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学院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学院科研激励机制,提高学院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科研奖励对象为以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署名的学院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论文、著作、获奖成果、研究课题。
第四条同一成果只奖励一次。
若同一成果以多种形式发表,多次获得院外奖项,学院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科研成果奖励每学年评审一次,并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
第六条成果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术论文第七条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第一作者为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且第一单位署名为“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或对应外文单位全称的论文。
论文系指3000字以上学术研究论文,不含文摘、诗歌、散文、小说、杂文、通讯报道、作品集等。
第八条学术论文奖励标准:1、凡独立完成,依照上述标准执行;合作完成者,只奖励第一作者,第二、三作者不奖励。
具体级别由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委员会认定。
2、艺术作品,报刊杂志上刊登者与上述论文等同;参展获奖者,国家级一等奖奖励3000元,国家二等奖与省部级一等奖视同D类,国家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与地市一等奖视同E类,国家优秀奖、省部级三等奖、地市级二等奖视同F类,省部级优秀奖、地市级三等奖视同G类。
在相应的协会组织的活动中获奖者,降一级执行。
具体级别由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委员会认定。
第九条各系部对提供的论文内容应进行核查。
教职工进行申报备案时,对于多处发表的内容基本相同或主要观点基本相同的论文要进行筛选,只能选择一篇申报,如果申报多篇,将取消奖励资格。
第三章著作第十条著作范围: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带ISBN书号的专著、译著、编著。
不含单纯的作品集、习题集、论文集、教材等。
第十一条著作奖励标准:(有具体分工任务者,三名以后均为500元奖励;如果没有具体分工,不论参与人多少,只奖励前8名)第四章获奖科研成果第十二条获奖科研成果的界定获奖科研成果指由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不含各类研究会、学会及各类征文奖)颁发的第一署名单位是“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或对应外文单位全称的各级各类奖项。
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奖励级别认定办法
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奖励级别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科研奖励级别的认定和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项目级别及认定第二条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和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
(一)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基金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设立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等。
(二)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主要是指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等。
第三条部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国家部委办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部省级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教育部、文化部等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项目;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社科联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河北省省长委托项目等。
第四条市厅级科研项目是指由(本级政府)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放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并以省各厅局部委或市主管科研部门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厅级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建设厅等有关厅局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项目;保定市科技局下达的科研项目;保定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第五条院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申报并实施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2006年度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发改厅[2007]2787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0.22【实施日期】2007.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2006年度获奖成果名单的通知(发改厅[2007]2787号)各司、局、室,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信息中心、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于2007年9月10日公示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2006年度获奖成果一等奖3项、二等奖9项,三等奖25项,公示期间未有异议,评定成果和获奖等级已经生效。
现予以公布。
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2006年度获奖成果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2006年度获奖成果名单一等奖(1)项目名称:“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研究主要完成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研究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地区研究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主要完成人:朱之鑫王一鸣陈东琪马晓河张燕生罗云毅杨朝光韩文科郭小碚石康(2)项目名称:21世纪初期中国粮食安全发展战略与对策研究主要完成单位:国家粮食局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主要完成人:聂振邦任正晓张汉麟陈萌山苏明王浩樊明太万劲松何松森邓亦武(3)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奶业成长机制研究主要完成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呼和浩特市畜牧局主要完成人:赵云平胡德乔光华刘秀梅段东霞吕清禄李靖靖司咏梅韩淑梅冯玉龙二等奖(1)项目名称:中美贸易顺差结构分析与对策主要完成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要完成人:张燕生刘旭刘翔峰张岸元张一曲凤杰马强(2)项目名称:提高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思路与对策研究主要完成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主要完成人:黄汉权蓝海涛王为农姜长云方言孙鸿波盛来运(3)项目名称:投资项目环境影响经济分析研究主要完成单位: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主要完成人:李开孟包叙定胡希捷郭建斌董小黎武威李华(4)项目名称: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研究主要完成单位: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完成人:仲跻权周喜鼎郁红军陈学军边茜曹军李新忠。
