以重新推荐。
请积极组织推荐工作,指导有关单位按推荐格式要求(附件一)编写技术资料,并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清洁生产技术推荐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在各地、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推荐和审核的基础上,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新报送的技术进行筛选和评审,对已发布的《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二、三批)中需保留的技术进行梳理,形成《目录(2009年版)》。
对列入《目录(2009年版)》的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将予以公布;并结合下一步重点领域、区域的清洁生产推进工作,进一步加大技术推广和支持力度。
二OO九年三月二日技术材料的编写提纲和要求一.编写提纲1.技术名称2.所属行业3.主要特点(指:节约能源、减少原辅材料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替代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生产排放物综合利用或循环利用等突出特点。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5•【文号】环办科财〔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不断提高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和能耗,在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实践表明,清洁生产审核是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的有效手段,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途径,对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污染、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地方各级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职尽责、积极作为,通过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一步挖掘企业节能减排潜力,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为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扎实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级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和地方节能要求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作为当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地也可根据当地行业实际情况适当补充),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并组织抓好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25•【文号】工信厅联装〔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加快推动重点区域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就重点区域铸造产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做好禁止新增产能工作重点区域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铸造行业严禁新增产能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转化发展动能、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禁止新增铸造产能工作。
二、源头把关,严禁新增铸造产能项目重点区域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有关要求,严格把好铸造建设项目源头关口,严禁新增铸造产能建设项目;推动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严格执行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的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征集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征集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09•【文号】发改办气候[2015]339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集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339号国资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协会及科研院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快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行动目标的实现,我委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二批)》的征集、筛选和评定工作,请你们协助组织推荐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原则(一)坚持面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方向。
申报技术应具有显著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果,或具有大规模推广应用前景,温室气体减排潜力大。
(二)坚持推荐技术的先进适用性。
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至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知识产权明晰。
全行业普及率已在5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三)坚持推荐技术的成熟可靠性。
在我国有一定应用实例,并有实际效果验证的证明材料。
(四)坚持技术应用的市场导向。
推荐技术要有良好的经济性及广阔的市场推广前景。
二、推荐范围钢铁、建材、电力、煤炭、石化、化工、有色、纺织、食品、造纸、机械、家电等工业领域,以及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低碳技术,可以是单一技术、产品、装备、工艺流程或系统性工程技术等。
低碳技术评价的温室气体主要为二氧化碳(CO2),同时也适当考虑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温室气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
施方案》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甘肃能源》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发改环资[2007]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行业协会。
【总页数】3页(P21-2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K018
【相关文献】
1.工信部印发《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的通知》 [J],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的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429号 [J],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J],
5.中国热处理行业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增强制造
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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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4]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按照节能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我委印发的《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快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碳排放,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我委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的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相关技术将纳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版)向全社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原《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根据《办法》规定停止使用)。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我委将向国际能效合作伙伴关系(IPEEC)“十大节能技术和节能实践”工作
组推荐,向国际社会进行宣传推广。
现请你们协助开展以下工作:
一、关于推荐重点节能技术
(一)技术范围。
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等工业行业,农业,建筑、交通、通信、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二)技术要求。
推荐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节能降碳潜力大,预期可获得明显的节能降碳效果;应用范围广,在全行业推广前景广阔,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技术报送。
请你们作为组织申报单位,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并按要求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附件1),技术提供单位应按照要求仔细填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附件2)。
组织申报单位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文字版(2套)和电子版(需刻制光盘,1套)报送至我委(环资司)。
二、关于更新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
(一)更新内容。
对已选入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技术进行动态更新,调出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对能效指标明显提高的更新相关技术指标;增加减碳效果测算。
(二)更新程序。
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技术提供单位,请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更新情况表(附件3),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国家节能中心。
国家节能中心汇总有关更新申请情况后及时报送我委(环资司)。
环资司联系人:高岩蒋靖浩
电话:(010)/
传真:(010)
国家节能中心联系人:孙颖高红
电话:(010)-6036/6035
传真:(010)-6040
邮箱:
附件:1、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