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5】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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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根据1998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加强了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对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应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核发依据。

核发收费许可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三、收费许可证变更与注销。

对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对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

对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及时注销。

四、收费许可证审验。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进行全面审验。

对违规收费行为要进行及时检查处理。

2016年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2016年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2016年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2015-01-15 09:25:46 来源:《中国改革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发文明确规定,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同步停止或取消本地区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本报北京1月14日电记者李韶辉报道实行近30年的收费许可证制度将寿终正寝。

记者今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创新更有效的收费监管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明确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同步停止或取消本地区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据了解,收费许可证制度于1987年起在各地开始试行。

1993年我国明文规定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坚持持证收费。

20多年来,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合法收费的凭证,发证范围主要是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

收费许可证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并实行年检审验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对治理整顿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特别是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财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健全,现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已经失去作用:首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已由非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其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资金已全部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再次,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完全可以替代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的监督作用。

这位负责人强调,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是创新收费监管方式,建立新型收费管理制度,变事前监管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知》同时要求建立健全三项制度:一是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的报告制度,并通过其网站向社会公布。

发改价格【2015】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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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二)单位名称(xx):
基本情况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单位性质
□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
单位人数总人数。

其中,在编,聘用人数。

收费情况
1.全年收费总额:
万元
2.收费项目性质:
□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
□其他收费
3.收费对象:
□涉企收费
□涉农收费
□其他收费
收费总体
情况
4.票据使用:
□财政票据数量:
□税务票据数量:
□其他票据数量:
5.xx年度是否参加评估:
□有□无
6.上年度评估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7.年度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或免征以及标准降低或提高情况: □增加项目名称:
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
万元
文件依据:
□取消项目名称:
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
万元
文件依据:
□免征项目名称:
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
万元
文件依据:
□降低标准项目名称:
原标准:
调整后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
万元
文件依据:
□提高标准项目名称:
原标准:
调整后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
万元
文件依据:
8.收费公示:
□有□无
9.收费收入是否上交财政:□是□否单位负责人:填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手机:。

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豫07行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随伟张彩霞谢田霞【审理法官】随伟张彩霞谢田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当事人】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当事人-公司】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李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岳碧云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岳碧云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磊岳碧云【代理律所】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新乡市卫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被告】新乡市凤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本院观点】案涉工程项目系上诉人建设、管理并收益,被上诉人对其作出案涉征收决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听证程序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工程项目系上诉人建设、管理并收益,被上诉人对其作出案涉征收决定并无不当。

2015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下发《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收费许可证制度已取消,根据现行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法定职权。

本案审理的是行政征收行为,而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作出案涉决定未经立案、调查、申诉辩解,集体讨论、征收告知、审批等程序,且无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等理由,是相关法律对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并不适用本案。

被上诉人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向卫北工业园区告知了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及按规定缴纳人防费的相关事宜;征收决定作出后,被上诉人依法送达并告知救济途径,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09•【文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施行日期】2017.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关要求,现将重新审核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利收费标准(一)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按《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附件1)规定执行。

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时,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按下列标准收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

(一)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2000元。

(二)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2000元。

(三)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变更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100元。

(四)在受理延长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补正期限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300元。

(五)在受理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1000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1.15•【文号】•【施行日期】1997.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推动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制约了居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

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

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整顿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的基础上,对未按规定程序设置且明显不合格的14个部门的48项收费予以公布取消(详见附件)。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对照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

历次清理整顿收费中已经国务院同意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费、房屋权属鉴证费、建筑施工安全保证金、国有土地划拨费、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费、土地纠纷案件调处费、建设用地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等项收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取消的不合理建设项目收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借中央未明令取消为由进行干预。

二、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收费管理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21•【文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009年3月1日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今后,调整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二、重新核定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省及省以下地方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重新核定。

对企业反映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其中,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暂时不能实现免费的,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

地方检定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5日发改办价格[2003]35号)中央各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范围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中有收费行为,并已在我委申领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是,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实施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及其它违反规定的乱收费问题。

三、收费单位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应提供如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收费许可证>审验报告书》(文字说明)一份;《<收费许可证>审验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收费许可证》副本;2002年度内所有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北京市服务业收费票据、银钱票据和其它专用票据;各种收费票据购领证;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其它相关资料等。

四、2002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由我委价格认证中心另行通知。

《收费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考虑到《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已有明确规定,今后年审的具体工作安排由我委价格认证中心直接通知有关收费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5.30•【文号】发改价格[2010]1182号•【施行日期】2010.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意见的分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发改价格【2015】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附件2