科研项目奖励办法
科研项目奖励办法科研项目奖励办法为了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入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国家科技水平,特制定本科研项目奖励办法。
本办法将详细介绍科研项目奖励的类型、标准、申请评审流程、颁发管理、后续工作、知识产权保护、公平性和反腐措施、鼓励措施和推广等方面的内容。
1.奖励类型科研项目奖励主要分为以下类型:(1)基础研究奖:奖励在基础科学研究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2)应用研究奖:奖励在应用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3)创新技术奖:奖励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杰出成绩的项目;(4)创新产品奖:奖励成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并产生一定市场影响的项目;(5)知识产权奖:奖励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6)成果转化奖:奖励成功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2.奖励标准和条件奖励标准和条件主要根据科研项目的性质、贡献、成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具体标准如下:(1)项目研究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为学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2)项目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和潜在经济效益;(3)项目组成员具备良好的科研素质和团队协作精神;(4)项目研究对社会发展或人类进步产生重要影响。
3.奖励申请和评审申请奖励的科研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研究报告及成果总结;(2)项目组成员的简历和表现;(3)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推荐信;(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评审标准主要包括:(1)项目的创新性和前瞻性;(2)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和潜在经济效益;(3)项目组成员的科研素质和团队协作精神;(4)项目对社会发展的贡献或对人类进步的影响。
4.奖励颁发和管理奖励颁发包括以下流程:(1)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名单;(2)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3)对获奖项目的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奖励资金将由专门账户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同时,对获奖项目的宣传推广将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如学术会议、展览、媒体报道等。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附件1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为规范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 增强评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 结合历届评奖工作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第一条【学科范围】根据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需要, 本届评奖的学科范围包括: (1)马克思主义;(2)思想政治教育;(3)哲学;(4)逻辑学;(5)宗教学;(6)语言学;(7)中国文学;(8)外国文学;(9)艺术学;(10)历史学;(11)考古学;(12)经济学;(13)管理学;(14)政治学;(15)法学;(16)社会学;(17)民族学与文化学;(18)新闻学与传播学;(19)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20)教育学;(21)心理学;(22)体育学;(23)统计学;(24)港澳台问题研究;(25)国际问题研究;(26)交叉学科。
第二条【成果类型】本届评奖包括以下类型成果: (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2)学术论文;(3)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4)普及读物。
第三条【奖项设置】本届评奖的奖项分四类: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成果普及奖。
除成果普及奖不分等级外, 其他奖项分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按照确保质量的要求, 允许各学科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第四条【奖励名额】本届评奖的奖励名额总计900项左右, 其中一等奖60项, 二等奖260项, 三等奖560项, 普及奖20项;特等奖根据参评成果的质量情况决定是否授予。
各学科的奖励名额依据该学科申报数占所有学科申报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适当向交叉学科和申报数较少学科倾斜。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其他知名专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国家发改委主要领导资料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简介197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工学博士。
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个人履历1983年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作,历任原材料局主任科员、国民经济综合司副处长、处长、机关党委助理巡视员。
1996年—1999年期间,任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经济参赞。
1999年起任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经济预测司司长,产业发展司司长。
2003年04月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司司长(2004年4月兼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体制组组长;兼城市轨道交通国产化办公室主任;2006年7月兼首都钢铁公司搬迁调整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
2006年12月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副部长级)。
2008年03月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1年01月任国家能源局局长负责经济运行调节、产业协调、财政金融方面的工作。
分管经济运行调节局、产业协调司、财政金融司。
联系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2]。
个人职务2011年1月11日,从国家能源局内部获悉,国家能源局新任局长刘铁男已经接替张国宝开始主持工作。
目前,中组部尚未正式宣布这一消息,国家发改委网站上的领导名单还没有正式更改。
不过,国家能源局官员说,很快就会正式对外公布。
如无意外,1月9日在在哈尔滨市召开的《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宣传贯彻会议,将会是张国宝最后一次以国家能源局局长的身份公开亮相。
此次会议上,张国宝做重要讲话,并组织研究部署《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专家评价认为,过去几年来,张国宝掌舵能源局期间,为中国能源领域扩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进能源科技化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使中国能源领域在上述领域取得了很大进步。
1月9日,张国宝依旧以国家能源局局长的身份亮相哈尔滨一次林区保护会议;1月11日,低调的刘铁男已经走进国家能源局开始主持工作。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浙发改政研[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政研〔2006〕91号)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规范研究课题的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前期研究,进一步规范委课题管理,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课题重点支持对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前瞻性、对策性研究。
