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9)-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9)-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9)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9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移民局、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对2019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9年5月24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发改价格【2011】53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3]64号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3]64号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3]64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公安部门收取的补发因私护照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和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在我省已经停收,待项目恢复后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我省司法部门的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重新公布我省部分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其中:核定物业管理师考试考务费中的基础考试(2科)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1元(含上缴国家11元、省50元),专业考试(2科)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国家15元、省50元)。

四、本通知上述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五、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将涉及的本部门或本地区收费标准降低情况、涉及的收费金额(以2012年标准和收费额为基数),于10月18日前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辽宁省部分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2013年9月30日——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6.21•【文号】发改价格[2016]1350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350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国资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国管局、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外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促进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工作顺利进行,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对中央考试单位收取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

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管理要求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政策性文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等40个文件(见附件)。

二、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中有关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规定。

三、中央考试单位联合地方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或地方考试单位单独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地方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组织报名等考试成本从严核定。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制定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本地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发改价格20XX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XX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 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534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534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带答案)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带答案)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一、单选题1.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的税额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费,该幅度为(D )。

A.30%B.40%C.45%D.50%2.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和“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分别调整为( A)。

A.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B.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C.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D.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C )。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C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9 % ,9%B.8 % ,9%C.9% ,10%D.9% ,11%4.张某是销售童装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5月的销售额为80000元,当月应纳增值税为( C)元A.0B.1553C.2330D.24005.2018年,我国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即:在全国范围内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是( B)。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20•【文号】计价格[1999]1707号•【施行日期】1999.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有关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指标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促进外贸进出口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财政部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下达第二批降低现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公安部特种行业许可证费,由现行的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超过20元,降为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超过10元。

二、民政部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现行的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1%(最高)收取,降为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0.5%(最高)收取,并改为定额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国土资源部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由现行的大型报告9000元、中型报告7000元、小型报告5000元,降为大型报告7000元、中型报告5000元、小型报告3000元。

四、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证收费,由现行的每证120元,降为每证100元。

五、海关总署(一)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4项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即:1、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由50元/次降为40元/次;2、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由20元/车·次(2-5小时,含5小时)、50元/车·次(5小时以上);分别降为16元/车·次(2-5小时,含5小时)、40元/车·次(5小时以上);3、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由1-10元/日·件降为0.8-8元/日·件,贵重物品如文物、精密仪器、金银制品及其他价格极高(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需特殊保护物品扣留第一个月内由每日每件按其价值(以海关估算为准)的0.2%收取保管手续费降为每日每件按其价值的0.16%收取,一月以上至三个月以内由每日按估价的0.4%收取保管手续费降为每日按估价的0.32%收取;4、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由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告-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告-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告正文:----------------------------------------------------------------------------------------------------------------------------------------------------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切实把清费治乱、减轻企业及社会各方负担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治区降低下列收费标准(一)建设部门房屋权属登记收费1、总登记:由现行的按房屋现值的1‰降为15元;2、转移登记(1)买卖性质:由现行的按房屋现值的6‰降为30元;(2)划拨、赠与性质:由现行的按房屋现值的4‰降为20元;(3)他项权利登记:由现行的按房屋现值的0.8‰降为10元。

(二)商务部门报关代理收费3、只代理报关:由现行的按货物总值的10‰降为3‰;4、只代理报验:由现行的按货物总值的10‰降为3‰;5、同时代理报关、报验:由现行的按货物总值的10‰降为3‰。

(三)公安部门6、交通违章(肇事)驾驶员培训收费(1)交通违章培训(培训期4天):由每人每期200元降为40元;(2)交通肇事培训(培训期7天):由每人每期400元降为70元。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即综合性能检测)费实行全区统一的收费标准:汽车每车次85元,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40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房屋遗产公证费收取标准

房屋遗产公证费收取标准

房屋遗产公证费收取标准介绍如下:
目前,遗产继承公证费已经调整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不再按受益额的2%收取。

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各类公证收费将大幅下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之前实行的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

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2011-53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53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正确答案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正确答案

单选题1.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的税额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费,该幅度为(D)。

A.30%B.40%C.45%D.50%2.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和“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分别调整为(A)。

A.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B.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C.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D.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3.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C)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5%B.10%C.15%D.20%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B)的纳税人。

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政策。

A.25%B.50%C.75%D.90%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C)。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精神,为减轻居民负担,决定降低部分公证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收费额实行分段累加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费。

二、其它公证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1999]75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公证机构要及时变更收费公示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及社会监督。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司法厅
2013年9月16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国务院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
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二)发展改革部门
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4140元降为每件1000元,撤销请求费由每件2484元降为每件2000元,证书公告费由每件1656元改为据实收取。

(三)教育部门
4.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00元降为每人每科80元。

其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
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人每科收取3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每人每科收取50元。

(四)旅游部门
5.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每证40元。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六)新闻出版部门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调50%。

(七)交通部门
8、海事调解费,调解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降低为0.7%,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5%降低为0.35%,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9.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对外轮节日和夜间的护航费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收费标准执行。

(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10.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份50元降为每份35元。

二、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