发改价格【2015】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附件2

基本情况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单位性质
□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
单位人数总人数。其中,在编,聘用人数。
收费情况
1.全年收费总额:
万元
2.收费项目性质:
□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
□其他收费
3.收费对象:
□涉企收费
□涉农收费
□其他收费
收费总体
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
万元
文件依据:
□降低标准项目名称:
原标准:
调整后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
万元
文件依据:
□提高标准项目名称:
原标准:
调整后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
万元
文件依据:
8.收费公示:
□有□无
9.收费收入是否上交财政:
□是□否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情况
4.票据使用:
□财政票据数量:
□税务票据数量:
□其他票据数量:
5.xx年度是否参加评估:
□有□无
6.上年度评估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7.年度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或免征以及标准降低或提高情况:
□增加项目名称:
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
万元
文件依据:
□取消项目名称:
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
万元
文件依据:
□免征项目名称: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6•【文号】财综[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

【物价方案】柳城县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物价方案】柳城县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物价方案】柳城县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关于收费许可证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决定》(桂政发〔2018〕49号)文件精神,做好柳城县收费许可证核发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监管工作方案:一、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收费许可证核发取消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36号)。

二、监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 次会议通过)。

三、监管内容(一)是否有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二)是否有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调低,仍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行为;(三)是否有不使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行为。

四、监管措施(一)完善监管制度。

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强化收费公示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等内容,还应在本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同步公示。

(三)实行网络化管理。

一是充分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

要求各收费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柳城县物价局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同时在各级价格收费网上申报系统在线报送年度收费情况。

二是建立“柳城县收费管理QQ群”,实行群内不定期提醒制度,确保收费行为的规范。

三是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的单位名称和变动情况,及时向柳城县物价局报告,并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信息及政策改变时应及时更新。

(四)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明确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机构,落实专人受理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公布日期】2015.10.23•【文号】发改价格[2015]2404号•【施行日期】2015.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编办(审改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优化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各地要结合审改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二、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随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的放宽和中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大部分中介服务垄断经营的局面将被打破。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应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价格监管方式。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25•【字号】赣发改收费〔2015〕278号•【施行日期】2015.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278号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

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停止核发、使用收费许可证。

各级收费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及时通知各领证单位,在2015年10月底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注销手续。

二、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

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后,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各主管部门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标准信息,于2015年4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收费单位名单及其收费项目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

各收费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帐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收费情况报告表可在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下载)。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上完成收费统计上报工作。

做好收费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三、强化收费公示制度。

各主管部门应建立收费清单,将本系统具体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名单及其收费项目标准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物价监测工作总结

物价监测工作总结

物价监测工作总结篇1:物价监测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物价监测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一、加强自身建设,保持清正廉洁。

作为副职,能够做到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例会研究等工作原则,保持廉洁自律,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恪守工作职责,切实改进作风,以良好的自身形象作好表率。

二、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针对当前形势下对价格监测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坚持以市场变化为先导,以观念的转变推动思维方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职能的'转变,进一步提高了履行工作职责能力。

在工作中提出切合实际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有重点分步骤地持续推进。

把完善价格监测网络建设作为工作的主线强化价格异常波动预警监测机制,同时积极下到有关监测点了解情况。

加强制度建设,杜绝差错。

坚持上报价格审核制度,减少了上报失误率,完善了上报数据三级审核工作流程。

无论是日常监测还是节假日监测以及监测预警时期,始终都坚持亲自到农贸市场,了解第一手资料,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力争发现深层次的原因。

第三,加强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

今年鲜猪肉、肉食鸡、鸡蛋、食用油价格异常波动。

针对市场价格变动的情况分别安排XX县、清原县、新宾县的养猪、养鸡大户进行了调查,走访了饲养业户、调查了饲料加工点、收集了一些有关价格变化的原因和资料,写出综合分析报告,并上报到省监测中心。

四、调整工作角度,努力提高价格监测在全社会的地位。

在今年的成品油价格调整过程中,利用三天的时间对我市用油大户和出租车行业影响情况进行了监测,并积极向市政府提供市场分析报告。

今年粮食副食市场价格发生波动,连续对市场进行了监测,并实行了监测日报,将监测情况及时上报省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受到省物价局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的好评。

周定期在XX晚报刊登我市主要农贸市场副食品、蔬菜价格,在广大消费者中引起较大反响,今年共统计、公布价格信息54期,从没有因为自身问题,耽误过一期刊登,数据没有发生过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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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二)
单位名称(盖章):
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
单位人数
总人数。其中,在编,聘用人数。
收费情况
收费总体情况
1.全年收费总额:万元
2.收费项目性质:□行政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
□其他收费
3.收费对象:□涉企收费
□涉农收费
□其他收费
4.票据使用:□财政票据数量:
□税务票据 数量:
□其他票据 数量:
5.上年度是否参加评估:□有□无
6.上年度评估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
7.年度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或免征以及标准降低或提高情况:
□增加项目名称:
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取消项目名称:
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免征项目名称:
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降低标准项目名称:
原标准:调整后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提高标准项目名称:
原标准:调整后标准:
全年涉及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8.收费公示:□有□无
9.收费收入是否上交财政:□是□否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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