第三条研究课题立足委内,面向委属单位和委系统,择优立项,有限经费,保证重点。
部分课题面向社会通过招标竞争立项。
第四条政策研究室(法规处)为委课题管理机构,负责全委研究课题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课题的选题和申请第五条课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坚持为我省的发展和改革服务;(2)能够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我委重要工作提供支持,对策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研究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4)研究人员具备较高的调研能力和写作水平。
第六条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重点课题是指委领导重点调研课题或委领导确定的重大研究课题,由委统一安排确定承担处室和单位;一般课题由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报,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省委、省政府确定由我委承担的重大课题予以单列,重点保证。
第七条凡在委系统工作,具备主持或承担课题研究能力和条件的工作人员,均可提出申报。
申报时,应认真填写《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年度研究课题申报表》。
委属单位的课题申报由本单位科研部门组织。
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第一条评奖宗旨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检阅l999年至2003年以来我国教育科研战线所取得的工作成就,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科学工作者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作出更大的贡献,教育部决定举办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全面总结1999年至2003年期间我国教育科研战线的工作成就,检阅教育科研领域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进一步推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营造重视和开展教育科研的良好氛围,努力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教育科学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评奖工作要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评奖范围l.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九五”、“十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均可参评。
2.凡未列入全国教育科学“九五”、“十五”规划而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肓部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推荐,也可参加此次评奖。
3.凡已在往届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第四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奖(教育学科、心理学科)与本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实行统一评审。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其推荐成果主要应是评奖活动中已获奖成果。
凡参加评奖活动而未获奖的成果,不得推荐参评。
未参加评奖的成果可推荐参评。
5.参评成果限定在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
第四条参评成果l.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不包括工具书、论文集、教材、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安排,2021年度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工作从即日起开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资格、范围和形式(一)申报成果应是由我省发展改革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
(二)申报成果应是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申报成果的范围包括发展改革工作各领域各方面。
(四)申报成果的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学术论文等。
二、申报要求申报材料请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关于2021年度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填写申报材料并制作电子版光盘,寄送到省发改委学术委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寄送纸质版的申报书和成果原件(申报要求见附件2)。
三、有关说明(一)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
(二)各单位可推荐1-2项研究成果。
凡研究成果已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的或存在争议且争议未解决之前的均不得申报。
(三)申报成果应删除涉密内容。
如申报成果涉密,应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第十四条:设有密级的申报成果,推荐单位或申报人应按保密要求对其成果作必要的处理后再申报。
(四)申报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数量。
申报一等奖的完成单位最多为7个,完成人最多为10人;申报二等奖的完成单位最多为5个,完成人最多为7人;申报三等奖的完成单位最多为3个,完成人最多为5人。
(五)申报材料资格审查。
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05
研究成果的持续优化和迭代
研究成果的持续优化
总结分析
深入研究
扩展研究
对已发表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寻找 研究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
进一步深入研究具有较大应用前景的 研究成果,探索新的应用领域。
对已优化的研究成果进行扩展性研究 ,探索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
研究成果的迭代方向
算法优化
针对算法复杂度高、实时性差等不足方面, 不断优化算法,提高算法效率和精度。
3
技术转移
将研究成果进行技术转移,推动技术进步,促 进社会经济发展。
06
研究成果的未来展望与挑战
研究成果的未来展望
推动科技进步
01
优秀研究成果将为科技进步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促进产业升
级和经济发展。
提升人民生活水平
02
优秀研究成果将有助于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改善民生福祉。
增强国际竞争力
03
优秀研究成果将增强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实力和地位,提高我
评选标准
创新性
研究成果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是否 解决了关键科学问题。
研究质量
研究成果的研究设计、数据分析、实验操 作是否符合规范,结论是否合理可信。
实用性
研究成果是否具有实际应用价值,能否为 相关领域带来实际效益。
学术影响力
研究成果是否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能否 被广泛引用和推广。
评选流程
提交材料
成果时间要求
申报成果必须是近三年内完成或 取得阶段性进展的研究成果。
申报材料
申报表
申报人需填写《优秀研究成果申报表》, 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研究背景、研究内容 、研究方法、研究结果等。
VS
材料清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度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度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获奖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粤发改研究函〔2022〕1290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度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获奖名单的通知粤发改研究函〔2022〕1290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2021年度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评选工作已完成,共评选出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6项。
