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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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
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15]82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5.04.21
【实施日期】2015.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5]8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政府投资使用方向。
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投资要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社会资本创造更广阔的投资空间。
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林水利、
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要创新投入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引入社会资木的项目,引导带动更多社会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
二、制定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工作方案。
负责安排政府投资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本部门、木地区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工作方案,明确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主要原则、重点领域、预定目标、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统筹协调各类财政投资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拔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