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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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玉林市玉州发展和改革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8项)

玉林市玉州发展和改革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8项)
玉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2014年10月31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九、城建: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5〕30 号)2015年6月10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九、城建:其他城建项目:医疗废弃物处理、危险处理……;建设地点不在设区市城市规划区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
行政许可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7.县级公路场站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印发“二、……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第三款:“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第三款:“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标准化清单_终稿(1)(4)(1)

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标准化清单_终稿(1)(4)(1)

总设计已审批的业务范围相符,项目负责人已经明确,专业设计图纸交付进度能人员配备满足工程管理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收工作开展正常求并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变更须报建设单位批准格,且在有效期内分包工程的行为报告齐全完整;施工测量控制网已建立、报告齐全,桩位设置规范、保护措施符合要求筑物和风机基础定位放线记录齐全有效已完成的桩基或地基处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深基坑开挖边坡坡度5.0.5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成品、成品及钢筋连接接头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齐全合要求计,其试配强度、抗冻件符合要求;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报审技术资料齐全钢材、钢筋及连接接(2)头(6) 防水、防腐材料查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4.《风力发电建设监理规范》 NB/T 31084—20166.1.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手续齐全,……3.《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 50502—20093.0.5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5.《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 [2013] 9号三、承担业务范围(一)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其规模不受限制(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除外)。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1、甲级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2007] 第160号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3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发表日期:2007年3月29日【编辑录入:sjj】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严格、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投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省、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并指定《海南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为政府投资项目免费公示的新闻媒体。

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发展与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预算内投资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环境资源、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务、林业、信息等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条件审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政府投资方式第九条公益性、国家政权等项目,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第十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对于需要政府支持和扶持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号)(2017.3.8)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号)(2017.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光伏发电项目法律法规及规范清单

光伏发电项目法律法规及规范清单
131
《电网运行准则》 GB/T 31464—2015
132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GB/T 19964—2012
133
《电力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电源设备》 DL/T 1074—2019
134
《电力工程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 5491—2014
135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1] 第599号
67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18—2012
68
《混凝土外加剂》 GB 8076—2008
69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1596—2017
70
《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DL/T 5024—2020
71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土建结构工程》 DL 5190.1—2012
9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924—2014
9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2011
95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2011
96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55—2012
97
《输变电钢管结构制造技术条件》 DL/T 646—2021
98
《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GB/T 2694—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15] 第26号
30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2016年版)》(全文)
31
《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规范》DL/T 5710—2014
3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2015] 第22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2015年修订版共97项)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1001招标方案核准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一般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0100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四条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5.《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条企业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一般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01003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办公室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2.《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三条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一般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100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经济贸易处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企业45个工作日不收费行政许可01005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企业核准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备案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7•【字号】昌政办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20﹞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昌都实际,对《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已经昌都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10月17日西藏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建设实施的政府性投资、企业投资等项目建设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和自治区投资、援藏投资、市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利用外资投资和使用我市土地批租收入、政府性债券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昌都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领导管理和建设协调工作;市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建办),负责市基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辖11县(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区)基建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区)基本建设项目的领导管理和建设协调工作。

投资项目管理类别及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投资项目管理类别及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决策阶段,又称为建设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两项工作内容。
设计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对于大型复杂项目 ,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在初步设计之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准备阶段主要内容包括:组建项目法人、征地、拆迁、“三通一平”乃至“七 通一平”;组织材料、设备订货;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委托工程监理;准备必要 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招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按规定作好施工 准备,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申请开工,进入施工安装阶段。
项目投资控制的基本原则
项目建议书的投资匡算、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总概算、计划总投资、项目 预算等是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 算控制预算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基本原则。
项目建议书主要阐述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提出项目建设依据及主要建设内容等,其投 资匡算对投资控制的作用在于为可行性研究工作提供基础。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论证建设 项目的可行性,其工作主要包括论证合理的建设规模,进行项目实施的多方案比较并提出 优选方案,根据估算指标计算投资估算并进行项目经济评价等。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一经 批准即具约束力,初步设计应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根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建设 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不能超过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否则应重新编制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报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即是政府投资新建项目计划的项目计划总投资 。项目预算是相对施工图预算而言的,它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经 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中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概算投资额是项目预算各相应科目的最 高控制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预算等也应以其概算投资额 为最高控制目标,不得随意突破。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85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144项)一、承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4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6项)序号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1 0100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核准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2.《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于2014年12月8日发布)项目申请报告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20100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于2014年5月17日发布)资金信用证明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3 出具经审计的企业最新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4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项。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序号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备注5 0100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出具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的招投标专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令第613号,于2011年11月30日发布)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于2001年9月27日发布)招投标专项报告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6 0100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编写节能评估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于2010年9月17日发布)节能专项报告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年 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4年 第11号
项 目核 准机 关对 企业 投资 项 目进行 的核 准是 行 政 许 可事项 , 实施 行 政 许 可 所 需 经费 应 当 由本 级 财 政 予 以保 障。
第三 条 企 业 投 资建 设 实 行核 准 制容及编制
项 目单位 应 当向项 目核准 机关报 送项
第 二条
实行 核准 制 的投资 项 目范 围和项 目核
第七条
督。
项 目核 准机关 应 当建立项 目核 准管 理
准机 关 的核 准 权 限 , 由 国 务 院颁 布 的《 政 府 核 准 的 投资 项 目目录》 ( 以下简称 《 核 准 目录》 ) 确定。 前款所 称 项 目核准 机 关 , 是指《 核 准 目录 》 中规 定 具 有项 目核 准 权 限 的行 政 机 关 。《 核 准 目录 》 所 称 国务 院投 资 主 管 部 门是 指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和改 革委员 会 核准 权 限 的项 目, 项 目所 在 地 省级 政
第十九 条
项 目核准机 关应 当在 正式受 理 申报
材 料后 2 0个 工作 日内做 出是 否予 以核 准 的决 定 , 或
向上 级项 目核 准机 关 提 出审 核 意 见 。2 0个 工 作 日
内不 能做 出决定 的 , 经本机关 负 责人批 准 , 可 以延长 l 0个 工作 日, 并 应 当将延 长期 限的 理 由告 知项 目单
项 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 , 都 应 当 出具 加盖 本机 关专用 印章 并注 明 日期 的书 面凭
证 。对 于受理 的 申报材料 , 书 面凭证 应注 明编 号 , 项 目单位 可 以根 据编 号 在 线查 询 、 监督 核 准 过 程 和结
果。