获奖名单于2022年7月12日至27日对外公示,公示期间未有异议。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现将2021年度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获奖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21年度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获奖名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2年8月8日附件2021年度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获奖名单一等奖(1名)项目名称: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研究主要完成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战略和规划处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完成人:黄恕明董文忠罗勇郑泽爽金文钧丁俊马迎迎吕潇黄蓓苏杰二等奖(3名)(1)项目名称: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主要完成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战略和规划处国家信息中心主要完成人:黄恕明张宇贤董文忠王远鸿马晓玲牛犁方炼(2)项目名称:后疫情时代广东产业链演化趋势及对策研究主要完成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研究院主要完成人:蔡志敏王斌李昭琴吴欣欣刘东波隋艳颖张浩良(3)项目名称:近年来广东经济运行影响因素分析及政策建议研究主要完成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民经济综合处主要完成人:蔡志敏陈伟健李昭琴吴欣欣刘东波蒙卫华颜乐中三等奖(6名)(1)项目名称:运用世界银行评价方法模拟评估广东省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主要完成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制改革综合处主要完成人:许宏华周锦林尤萱文林先正胡东(2)项目名称:深圳市“十四五”轨道交通发展策略研究主要完成单位: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完成人:王绍良程姝菲张宁李鹏凯张欣(3)项目名称:广东省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研究报告主要完成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制改革综合处主要完成人:许宏华周锦林尤萱文林先正胡东(4)项目名称:南沙综合交通枢纽规划主要完成单位: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础设施发展处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院主要完成人:林方明黄民清翟彦评余焰城陈毅明(5)项目名称:《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研究报告主要完成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建设处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主要完成人:周少波谭强杰骆坚卢盛羽邹金秋(6)项目名称:城乡融合发展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研究主要完成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研究院主要完成人:王明炎王韵霏刘思宇何光军张太平。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教技〔2019〕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教技〔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我部对2015年2月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9年11月7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下列奖项:(一)自然科学奖;(二)技术发明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青年科学奖。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提名制,每年提名、评审一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一)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是中国科技领域的一项基本法规,是为了鼓励和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鼓励创新实践,提高科技水平和国家整体实力,同时也是认可和表彰优秀科技人员、机构的一项重要奖励政策。
该条例自2000年施行以来,对于推动中国科技进步、创新发展、提高国家科技实力、加快社会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应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科研、发明、创新机构、组织以及个人。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奖励的类型、奖项以及参评条件等,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一、奖励类型《条例》中明确规定奖励类型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种类。
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是国家科技奖励制度中最高荣誉,以奖励在我国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卓越的科技领军人才,是表彰中国科技创新人才的最高荣誉。
二、奖励名额《条例》规定,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1-2人,国家自然科学奖每年授予8项,国家技术发明奖每年授予20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予80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予1项。
这些名额都是非常宝贵的,同时也意味着竞争非常激烈,需要各位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创新上下足功夫。
三、参评条件想要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机构和个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参评者应为公民或境内机构,研究成果应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贡献要突出、成果要显著、影响要深远。
此外,还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的相关规定。
四、评审程序《条例》规定,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学部、工程院及其所属学部、全国工商联、全国青年联合会、全国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可以提名奖项候选人,同时,个人和单位也可以自荐或以受邀请的方式参加推荐申报。
通过如此严格的程序,评选出来的获奖者无论是在专业领域的造诣,还是在科技创新的路程中所取得的决定性成就一定是具有较高的含金量。
五、奖金数额国家科技奖励中奖金总额非常高,其中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总额为5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奖金总额最高为300万元,国家技术发明奖总奖金最高为200万元,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总奖金最高为100万元。
优秀研究成果奖
优秀研究成果奖优秀研究成果奖通常是指在某个学术领域或科研项目中,对研究工作有突出贡献、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并且得到广泛认可的研究者所获得的荣誉奖项。
这类奖项旨在鼓励和表彰科学研究的卓越成就,激励更多的学者进行高质量、高水平的科学研究。
在中国,例如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国家级别的奖项,以及各高校、研究机构、学会设立的地方性和行业性的优秀研究成果奖。
获得优秀研究成果奖的研究者往往需要经过严格的评审流程,包括同行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等多个环节,其成果必须在原创性、科学性、实用性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同时,这些奖项的获得对于提升研究者的学术地位、促进个人职业发展以及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优秀研究成果奖是表彰在科学研究领域取得杰出成果的奖项,通常由政府、学术机构或企业颁发。
以下是关于优秀研究成果奖的一些信息:1.奖项设置:优秀研究成果奖通常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等不同级别,以便更好地表彰在不同层次做出贡献的科学家和研究人员。
2.获奖标准:优秀研究成果奖的获奖标准通常包括研究成果的创新性、科学价值、学术影响力和实际应用价值等方面。
具体标准可能因奖项级别和颁发机构而有所不同。
3.奖励内容:优秀研究成果奖通常包括奖金、证书、奖牌等奖励内容,以表彰获奖者在科学研究领域的贡献。
此外,获奖者还可能会获得其他形式的奖励,如晋升职称、增加薪酬等。
4.评选流程:优秀研究成果奖的评选流程通常包括专家评审、同行评议、公示等环节,以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评选委员会通常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他们对获奖者的研究成果进行严格的评审和筛选。
5.社会影响:优秀研究成果奖对于获奖者来说是一种荣誉和肯定,同时也对整个科学界和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这些奖项可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促进科学研究的进步和发展,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总之,优秀研究成果奖是表彰在科学研究领域取得杰出成果的奖项,对于获奖者和整个科学界都具有重要意义。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科研成果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申报、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等活动,调动教职工教育科研的积极性,提高学院教育科研水平,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的总体要求以及《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参照学院关于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在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采用经费由课题(项目)负责人管理方式,谁主持、谁负责,学院科研、纪检和财务审查、审计、监督,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资助与鼓励并重的原则,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含聘任制)以学校名义(第一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承担的上级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和研究咨询报告,以及有关教学科研的其它成果。
此外,参与国家级项目,及在读研究生(硕士、博士)期间以学院名义和就读单位联合发表的论文同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科研中心负责全院教科研成果的管理,包括:(一)项目的申请报批、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教科研成果的登记,上报申请评奖材料。
(三)教科研成果的鉴定。
(四)教科研成果的归档、评审、奖励。
(五)提供晋职晋级的教科研成果考核材料。
第四条教科研成果内容(一)学术论文在国内外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境外学术机构认证、公开发行的有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与报纸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调研报告等。
(二)著作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成果,包括:1.专著:就某方面加以研究论述并公开出版的专门著作。
2.编著:就现成的材料加以整理、编写而成的公开出版成果。
3.译著:通过翻译后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
4.校注:对原出版物进行校订并注释的公开出版成果。
5.工具书:专门为读者查考字义、词义、字句出处和各种事实而编撰的公开出版物。
6.音像作品:公开出版的录音、录像作品。
7.公开出版物:包括通俗读物、教学用书等。
科研定义及成果奖项定义
科研项目及成果奖的定义:1. 教学类改革、研究项目(国家级、省部级)及教学成果奖(1)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由教育部和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践教学等;目前,还包括国家高等教育质量工程(含特色专业、教学团队、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业综合改革、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国家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等)和工程教育改革的各项项目。
(2)教学成果奖:4年一次的上海市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上海市和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等。
2. 自然科学及人文社科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1)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包括教育学、艺术学等单列学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2个子课题、重点1个子课题的负责人项目;省部级人文重点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二级课题及以上;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二级课题及以上;科技部国际合作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等。
(2)省部级科研项目:除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外的,国家其他各部、委下达的有关课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建设兵团各委、厅(局)下达的有关课题;各类通过公开评审的基金类项目,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全国教育科学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上海市教育科学项目、国家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公开评审的其他人文社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
(3)二级课题指合同或协议负责人明确名列一级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及经费预算书中的课题;(4)其它科研项目,由科技处和文科办负责认定。
3. 自然科学及人文社科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奖及设计奖(1)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5.02.18•【文号】•【施行日期】1985.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1985年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现将《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和《关于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采用国际标准的几点意见》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一:工程建设优秀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为了奖励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简称国标)制订、修订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加速国标制订、修订进度,提高国标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国标,由国家计委授予优秀国标奖;对其中有特别显著作用的国标,则由国家计委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国标经审批发布出版后,应按下列条件综合考虑进行评选:(一)正确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的要求,针对国标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了调查研究和科学试验工作,并取得成果纳入了国标,使国标的技术水平有明显的提高和效益显著的。