国发〔 〕 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 〕 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国务院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产审计报告3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5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6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制部23号)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7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8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等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9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10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1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2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1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5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1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绩的单位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7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19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地方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2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3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4 注册造价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住房《注册造价工中国建设工程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资格认定城乡建设部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造价管理协会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5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交通运输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询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26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询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2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2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30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3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3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5 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6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7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8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39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40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行性报告编制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1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远洋渔业审批?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银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信证明2003年第27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42远洋渔船船体结构无损探伤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具有无损探伤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43远洋渔船船体测厚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测厚报告具有测厚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测厚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44 远洋渔船氮氧化物排放报告编制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柴油机制造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氮氧化物排放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1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第11号)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第11号)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

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一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遵循下列程序,即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法人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等程序。

现按照该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1 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 (4)1.1 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41.2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51.3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 (5)2 规划 (6)3 项目建议书 (6)3.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 (7)3.2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7)4 可行性研究报告 (8)4.1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8)4.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11)4.3 组建项目法人 (12)5 项目申请报告 (12)6 初步设计报告 (14)6.1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上报 (14)6.2 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权限 (14)7 简易前期工作程序 (14)8 施工图设计 (16)9 施工准备 (16)9.1 招标投标 (16)9.2 质量监督手续 (17)9.3 其它 (17)10 建设实施 (18)10.1 设计变更 (18)10.2 检查与稽察 (18)10.3 质量与安全生产 (18)11 项目资金的结算、决算和审计 (19)11.1 项目资金财务管理 (19)11.2 项目资金结算 (21)11.3 项目资金决算 (21)11.4 项目资金审计管理 (21)12 法人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 (21)13 运行管理 (23)14 绩效评价及后评价等规定 (23)14.1 绩效评价规定 (23)14.2 后评价规定 (24)3/ 241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1.1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豫政〔2014〕50号)的通知等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发改委权利清单

发改委权利清单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规定、审批程序或者流程、法定时限以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实施机构
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处及相关处室)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1.申请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1市发改委权利清单职权名称招标投标许可子项名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不招标项自行招标项目的申请批准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020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课程-化工医药-化工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试题及答案(88分)

2020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课程-化工医药-化工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试题及答案(88分)

2020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课程-化工医药-化工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试题及答案(88分)【试卷总题量: 25,总分: 100.00分】用户得分:88.0分,用时2467秒,通过一、单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1.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这种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属于()。

A.农业生产安置B.重新择业安置C.入股分红安置D.异地移民安置用户答案:[B] 得分:4.002.下列分析中不属于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的是()。

A.拟建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的主要排放物B.说明主要污染源及其排放物C.说明建设地区包括项目厂址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和生态状况等D.说明环境治理后的效果用户答案:[D] 得分:0.003.关于国家总体规划,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规划期内主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B.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C.政府指导某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D.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用户答案:[A] 得分:0.004.对于需要核准的项目,其核准的基础和前提是:()。

A.规划符合性、政策符合性和准入条件符合性B.技术先进、市场广阔、经济效益良好C.资源利用率高、节约能源D.投资和产值大,能够为区域带来良好的财政收入和社会效益用户答案:[A] 得分:4.005.关于外商投资项目,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核准制管理B.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可以根据情况,下放核准权限C.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内容:项目及投资方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D.外商投资项目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用户答案:[C] 得分:4.00二、多选题【本题型共10道题】1.有关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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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 询、可监督。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 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 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5/3/16 11:3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 年 5 月 14 日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 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 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 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 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 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 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9 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 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 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 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 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 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 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 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 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 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 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 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 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 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 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 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 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 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 4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 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 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 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 2 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 30 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 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 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 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 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 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 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 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 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 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 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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