(二)在研究分析和验证的基础上,不同程度的采用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吸取了行之有效的国内外有关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对促进技术进步,加快建设速度,保证工程质量等起了重大作用,其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国标内容的定性定量,准确可靠;并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办法一、背景为了鼓励教职工积极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对象全校教职工均可参与评选活动,包括各级领导、各学院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等。
三、评选标准评选优秀研究成果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学术水平评估参赛者的学术水平,包括发表文章数量、期刊级别、获奖情况、学术会议发言等。
2. 研究能力评估参赛者的研究能力,包括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情况、获得的科研成果、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等。
3. 教学水平评估参赛者的教学水平,包括教学评价指标、学生满意度、教学研究成果等。
4. 职务职称评估参赛者的职务职称,包括专业技术职称等级、职称评审等情况。
四、参评要求1. 申报书参赛者需提交申报书,申报书包括个人简介、研究成果简介等内容。
2. 申报材料参赛者需提交相关研究成果材料,如论文、专利、科研报告等。
3. 时间要求参赛者需按照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和提交相关材料。
五、奖项设置1. 一等奖奖金5000元,同时获得荣誉证书。
2. 二等奖奖金3000元,同时获得荣誉证书。
3. 三等奖奖金1000元,同时获得荣誉证书。
4. 其他奖项根据评选情况,评委还可酌情增设“最佳创新奖”、“最佳实践奖”、“最佳应用奖”、“最佳论文奖”等其他奖项。
六、评选程序1. 申报参赛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2. 审核评委对提交的申报书和材料进行审核,挑选出符合条件的优秀研究成果。
3. 终评评委组织专家对参赛者进行面试和论文答辩,最终评选出获奖者。
4. 颁奖学校在校内外公告获奖名单,并举行颁奖仪式,同时发放相应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七、奖金资助奖金资助来源主要来自学校科研经费和校企合作款项。
八、实施细则此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将在实施过程中进行。
九、总结通过本奖励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激励教职工积极投入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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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推荐单位的条件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推荐单位范围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及直属、联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成立的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推荐单位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才能参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推荐和申报。
第四条推荐单位的备案:1、成立本单位学术委员会。
确定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并提供委员名单,设置办公室或秘书处,指定固定联系人。
2、制订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申请报告要求附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文件材料。
4、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准予备案的批复,备案生效。
第五条备案后的推荐单位,机构和人员发生调整变化的,要及时以文件形式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奖励的设置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规定每年各推荐单位优秀研究成果的申报额度。
根据当年申报成果的总数额确定一、二、三等奖成果的额度。
在不突破当年获奖总额度的前提下,上一等级未使用完的奖项额度可作为下一等级的奖项额度使用。
第七条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每项获奖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753主要完成人1075根据申报成果的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超出限额的,授奖时采取末位自动淘汰办法。
第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各推荐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在本单位的优秀研究成果奖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本单位对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的成果实行配套奖励及规定相应的奖金额度。
第四章奖励成果的范围和形式第九条申报成果的范围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方法等方面的新研究成果。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思路和方法;宏观调控体系和法规建设;投融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价格管理;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资源开发节约和战略储备;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研究成果。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研究;经济信息系统建设研究等新成果。
4、咨询理论与方法研究等新成果。
第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研究报告和论文等。
第五章申报程序、条件与要求第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每年向各推荐单位印发年度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申报成果的完成时间、成果申报的截止日期、申报成果额度和所需的申报材料等。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应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按通知要求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并申报优秀研究成果。
申报成果的材料包括:1、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网站的评奖系统内填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书》,并按要求加载附件材料。
2、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成果,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书》及其附件印制成纸质书面申报材料并报送成果原件。
第十三条申报成果应是推荐单位已评定的一等奖和二等奖成果。
第十四条申报成果应是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的成果。
第十五条申报成果应是经同行专家评审、鉴定或验收,并经过一定时间实践检验的成果。
属于应用研究的成果,还必须出具使用单位的使用效果证明。
属于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须出具在国内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的证明。
第十六条优秀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课题组所在的单位,应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第十七条优秀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成果的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应按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如果主要完成人在成果申报时已调离成果完成单位,仍应在该单位参加申报。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在申报成果时,为避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应首先处理好以下问题后再申报:1、国内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应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请推荐单位负责申报。
2、中外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中方申报单位应提供国外合作机构的授权证明,确认其具有该研究成果的权利。
第十九条设有密级的申报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要求对其成果作涉密内容的删改后再申报。
第六章资格审查第二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按下列内容审查申报成果:1、是否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范围和条件;2、申报书填写是否清晰、完整,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3、申报成果是否存有争议。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申报成果的一个月内,将其对成果资格审查的意见通知推荐单位,说明是否同意该成果正式申报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收到资格审查合格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将正式申报所需材料及附件按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章专家评审与获奖标准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根据年度申报成果的类别及数量组成评审专家组。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专家评审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将有关成果材料送达各位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1、每项申报成果分别由1名主审专家和3名辅审专家进行评审。
辅审专家分别对成果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填写《专家评审表》。
主审专家在充分吸收辅审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主审专家评审意见。
2、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对申报成果逐项进行评议。
每项成果的主审专家向会议报告评审意见,在充分听取其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该项成果的专家组意见,并填写《专家组意见表》,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后生效。
3、在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成果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每位专家分别填写《成果评分表》,对每项成果的各项评审指标分别给予量化评价。
评审专家组按照计分结果及获奖标准,确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提名的一、二等奖成果和初定的三等奖成果。
4、评审专家对申报的成果材料如有疑问,可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或直接向成果完成单位及个人查询,成果完成单位及个人应如实答复;必要时,也可请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介绍该成果的相关内容,并对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二十四条获奖标准:一等奖成果应具有高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创新性突出,研究难度大,对决策影响重大,社会反响很大,可操作性强,应用范围广,成果整体研究成熟完备,在国内同类问题研究中明显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成果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创新性较强,研究难度较大,对决策有较大影响,社会反响较大,可操作性较强,应用范围较广,成果整体研究较成熟完备,在国内同类问题研究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等奖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一定的创新性,一定的研究难度,对决策有一定影响,有一定的社会反响,具有可操作性,具有一定的应用范围,成果整体研究部分成熟完备,在国内同类问题研究中具有先进水平。
第八章批准和授予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在学术委员会会议前收到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有关成果材料。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审核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照到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有效的原则,评定专家组提名的一、二等奖成果;采取举手表决或无异议通过的方式,评定专家组初定的三等奖成果。
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获奖成果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即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准获奖成果等级,并予以公布。
第九章获奖成果异议的受理与处理第二十七条公示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公示的获奖成果如有异议,必须在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正式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逾期或匿名的异议均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只受理涉及获奖成果实质性问题的异议,如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重复报奖问题、成果完成时间、知识产权或剽窃舞弊行为等;一般不受理属于对获奖成果内容的学术观点和成果等级认定的异议。
第二十九条为及时解决异议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对成果的异议函件后,应尽快将异议函件通知有关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限期十五日内应做出解释,及时报告有关异议问题的书面解决意见,并如实提供补充材料和旁证材料。
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作答复,视为放弃解释。
对有异议的成果不能提出处理意见,则取消该成果在本年度的获奖资格。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三十一条成果推荐单位有责任保护异议者或揭发人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否则,推荐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如发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有关单位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奖后,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问题,推荐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若证据确凿,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批准,仍可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证书。
第十一章获奖成果的宣传与推广第三十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建立优秀研究成果奖信息库、编辑发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研究成果奖获奖成果汇编》、网上发布、组织培训和学术交流等形式,向全国发展和改革系统及社会宣传与推广获奖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6年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